那天寫文章無意寫到了羅斌,這位上海人,才是以前真正的出版大王。
他是上海人,來到香港後,出版了《藍皮書》和《新知》,銷量均超過了十萬本,這兩本都有性感照片作招徠,但絕不露點,在當年算是很大膽,現在的標準則是太保守了。
那時的武俠雜誌,台灣看《武俠春秋》,香港則看《武俠世界》,金庸出過《武俠與歷史》,完全不是對手,很快便停刊了。羅斌把好幾個台灣著名作家,如臥龍生、柳殘陽等等,一律改名為「金童」,連書名和主角的名字也改了,原因不明。
這其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他把臥龍生的《絳雪玄霜》改名《雪花神劍》,主角名字當然也改了,寫到中途,忽然男女主角有一段對白,大意是男的說,我騙了你,我先前同你講的是假名,我的真名其實叫XXX,女的則說,我先前同你講的也是假名,我的真名其實叫YYY,自此之後,他們的名字便改變了,完全是無厘頭。我想是因為版權的關係吧。
不過他很有商業頭腦,當小說暢銷時,他便找人續寫,寫到沒完沒了。他也發掘出很多成功的小說作家,例如黃鷹、岑凱倫,倪匡最好的武俠小說也是由他所出版的,如《六指琴魔》和《玉女英魂》,還有女黑俠木蘭花。木蘭花是衛斯理的前身,後者則由金庸的《明報》出版。
後來他把公司上市,那時我見過他一面,並向他自薦寫社評,結果不獲接受。誰知在此十年後,我居然真為為《新報》寫社評,一寫便是十年,是有史以來時間最長的主筆。他有兩個兒子,一名羅威,一名羅輝,但在商界最有名的是其女婿錢國忠,曾夥拍胡仙、林建名等人,做過多宗大買賣。
他移民加拿大時,把公司賣了給Martin‧郭應泉,後來郭賣了給英皇的楊先生。
1997年時,有一個故事,就是蕭定一買了這股票,那時的股票只要上升超過一成,就要停牌,除非有消息宣佈,所以往往要公佈消息,才會炒作。那時它剛好升了10.1%,於是停牌,停牌時發生了金融風暴,結果蕭定一的投資幾乎化為烏有,差點想控告港交所,這當然只是氣話。
到了2007年,我買入了這股票一百萬股,當時名為「超越集團」,2008年因為金融海嘯而沽出,0.7元買入,1.2元沽出。不到一年後,它升至17元,這是令我最為後悔的投資之一。
現時這股票叫作「國際商業結算」,股票編號是「147」。
https://hk.epochtimes.com/news/2019-08-30/27382032
2019年8月30日
中國金融危機是經濟發展必然現象
昨天所講的是中國經濟的「果」,今天再講其「因」,之所以因果倒轉,皆因作者犯錯,漏發了本文,唯有後補,請讀者見諒。
今日中國的經濟困局,更大的問題是財政危機、金融危機,真正的肇因,始自10年前,因美國而引起的金融海嘯之後,溫家寶總理提出以4萬億元人民幣救市,結果是中國的國力突飛猛進,迅速攀升,從在日本之下的世界第三,一躍成為以購買力平價計算的世界第一。
這正應了老話:「有咁耐風流,有咁耐折墮」,又或是《無間道》那句「出得嚟行,遲早要還」,預支了的繁榮,那就必然會遇上衰退的後果。然而,中國所遇上的,並非獨特事件,翻查歷史,很多國家都發生過幾乎是完全相同的狀況。香港在1973年,日本在1990年,東亞諸國如泰國、韓國、印尼等等在1997年,莫不遇上了泡沬經濟、金融爆破,莫非這是逃不脫的歷史規律,有著客觀的經濟學原理?如果用「中等收入陷阱」來作解釋,我會反駁說,日本泡沫爆破時,人均收入已遠遠超過美國,不能算是「中等收入」了。(按:「中等收入陷阱」指的本是一個國家的國民收入難以超越某個中位數,我把這推理為「因為難以超越該數而形成了經濟衰退」,也許有人不同意這引申,因而必須作出解釋。)
用人均收入來計算,這些經濟體的水平相差很遠,但必須要記得的是,其實在許多地方的大城市,人均收入的相差便迅速拉近了。以今日的中國作說明,表面上,全國人均收入仍然很低,有些地方簡直是十九世紀的水平,但是北京、上海、廣州、深圳這些大城市的人均收入,已經到達了一流尾了,生活水準則絕對是一流。
事實是,新興國家的經濟水平,城市和鄉村是截然不同的兩個世界,如果大家去過日本、韓國的小鎮,一定會發現,那裏和東京、首爾好比是兩個國家。
當一個國家的城市化到達了某個程度,而服務業迅速取代工業,成為經濟的主軸,當中又以金融業的發展更為領先,由於槓桿不合比例地增加,金融泡沫便難免形成,這是一個必然的現象,美國在1929年也曾經是這樣。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4%b8%ad%e5%9c%8b%e9%87%91%e8%9e%8d%e5%8d%b1%e6%a9%9f%e6%98%af%e7%b6%93%e6%bf%9f%e7%99%bc%e5%b1%95%e5%bf%85%e7%84%b6%e7%8f%be%e8%b1%a1-186898
今日中國的經濟困局,更大的問題是財政危機、金融危機,真正的肇因,始自10年前,因美國而引起的金融海嘯之後,溫家寶總理提出以4萬億元人民幣救市,結果是中國的國力突飛猛進,迅速攀升,從在日本之下的世界第三,一躍成為以購買力平價計算的世界第一。
這正應了老話:「有咁耐風流,有咁耐折墮」,又或是《無間道》那句「出得嚟行,遲早要還」,預支了的繁榮,那就必然會遇上衰退的後果。然而,中國所遇上的,並非獨特事件,翻查歷史,很多國家都發生過幾乎是完全相同的狀況。香港在1973年,日本在1990年,東亞諸國如泰國、韓國、印尼等等在1997年,莫不遇上了泡沬經濟、金融爆破,莫非這是逃不脫的歷史規律,有著客觀的經濟學原理?如果用「中等收入陷阱」來作解釋,我會反駁說,日本泡沫爆破時,人均收入已遠遠超過美國,不能算是「中等收入」了。(按:「中等收入陷阱」指的本是一個國家的國民收入難以超越某個中位數,我把這推理為「因為難以超越該數而形成了經濟衰退」,也許有人不同意這引申,因而必須作出解釋。)
用人均收入來計算,這些經濟體的水平相差很遠,但必須要記得的是,其實在許多地方的大城市,人均收入的相差便迅速拉近了。以今日的中國作說明,表面上,全國人均收入仍然很低,有些地方簡直是十九世紀的水平,但是北京、上海、廣州、深圳這些大城市的人均收入,已經到達了一流尾了,生活水準則絕對是一流。
事實是,新興國家的經濟水平,城市和鄉村是截然不同的兩個世界,如果大家去過日本、韓國的小鎮,一定會發現,那裏和東京、首爾好比是兩個國家。
當一個國家的城市化到達了某個程度,而服務業迅速取代工業,成為經濟的主軸,當中又以金融業的發展更為領先,由於槓桿不合比例地增加,金融泡沫便難免形成,這是一個必然的現象,美國在1929年也曾經是這樣。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4%b8%ad%e5%9c%8b%e9%87%91%e8%9e%8d%e5%8d%b1%e6%a9%9f%e6%98%af%e7%b6%93%e6%bf%9f%e7%99%bc%e5%b1%95%e5%bf%85%e7%84%b6%e7%8f%be%e8%b1%a1-186898
舊派出版人喜搞中藥補品
【明報專訊】香港交易所在7月發表了研究報告《同股不同權: 對投資者是好?是壞?》一共有23頁,63條註腳,幾個朋友把link轉發了給我。
話說其註腳幾乎全都是全球各大交易所的研究報告,學者在學術期刊如《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Columbia Law Review》、《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之類發表的論文,以及專業名詞解釋,只有其33和34,卻是周顯大師寫的《財技密碼》下冊。
我看到了,忍不住大笑,同朋友說:「這又一次證明了看周顯大師的書令你腦活腎通,事業成功。」這究竟和腎有什麼關係,作者也不明,只是順手寫了出來。這是當年壯陽補品碧玉珠的廣告,我小時候看了,一直記着到如今。
出版界奇才 羅斌擅發掘作家
碧玉珠的出品人是羅斌,不知為什麼,那時的出版人很喜歡搞中藥補品。他是,和查良鏞不同,他不懂寫作,卻發掘了很多作家,出版過《藍皮書》、《新知》、《武俠世界》等暢銷刊物,也拍過很多賣座電影,如《六指琴魔》、《雪花神劍》(其實是把臥龍生的《絳雪玄霜》改了名字,連男女主角的名字也改了名,小說共42集,後18集由倪匡冒名續寫),但最賺錢的,當然是《新報》。
他的公司在上世紀1980年代上市,先是賣了給郭應泉,後來郭又賣了給英皇,也即是今日的國際商業結算(0147)。我和郭應泉是好朋友,至今還不時在街上碰到他,站在街上吹幾分鐘水。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7105605644&issue=20190830
話說其註腳幾乎全都是全球各大交易所的研究報告,學者在學術期刊如《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Columbia Law Review》、《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之類發表的論文,以及專業名詞解釋,只有其33和34,卻是周顯大師寫的《財技密碼》下冊。
我看到了,忍不住大笑,同朋友說:「這又一次證明了看周顯大師的書令你腦活腎通,事業成功。」這究竟和腎有什麼關係,作者也不明,只是順手寫了出來。這是當年壯陽補品碧玉珠的廣告,我小時候看了,一直記着到如今。
出版界奇才 羅斌擅發掘作家
碧玉珠的出品人是羅斌,不知為什麼,那時的出版人很喜歡搞中藥補品。他是,和查良鏞不同,他不懂寫作,卻發掘了很多作家,出版過《藍皮書》、《新知》、《武俠世界》等暢銷刊物,也拍過很多賣座電影,如《六指琴魔》、《雪花神劍》(其實是把臥龍生的《絳雪玄霜》改了名字,連男女主角的名字也改了名,小說共42集,後18集由倪匡冒名續寫),但最賺錢的,當然是《新報》。
他的公司在上世紀1980年代上市,先是賣了給郭應泉,後來郭又賣了給英皇,也即是今日的國際商業結算(0147)。我和郭應泉是好朋友,至今還不時在街上碰到他,站在街上吹幾分鐘水。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7105605644&issue=20190830
2019年8月29日
誰把毛澤東學得更好 誰就是勝利者
抗爭者在這場鬥爭中打得有聲有色,原因很簡單,他們大量借助了毛澤東思想,使用了毛澤東戰術。這一點,大家可以從討論區中,他們相互之間的戰術討論,得以證實。
毛澤東是,不管你喜歡他也好,不喜歡他也好,不世出的天才,他所使用的方法,毫無疑問是非常實用、非常有效,而且在以弱戰強的戰術,更加是戰鬥的不二法門。
反觀政府所採取的方法,卻顯然並沒有得到毛澤東的心法,因此常常受制於對方。所以,我得出結論是:誰能用得更多毛澤東心法,誰能更加活學到毛澤東戰術,誰便能處於更有利的位置。
毛澤東的思想和戰術,並不單於其「離進我退,敵退我進,敵駐我擾,敵疲我打」的遊擊戰術,也在於其實用主義,例如他可以與國民黨和談,也可以共禦外敵,而在宣傳方面,更加是無可匹敵。
特區政府在宣傳方面的文采,我不明白為甚麼可以做到這麼差,難道整個政府,也沒有文學人才嗎?所有的宣傳都是以八股的形式去作出,這差不多是反宣傳了。
近日來,最為人注意的政府宣傳,是一個「大胸」警花,居然引來了數以十萬計的關注,不少黃絲帶甚至公開呼籲,要己方的人不要like她,否則會與其絕交,但也無法禁絕黃絲帶青年們爭相like她的風潮。
相比起一班黑衣少女穿著低胸衣服去戰鬥的圖片,一大班中年及老年建制派死板板地站在台上,高呼撐警的吸引力,顯然就給比了下去……這不是應該或不應該的問題,而是有效與否的問題。
毛澤東是天才,在戰鬥的重要關頭,他不講意識形態,講實用主義,他可以放下身段,同資本家合作,他團結了大多數的人民,他使用最有效,最激動人心的宣傳手法,軍人生活枯燥,民工團就是在這時產生,大大增加了士氣和戰鬥力。鄧小平也是實用主義者,才會講出「不管黑貓白貓,會捉老鼠的就是好貓。」
誰把毛澤東學得更好,誰就是勝利者,這是錯不了的命題。問題在於,特區政府似乎沒有甚麼人讀過毛澤東!也許,他們應該惡補一下了!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9/08/29/010125115.shtml
毛澤東是,不管你喜歡他也好,不喜歡他也好,不世出的天才,他所使用的方法,毫無疑問是非常實用、非常有效,而且在以弱戰強的戰術,更加是戰鬥的不二法門。
反觀政府所採取的方法,卻顯然並沒有得到毛澤東的心法,因此常常受制於對方。所以,我得出結論是:誰能用得更多毛澤東心法,誰能更加活學到毛澤東戰術,誰便能處於更有利的位置。
毛澤東的思想和戰術,並不單於其「離進我退,敵退我進,敵駐我擾,敵疲我打」的遊擊戰術,也在於其實用主義,例如他可以與國民黨和談,也可以共禦外敵,而在宣傳方面,更加是無可匹敵。
特區政府在宣傳方面的文采,我不明白為甚麼可以做到這麼差,難道整個政府,也沒有文學人才嗎?所有的宣傳都是以八股的形式去作出,這差不多是反宣傳了。
近日來,最為人注意的政府宣傳,是一個「大胸」警花,居然引來了數以十萬計的關注,不少黃絲帶甚至公開呼籲,要己方的人不要like她,否則會與其絕交,但也無法禁絕黃絲帶青年們爭相like她的風潮。
相比起一班黑衣少女穿著低胸衣服去戰鬥的圖片,一大班中年及老年建制派死板板地站在台上,高呼撐警的吸引力,顯然就給比了下去……這不是應該或不應該的問題,而是有效與否的問題。
毛澤東是天才,在戰鬥的重要關頭,他不講意識形態,講實用主義,他可以放下身段,同資本家合作,他團結了大多數的人民,他使用最有效,最激動人心的宣傳手法,軍人生活枯燥,民工團就是在這時產生,大大增加了士氣和戰鬥力。鄧小平也是實用主義者,才會講出「不管黑貓白貓,會捉老鼠的就是好貓。」
誰把毛澤東學得更好,誰就是勝利者,這是錯不了的命題。問題在於,特區政府似乎沒有甚麼人讀過毛澤東!也許,他們應該惡補一下了!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9/08/29/010125115.shtml
中國的財政危機和金融危機
在任何經濟體,衰退是無法避免的現象,好比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然而,要有秩序地衰退,就不要發生財政危機和金融危機,皆因這兩者一旦出現,後果就比單純的衰退嚴重得多了,而這其中,有兩個事實是必須注意的:
第一,一個經濟體的是否健康,端賴於它能夠頂住多長久的衰退,但只要衰退的時間夠長,財政危機和金融危機必然會出現,怎也避不了。
第二,金融危機往往引發政治動盪,不過這也沒有必然性,例如朝鮮,在2009年改革幣制,原有貨幣停用,每人只能用舊幣兌換10萬新幣,人民雖然憤怒,但也沒有發生動亂。一般來說,愈是自由開放的社會,因金融危機引發出政治動亂的機會率愈高。
中國今日的經濟困局,是無可避免的結構性問題,當任何經濟體的城市化到了某一地步、城市人均收入也到了某一地步,服務業的規模逐漸大於第二產業,尤其是金融業,那就必然會發生。
然而,中國有些難題,是以上國家當年並沒有的,主要就是貿易戰。
也有一些,是自招的,例如在這本應收斂的要緊關頭,偏偏要搞「大國崛起」,虛耗實力。不過,這種「大頭症」並非沒有出現過,三十年前日本自吹「日本第一」,換言之,國民自滿也許是難以避免的心理狀況,正如二十年多前的香港人,也是非常自負。
當年東亞諸國採用固定匯率,九七金融風暴一役,為了捍衛匯率,花光了外匯,被索羅斯一戰擊潰。日圓是浮動匯率,反而沒被狙擊,堅守金融而成功軟著陸,但由於著陸「太軟」了,變成了長期病患,反而比不上爆煲後而快速復甦的東亞諸國。
中國佔了的便宜,一來是前車之鑑,可以借鏡當年他國的失敗。所以我預測,它寧願人民幣貶值,也不會花光外匯,頂住匯價。
第二是它雖然不算是很早發現有危機,但至少較當年東亞諸國為早,後者是死前幾個月,方才如夢初醒,中國則已支撐了幾年。
第三是它有外匯管制,作為死守的護城河。
第四是它有香港這棵搖錢樹,不過近日香港政局動盪,能否繼續搖錢下去,就很難說了。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4%b8%ad%e5%9c%8b%e7%9a%84%e8%b2%a1%e6%94%bf%e5%8d%b1%e6%a9%9f%e5%92%8c%e9%87%91%e8%9e%8d%e5%8d%b1%e6%a9%9f-186690
第一,一個經濟體的是否健康,端賴於它能夠頂住多長久的衰退,但只要衰退的時間夠長,財政危機和金融危機必然會出現,怎也避不了。
第二,金融危機往往引發政治動盪,不過這也沒有必然性,例如朝鮮,在2009年改革幣制,原有貨幣停用,每人只能用舊幣兌換10萬新幣,人民雖然憤怒,但也沒有發生動亂。一般來說,愈是自由開放的社會,因金融危機引發出政治動亂的機會率愈高。
中國今日的經濟困局,是無可避免的結構性問題,當任何經濟體的城市化到了某一地步、城市人均收入也到了某一地步,服務業的規模逐漸大於第二產業,尤其是金融業,那就必然會發生。
然而,中國有些難題,是以上國家當年並沒有的,主要就是貿易戰。
也有一些,是自招的,例如在這本應收斂的要緊關頭,偏偏要搞「大國崛起」,虛耗實力。不過,這種「大頭症」並非沒有出現過,三十年前日本自吹「日本第一」,換言之,國民自滿也許是難以避免的心理狀況,正如二十年多前的香港人,也是非常自負。
當年東亞諸國採用固定匯率,九七金融風暴一役,為了捍衛匯率,花光了外匯,被索羅斯一戰擊潰。日圓是浮動匯率,反而沒被狙擊,堅守金融而成功軟著陸,但由於著陸「太軟」了,變成了長期病患,反而比不上爆煲後而快速復甦的東亞諸國。
中國佔了的便宜,一來是前車之鑑,可以借鏡當年他國的失敗。所以我預測,它寧願人民幣貶值,也不會花光外匯,頂住匯價。
第二是它雖然不算是很早發現有危機,但至少較當年東亞諸國為早,後者是死前幾個月,方才如夢初醒,中國則已支撐了幾年。
第三是它有外匯管制,作為死守的護城河。
第四是它有香港這棵搖錢樹,不過近日香港政局動盪,能否繼續搖錢下去,就很難說了。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4%b8%ad%e5%9c%8b%e7%9a%84%e8%b2%a1%e6%94%bf%e5%8d%b1%e6%a9%9f%e5%92%8c%e9%87%91%e8%9e%8d%e5%8d%b1%e6%a9%9f-186690
樓夠平 不怕是豆腐渣
【明報專訊】四大地產商之中,有一個專門起豆腐渣工程,那天講起,一位地產界朋友說:「唔係喎,他起的樓多數有水位走,有錢賺,從投資價值來講,好過其他發展商。」
這叫做「leave some money on the table」。
四大地產商之中,又有一個,出名水位食到盡,買他的樓,揸10年都要蝕本。不過話時話,現時他的樓已經跌得太低,跌到人人都怕晒,又好似好抵買喎。
水位食到盡 揸10年也要蝕本
華懋不算是四大發展商,在以前王德輝龔如心時代,質素同居屋差不多,不過,如果再用價錢去比較,現時的舊華懋樓的性價比還是很高的。至於現時的華懋樓,可能是由於想洗脫舊的惡名的關係,質素一般很好,我認為性價比好高。
然而,從另一方面看,我當然也認為是現管理層比不上王德輝龔如心的識做生意啦。畢竟,這是other people's money,搞好形象比賺更多錢更加重要。至於太古樓,向來有良好聲譽,不過由於聲譽太好,我卻認為普遍是overpriced,因為有品牌的premium。新世界(0017)現在由富三代打骰,大有「省招牌」的意味,反過來看,這也許不利於公司短期賺快錢,不過我看過的新樓,好像水平還不錯。
有一天和永義(1218)的阿官吃飯,他向我誇耀自己的房子建築質素高,後來我問地產經紀,她說:「永義沒有名氣,售樓部又不夠強,只靠質素和口碑取勝啦。」
簡單點說,買樓都是看性價比:只要價格夠低(和有人頭),爛樓都可以買,價格太貴,幾鍾意都會中伏!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7018444833&issue=20190829
這叫做「leave some money on the table」。
四大地產商之中,又有一個,出名水位食到盡,買他的樓,揸10年都要蝕本。不過話時話,現時他的樓已經跌得太低,跌到人人都怕晒,又好似好抵買喎。
水位食到盡 揸10年也要蝕本
華懋不算是四大發展商,在以前王德輝龔如心時代,質素同居屋差不多,不過,如果再用價錢去比較,現時的舊華懋樓的性價比還是很高的。至於現時的華懋樓,可能是由於想洗脫舊的惡名的關係,質素一般很好,我認為性價比好高。
然而,從另一方面看,我當然也認為是現管理層比不上王德輝龔如心的識做生意啦。畢竟,這是other people's money,搞好形象比賺更多錢更加重要。至於太古樓,向來有良好聲譽,不過由於聲譽太好,我卻認為普遍是overpriced,因為有品牌的premium。新世界(0017)現在由富三代打骰,大有「省招牌」的意味,反過來看,這也許不利於公司短期賺快錢,不過我看過的新樓,好像水平還不錯。
有一天和永義(1218)的阿官吃飯,他向我誇耀自己的房子建築質素高,後來我問地產經紀,她說:「永義沒有名氣,售樓部又不夠強,只靠質素和口碑取勝啦。」
簡單點說,買樓都是看性價比:只要價格夠低(和有人頭),爛樓都可以買,價格太貴,幾鍾意都會中伏!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7018444833&issue=20190829
2019年8月28日
比較1967、1982和今日 - 周顯
市況太差,沒有股票好談,唯有比較先前幾次大熊市,和今次的政經局勢比較。
本土經濟:1967年和1982年雖然大亂,但只是政治問題,出口並沒有受到影響。香港戰後的真正衰退只有2003年的那一次,但當時中國經濟因入世貿而急速增長,局部抵銷了香港的衰退。今日香港表面上好過2003年,但零售業不景和大量裁員只是開始,未到最低點,暫時無法類比。
國際局勢:最壞的一次是2008年的金融海嘯,因為是國際金融中心美國內爆。貿易戰不可能造成相同傷害,皆因按鈕在特朗普的手上,只要形勢不妙,隨時可以叫停。
中國情況:2008年時雖有金融海嘯,但中國的實質經濟底子強。現在反了過來,因過去10年的高借貸發展,經濟規模急漲,但外滙底子並沒相應提高,更多出了大量外債,形勢岌岌可危。
香港政治:在以前的所有時間,包括了1967年,大部份香港人的意願均是維持現狀不變,所以支持平亂,但這一次,香港人卻渴望改變,因此希望抗爭。
周顯
投資者、八卦公、知識分子
phemey@gmail.com
本欄逢周三刊出
https://hk.appledaily.com/finance/art/20190828/20757297
本土經濟:1967年和1982年雖然大亂,但只是政治問題,出口並沒有受到影響。香港戰後的真正衰退只有2003年的那一次,但當時中國經濟因入世貿而急速增長,局部抵銷了香港的衰退。今日香港表面上好過2003年,但零售業不景和大量裁員只是開始,未到最低點,暫時無法類比。
國際局勢:最壞的一次是2008年的金融海嘯,因為是國際金融中心美國內爆。貿易戰不可能造成相同傷害,皆因按鈕在特朗普的手上,只要形勢不妙,隨時可以叫停。
中國情況:2008年時雖有金融海嘯,但中國的實質經濟底子強。現在反了過來,因過去10年的高借貸發展,經濟規模急漲,但外滙底子並沒相應提高,更多出了大量外債,形勢岌岌可危。
香港政治:在以前的所有時間,包括了1967年,大部份香港人的意願均是維持現狀不變,所以支持平亂,但這一次,香港人卻渴望改變,因此希望抗爭。
周顯
投資者、八卦公、知識分子
phemey@gmail.com
本欄逢周三刊出
https://hk.appledaily.com/finance/art/20190828/20757297
史上最壞的情況,為何跌得這麼少?
貿易戰、人民幣暴跌、本港政治動盪,三重內外交煎之下,股市在周一終於出現了近期最大幅的單日下跌。
分析現時的股市,我會用3個數據去表達:
第一個:2018年10月30日的低位:24,540點。
第二個:2019年4月17日的高位:30,178點。第三個:2018年2月1日的高位:33,048點。
第四個:2016年12月28日的低位:21,488點。
對比第一個和第二個數字,一個熊市只跌了9個月和25.7%,對比歷史,這是時間最短、跌幅最少的。現時距離去年2月1日的低位,是過了年半,香港大部分熊市的維持時間是在1年至年半之間。因此,不排除在未來,會再創新低,不過,如果再創新低,則在時間軸上,這將是史上第二長的熊市。
至於史上最長的熊市,是在2000年至2003年間,有一個三底熊市,時間長達2年零8個月。
以2000年7月21日的高位18,022點計,第一次低位在2001年9月21日的8,894點,跌了1年和50%,在2002年5月17日反彈至12,021點,即用了8個月來上升了35%。
注意:對比去年至本年初的股市反彈,是用了6個半月和彈了40%。
然後在2002年的10月7日和2003年的3月10日,分別跌到了8,844點和8,861點,其間並沒有明顯反彈,也即是說,所有的購買力用得乾乾淨淨了。
為甚麼要翻出往績來討論呢?皆因從走勢來看,這次很像2000年至2003年的那一次,很可能會出現雙底或三底,維持時間是2年以上,不過是從去年2月1日開始起計,那很可能會在半年或一年後,才見到真正的底部。
如果不看走勢,只看基本因素,究竟是2016年差,還是現在更差呢?很明顯,現在是史上最差的狀況,那為甚麼現時的大市仍然遠高於2016年的低位,甚至仍未跌破去年的低位呢?
為甚麼史上最壞的情景,暫時跌得這麼少?從好處看,這或是幕後玩家並不看得那麼淡,從壞處看,可能還有大跌的空間!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5%8f%b2%e4%b8%8a%e6%9c%80%e5%a3%9e%e7%9a%84%e6%83%85%e6%b3%81%ef%bc%8c%e7%82%ba%e4%bd%95%e8%b7%8c%e5%be%97%e9%80%99%e9%ba%bc%e5%b0%91%ef%bc%9f-186507
分析現時的股市,我會用3個數據去表達:
第一個:2018年10月30日的低位:24,540點。
第二個:2019年4月17日的高位:30,178點。第三個:2018年2月1日的高位:33,048點。
第四個:2016年12月28日的低位:21,488點。
對比第一個和第二個數字,一個熊市只跌了9個月和25.7%,對比歷史,這是時間最短、跌幅最少的。現時距離去年2月1日的低位,是過了年半,香港大部分熊市的維持時間是在1年至年半之間。因此,不排除在未來,會再創新低,不過,如果再創新低,則在時間軸上,這將是史上第二長的熊市。
至於史上最長的熊市,是在2000年至2003年間,有一個三底熊市,時間長達2年零8個月。
以2000年7月21日的高位18,022點計,第一次低位在2001年9月21日的8,894點,跌了1年和50%,在2002年5月17日反彈至12,021點,即用了8個月來上升了35%。
注意:對比去年至本年初的股市反彈,是用了6個半月和彈了40%。
然後在2002年的10月7日和2003年的3月10日,分別跌到了8,844點和8,861點,其間並沒有明顯反彈,也即是說,所有的購買力用得乾乾淨淨了。
為甚麼要翻出往績來討論呢?皆因從走勢來看,這次很像2000年至2003年的那一次,很可能會出現雙底或三底,維持時間是2年以上,不過是從去年2月1日開始起計,那很可能會在半年或一年後,才見到真正的底部。
如果不看走勢,只看基本因素,究竟是2016年差,還是現在更差呢?很明顯,現在是史上最差的狀況,那為甚麼現時的大市仍然遠高於2016年的低位,甚至仍未跌破去年的低位呢?
為甚麼史上最壞的情景,暫時跌得這麼少?從好處看,這或是幕後玩家並不看得那麼淡,從壞處看,可能還有大跌的空間!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5%8f%b2%e4%b8%8a%e6%9c%80%e5%a3%9e%e7%9a%84%e6%83%85%e6%b3%81%ef%bc%8c%e7%82%ba%e4%bd%95%e8%b7%8c%e5%be%97%e9%80%99%e9%ba%bc%e5%b0%91%ef%bc%9f-186507
股價第一 派息不重要
【明報專訊】在內地網站看到這樣的一段話「港股看分紅更容易進坑。因為你今年分紅多,明年可能就沒有了,今年沒分紅,明年可能分的很多……我能隨便給你找出好幾個漲起來沒有多少分紅的大牛股,融創(1918)、維他奶(0345)、申洲國際(2313)、吉利汽車(0175)、李寧(2331)、安踏(2020)及舜宇光學(2382)。股息多但股價跌起來一樣多的再給你幾隻,中國東方集團(0581)、中國建材(3323)及雲頂集團(0678)。」所謂的「分紅」,即是香港人講的「派息」。有關這一點,我早在《炒股密碼》已經講過,並且舉出例子,指出例如巴菲特的巴郡(Berkshire Hathaway),以及微軟在2000年前的高速發展期,都是不派息的。總之,在股票的世界,股價第一,派不派息,只是次要又次要的事。
中央維穩費效率 遠遜華府
看某內地網站,指出美國民主基金會(NED)從1994年至2018年,每年均有數十萬美元投入香港的項目,總投入超過1000萬美元。
這篇報道的原意,當然是講美國意圖搞亂香港。不過,在我看來,美國每年投入幾百萬港元,居然也有這個「成就」,是本小作用大,槓桿非常高的投資。如果用來比較中國在香港的維穩資金,以數十倍數百倍計,效率就非常之低了。
這就是我常常說的,記者常常搞錯了數位,例如講某人炒股勁蝕幾十萬元,炒樓勁賺幾百萬元,把很小的數字當成是大數字來報道,這就失卻了重心。
不過,我作為愛國愛港人士,對於中央維穩費的無效率使用,實在感到非常痛心。那天我同一名朋友講,不如把維穩外判給我一個人做,只收半錢,效率肯定比現時的高出十倍!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6932119513&issue=20190828
中央維穩費效率 遠遜華府
看某內地網站,指出美國民主基金會(NED)從1994年至2018年,每年均有數十萬美元投入香港的項目,總投入超過1000萬美元。
這篇報道的原意,當然是講美國意圖搞亂香港。不過,在我看來,美國每年投入幾百萬港元,居然也有這個「成就」,是本小作用大,槓桿非常高的投資。如果用來比較中國在香港的維穩資金,以數十倍數百倍計,效率就非常之低了。
這就是我常常說的,記者常常搞錯了數位,例如講某人炒股勁蝕幾十萬元,炒樓勁賺幾百萬元,把很小的數字當成是大數字來報道,這就失卻了重心。
不過,我作為愛國愛港人士,對於中央維穩費的無效率使用,實在感到非常痛心。那天我同一名朋友講,不如把維穩外判給我一個人做,只收半錢,效率肯定比現時的高出十倍!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6932119513&issue=20190828
2019年8月27日
政府與地產霸權的權力消長
日前,我在本欄發表了一篇《愈民主愈自治,地產霸權愈強大》,有讀者留言說﹕「那如何解釋97後,香港房價只升不降?」
這牽涉到地產霸權的理論,本來,我並不想在此風雨飄搖的時候,去批判地產霸權,然而,既然免不了要涉及,也是沒法子的事。
大家可還記得,特區政府在1997年成立了之後,第一個推出的重大政策,究竟是甚麼?答案人人皆知,就是「八萬五」,而「八萬五」很明顯就是推倒地產霸權的政策。
後來「八萬五」為甚麼失敗了呢?答案就是這政策令到樓價大跌七成,對中產階級太過災難性,令到大量中產階級燒炭自殺,社會受不了,董建華政府因而迫得說「八萬五」已不存在了。
這其中又牽涉到中產階級的矛盾、可憐和悲哀。很多時,他們不滿富豪、權貴、統治階層,皆因,他們站在二線位置,都是潛在的統治階層,所以,他們無時無刻希望拉倒現時的權貴,一來是妒忌心,二來是企圖的實質利益。可是,另一方面,他們又是權貴的附屬品,權貴興他們則興,權貴亡他們也亡。
為甚麼呢?中產階級的一部分構成是小商人、高級打工仔,當經濟不佳,權貴滅亡時,他們會首當其衝。權貴的損失當然更大得多,但是,他們的底子厚,因此死得比較慢,通常要在中產階級死得七七八八之後,才輪到他們。
這就是2003年的情況。後來,由於拉倒了中產階級,到權貴挺不住時,中產階級表面上為了自己,實質上也為了主子,出來推倒了「八萬五」,結果就是,中產階級死得不夠多,權貴因而也死不了。
權貴再度上場,會有甚麼情況呢?答案是政府的管治力更弱,更加管不了權貴。
我舉一個例子,假如有官員欲圖侵害權貴的地產利益,後者會利用傳媒做勢,找一些諸如姚松炎的人來做打手,又或者朱凱迪之類的政客,製造民意,然後又可以利用法律程序來打官司,千方百計令到官員的行動失敗,當然也會被上級斥責。官員的天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就不去搞算了。
特區政府的問題在於投鼠忌器,因為建制派的一半力量來自商界,當反對力量愈大,政府只能更加倚靠商界的力量。梁振英政府的初期,曾經約束過一輪地產霸權,樓價一度下跌,但是後來反對派的聲音太大,所以到了後期,梁政府也變得無所作為了。
這就是我常常對朋友說的﹕「你可以指責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任何事,我也沒異議。但是就和地產霸權勾結一事,卻是無的放矢。八萬五就是最好的證明。反而,民主派和地產霸權不管在政治上是如何對立,但在利益上,卻是一致的。」
這也牽涉到一個基本理論﹕小政府,大市場,表面上沒有破綻,但實際上,當權力分散,到處飄的時候,最有力拿到權力的,不是小市民,而是權貴。這好比鈔票到處飛,拿到的不是所有人,而是大隻佬和黑社會。所以,當特區政府的權力愈小,地產霸權的力量就最大。
這當然只是概括之言,皆因很多政府都是由當地豪門權貴所控制,權力大只代表了幕後家族的利益。但這問題拉得太遠,為了便於理解,唯有用簡化了的二分法。
反之,政府的權力大,又或者是打倒了地產霸權,樓價下跌,誰人的得益會最大呢?
第一是依賴政府生活的人,例如公務員,他們完全不受經濟盛衰影響,樓價和物價跌了,反而提高了其相對購買力。
第二是低下階層,不管市況多差,最底層的基本工作,如倒垃圾,洗碗等等,是不愁沒工作的。
第三是有賺錢能力的年輕企業家。假如資產價格高企,既得利益階層壟斷了社會資源,但當資產大跌,年輕企業家有更多的機會去攀上高位。
事實是,在2003年後的幾年,這些人全是得益者,但是,當大量市民反對「八萬五」的時候,他們並沒有走出來支持董建華。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9/08/27/010124908.shtml
這牽涉到地產霸權的理論,本來,我並不想在此風雨飄搖的時候,去批判地產霸權,然而,既然免不了要涉及,也是沒法子的事。
大家可還記得,特區政府在1997年成立了之後,第一個推出的重大政策,究竟是甚麼?答案人人皆知,就是「八萬五」,而「八萬五」很明顯就是推倒地產霸權的政策。
後來「八萬五」為甚麼失敗了呢?答案就是這政策令到樓價大跌七成,對中產階級太過災難性,令到大量中產階級燒炭自殺,社會受不了,董建華政府因而迫得說「八萬五」已不存在了。
這其中又牽涉到中產階級的矛盾、可憐和悲哀。很多時,他們不滿富豪、權貴、統治階層,皆因,他們站在二線位置,都是潛在的統治階層,所以,他們無時無刻希望拉倒現時的權貴,一來是妒忌心,二來是企圖的實質利益。可是,另一方面,他們又是權貴的附屬品,權貴興他們則興,權貴亡他們也亡。
為甚麼呢?中產階級的一部分構成是小商人、高級打工仔,當經濟不佳,權貴滅亡時,他們會首當其衝。權貴的損失當然更大得多,但是,他們的底子厚,因此死得比較慢,通常要在中產階級死得七七八八之後,才輪到他們。
這就是2003年的情況。後來,由於拉倒了中產階級,到權貴挺不住時,中產階級表面上為了自己,實質上也為了主子,出來推倒了「八萬五」,結果就是,中產階級死得不夠多,權貴因而也死不了。
權貴再度上場,會有甚麼情況呢?答案是政府的管治力更弱,更加管不了權貴。
我舉一個例子,假如有官員欲圖侵害權貴的地產利益,後者會利用傳媒做勢,找一些諸如姚松炎的人來做打手,又或者朱凱迪之類的政客,製造民意,然後又可以利用法律程序來打官司,千方百計令到官員的行動失敗,當然也會被上級斥責。官員的天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就不去搞算了。
特區政府的問題在於投鼠忌器,因為建制派的一半力量來自商界,當反對力量愈大,政府只能更加倚靠商界的力量。梁振英政府的初期,曾經約束過一輪地產霸權,樓價一度下跌,但是後來反對派的聲音太大,所以到了後期,梁政府也變得無所作為了。
這就是我常常對朋友說的﹕「你可以指責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任何事,我也沒異議。但是就和地產霸權勾結一事,卻是無的放矢。八萬五就是最好的證明。反而,民主派和地產霸權不管在政治上是如何對立,但在利益上,卻是一致的。」
這也牽涉到一個基本理論﹕小政府,大市場,表面上沒有破綻,但實際上,當權力分散,到處飄的時候,最有力拿到權力的,不是小市民,而是權貴。這好比鈔票到處飛,拿到的不是所有人,而是大隻佬和黑社會。所以,當特區政府的權力愈小,地產霸權的力量就最大。
這當然只是概括之言,皆因很多政府都是由當地豪門權貴所控制,權力大只代表了幕後家族的利益。但這問題拉得太遠,為了便於理解,唯有用簡化了的二分法。
反之,政府的權力大,又或者是打倒了地產霸權,樓價下跌,誰人的得益會最大呢?
第一是依賴政府生活的人,例如公務員,他們完全不受經濟盛衰影響,樓價和物價跌了,反而提高了其相對購買力。
第二是低下階層,不管市況多差,最底層的基本工作,如倒垃圾,洗碗等等,是不愁沒工作的。
第三是有賺錢能力的年輕企業家。假如資產價格高企,既得利益階層壟斷了社會資源,但當資產大跌,年輕企業家有更多的機會去攀上高位。
事實是,在2003年後的幾年,這些人全是得益者,但是,當大量市民反對「八萬五」的時候,他們並沒有走出來支持董建華。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9/08/27/010124908.shtml
香港的政治運動歷史上發生過無數次
很多年前,「壹傳媒」進軍台灣,當時台灣由「中時」和「聯合」兩大報業集團壟斷市場,財雄勢大,很看不起其財力與水平,對此,嗤之以鼻地說,我們台灣人不像香港人般的沒文化,對於煽腥色的新聞報道方式,和狗仔隊文化,不可能會接受。
結果呢?「壹傳媒」登陸一年之內,已成為台灣傳媒的霸主,把一眾比其財力勝過十倍百倍的地頭龍,打得七零八落,全無還手之力。
由此可以見得,人類是有共通的特性,不管說得如何的天花亂墜,但是碰上了生物學、心理學、市場學等等的基本原理,不管是在哪一個社會,哪一種文化,都可得出類似的效果。
很多年前,香港人見到台灣人打架的政治文化,覺得很難以理解,認為斯文的香港人不會這樣做。但現在已用事實證明了,當放在適當的理境,有了適當的催化劑,香港人是絕對會做出其他所有社會所有人類的同樣事情。
在好幾年前,我寫過一篇文章,指出當時香港人對於內地人和新移民的仇恨程度,已不在1933年希特勒上場之前,德國人對猶太人之下,事實是,在相同的時間軸上,俄國人和法國人對猶太人的憎恨程度,也許比德國人更深,不過這兩國當時並沒有戰敗的痛苦,也沒有希特勒這個催化劑,所以才沒有爆發德國後來發生的事情。
既然香港人的心理狀況脫離不了生物學和心理學的客觀現實,也即是和所有人種並沒分別,因此,我們不難從以往發生過的無數歷史中,推理出未來發展的方向。只是或許我們身在其中,不願意去接受自己也不過是普通人這個現實而已。
正如我講過,也有無數人講過,包括了支持民主的人士,第一,仇恨容易製造,卻難以消除。第二,仇恨是製造戰鬥力的最大動力,而政治力量來自戰鬥力。第三,重大的人民矛盾不能用民主方式解決,皆因雙方都無法勸服對方,只能透過武力戰鬥,去分出勝負。
如果香港是窮地方,早就爆發血腥戰爭了。只是因為太過富有,既得利益者不願放棄利益,被統治階層則不願意放棄舒適生活,因此才打不起來。而這,暫時看來,顯然是個死結。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9%a6%99%e6%b8%af%e7%9a%84%e6%94%bf%e6%b2%bb%e9%81%8b%e5%8b%95%e6%ad%b7%e5%8f%b2%e4%b8%8a%e7%99%bc%e7%94%9f%e9%81%8e%e7%84%a1%e6%95%b8%e6%ac%a1-186317
結果呢?「壹傳媒」登陸一年之內,已成為台灣傳媒的霸主,把一眾比其財力勝過十倍百倍的地頭龍,打得七零八落,全無還手之力。
由此可以見得,人類是有共通的特性,不管說得如何的天花亂墜,但是碰上了生物學、心理學、市場學等等的基本原理,不管是在哪一個社會,哪一種文化,都可得出類似的效果。
很多年前,香港人見到台灣人打架的政治文化,覺得很難以理解,認為斯文的香港人不會這樣做。但現在已用事實證明了,當放在適當的理境,有了適當的催化劑,香港人是絕對會做出其他所有社會所有人類的同樣事情。
在好幾年前,我寫過一篇文章,指出當時香港人對於內地人和新移民的仇恨程度,已不在1933年希特勒上場之前,德國人對猶太人之下,事實是,在相同的時間軸上,俄國人和法國人對猶太人的憎恨程度,也許比德國人更深,不過這兩國當時並沒有戰敗的痛苦,也沒有希特勒這個催化劑,所以才沒有爆發德國後來發生的事情。
既然香港人的心理狀況脫離不了生物學和心理學的客觀現實,也即是和所有人種並沒分別,因此,我們不難從以往發生過的無數歷史中,推理出未來發展的方向。只是或許我們身在其中,不願意去接受自己也不過是普通人這個現實而已。
正如我講過,也有無數人講過,包括了支持民主的人士,第一,仇恨容易製造,卻難以消除。第二,仇恨是製造戰鬥力的最大動力,而政治力量來自戰鬥力。第三,重大的人民矛盾不能用民主方式解決,皆因雙方都無法勸服對方,只能透過武力戰鬥,去分出勝負。
如果香港是窮地方,早就爆發血腥戰爭了。只是因為太過富有,既得利益者不願放棄利益,被統治階層則不願意放棄舒適生活,因此才打不起來。而這,暫時看來,顯然是個死結。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9%a6%99%e6%b8%af%e7%9a%84%e6%94%bf%e6%b2%bb%e9%81%8b%e5%8b%95%e6%ad%b7%e5%8f%b2%e4%b8%8a%e7%99%bc%e7%94%9f%e9%81%8e%e7%84%a1%e6%95%b8%e6%ac%a1-186317
經濟不景氣 老闆最先知
【明報專訊】一般來說,經濟不景氣時,老闆會先感受到,皆因永遠是生意先差下來,然後才會炒人、退租,甚至是關門大吉。因此,失業率的上升,比經濟下行是慢了一步。所以,現時才是經濟下行的初階,相信在可見的將來,還會有更壞得多情况出現。
相反,在經濟復蘇時,永遠是老闆先得益,皆因當時租金、人工等等均很低,而且市面也沒有什麼同行競爭,因此一旦生意好轉,利潤就很可觀。因此,很多老闆都對我說,最賺錢的日子是2004年和2005年。
正因為老闆是最先贏錢的人,樓價也是先升豪宅,再升其他,細價樓是最後上升的,相反而言,當跌市時,也是先跌豪宅,再跌中價樓,再跌細價樓,一直跌下去。
經濟復蘇 豪宅先升
日前同一班建制派人士吃晚飯,我發現他們全都不看黃絲傳媒,對於港事的知識很差。席間人人大講解決港事的方法,我心想,你們成班懵盛盛,連基本的research都不做,就來胡說八道,如果我是中央政府,看到這班誤國飯桶,真的是氣得要死呢!其中一名立法會議員,連我講起那位大受歡迎的胸前豐滿女警,也是聞所未聞,他還是在前線工作的人呢!
記得有位莊家給我照片,一張是幾個抗爭的少女,另一張則是成班老餅在撐警,他補了一句:「如果你是後生仔,你去邊度?」我大笑,不過,據知老餅在撐警後,好些人即時開支票,以示支持,咁有實質支持,集會有沒有用,就是其次了。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6845834373&issue=20190827
相反,在經濟復蘇時,永遠是老闆先得益,皆因當時租金、人工等等均很低,而且市面也沒有什麼同行競爭,因此一旦生意好轉,利潤就很可觀。因此,很多老闆都對我說,最賺錢的日子是2004年和2005年。
正因為老闆是最先贏錢的人,樓價也是先升豪宅,再升其他,細價樓是最後上升的,相反而言,當跌市時,也是先跌豪宅,再跌中價樓,再跌細價樓,一直跌下去。
經濟復蘇 豪宅先升
日前同一班建制派人士吃晚飯,我發現他們全都不看黃絲傳媒,對於港事的知識很差。席間人人大講解決港事的方法,我心想,你們成班懵盛盛,連基本的research都不做,就來胡說八道,如果我是中央政府,看到這班誤國飯桶,真的是氣得要死呢!其中一名立法會議員,連我講起那位大受歡迎的胸前豐滿女警,也是聞所未聞,他還是在前線工作的人呢!
記得有位莊家給我照片,一張是幾個抗爭的少女,另一張則是成班老餅在撐警,他補了一句:「如果你是後生仔,你去邊度?」我大笑,不過,據知老餅在撐警後,好些人即時開支票,以示支持,咁有實質支持,集會有沒有用,就是其次了。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6845834373&issue=20190827
2019年8月26日
世上的3種金融中心
在香港818的170萬港人和理非集會的當日,國務院發表了《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表示未來10年會積極扶植深圳,作為全國以至全球新金融中心,內容顯然有別於今年2月發表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把香港、澳門、廣州、深圳四大中心城市列為「區域發展核心引擎」, 香港的角色是鞏固和提升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和國際航空樞紐地位。
有人認為,這是中央意欲用深圳取代香港的plan B,有關這可行性,不少文章已有分析,簡單點說,深圳絕對不可能取代香港現有的地位,可是現實點看,這縱然沒資格成為替代方案,但總也比完全沒有plan B為佳。
本文並不打算加入分析深圳的論戰,只是想講一下,究竟甚麼是金融中心,以及成為金融中心的因素。要知道,我是一個(有如螢火蟲般)出色的理論家,認為只要搞通了理論,就可憑此推理出所有問題的答案來。
首先,我們必須知道,金融中心並不需要是所有金融產品的中心,像新加坡,證券交易並不發達,香港最初只有黃金市場是世界三大,證券業是近三十年才急速趕上的。只要有「一技之長」,規模又很大的,就算是金融中心了。
金融中心只有3種:
第一種,為本國服務的金融市場,只要國家的規模足夠大,單靠本地市場,已足夠成為金融中心。因此,像美國、中國、日本這些經濟大國,已足夠成為金融中心。
第二種,為國際服務的金融中心,當然了,本國的市場足夠大,自然可以吸引到外資,然而,市場的開放程度,例如資金流入流出的限制等等,也是必要條件。在這方面,香港能夠做到,倫敦也可以,但中國就不可以了。
第三種,洗黑錢的中心,國際資金的流進流出,很大的原因是為了洗黑錢,瑞士是很好的例子。
金融中心的重要性,視乎符合以上三點中的幾點,美國就完全符合了,英國、荷蘭等欠了第二點,香港則因中國關係而有了第一點,至於《逃犯條例》的修訂,很大程度上是企圖殺掉了第三點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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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這是中央意欲用深圳取代香港的plan B,有關這可行性,不少文章已有分析,簡單點說,深圳絕對不可能取代香港現有的地位,可是現實點看,這縱然沒資格成為替代方案,但總也比完全沒有plan B為佳。
本文並不打算加入分析深圳的論戰,只是想講一下,究竟甚麼是金融中心,以及成為金融中心的因素。要知道,我是一個(有如螢火蟲般)出色的理論家,認為只要搞通了理論,就可憑此推理出所有問題的答案來。
首先,我們必須知道,金融中心並不需要是所有金融產品的中心,像新加坡,證券交易並不發達,香港最初只有黃金市場是世界三大,證券業是近三十年才急速趕上的。只要有「一技之長」,規模又很大的,就算是金融中心了。
金融中心只有3種:
第一種,為本國服務的金融市場,只要國家的規模足夠大,單靠本地市場,已足夠成為金融中心。因此,像美國、中國、日本這些經濟大國,已足夠成為金融中心。
第二種,為國際服務的金融中心,當然了,本國的市場足夠大,自然可以吸引到外資,然而,市場的開放程度,例如資金流入流出的限制等等,也是必要條件。在這方面,香港能夠做到,倫敦也可以,但中國就不可以了。
第三種,洗黑錢的中心,國際資金的流進流出,很大的原因是為了洗黑錢,瑞士是很好的例子。
金融中心的重要性,視乎符合以上三點中的幾點,美國就完全符合了,英國、荷蘭等欠了第二點,香港則因中國關係而有了第一點,至於《逃犯條例》的修訂,很大程度上是企圖殺掉了第三點優勢。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4%b8%96%e4%b8%8a%e7%9a%843%e7%a8%ae%e9%87%91%e8%9e%8d%e4%b8%ad%e5%bf%83-186163
富豪與平民眼中的豪宅
【明報專訊】看新聞報道,發現記者常常發生價格混淆的現象,舉例說,美國NED贊助香港民主運動,每年有幾百萬元。幾百萬元在平民眼中,當然是巨額數字,但是放在政治的context,相比起中央政府投放在香港的維穩數字,以億億聲計,則又微不足道,用不着大事宣傳了。
那天看到有報道說蓋茨的生活豪華,他所居住的超級豪宅,價值是1.5億美元,這數目看起來好像很巨大,但相比起香港的豪宅,十億港元只能買到1萬呎不夠的普通豪宅,Mount Nicholson之類,是給三幾百億元身家的普通富豪所居住。如果是巨富所住的房子,無二三十億元,都不能見人啦!
至於講7間房,可泊23輛車的停車場,濕濕碎啦,那個「With a touch of a button, you can change the artwork on the walls」,這是很低科技的東西,實在是十分的低品味和cheap,皆因梗係用真畫,真藝術品先至高級啦!
寫這篇文章時,找了一些香港豪宅的資料,原來2019至2020年度,全港最貴租值的超級豪宅是由經營洗浴用品等生意的湖北富豪、絲寶集團主席梁亮勝持有的淺水灣道89號,評估租值是1349.4萬元,即每月租值達112.45萬元。
我想,我雖然窮,但二三十億元價值的房子,用這個價去租這豪宅,我都租呀,實在太抵了!還有令我好奇的是,李嘉誠壽山村道的舊居,月租不是二三百萬元的嗎?還有好幾家超級豪宅,價值都在淺水灣道89號以上,例如淺水灣道12號,四萬幾呎地皮,李嘉誠在深水灣的家呢?這實在令我不明所以。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6760030628&issue=20190826
那天看到有報道說蓋茨的生活豪華,他所居住的超級豪宅,價值是1.5億美元,這數目看起來好像很巨大,但相比起香港的豪宅,十億港元只能買到1萬呎不夠的普通豪宅,Mount Nicholson之類,是給三幾百億元身家的普通富豪所居住。如果是巨富所住的房子,無二三十億元,都不能見人啦!
至於講7間房,可泊23輛車的停車場,濕濕碎啦,那個「With a touch of a button, you can change the artwork on the walls」,這是很低科技的東西,實在是十分的低品味和cheap,皆因梗係用真畫,真藝術品先至高級啦!
寫這篇文章時,找了一些香港豪宅的資料,原來2019至2020年度,全港最貴租值的超級豪宅是由經營洗浴用品等生意的湖北富豪、絲寶集團主席梁亮勝持有的淺水灣道89號,評估租值是1349.4萬元,即每月租值達112.45萬元。
我想,我雖然窮,但二三十億元價值的房子,用這個價去租這豪宅,我都租呀,實在太抵了!還有令我好奇的是,李嘉誠壽山村道的舊居,月租不是二三百萬元的嗎?還有好幾家超級豪宅,價值都在淺水灣道89號以上,例如淺水灣道12號,四萬幾呎地皮,李嘉誠在深水灣的家呢?這實在令我不明所以。
[周顯 投資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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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3日
不合作運動誰受到的影響最大?
現時香港有人大搞不合作運動,意圖癱瘓經濟,迫使政府屈服,我作為資產階級,這當然違反了我的階級利益,不過,時事評論員的天職凌駕了階級利益,因而寫出了這篇評論。
通常來說,癱瘓經濟,是誰先挺不住呢?
答案是﹕低下階層提供的是必需品,是很難以餓死的。這好比在西方先進社會,永遠是體力勞工的職位最缺,甚至要引入大量外地勞工,方能滿足需要。在香港,最難以請到的工人,是洗碗工,這也是人所皆知的事了。
在一個經濟衰退的社會,損失最大的當然是資本家。有一個富豪對我說,他屬下員工有七千人,如果經濟不景,單單發薪水和付租金,已經吃不消了。記得在2003年沙士期間,他說自己的現金只能挺上8個月。
至於他的一名手下,以收租為生,只剩下匯豐銀行是持續交租,兩個豪宅無法租出,兩個舖位的租客在減了幾成租之後,也交不起租。
然而,這些資本家縱然是沒有收入,單單吃老本,也是死不了人,恐怕可以吃上幾十年、幾百年、幾千年,才能把資本花光。然而,中產階級就不是這回事了。
中產階級的問題在於底子不厚,甚至還有很高的按揭,這令到他們很容易在經濟不景時,成為最先跌倒的一群。這包括了失業的打工仔,小商人等等,大家可以見到,在沙士時,不斷燒炭的,正是這一群人,反而是大資本家,如地產商,終於挺過了沙士,更在此後發了大財。
記得去年台灣選舉時,有人訪問一位高雄村民,他說,向來支持民進黨,但現在已窮得一文不名,所以也無法支持下去了。民進黨已崛起了二、三十年,這也證明了,一個政治支持者違反自己的經濟利益去支持一個政黨,可以維持很久的時間,久得已經是幾個世代,可以用不著去思考這問題了,皆因沒有人可以預測二、三十年後的政局,因此也無謂去想。無論如何,一個反抗政府的政治行動,受損最大的,是自己的政治支持者,這左計右計,前計後計,好比食砒霜毒老鼠,是完全划不來的事。
https://hk.epochtimes.com/news/2019-08-23/71687356
通常來說,癱瘓經濟,是誰先挺不住呢?
答案是﹕低下階層提供的是必需品,是很難以餓死的。這好比在西方先進社會,永遠是體力勞工的職位最缺,甚至要引入大量外地勞工,方能滿足需要。在香港,最難以請到的工人,是洗碗工,這也是人所皆知的事了。
在一個經濟衰退的社會,損失最大的當然是資本家。有一個富豪對我說,他屬下員工有七千人,如果經濟不景,單單發薪水和付租金,已經吃不消了。記得在2003年沙士期間,他說自己的現金只能挺上8個月。
至於他的一名手下,以收租為生,只剩下匯豐銀行是持續交租,兩個豪宅無法租出,兩個舖位的租客在減了幾成租之後,也交不起租。
然而,這些資本家縱然是沒有收入,單單吃老本,也是死不了人,恐怕可以吃上幾十年、幾百年、幾千年,才能把資本花光。然而,中產階級就不是這回事了。
中產階級的問題在於底子不厚,甚至還有很高的按揭,這令到他們很容易在經濟不景時,成為最先跌倒的一群。這包括了失業的打工仔,小商人等等,大家可以見到,在沙士時,不斷燒炭的,正是這一群人,反而是大資本家,如地產商,終於挺過了沙士,更在此後發了大財。
記得去年台灣選舉時,有人訪問一位高雄村民,他說,向來支持民進黨,但現在已窮得一文不名,所以也無法支持下去了。民進黨已崛起了二、三十年,這也證明了,一個政治支持者違反自己的經濟利益去支持一個政黨,可以維持很久的時間,久得已經是幾個世代,可以用不著去思考這問題了,皆因沒有人可以預測二、三十年後的政局,因此也無謂去想。無論如何,一個反抗政府的政治行動,受損最大的,是自己的政治支持者,這左計右計,前計後計,好比食砒霜毒老鼠,是完全划不來的事。
https://hk.epochtimes.com/news/2019-08-23/71687356
香港死亡只有蔡英文可得益
這次修例風波,不算參與的示威者,一共有三隻幕後黑手﹕第一是美國,第二是香港土豪,第三是台灣,他們的利益和目標各有不同。
美國是全球帝國,在世界的所有地方施加影響力,是其基本國策,尤其是全球實力排名第二中國,尤其是中國最開放也最繁榮的城市,香港。
美國在香港的勢力當然很大,這數字也是常數,甚至其budget,也可以在公開的文件中看到。不消說的,它在香港還有很大的經濟利益,有很多的商人和大公司在這裏。
可是,美國在香港的基本戰略,以及最大利益,是在維持現狀的同時,把香港與中國的距離拉遠,不會拉太少,也不去拉太多,皆因把香港拉離了中國,香港也就全無作用,如果最壞的「一國一制」,甚至連間諜都不可以在此活動了。
至於搞顏色革命,可能心裏很想,但香港不是叙利亞,也不是利比亞,這些國家和美國的經濟利益並不大,倒了也不可惜,但如果香港,甚至是中國,真的倒下了,美國的經濟損失也會大得難以想像,因此它暫時還不會/未有實力把這計劃付諸實行。
香港的土豪的利益和美國差不多,首先是把修例拉倒,然後是加強「一國兩制」的自治部分,皆因正如周二本欄所言,香港的自治成份越高,土豪作為king maker的實力越明顯。
但當然,土豪們暫時並不想香港「「獨立」」,皆因他們深知,「獨立」後香港的經濟難以自立,自己也會受到重大損失。畢竟,香港縱是「獨立」,他們也只是king maker,而不是直接當king,這利益誘因並不足夠使他們付出這代價。
至於收回香港,「一國一制」,更加是土豪們連想也不敢去想的大壞事,這差不多是total loss了。
現在講到台灣的立場。近年台灣和香港的關係越行越遠,台灣根本不想理會香港的事情,對香港的報導也很少,遠遠少於報導中國內地。看budget,政府投在香港的資源也越來越少,差不多是半放棄了。
然而,就是在這幾個月,台灣對香港的budget大幅增加了,原因是,它發現香港對明年大選的選情,大有幫助。直接點說,香港的情況越亂越壞,對於蔡英文和民進黨的選情,就越有利。既然有此「商機」,台灣也就一改作風,資源大把大把的洒在香港了。
所以說,現時最想香港死亡,解放軍入城,甚至是實行「一國一制」的,只有民進黨和蔡英文,因為這狀況是所有人皆輸,只對他們有利。這種觀點和傾向,自然也反映在他們的代理人的身上。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9/08/22/010124473.shtml
美國是全球帝國,在世界的所有地方施加影響力,是其基本國策,尤其是全球實力排名第二中國,尤其是中國最開放也最繁榮的城市,香港。
美國在香港的勢力當然很大,這數字也是常數,甚至其budget,也可以在公開的文件中看到。不消說的,它在香港還有很大的經濟利益,有很多的商人和大公司在這裏。
可是,美國在香港的基本戰略,以及最大利益,是在維持現狀的同時,把香港與中國的距離拉遠,不會拉太少,也不去拉太多,皆因把香港拉離了中國,香港也就全無作用,如果最壞的「一國一制」,甚至連間諜都不可以在此活動了。
至於搞顏色革命,可能心裏很想,但香港不是叙利亞,也不是利比亞,這些國家和美國的經濟利益並不大,倒了也不可惜,但如果香港,甚至是中國,真的倒下了,美國的經濟損失也會大得難以想像,因此它暫時還不會/未有實力把這計劃付諸實行。
香港的土豪的利益和美國差不多,首先是把修例拉倒,然後是加強「一國兩制」的自治部分,皆因正如周二本欄所言,香港的自治成份越高,土豪作為king maker的實力越明顯。
但當然,土豪們暫時並不想香港「「獨立」」,皆因他們深知,「獨立」後香港的經濟難以自立,自己也會受到重大損失。畢竟,香港縱是「獨立」,他們也只是king maker,而不是直接當king,這利益誘因並不足夠使他們付出這代價。
至於收回香港,「一國一制」,更加是土豪們連想也不敢去想的大壞事,這差不多是total loss了。
現在講到台灣的立場。近年台灣和香港的關係越行越遠,台灣根本不想理會香港的事情,對香港的報導也很少,遠遠少於報導中國內地。看budget,政府投在香港的資源也越來越少,差不多是半放棄了。
然而,就是在這幾個月,台灣對香港的budget大幅增加了,原因是,它發現香港對明年大選的選情,大有幫助。直接點說,香港的情況越亂越壞,對於蔡英文和民進黨的選情,就越有利。既然有此「商機」,台灣也就一改作風,資源大把大把的洒在香港了。
所以說,現時最想香港死亡,解放軍入城,甚至是實行「一國一制」的,只有民進黨和蔡英文,因為這狀況是所有人皆輸,只對他們有利。這種觀點和傾向,自然也反映在他們的代理人的身上。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9/08/22/010124473.shtml
泓盈和恆新豐兩隻建築新股
在股市極度慘淡的今天,仍然有奇葩,其中一隻就是去年3月29日上市,當日我在本報寫過評論的「泓盈控股」(1735)。
這股票的招股價是1.5元,至今已升了3倍,上周末公布賣殼消息,殼價是5.6億元,然而股價比賣方出售價格高出了一倍以上,也許是為了避免全面收購吧?
「泓盈控股」是一隻建築股,作為逆市奇葩,再一次證明了「字母股必有一炒,建築股必有一升」這句傳言。為甚麼會有後者的說法呢?我曾在本欄講過,由於建築業的垂直擴張就是地產發展,因此它很容易轉型成為地產股。在今時今日,還有財力和興趣買殼的,只有內地的房地產發展商,例如這次「泓盈控股」的買家余竹雲,便是內房「安徽中環控股集團」的老闆。
正如如此,近日的炒新股,我也特別留意到建築股,例如在上周上市的「恆新豐控股」(1920),我非但申請了新股,還在上市後繼續買入。該股從事住宅建築、商業建築及公共基礎設施,提供泥水工程及其他與泥水工程相關的配套工程……從炒新股的角度看,它最吸引的兩點是:
第一,在這兩個月來,只有這一隻新股上市。第二,它的集資額是1.3億元,上市價是0.2元,可說是平到了極點。
我是本著《大時代》中,由江毅飾演的角色陳萬年所說的「人棄我取」的角度,去申請這股票,誰知在這風雨飄搖的市況,居然還有很多人(可能是抱著同樣的想法)入飛申請,結果是超額認購了14.14倍,回撥後變成了三成公開發售。
在上市後,它最多跌去了22.5%,但我認為,這只是震倉而已,因此一直在「消極買入」……這是專業字眼,英文叫「passive buy」意即慢慢排隊買入,不去高位搶貨,其實這反而是很積極的做法。
翻看中央結算報告,上市後幾間散戶聚集的券商,輝立、耀才、尊嘉、利弗摩爾等等,均已大量減持,只有富途稍微增持了0.13%,因此我有理由相信,這股票已快速歸邊,進入了強者之手。我有信心,它必然為我帶來利潤,只爭在於數目多少而已。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6%b3%93%e7%9b%88%e5%92%8c%e6%81%86%e6%96%b0%e8%b1%90%e5%85%a9%e9%9a%bb%e5%bb%ba%e7%af%89%e6%96%b0%e8%82%a1-185879
這股票的招股價是1.5元,至今已升了3倍,上周末公布賣殼消息,殼價是5.6億元,然而股價比賣方出售價格高出了一倍以上,也許是為了避免全面收購吧?
「泓盈控股」是一隻建築股,作為逆市奇葩,再一次證明了「字母股必有一炒,建築股必有一升」這句傳言。為甚麼會有後者的說法呢?我曾在本欄講過,由於建築業的垂直擴張就是地產發展,因此它很容易轉型成為地產股。在今時今日,還有財力和興趣買殼的,只有內地的房地產發展商,例如這次「泓盈控股」的買家余竹雲,便是內房「安徽中環控股集團」的老闆。
正如如此,近日的炒新股,我也特別留意到建築股,例如在上周上市的「恆新豐控股」(1920),我非但申請了新股,還在上市後繼續買入。該股從事住宅建築、商業建築及公共基礎設施,提供泥水工程及其他與泥水工程相關的配套工程……從炒新股的角度看,它最吸引的兩點是:
第一,在這兩個月來,只有這一隻新股上市。第二,它的集資額是1.3億元,上市價是0.2元,可說是平到了極點。
我是本著《大時代》中,由江毅飾演的角色陳萬年所說的「人棄我取」的角度,去申請這股票,誰知在這風雨飄搖的市況,居然還有很多人(可能是抱著同樣的想法)入飛申請,結果是超額認購了14.14倍,回撥後變成了三成公開發售。
在上市後,它最多跌去了22.5%,但我認為,這只是震倉而已,因此一直在「消極買入」……這是專業字眼,英文叫「passive buy」意即慢慢排隊買入,不去高位搶貨,其實這反而是很積極的做法。
翻看中央結算報告,上市後幾間散戶聚集的券商,輝立、耀才、尊嘉、利弗摩爾等等,均已大量減持,只有富途稍微增持了0.13%,因此我有理由相信,這股票已快速歸邊,進入了強者之手。我有信心,它必然為我帶來利潤,只爭在於數目多少而已。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6%b3%93%e7%9b%88%e5%92%8c%e6%81%86%e6%96%b0%e8%b1%90%e5%85%a9%e9%9a%bb%e5%bb%ba%e7%af%89%e6%96%b0%e8%82%a1-185879
如何搞一個成功的不合作運動(下)
鄧小平說過:「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要消滅貧窮。不發展生產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說是符合社會主義要求的。」
同樣地,貧窮也不是不合作運動,如果藍絲帶合作,黃絲帶不合作,長期下去,只會令到藍絲帶比黃絲帶更有錢,這顯然是不利於抗爭的。
我講過,觀乎歷史,如果要搞罷工,成功的先決條件,就是要執行糾察線,否則你罷工別人不罷,你就吃虧了。8月5日那天,抗爭者在地鐵阻人上班,正是基於這種「迫不得已」。
事實上,工會在成立的初期,就是有著武力成分,醫生拿著手術刀去斬那些無牌行醫的人,電影《殺神特工》說的來自紡織工會的殺手,也不是完全虛構的。
簡單點說,你不能搞不合作運動,搞得把自己一窮二白,說不準還要餓死。美女都讓有錢的藍絲帶媾光了,這多麼洩氣!(記得幾年前,某位著名討論區名筆的女朋友,給一名警察撬走了,引起了網界的熱烈談論。)
像甘地的做法,是隨身帶著紡織機,自我產生經濟活動。在現代的世界,這一個人的經濟活動,自然不可能,可是自我製造出小共同體,卻是完全可以的。
這好比說,在家裏開私房菜,製作一些工藝品,在網上發售,如果你是農民,把產品賣給朋友,現金交收,只要是脫離了由政府控制的經濟體系,已經是有效的不合作運動了。
另外還有,在amazon.com開網店,又或者是搞加密貨幣,這些脫離政府監管的商業行為,在以前也許並不容易,但在現在,由於網上資訊的方便,卻是容易得多。當然了,更完美的是,用加密貨幣來作交易媒介。
很好的例子是希臘,地下經濟的規模,遠遠大過由政府控制的經濟。看國民收入,好像很低,但去到該國,則發現人民生活也頗為富庶,但卻沒有人交稅。
所以,不合作運動,也不一定是騷擾民生,也不一定要影響到自己的生活質素。
很明顯,本文完全違反了我的階級利益,但說科學實話的癖好,令我忍不住寫了本文。福樓拜在寫完了《包法利夫人》後說,我寫了一本罪惡的書,但我的心感到無比的純潔。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5%a6%82%e4%bd%95%e6%90%9e%e4%b8%80%e5%80%8b%e6%88%90%e5%8a%9f%e7%9a%84%e4%b8%8d%e5%90%88%e4%bd%9c%e9%81%8b%e5%8b%95%e4%b8%8b-185727
同樣地,貧窮也不是不合作運動,如果藍絲帶合作,黃絲帶不合作,長期下去,只會令到藍絲帶比黃絲帶更有錢,這顯然是不利於抗爭的。
我講過,觀乎歷史,如果要搞罷工,成功的先決條件,就是要執行糾察線,否則你罷工別人不罷,你就吃虧了。8月5日那天,抗爭者在地鐵阻人上班,正是基於這種「迫不得已」。
事實上,工會在成立的初期,就是有著武力成分,醫生拿著手術刀去斬那些無牌行醫的人,電影《殺神特工》說的來自紡織工會的殺手,也不是完全虛構的。
簡單點說,你不能搞不合作運動,搞得把自己一窮二白,說不準還要餓死。美女都讓有錢的藍絲帶媾光了,這多麼洩氣!(記得幾年前,某位著名討論區名筆的女朋友,給一名警察撬走了,引起了網界的熱烈談論。)
像甘地的做法,是隨身帶著紡織機,自我產生經濟活動。在現代的世界,這一個人的經濟活動,自然不可能,可是自我製造出小共同體,卻是完全可以的。
這好比說,在家裏開私房菜,製作一些工藝品,在網上發售,如果你是農民,把產品賣給朋友,現金交收,只要是脫離了由政府控制的經濟體系,已經是有效的不合作運動了。
另外還有,在amazon.com開網店,又或者是搞加密貨幣,這些脫離政府監管的商業行為,在以前也許並不容易,但在現在,由於網上資訊的方便,卻是容易得多。當然了,更完美的是,用加密貨幣來作交易媒介。
很好的例子是希臘,地下經濟的規模,遠遠大過由政府控制的經濟。看國民收入,好像很低,但去到該國,則發現人民生活也頗為富庶,但卻沒有人交稅。
所以,不合作運動,也不一定是騷擾民生,也不一定要影響到自己的生活質素。
很明顯,本文完全違反了我的階級利益,但說科學實話的癖好,令我忍不住寫了本文。福樓拜在寫完了《包法利夫人》後說,我寫了一本罪惡的書,但我的心感到無比的純潔。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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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認帳 基本道義
【明報專訊】有朋友的上市公司在內地經營餐飲業,那天同他在跑馬地祥興茶餐廳食早餐,他說要改組公司,把業績搞好,信心滿滿的,認為一定可以在短期內減低支出,改善盈利。
我心想,客觀規律不因主觀意願而改變,個個生意佬都想改善業績㗎啦!咪又係日日有公司執笠?問他究竟有何妙計。
他說,效法海底撈(6862),把員工收入改為件工制,員工做每件事,托每盤食物,都可以收錢。以海底撈的經驗,本來請18個人,可以減至8個人,而且效率還增加了。員工的薪水也平均增加了2,000元,可謂是皆大歡喜。
我不知道他的說法是否正確,因為我都沒有去過海底撈。我去吃麻辣火鍋,主要是去劉一手。不過,當我把這事同某名去過海底撈的人講起,她說,唔係喎!我見海底撈好多服務員㗎噃!
某名朋友欠我錢,好久不還,數目不小也不大,六位數字啦。有一天,我忍不住約他吃午飯,真正的理由很簡單,收錢固然重要,但朋友也很重要,如果兩者任我揀一,我可能揀收錢。可是,這並不能由我選擇,真實的情况是,如果我堅持追債,結果可能是錢沒有了,朋友也沒有了,雙重損失,這虧可就大了。
所以,我為了保本,老虎都要約他出來,請他吃飯,一句話也不提,大家繼續做好朋友。不過,在飯後,他主動提起了還錢之事……其實暫時不方便,還不還錢,也沒有很大相干,最重要的,是認帳,這是基本的道義。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6500520488&issue=20190823
我心想,客觀規律不因主觀意願而改變,個個生意佬都想改善業績㗎啦!咪又係日日有公司執笠?問他究竟有何妙計。
他說,效法海底撈(6862),把員工收入改為件工制,員工做每件事,托每盤食物,都可以收錢。以海底撈的經驗,本來請18個人,可以減至8個人,而且效率還增加了。員工的薪水也平均增加了2,000元,可謂是皆大歡喜。
我不知道他的說法是否正確,因為我都沒有去過海底撈。我去吃麻辣火鍋,主要是去劉一手。不過,當我把這事同某名去過海底撈的人講起,她說,唔係喎!我見海底撈好多服務員㗎噃!
某名朋友欠我錢,好久不還,數目不小也不大,六位數字啦。有一天,我忍不住約他吃午飯,真正的理由很簡單,收錢固然重要,但朋友也很重要,如果兩者任我揀一,我可能揀收錢。可是,這並不能由我選擇,真實的情况是,如果我堅持追債,結果可能是錢沒有了,朋友也沒有了,雙重損失,這虧可就大了。
所以,我為了保本,老虎都要約他出來,請他吃飯,一句話也不提,大家繼續做好朋友。不過,在飯後,他主動提起了還錢之事……其實暫時不方便,還不還錢,也沒有很大相干,最重要的,是認帳,這是基本的道義。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6500520488&issue=20190823
沒抗爭 香港經濟也難好
【明報專訊】上星期報道說,特朗普要求與習近平通電話,討論香港問題,並把香港和貿易戰掛鈎,然而,有關這電話的內容,甚至有沒有通過這電話,傳媒卻並沒有報道。不過,看局勢的發展,這電話應該是通了的,而且雙方也已經達成了某個口頭協議。
在通電話之前,中央政府已經全數show hand,文攻武嚇用盡了全力,各國也做好了撤僑的準備,甚至連反對派的頭臉人物,據傳也已離開了香港。但到當日,他們又已回來,參與大遊行,這又佐證了雙方已講掂數。
估計在可見的未來,抗爭仍會持續,只要不再惡化下去,其實,情况並不比30年前的韓國更壞;理論上,經濟活動可以不受到影響,只是實際上,經濟本來已經很差,所以也不關社會不穩的事。
八十年代政治不穩 經濟仍繁榮
記得很多年前,商界著名的「底褲邱」對我說,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人人移民,樓價大跌,但是他的生意仍然多到做唔切,所以,政治不穩同時也可以經濟繁榮。另一個例子是民國時代的上海,全國政局亂七八糟,軍閥混戰,上海是世界五大城市之一,還高高的騎在東京之上𠻹!
但以上這些例子,並不存在香港身上,可以說,就算沒有了抗爭運動,香港的經濟也不會好到哪裏去!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6415028831&issue=20190822
在通電話之前,中央政府已經全數show hand,文攻武嚇用盡了全力,各國也做好了撤僑的準備,甚至連反對派的頭臉人物,據傳也已離開了香港。但到當日,他們又已回來,參與大遊行,這又佐證了雙方已講掂數。
估計在可見的未來,抗爭仍會持續,只要不再惡化下去,其實,情况並不比30年前的韓國更壞;理論上,經濟活動可以不受到影響,只是實際上,經濟本來已經很差,所以也不關社會不穩的事。
八十年代政治不穩 經濟仍繁榮
記得很多年前,商界著名的「底褲邱」對我說,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人人移民,樓價大跌,但是他的生意仍然多到做唔切,所以,政治不穩同時也可以經濟繁榮。另一個例子是民國時代的上海,全國政局亂七八糟,軍閥混戰,上海是世界五大城市之一,還高高的騎在東京之上𠻹!
但以上這些例子,並不存在香港身上,可以說,就算沒有了抗爭運動,香港的經濟也不會好到哪裏去!
[周顯 投資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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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1日
香港4次大走資
香港經歷過3次大走資,分別在1966年,1982年,1989年,原因都是因為恐懼中國,今次是第4次,理由也不例外。
1966年的第一次最恐怖,最終沒有成事,安然渡過,再加上經濟起飛,很快已遠遠超越了暴動前的經濟狀況。
1982年和1989年跑掉了的錢,大部份都沒有回流,有賴於中國的改革開放,香港作為其「導師」兼「買辦」,由於新賺的錢實在太多,走掉了的資金,因而變得微不足道了。
今次因反送中而造成的大走資,剛剛開始,不知其破壞力有多大。按照恐怖程度,應該比不上六七暴動、收回香港、六四屠城,但這並非代表這次的結果將更為輕微,反之,今次有些惡劣條件是前3次均無的:
第一,以前的香港人是順民,但今次香港人卻是抗爭者,也有不合作運動,破壞經濟,然不知為時多久。第二,以前的經濟狀況良好,只是政治動盪,但這次則連經濟也極壞。第三,以前的收回香港,均沒成事,這次真的是「殺到埋身」。
周顯
投資者、八卦公、知識分子
https://hk.appledaily.com/finance/art/20190821/20752824
1966年的第一次最恐怖,最終沒有成事,安然渡過,再加上經濟起飛,很快已遠遠超越了暴動前的經濟狀況。
1982年和1989年跑掉了的錢,大部份都沒有回流,有賴於中國的改革開放,香港作為其「導師」兼「買辦」,由於新賺的錢實在太多,走掉了的資金,因而變得微不足道了。
今次因反送中而造成的大走資,剛剛開始,不知其破壞力有多大。按照恐怖程度,應該比不上六七暴動、收回香港、六四屠城,但這並非代表這次的結果將更為輕微,反之,今次有些惡劣條件是前3次均無的:
第一,以前的香港人是順民,但今次香港人卻是抗爭者,也有不合作運動,破壞經濟,然不知為時多久。第二,以前的經濟狀況良好,只是政治動盪,但這次則連經濟也極壞。第三,以前的收回香港,均沒成事,這次真的是「殺到埋身」。
周顯
投資者、八卦公、知識分子
https://hk.appledaily.com/finance/art/20190821/20752824
如何搞一個成功的不合作運動(上)
不少人認為,我是一個藍絲帶,然而,上周我的一篇《假如外資再次狙擊港元,港府必然棄守》,卻被藍絲罵個狗血淋頭。個人認為自己是來自火星的學者,只管科學和中立客觀分析,如強要劃分,則是個唯利是圖的金絲帶,之所以還未歸邊,只因還未有一方付出值得我歸邊的價格。
無論如何,沒有人認為我是黃絲帶,不過,本文講的卻是不合作運動的正確方法……這固然是違反了我的階級利益,幸好我的讀者也不算太多,影響力不算太大,寫了相信也沒有太大的作用。真正的原因,是我真的是個來自火星的學者,提出好比地球的科學家製造複製人,儘管不道德,但總是忍不住要做出來。這也正如一個作家,老是喜歡寫禁書,發表禁文,導演也喜歡拍禁片。
在網台節目中講過,甘地實行不合作運動的背景,是英國控制了印度的城市,只要瓦解它在大城市如孟買的利益,它在印度的管治也就無利可圖,只有退出了。大家都知道,印度是很大的地方,人們支持不合作運動,就是沒有了收入,只要回到家鄉,就可以繼續快樂地生活下去。事實上,直至今天,印度很多地方,仍是這樣的經濟體系,有點兒自給自足,貨幣經濟並不大活躍。
例如說,一條村有一個理髮師,他為全村人理髮,村中每個人都把自己的農作物、織物送給他,也為他建築房屋,以為居住。所以,他生活得很好,根本不用貨幣。有人邀他到城市,賺取盧布,他不肯,說,如果我去了城市,誰人來為村人理髮呢?
所以,甘地的不合作運動,是完全可以運作的,他也隨身帶著一個手動織機,為自己造衣服。
另一個例子是1925年的香港大罷工,為了響應罷工,足足有十多萬人離開了香港,返回內地生活,這自然可以癱瘓港英政府的經濟,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對比今日的香港,是個被圍困的小地方,港人去搞不合作運動,癱瘓了自家的經濟,而不是別人(如甘地的英國,或港英政府)的經濟,而且,自己也沒有鄉下可以逃回去,除非是持有外國護照的那一批啦。今天寫不完,明天再續。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5%a6%82%e4%bd%95%e6%90%9e%e4%b8%80%e5%80%8b%e6%88%90%e5%8a%9f%e7%9a%84%e4%b8%8d%e5%90%88%e4%bd%9c%e9%81%8b%e5%8b%95%e4%b8%8a-185552
無論如何,沒有人認為我是黃絲帶,不過,本文講的卻是不合作運動的正確方法……這固然是違反了我的階級利益,幸好我的讀者也不算太多,影響力不算太大,寫了相信也沒有太大的作用。真正的原因,是我真的是個來自火星的學者,提出好比地球的科學家製造複製人,儘管不道德,但總是忍不住要做出來。這也正如一個作家,老是喜歡寫禁書,發表禁文,導演也喜歡拍禁片。
在網台節目中講過,甘地實行不合作運動的背景,是英國控制了印度的城市,只要瓦解它在大城市如孟買的利益,它在印度的管治也就無利可圖,只有退出了。大家都知道,印度是很大的地方,人們支持不合作運動,就是沒有了收入,只要回到家鄉,就可以繼續快樂地生活下去。事實上,直至今天,印度很多地方,仍是這樣的經濟體系,有點兒自給自足,貨幣經濟並不大活躍。
例如說,一條村有一個理髮師,他為全村人理髮,村中每個人都把自己的農作物、織物送給他,也為他建築房屋,以為居住。所以,他生活得很好,根本不用貨幣。有人邀他到城市,賺取盧布,他不肯,說,如果我去了城市,誰人來為村人理髮呢?
所以,甘地的不合作運動,是完全可以運作的,他也隨身帶著一個手動織機,為自己造衣服。
另一個例子是1925年的香港大罷工,為了響應罷工,足足有十多萬人離開了香港,返回內地生活,這自然可以癱瘓港英政府的經濟,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對比今日的香港,是個被圍困的小地方,港人去搞不合作運動,癱瘓了自家的經濟,而不是別人(如甘地的英國,或港英政府)的經濟,而且,自己也沒有鄉下可以逃回去,除非是持有外國護照的那一批啦。今天寫不完,明天再續。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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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擁兩張經濟王牌
【明報專訊】香港的衰退現在才開始,一般來說,衰退應維持一年以上。所以,在可見的將來,本地狀况將會愈來愈壞。
然而,股市和本地經濟的關係可以不太密切。以台灣為例子,經濟差到幾乎可以算是民不聊生了,人民對民進黨的反感到了極點,五都選舉時遭到滅黨式的慘敗,只是因為香港,才令到民進黨敗部復活,又成為了大熱門。但是,在經濟很差的時期,股市仍然是節節上升。
可繼續減息或結束貿戰
所以,也不排除在香港經濟很差的期間,股市卻不同步,畢竟,港股的市盈率已經很低了,跌來跌去也跌不下去。而且,港股也不完全代表香港經濟,內地經濟所佔的比例更加重。
不過,內地經濟也許比香港更差,至少,內地缺錢,有大量外債在今年到期,需要償還,人民幣近期貶值加重了還債壓力,相反香港政府的財政儲備和港元仍然十分穩陣。我不知道,這對國企股的影響有多大,它們的市盈率已經低得不能再低了,尤其是銀行股。
簡單點說,現時不單是中國和香港,全世界的經濟都衰得不能再衰,只有美國一枝獨秀,但這情况能夠維持多久呢?表面上,如果美國「爆炸」,就全世界都無得救。不過,美國還有兩張牌可以打,第一張是,它還可以繼續減息,第二張是,它可以選擇快速結束貿易戰,皆大歡喜。擁有最後王牌的,始終還是美國!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6328250924&issue=20190821
然而,股市和本地經濟的關係可以不太密切。以台灣為例子,經濟差到幾乎可以算是民不聊生了,人民對民進黨的反感到了極點,五都選舉時遭到滅黨式的慘敗,只是因為香港,才令到民進黨敗部復活,又成為了大熱門。但是,在經濟很差的時期,股市仍然是節節上升。
可繼續減息或結束貿戰
所以,也不排除在香港經濟很差的期間,股市卻不同步,畢竟,港股的市盈率已經很低了,跌來跌去也跌不下去。而且,港股也不完全代表香港經濟,內地經濟所佔的比例更加重。
不過,內地經濟也許比香港更差,至少,內地缺錢,有大量外債在今年到期,需要償還,人民幣近期貶值加重了還債壓力,相反香港政府的財政儲備和港元仍然十分穩陣。我不知道,這對國企股的影響有多大,它們的市盈率已經低得不能再低了,尤其是銀行股。
簡單點說,現時不單是中國和香港,全世界的經濟都衰得不能再衰,只有美國一枝獨秀,但這情况能夠維持多久呢?表面上,如果美國「爆炸」,就全世界都無得救。不過,美國還有兩張牌可以打,第一張是,它還可以繼續減息,第二張是,它可以選擇快速結束貿易戰,皆大歡喜。擁有最後王牌的,始終還是美國!
[周顯 投資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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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0日
後生仔狂食偉哥,阿伯食半粒
在2016年2月22日,香港警方拘捕了本土民主前線召隻集人黃台仰,在其天水圍天晴邨晴海樓的住所搜出V煞面具、一支鐵製伸縮警棍、一枝電磁炮、一部電腦、一套護膝及護肘、一個背囊、一些電子零件及電路板,然而最令市民關注的,是其中有約100粒「偉哥」。
當時我看到這則新聞,心想,28歲仔,後生遙遙,又使乜食偉哥呀?後來我發現某位三十出頭的朋友也有吃此藥,此友又靚仔又大隻,當時有3個女友,我好奇問他,他的回答是﹕「不吃固然完全沒問題,但吃了之後,表現好像超人!」
我恍然大悟,可惜我也用不著有像超人的表現,聽過就算了。
日前,有位醫生朋友,他serve好多位超級富豪,說這些富豪們生活寂寞,好想找小三陪伴,不過因為身體問題,敦倫的次數不多,都是交貨了事。
我好奇問﹕「吓,小三都要交貨?我以為好勇猛添!」
他說﹕「一個月搞一兩次,食半粒偉哥囉。」
我說﹕「食半粒咁少?」
他說﹕「係呀,費事傷身嘛,所以都唔係好得,求其敷衍下架咋。」
所以,在這個世界,年輕人食大量偉哥,老年人就食半粒,完全逆轉了思想。
本周心水股票是﹕跌破了招股價的「恆新豐控股」(1920),不過可能要持有一段時間,我相信,它終會浮上水面,因此也在慢慢收集中。
https://nextplus.nextmedia.com/article/2_688292_0
當時我看到這則新聞,心想,28歲仔,後生遙遙,又使乜食偉哥呀?後來我發現某位三十出頭的朋友也有吃此藥,此友又靚仔又大隻,當時有3個女友,我好奇問他,他的回答是﹕「不吃固然完全沒問題,但吃了之後,表現好像超人!」
我恍然大悟,可惜我也用不著有像超人的表現,聽過就算了。
日前,有位醫生朋友,他serve好多位超級富豪,說這些富豪們生活寂寞,好想找小三陪伴,不過因為身體問題,敦倫的次數不多,都是交貨了事。
我好奇問﹕「吓,小三都要交貨?我以為好勇猛添!」
他說﹕「一個月搞一兩次,食半粒偉哥囉。」
我說﹕「食半粒咁少?」
他說﹕「係呀,費事傷身嘛,所以都唔係好得,求其敷衍下架咋。」
所以,在這個世界,年輕人食大量偉哥,老年人就食半粒,完全逆轉了思想。
本周心水股票是﹕跌破了招股價的「恆新豐控股」(1920),不過可能要持有一段時間,我相信,它終會浮上水面,因此也在慢慢收集中。
https://nextplus.nextmedia.com/article/2_688292_0
愈民主愈自治 地產霸權愈強大
日前,我在《橙新聞》有文章,題為《假裝愛國愛港的人》,是我近期比較受歡迎和轉載數目較多的一篇,其中內文有說﹕「假如真的有一天,香港『獨立』了,又或者是,自治的高度同完全『獨立』差不多,中央政府完全不管港事了,誰人會最得益呢?
「答案就是﹕香港的土豪,因為他們可以做香港政府的king maker,控制了香港的政經大局。因此,可以得出結論﹕香港的自治程度越高,甚至越是邁向「獨立」,對他們的好處越大。所以,他們和中央政府的根本利益是對立的,這是結構性的問題,從來,地方土豪和中央政府均有這矛盾,不但在香港存在,在其他地方,如美國,也是存在的。不過,這些香港土豪們當然不敢明講出來。」
有位名叫「Gordon Tse」的讀者留言說﹕「大師今次篇文唔掂喎,有真普選嘅話,地產商點解會仲做到king maker?」
很明顯,抱有這種想法的人並不少,這些人都是幻想主義者,內地叫作「民主小清新」,這是一種理想的想法,但很抱歉,並不符合觀察到的現實,因此,也是不科學的,也即是不可能發生的。
在這些「民主小清新」幻想中的世界,民主制度就是人民當家作主,從此社會均富,天下太平,如果香港有了全民普選的民主制度,地產霸權也將不復存在了……
不過,我可以告訴大家,事實是,在全世界的民主社會,都是金權世界,由財閥、富豪家族,甚至是貴族所實質統治,美國如是,韓國如是,英國如是,日本如是,皆因沒有金錢,就不可能被挑選出來競選,這是無法反駁的現實。
因此,我們假如香港有了全民普選的行政長官和整個立法會,結果只會是由控有金權的財閥和富豪家族所控制,除非有人認為,香港是科學上的例外吧。
當然,要想由政治控制金權,也絕對不難,方法就是新加坡式的威權政治,由一些強硬的政治人物,把財閥們控制得死死的,讓他們乖乖的俯首聽命。現時俄羅斯也是採用這模式。
政治現實,可不是幻想中的世界,在現實世界中,並沒有完美的事,你要擁有A,往往就要放棄B,如要同時擁有A和B,就要放棄C和D。你可以說,只要有了民主,財閥統治也不壞呀,韓國雖然很多人自殺,三星等幾間大公司控制了整個社會,在美國,貧富懸殊也是愈拉愈闊,而且犯罪率超高,貧民區的基建破敗,可是,他們的國民的生活也算不錯,也有很多人羡慕呀!
以上的說法,我並不反對,我甚至可以同意,地產霸權也有它的價值,當然,其「價值」是很多人看不出來的,這當然也是程度問題。可是,撇開一切不談,香港的民主程度愈高,自治程度愈高,地產霸權的權力也就愈大,這是錯不了的真理。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9/08/20/010124295.shtml
「答案就是﹕香港的土豪,因為他們可以做香港政府的king maker,控制了香港的政經大局。因此,可以得出結論﹕香港的自治程度越高,甚至越是邁向「獨立」,對他們的好處越大。所以,他們和中央政府的根本利益是對立的,這是結構性的問題,從來,地方土豪和中央政府均有這矛盾,不但在香港存在,在其他地方,如美國,也是存在的。不過,這些香港土豪們當然不敢明講出來。」
有位名叫「Gordon Tse」的讀者留言說﹕「大師今次篇文唔掂喎,有真普選嘅話,地產商點解會仲做到king maker?」
很明顯,抱有這種想法的人並不少,這些人都是幻想主義者,內地叫作「民主小清新」,這是一種理想的想法,但很抱歉,並不符合觀察到的現實,因此,也是不科學的,也即是不可能發生的。
在這些「民主小清新」幻想中的世界,民主制度就是人民當家作主,從此社會均富,天下太平,如果香港有了全民普選的民主制度,地產霸權也將不復存在了……
不過,我可以告訴大家,事實是,在全世界的民主社會,都是金權世界,由財閥、富豪家族,甚至是貴族所實質統治,美國如是,韓國如是,英國如是,日本如是,皆因沒有金錢,就不可能被挑選出來競選,這是無法反駁的現實。
因此,我們假如香港有了全民普選的行政長官和整個立法會,結果只會是由控有金權的財閥和富豪家族所控制,除非有人認為,香港是科學上的例外吧。
當然,要想由政治控制金權,也絕對不難,方法就是新加坡式的威權政治,由一些強硬的政治人物,把財閥們控制得死死的,讓他們乖乖的俯首聽命。現時俄羅斯也是採用這模式。
政治現實,可不是幻想中的世界,在現實世界中,並沒有完美的事,你要擁有A,往往就要放棄B,如要同時擁有A和B,就要放棄C和D。你可以說,只要有了民主,財閥統治也不壞呀,韓國雖然很多人自殺,三星等幾間大公司控制了整個社會,在美國,貧富懸殊也是愈拉愈闊,而且犯罪率超高,貧民區的基建破敗,可是,他們的國民的生活也算不錯,也有很多人羡慕呀!
以上的說法,我並不反對,我甚至可以同意,地產霸權也有它的價值,當然,其「價值」是很多人看不出來的,這當然也是程度問題。可是,撇開一切不談,香港的民主程度愈高,自治程度愈高,地產霸權的權力也就愈大,這是錯不了的真理。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9/08/20/010124295.shtml
論持久戰
《論持久戰》是毛澤東的著名文章,說來有趣,今日香港的抗爭者,仍然大量運用毛澤東的戰術,這也許是中國內地和香港本土的最大共同語言了。
上周,中央政府使用了渾身解數,包括了強硬團結了16大地產商,解放軍操來深圳,文宣隊卯足全力,在這之前,香港警方還勇武的修理了好幾個示威者,本來,就是連登仔,也悲觀地判斷周日的維園集會只有三十萬人參加。
意想不到的是,在大雨滂沱的周日,居然有170萬人參與了集會……有人可能說,這數目可能有水分,但科學地看,水分是個常數,已知兩次最成功的大遊行的參加人數分別是100萬人和200萬人,這次不管真實的數目有多少,肯定是在以上兩個數字之間。
這充分的證明了,反對政府的決心,並不因中央的施盡全力而有所減少,也證明了,這是反對者的基本盤,在可見的時間之內,不可能稍減了。
傳言說,中央下了鐵命令,必須在十一之前,甚至是在9月5日之前,把事情解決。這表面上是硬任務,然而,正如唯物主義論者常說的︰客觀事物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也正如毛澤東說的,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這是誰也沒有法子的事。
我認為,中央政府是理智的,不會因為意識形態上的理由,甚至是一時之氣,因而作出有害國家利益的事,因此也相信,不管是9月5日,或是10月1日,也絕對不會為了「過時過節」而做出有違利益的事。
既然有170萬人的背書,抗爭者不可能稍止或退縮,如果他們不把武力升級,政府也難以還以更高一級的武力,事實上,經過了一連串暴力事件的「互相探底」後,看連登討論區的言論,也已比先前收斂,相信現時級數的武力,也會成為了常態和常數。
日前傳出在周日集會前,民主派的頭臉人物全數離開香港,但在集會當日,卻又見到他們的身影。如果以上不是假消息,我推測,離港/回來的行為,應是中國向美國表達出強硬/後成功協議……
以上種種,結論是,這兩個月來的抗爭,將會繼續維持下去,不升級,也不減弱,這就是「持久戰」。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8%ab%96%e6%8c%81%e4%b9%85%e6%88%b0-185429
上周,中央政府使用了渾身解數,包括了強硬團結了16大地產商,解放軍操來深圳,文宣隊卯足全力,在這之前,香港警方還勇武的修理了好幾個示威者,本來,就是連登仔,也悲觀地判斷周日的維園集會只有三十萬人參加。
意想不到的是,在大雨滂沱的周日,居然有170萬人參與了集會……有人可能說,這數目可能有水分,但科學地看,水分是個常數,已知兩次最成功的大遊行的參加人數分別是100萬人和200萬人,這次不管真實的數目有多少,肯定是在以上兩個數字之間。
這充分的證明了,反對政府的決心,並不因中央的施盡全力而有所減少,也證明了,這是反對者的基本盤,在可見的時間之內,不可能稍減了。
傳言說,中央下了鐵命令,必須在十一之前,甚至是在9月5日之前,把事情解決。這表面上是硬任務,然而,正如唯物主義論者常說的︰客觀事物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也正如毛澤東說的,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這是誰也沒有法子的事。
我認為,中央政府是理智的,不會因為意識形態上的理由,甚至是一時之氣,因而作出有害國家利益的事,因此也相信,不管是9月5日,或是10月1日,也絕對不會為了「過時過節」而做出有違利益的事。
既然有170萬人的背書,抗爭者不可能稍止或退縮,如果他們不把武力升級,政府也難以還以更高一級的武力,事實上,經過了一連串暴力事件的「互相探底」後,看連登討論區的言論,也已比先前收斂,相信現時級數的武力,也會成為了常態和常數。
日前傳出在周日集會前,民主派的頭臉人物全數離開香港,但在集會當日,卻又見到他們的身影。如果以上不是假消息,我推測,離港/回來的行為,應是中國向美國表達出強硬/後成功協議……
以上種種,結論是,這兩個月來的抗爭,將會繼續維持下去,不升級,也不減弱,這就是「持久戰」。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8%ab%96%e6%8c%81%e4%b9%85%e6%88%b0-185429
愚蠢的點子 撞擊出成功概念
【明報專訊】由於香港人財經知識並不多,因此,投資者的不合作運動提出的點子,很多都令人啞然失笑,笑其無知。不過,在取笑之餘,也很佩服他們提出太多有新意的點子。理論上,只要點子足夠多,就是其中只有1%有效,也是很可觀的數字了。
正如之前有一個由連登網民發起的「罷買救港」,呼籲參與者逢周五和周日,不花費於日常必需以外的消費,不外用膳,目的是透過減低消費,用打壓經濟方式向政府施壓,「係一個可以長期執行、長期畀政府壓力、比較容易說服和理非人士加入嘅行動」。
抗爭建議多數蠢得不能再蠢
雖然,我不明白為什麼要周五和周日,周六卻排除在外。我不否認,此舉如果大規模實行,的確可以傷害到經濟,不過零售業和飲食業都是小市民的工作飯碗所在,究竟他們受不受得到這個衝擊,則有待商榷了。然而,這做法唯一的好處,就是可以省錢,不管如何,都是為自己做了好事。這好比劉鳴煒所說的,不去日本,儲錢買樓,不花費也等同於不去日本,就是省了錢也不夠用來買樓,但有筆積蓄總不是壞事。再說,也許樓價大跌,就足夠付首期了。
正如前言,抗爭者提出的建議,絕大多數是蠢得不能再蠢,但話說回來,成功的概念往往是由蠢得不能再蠢的點子撞擊出來的。就我所知,很多大富豪都不懂得法律,在brainstorming時,不停的想出瘋狂的點子,然後不停的被律師ban橋,但是終於ban到有一條,咦!好似得喎,咦!究竟合唔合法㗎,好似合法,又好似不合法,好borderline喎……夾硬試下啦。
就是這樣,爆成功了,當然,失敗的是更多更多。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6240366943&issue=20190820
正如之前有一個由連登網民發起的「罷買救港」,呼籲參與者逢周五和周日,不花費於日常必需以外的消費,不外用膳,目的是透過減低消費,用打壓經濟方式向政府施壓,「係一個可以長期執行、長期畀政府壓力、比較容易說服和理非人士加入嘅行動」。
抗爭建議多數蠢得不能再蠢
雖然,我不明白為什麼要周五和周日,周六卻排除在外。我不否認,此舉如果大規模實行,的確可以傷害到經濟,不過零售業和飲食業都是小市民的工作飯碗所在,究竟他們受不受得到這個衝擊,則有待商榷了。然而,這做法唯一的好處,就是可以省錢,不管如何,都是為自己做了好事。這好比劉鳴煒所說的,不去日本,儲錢買樓,不花費也等同於不去日本,就是省了錢也不夠用來買樓,但有筆積蓄總不是壞事。再說,也許樓價大跌,就足夠付首期了。
正如前言,抗爭者提出的建議,絕大多數是蠢得不能再蠢,但話說回來,成功的概念往往是由蠢得不能再蠢的點子撞擊出來的。就我所知,很多大富豪都不懂得法律,在brainstorming時,不停的想出瘋狂的點子,然後不停的被律師ban橋,但是終於ban到有一條,咦!好似得喎,咦!究竟合唔合法㗎,好似合法,又好似不合法,好borderline喎……夾硬試下啦。
就是這樣,爆成功了,當然,失敗的是更多更多。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6240366943&issue=20190820
2019年8月19日
誰是社會的持份者?
在8月9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聯同商界,就《逃犯條例》修訂風波見傳媒時,直言示威者「have no stake in the society」,引起了社會的極大爭議,她在8月15日在其臉書澄清,這說法「只係一個誤會」,「香港呢個家你同我都有份」、「We all have a stake in Hong Kong」。
查「持份者」這說法,早已是政治學上長期的爭議,我不知道林鄭月娥對這課題的認識究竟有多深。不過,以港女菁英一貫作風,死背課文是拿手好戲,課外書則永不閱讀,恐怕她也只是鸚鵡學舌,不求甚解。
簡單點說,「持份者」的本質是:社會好比公司,沒有股份,就沒有發言權。
在古代,只有貴族和戰士才享有政治權利,皆因這是他們本人,或其祖先,用鮮血換回來的成果。這政治權利可以說是投票權的前身。
後來,和平的時間太久了,政府需要金錢收入,金權逐漸高漲,於是,付稅的人遂可以享受投票權。法國大革命時,全民戰爭興起,政府需要更多參軍的人去流血、去死亡,正是有義務就有權利,於是逐漸形成了男人全民投票權。
順帶一提,那時的人認為公務員是接受政府薪水人士,因而並非「持份者」,因此不應享有投票權,這才是不折不扣的「公務員中立」。
到了近代,戰事激烈,參軍年齡越發年輕,因此把投票年齡從21歲降到16歲。由於男人都去了參軍,女人的責任愈來愈吃重,經濟實力也快速增加,因而也有了stake,也享有了投票權。至於美國的黑人,不消說,也是因為參軍,才得享有投票權。
說穿了,究竟一個人在社會上的stake,主要是來自先輩的努力,和自己的關係並不大。否則,英女王只是一個老太婆,平白享受了巨額財富和權力,有何stake可言?
Stake來自付出了的代價,這包括了戰鬥、付款、祖輩的遺產等等,如果要把社會上沒有stake的一群撇除出政治權力,沒交稅者、領綜援者、住公屋者,甚至是公務員,都屬於是這一群人。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8%aa%b0%e6%98%af%e7%a4%be%e6%9c%83%e7%9a%84%e6%8c%81%e4%bb%bd%e8%80%85%ef%bc%9f-185211
查「持份者」這說法,早已是政治學上長期的爭議,我不知道林鄭月娥對這課題的認識究竟有多深。不過,以港女菁英一貫作風,死背課文是拿手好戲,課外書則永不閱讀,恐怕她也只是鸚鵡學舌,不求甚解。
簡單點說,「持份者」的本質是:社會好比公司,沒有股份,就沒有發言權。
在古代,只有貴族和戰士才享有政治權利,皆因這是他們本人,或其祖先,用鮮血換回來的成果。這政治權利可以說是投票權的前身。
後來,和平的時間太久了,政府需要金錢收入,金權逐漸高漲,於是,付稅的人遂可以享受投票權。法國大革命時,全民戰爭興起,政府需要更多參軍的人去流血、去死亡,正是有義務就有權利,於是逐漸形成了男人全民投票權。
順帶一提,那時的人認為公務員是接受政府薪水人士,因而並非「持份者」,因此不應享有投票權,這才是不折不扣的「公務員中立」。
到了近代,戰事激烈,參軍年齡越發年輕,因此把投票年齡從21歲降到16歲。由於男人都去了參軍,女人的責任愈來愈吃重,經濟實力也快速增加,因而也有了stake,也享有了投票權。至於美國的黑人,不消說,也是因為參軍,才得享有投票權。
說穿了,究竟一個人在社會上的stake,主要是來自先輩的努力,和自己的關係並不大。否則,英女王只是一個老太婆,平白享受了巨額財富和權力,有何stake可言?
Stake來自付出了的代價,這包括了戰鬥、付款、祖輩的遺產等等,如果要把社會上沒有stake的一群撇除出政治權力,沒交稅者、領綜援者、住公屋者,甚至是公務員,都屬於是這一群人。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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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演不是樣樣精通
【明報專訊】有位朋友,搞了一家股票行,請了一名著名財演去做R.O.(Responsible Officer),月薪都要廿皮,誰知這名著名財演居然完全不識做嘢,做不夠一年,便怒炒之。
這位朋友財技都算是非常耍家,非但知識豐富,而且還鬼多過人,看文件、搞文件等等,絕對難不過他。然而,在股票分工方面,他的認知似乎還有不足。
作為一個財演,每天需要閱讀大量資訊,這些有部分並不容易,例如貨幣、利息等消息,以及國際政經大勢,也要追蹤和研究大量熱門股票,否則有人問起上來,就口啞啞,擘大口得個窿了。以上這些,既需要專業知識,也需要每天用上極多的時間。
至於R.O.,主要應付合規問題,也即是要熟例、讀law,同交易所和證監交涉,有的要管埋credit control,看和簽大量文件,這些都是十分瑣碎,也很花時間的事。
因此,這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專業,你找一個財演,要做得好,又要懂得做R.O.,這是萬中無一的人才……我的朋友沈大師也許是我認識的人中的唯一一個。
此外,財演和炒股票也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皆因要作為一個成功的財演,得花上大量時間,在研讀一些沒有投資價值,但卻相當熱門的股票。這將會浪費大量的研究時間,而研究時間是有限的,贏大錢的好股票則可能要千中找一,才能找得到。
總之,股票分為許多門的專業,好比律師、醫生,也各有專科,人們以為一個股票專才必然精通每一門,這是絕對錯誤的想法。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6154991158&issue=20190819
這位朋友財技都算是非常耍家,非但知識豐富,而且還鬼多過人,看文件、搞文件等等,絕對難不過他。然而,在股票分工方面,他的認知似乎還有不足。
作為一個財演,每天需要閱讀大量資訊,這些有部分並不容易,例如貨幣、利息等消息,以及國際政經大勢,也要追蹤和研究大量熱門股票,否則有人問起上來,就口啞啞,擘大口得個窿了。以上這些,既需要專業知識,也需要每天用上極多的時間。
至於R.O.,主要應付合規問題,也即是要熟例、讀law,同交易所和證監交涉,有的要管埋credit control,看和簽大量文件,這些都是十分瑣碎,也很花時間的事。
因此,這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專業,你找一個財演,要做得好,又要懂得做R.O.,這是萬中無一的人才……我的朋友沈大師也許是我認識的人中的唯一一個。
此外,財演和炒股票也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皆因要作為一個成功的財演,得花上大量時間,在研讀一些沒有投資價值,但卻相當熱門的股票。這將會浪費大量的研究時間,而研究時間是有限的,贏大錢的好股票則可能要千中找一,才能找得到。
總之,股票分為許多門的專業,好比律師、醫生,也各有專科,人們以為一個股票專才必然精通每一門,這是絕對錯誤的想法。
[周顯 投資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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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7日
不合作運動對誰的影響最大?
從西方角度看,香港反政府抗爭者的暴力程度,可算是十分輕微,他們是連足球比賽打輸了,都會打劫放火,大肆破壞。同樣也是從西方角度看,香港的防暴隊也算是頗為「斯文」,更加遠遠及不上美國。說到射盲眼,以法國的黃背心運動為例子,有示威者被先後射盲了雙眼,由此可以推斷,只被射盲一隻眼的,應該數以十倍。
因此,香港的示威暴力,雖然被香港人認為是驚天動地,但在外國傳媒的眼中,只是新聞一則而已。反而,幾十萬人以至一、二百萬人的和平遊行,才是西方人從來沒有見過的。此外,佔領機場在西方看來,也是新穎的抗爭方法。
之所以佔領機場特別引起西方傳媒的注意,主要是影響到遊客,也是引起國際關注的原因之一。
不消說的,這也會影響到經濟,不過,如果只計算到航班取消,以及空運和遊客來港的損失,可就太過naive了。其實,最大的損失往往是無形的,例如有位富豪來港開會因而取消了,又或者是某些大型的權貴社交場合被打亂了,皆因我常常說,最大宗的出入口「貨物」,是人的交往。
不過,經過了811之戰,現時抗爭者的主軸是be water,而非勇武主戰,和理非非派又重新佔了上風。機場的長期佔領,應該不大可能持續下去,因此也不用去討論這個問題。然而,人們難免問,究竟這場不合作運動,將會何時完結呢?
我不去回答這問題,反而提出了另一個問題:癱瘓經濟的運動,究竟是誰人的損失最大呢?
答案是:富豪們的損失最大,但是他們的底子厚,因此比較容易挺過來,反而是中產階級,因為reserve不夠,會先死掉。2003年時的大量燒炭,正是前車之鑑。至於最貧窮的低下階層,則反而影響不大。
所以,如果這場運動持續下去,損失最大的應該是傳統黃絲帶,也即和理非非的那一幫人,至於黑衣人,即是年輕人,的確是nothing to lose,除了有機會受傷和坐牢之外,經濟上不會有太大的傷害。至於藍絲帶,則有不少是紅色陣營有關人士,受到的影響應不如黃絲之深。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4%b8%8d%e5%90%88%e4%bd%9c%e9%81%8b%e5%8b%95%e5%b0%8d%e8%aa%b0%e7%9a%84%e5%bd%b1%e9%9f%bf%e6%9c%80%e5%a4%a7%ef%bc%9f-185006
因此,香港的示威暴力,雖然被香港人認為是驚天動地,但在外國傳媒的眼中,只是新聞一則而已。反而,幾十萬人以至一、二百萬人的和平遊行,才是西方人從來沒有見過的。此外,佔領機場在西方看來,也是新穎的抗爭方法。
之所以佔領機場特別引起西方傳媒的注意,主要是影響到遊客,也是引起國際關注的原因之一。
不消說的,這也會影響到經濟,不過,如果只計算到航班取消,以及空運和遊客來港的損失,可就太過naive了。其實,最大的損失往往是無形的,例如有位富豪來港開會因而取消了,又或者是某些大型的權貴社交場合被打亂了,皆因我常常說,最大宗的出入口「貨物」,是人的交往。
不過,經過了811之戰,現時抗爭者的主軸是be water,而非勇武主戰,和理非非派又重新佔了上風。機場的長期佔領,應該不大可能持續下去,因此也不用去討論這個問題。然而,人們難免問,究竟這場不合作運動,將會何時完結呢?
我不去回答這問題,反而提出了另一個問題:癱瘓經濟的運動,究竟是誰人的損失最大呢?
答案是:富豪們的損失最大,但是他們的底子厚,因此比較容易挺過來,反而是中產階級,因為reserve不夠,會先死掉。2003年時的大量燒炭,正是前車之鑑。至於最貧窮的低下階層,則反而影響不大。
所以,如果這場運動持續下去,損失最大的應該是傳統黃絲帶,也即和理非非的那一幫人,至於黑衣人,即是年輕人,的確是nothing to lose,除了有機會受傷和坐牢之外,經濟上不會有太大的傷害。至於藍絲帶,則有不少是紅色陣營有關人士,受到的影響應不如黃絲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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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提款抗爭不可行
【明報專訊】話說前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在警察總部外見記者,呼籲市民今天衝擊金融及銀行系統,提出銀行戶口的所有存款,透過擾亂銀行運作,影響中國內地及香港政府。
有朋友把這則新聞短片發給我,我忍不住笑了出來。
我並不懷疑,陳浩天個人身體力行,真的把銀行存款全都提出來。至於其他人,我不知道他們究竟會不會支持陳浩天的呼籲,不過,在今時今日的情况,一個人要從銀行提取幾百萬元出來,應該不容易做得到,單單防洗黑錢的問題,已經答完了。
大額提存或被控洗黑錢
好了,如果你要用這些錢去買東西,例如買股票,買樓等等,那是不可能的,如果要把錢重新存進銀行,又要回答很多問題。其實,如果把大額存款提取又存入,已經很有可能被控洗黑錢了。
如果同銀行照實這樣講,就不會被控洗黑錢,又或者是,家裏藏有大量現金,都不會被控,那麼,真正洗黑錢的人們可就開心了,他們個個都會是香港民族黨和陳浩天的支持者——我們都是陳浩天。
我記得,在十幾年前,拖兩個紅白藍膠袋,全是現金,加起來是6000萬元,去搞IPO,但都怪美帝近年的洗黑錢條例實在太嚴,已經沒有這支歌仔唱了。如果這些美好日子可以重現,現鈔當道,你說多好!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5894242882&issue=20190816
有朋友把這則新聞短片發給我,我忍不住笑了出來。
我並不懷疑,陳浩天個人身體力行,真的把銀行存款全都提出來。至於其他人,我不知道他們究竟會不會支持陳浩天的呼籲,不過,在今時今日的情况,一個人要從銀行提取幾百萬元出來,應該不容易做得到,單單防洗黑錢的問題,已經答完了。
大額提存或被控洗黑錢
好了,如果你要用這些錢去買東西,例如買股票,買樓等等,那是不可能的,如果要把錢重新存進銀行,又要回答很多問題。其實,如果把大額存款提取又存入,已經很有可能被控洗黑錢了。
如果同銀行照實這樣講,就不會被控洗黑錢,又或者是,家裏藏有大量現金,都不會被控,那麼,真正洗黑錢的人們可就開心了,他們個個都會是香港民族黨和陳浩天的支持者——我們都是陳浩天。
我記得,在十幾年前,拖兩個紅白藍膠袋,全是現金,加起來是6000萬元,去搞IPO,但都怪美帝近年的洗黑錢條例實在太嚴,已經沒有這支歌仔唱了。如果這些美好日子可以重現,現鈔當道,你說多好!
[周顯 投資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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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6日
中國現在最缺的是甚麼呢?
如果你的回答是:錢。這答案只對了一半。
皆因中國並不缺人民幣。人民幣,它只要印,就成了,要多少,印多少,一點問題也沒有。
它缺的,只是外匯儲備,最重要的是美元儲備。
這些年來,我寫過多篇文章,討論這個問題。有人認為,中國是有心讓人民幣貶值,以達到「搶錢」的目的。我反駁說,人民幣貶值並不符合中國的金融利益,所以它是無心貶值。
不過,如果事情的發展並不如它原來的主觀意願那樣,在兩害取其輕之下,中國將會寧願貨幣貶值,總好過為了捍衛人民幣,便去犧牲寶貴的外匯儲備。就算不惜人民幣崩潰,惡性通貨膨脹,人民生活在水深水熱之間,也要死守住外匯儲備。
換言之,日前人民幣的跌破7算的心理關口,正是基於這個原理。
現在講到香港的重要性。
很多人認為,今日香港的經濟只佔了中國G.D.P.的極小部份,因此香港並不重要。然而,香港的外匯收入比例的比重卻遠高於其G.D.P.,皆因我們是外向型經濟,而且是金融中心,所以更能吸收外匯。
所以,香港對中國的經濟上的重要性,是遠遠高於G.D.P.比例。
因而也有很多人以為,中國已經吃掉了香港四千多億美元的外匯儲備。但我告訴大家,這絕不可能:如果中國吃掉了香港的美元儲備,港元早已失守,跌到阿媽都認不得,市場是絕對不會錯的。
然而,吃掉全部,雖不可能,但是把一部份用來購買中國政府控制的資產,卻是必然的事,以香港外匯儲備之豐厚,少掉一成兩成,也絕對不會影響到港元的穩定性。只要中國依期付上利息,賬目上也絕對不會有任何的難看之處。
簡單點說,香港會向中國每年購買幾百億元的金融資產,這是一頭會生金蛋的鵝,中國絕對不會殺鵝取卵,一次過「殺死」港元,令到自己以後失去了年年取錢的機會。
然而,如果美國的對沖基金狙擊港元,那就很難說了。這一次,香港政府說不定會棄守港元,任其自由浮動,這將可以令到金管局有更大的彈性去購買資產,也即是購進更多的人民幣資產,這顯然對中國更為有利。
但反過來說,如果沒有對沖基金狙擊港元,港府決不敢放棄聯繫匯率,皆因做這件「大事」,必須有一隻替罪羊,萬惡的對沖基金正好擔當這角色。相反,如果沒有替罪羊,中央政府就將會是千夫所指的罪人,誰都可以看出它想吃掉外匯基金的企圖,這自然是划不來的。◇
https://hk.epochtimes.com/news/2019-08-16/78651177
皆因中國並不缺人民幣。人民幣,它只要印,就成了,要多少,印多少,一點問題也沒有。
它缺的,只是外匯儲備,最重要的是美元儲備。
這些年來,我寫過多篇文章,討論這個問題。有人認為,中國是有心讓人民幣貶值,以達到「搶錢」的目的。我反駁說,人民幣貶值並不符合中國的金融利益,所以它是無心貶值。
不過,如果事情的發展並不如它原來的主觀意願那樣,在兩害取其輕之下,中國將會寧願貨幣貶值,總好過為了捍衛人民幣,便去犧牲寶貴的外匯儲備。就算不惜人民幣崩潰,惡性通貨膨脹,人民生活在水深水熱之間,也要死守住外匯儲備。
換言之,日前人民幣的跌破7算的心理關口,正是基於這個原理。
現在講到香港的重要性。
很多人認為,今日香港的經濟只佔了中國G.D.P.的極小部份,因此香港並不重要。然而,香港的外匯收入比例的比重卻遠高於其G.D.P.,皆因我們是外向型經濟,而且是金融中心,所以更能吸收外匯。
所以,香港對中國的經濟上的重要性,是遠遠高於G.D.P.比例。
因而也有很多人以為,中國已經吃掉了香港四千多億美元的外匯儲備。但我告訴大家,這絕不可能:如果中國吃掉了香港的美元儲備,港元早已失守,跌到阿媽都認不得,市場是絕對不會錯的。
然而,吃掉全部,雖不可能,但是把一部份用來購買中國政府控制的資產,卻是必然的事,以香港外匯儲備之豐厚,少掉一成兩成,也絕對不會影響到港元的穩定性。只要中國依期付上利息,賬目上也絕對不會有任何的難看之處。
簡單點說,香港會向中國每年購買幾百億元的金融資產,這是一頭會生金蛋的鵝,中國絕對不會殺鵝取卵,一次過「殺死」港元,令到自己以後失去了年年取錢的機會。
然而,如果美國的對沖基金狙擊港元,那就很難說了。這一次,香港政府說不定會棄守港元,任其自由浮動,這將可以令到金管局有更大的彈性去購買資產,也即是購進更多的人民幣資產,這顯然對中國更為有利。
但反過來說,如果沒有對沖基金狙擊港元,港府決不敢放棄聯繫匯率,皆因做這件「大事」,必須有一隻替罪羊,萬惡的對沖基金正好擔當這角色。相反,如果沒有替罪羊,中央政府就將會是千夫所指的罪人,誰都可以看出它想吃掉外匯基金的企圖,這自然是划不來的。◇
https://hk.epochtimes.com/news/2019-08-16/78651177
2019年8月15日
連登仔夾錢 邊個入去TVB開餐先?
今日再評論連登仔收購「電視廣播」(511,TVB)的計劃。
要成立一個信託基金,費用要七位數字,每年的運營費用也要七位數字,如果要濕濕碎碎一千蚊一千蚊的去收,管理成本還會大幅增加。
如果快速籌集了幾億元,購進幾千萬股「電視廣播」,每年有幾千萬元的股息,應可以支付這筆基金支出,但如果籌集資金的速度不如理想,則可能連成立和維持基金的費用,也不夠支付。
說到買入10%股權,入董事局,動議裁撤袁某。問題在於,動議並不等於通過,畢竟,如果對方的股票比你多,你無論動議多少次,也不可能通過的。順帶一提,縱然是成功通過了裁撤袁某,以現時大股東黎瑞剛的背景,多半是換上一個廣東話不純正的新香港人,這顯然並非連登仔之所求。
計劃好像只講到籌集5.2億元,買入10%,然而,從買入10%至買入30%,是一跳即至,但另外20%的10.4億元,錢從何來呢?文中約略講到,可用派息的錢來作增持,但一年派息幾千萬元,假設一切不變,要用二、三十年的時間,才能成功買入所需股份。
有人用「經濟日報」(423)來作比較,但馮紹波夫婦只持有12.59%股權,David Webb持有6.03%,已足夠牽制股東會和董事局,反觀「電視廣播」,黎瑞剛擁有26%,便難以應付得多。
當然了,只要有budget,財技又夠高,這還是有得搞的,但大前提是,資金要一步到位,如果要慢慢的眾籌,在市場上慢慢吸納股票,最危險的情況是買了幾個巴仙,已經洗濕個頭,但又未夠錢去全面狙擊,對方就可以玩到你殘,當年David Webb買入的「隆成控股」(1225),就是如此遭到慘敗。
但最關鍵的,反而是:大家籌了錢,假如真的成功了,奪到了董事局,邊個入去「開餐」先?總不能50萬人齊齊入、或輪流入吧?
這個位子,可以坐收高薪,還天天面對無數(女)藝人,可是天下第一肥缺。如果是出最多錢的人就可坐上,我相信很多人都會很願意夾錢!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9%80%a3%e7%99%bb%e4%bb%94%e5%a4%be%e9%8c%a2-%e9%82%8a%e5%80%8b%e5%85%a5%e5%8e%bbtvb%e9%96%8b%e9%a4%90%e5%85%88%ef%bc%9f-184819
要成立一個信託基金,費用要七位數字,每年的運營費用也要七位數字,如果要濕濕碎碎一千蚊一千蚊的去收,管理成本還會大幅增加。
如果快速籌集了幾億元,購進幾千萬股「電視廣播」,每年有幾千萬元的股息,應可以支付這筆基金支出,但如果籌集資金的速度不如理想,則可能連成立和維持基金的費用,也不夠支付。
說到買入10%股權,入董事局,動議裁撤袁某。問題在於,動議並不等於通過,畢竟,如果對方的股票比你多,你無論動議多少次,也不可能通過的。順帶一提,縱然是成功通過了裁撤袁某,以現時大股東黎瑞剛的背景,多半是換上一個廣東話不純正的新香港人,這顯然並非連登仔之所求。
計劃好像只講到籌集5.2億元,買入10%,然而,從買入10%至買入30%,是一跳即至,但另外20%的10.4億元,錢從何來呢?文中約略講到,可用派息的錢來作增持,但一年派息幾千萬元,假設一切不變,要用二、三十年的時間,才能成功買入所需股份。
有人用「經濟日報」(423)來作比較,但馮紹波夫婦只持有12.59%股權,David Webb持有6.03%,已足夠牽制股東會和董事局,反觀「電視廣播」,黎瑞剛擁有26%,便難以應付得多。
當然了,只要有budget,財技又夠高,這還是有得搞的,但大前提是,資金要一步到位,如果要慢慢的眾籌,在市場上慢慢吸納股票,最危險的情況是買了幾個巴仙,已經洗濕個頭,但又未夠錢去全面狙擊,對方就可以玩到你殘,當年David Webb買入的「隆成控股」(1225),就是如此遭到慘敗。
但最關鍵的,反而是:大家籌了錢,假如真的成功了,奪到了董事局,邊個入去「開餐」先?總不能50萬人齊齊入、或輪流入吧?
這個位子,可以坐收高薪,還天天面對無數(女)藝人,可是天下第一肥缺。如果是出最多錢的人就可坐上,我相信很多人都會很願意夾錢!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9%80%a3%e7%99%bb%e4%bb%94%e5%a4%be%e9%8c%a2-%e9%82%8a%e5%80%8b%e5%85%a5%e5%8e%bbtvb%e9%96%8b%e9%a4%90%e5%85%88%ef%bc%9f-184819
做莊需大量信得過「人頭」
【明報專訊】某朋友講了某位大孖沙的一個超級財技故事。
話說這位大孖沙搞一隻新股上市,至於基礎投資者,粒粒天王巨星,都是大孖沙的親信心腹,絕對不會「棟」他們。前景咁美好,市場梗係瘋狂咁去抽啦……結果一上市,股價跌一半,輸到所有人啪啪聲。
於是,大家梗係媽叉個大孖沙,無理由做芝加哥殺手,專殺自己友,實在太過無道義了!他如何向鄉親父老交代,咁無信用,以後又點做嘢呀?
兩年後,謎底揭開了。
大孖沙把這隻股票私有化,買了的基金,連本帶利都可收回,當然利潤不多啦,不過算做有利潤,都可以交代,不用炒魷了。然而,也不用說的,估計在私有化之前,友好們都已收到風,大家齊齊買,私人荷包賺到了笑了。
朋友讚嘆說,這位大孖沙的財技,當真是出神入化。我說,其實所有這些財技,最重要的,是大量信得過的人,像以前的創業板新股全配售,隻隻挾高幾十倍,好似好容易,但其實要「培訓」出300個人頭,個個賺幾十倍都唔沽,是多麼困難的事,要用多少時間建立互信,方才可以做得到呢。
最後,大家不妨猜猜,這位大孖沙是誰,這隻又是甚麼股票呢?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5808207520&issue=20190815
話說這位大孖沙搞一隻新股上市,至於基礎投資者,粒粒天王巨星,都是大孖沙的親信心腹,絕對不會「棟」他們。前景咁美好,市場梗係瘋狂咁去抽啦……結果一上市,股價跌一半,輸到所有人啪啪聲。
於是,大家梗係媽叉個大孖沙,無理由做芝加哥殺手,專殺自己友,實在太過無道義了!他如何向鄉親父老交代,咁無信用,以後又點做嘢呀?
兩年後,謎底揭開了。
大孖沙把這隻股票私有化,買了的基金,連本帶利都可收回,當然利潤不多啦,不過算做有利潤,都可以交代,不用炒魷了。然而,也不用說的,估計在私有化之前,友好們都已收到風,大家齊齊買,私人荷包賺到了笑了。
朋友讚嘆說,這位大孖沙的財技,當真是出神入化。我說,其實所有這些財技,最重要的,是大量信得過的人,像以前的創業板新股全配售,隻隻挾高幾十倍,好似好容易,但其實要「培訓」出300個人頭,個個賺幾十倍都唔沽,是多麼困難的事,要用多少時間建立互信,方才可以做得到呢。
最後,大家不妨猜猜,這位大孖沙是誰,這隻又是甚麼股票呢?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5808207520&issue=20190815
2019年8月14日
一隻曾經喪炒的創仔
上星期,我唯一買了的股票,就是華人策略(8089)。說來話長,它在2007年,名叫「中國鐵路貨運」,曾經是當年升幅次勁的股票,幾個月升了350倍,但這次大升我並沒有躬逢其會,雖然,好幾個朋友都因此發了大財。
在2015年,它在幾日之間,爆升了3倍,當時我賬面贏了超過2千萬元,可惜它因突如其來的壞消息,股價暴跌,我並沒有在高位沽出,只贏了幾百萬元收場。
因此,我對這股票特別有感情,因而常常留意它。它在2017年至2018年的短短3個月間,三度喪炒,從0.8元炒至4元。這一次,我也沒有參與。
它在去年,易手新主,本年3月配了一次股,在上周,又配了一次,在配股後,股價單日爆升了幾成,我心想,決不能放棄這機會,跟風買入了大約兩百萬股。我的計算是﹕它的市值只有8,000萬元,由於勁炒過3次,應有大量client base,以今日的市況,應該不會乾炒,預估應有注資等好消息跟進吧?
周顯
投資者、八卦公、知識分子
https://hk.appledaily.com/finance/art/20190814/20748519
在2015年,它在幾日之間,爆升了3倍,當時我賬面贏了超過2千萬元,可惜它因突如其來的壞消息,股價暴跌,我並沒有在高位沽出,只贏了幾百萬元收場。
因此,我對這股票特別有感情,因而常常留意它。它在2017年至2018年的短短3個月間,三度喪炒,從0.8元炒至4元。這一次,我也沒有參與。
它在去年,易手新主,本年3月配了一次股,在上周,又配了一次,在配股後,股價單日爆升了幾成,我心想,決不能放棄這機會,跟風買入了大約兩百萬股。我的計算是﹕它的市值只有8,000萬元,由於勁炒過3次,應有大量client base,以今日的市況,應該不會乾炒,預估應有注資等好消息跟進吧?
周顯
投資者、八卦公、知識分子
https://hk.appledaily.com/finance/art/20190814/20748519
TVB的大老闆是陳國強嗎?
話說上星期,連登討論區刊出了一則被廣為轉發的奇文:《只需1000蚊,就可以將TVB變成真香港人嘅電視台》。
其方法是:成立一間信託基金公司,買入「電視廣播」(511,TVB)股票,達到10%股權,入董事局,動議裁撤袁某。隨後增加投資到30%,取代陳國強。
其計算方法是:「電視廣播」現時有4.38億股,現價約12元,105%就是5.2億元,如果有50萬香港人,每人投資1,050元,就可裁掉袁某。公司每年會派息,利息可繼續收購,或援助有需要人士。最終目標,是令TVB成為香港人民嘅電視台。
這篇文章被廣傳後,當然有很多人讚賞,但也有不少人批評其不切實際。然而,也有許多要點,完全沒有人看出來,也由此可知道,香港人的金融知識的貧乏。
首先的基本資訊是,以陳國強為首的財團Young Lion,在2011年入股「電視廣播」,成為其大股東,在2015年,陳的公司把部分股權賣了給黎瑞剛旗下的華人文化傳媒娛樂投資公司。
這間控股公司的內部股權轉讓也不去深究了,總之,現在交易所網站的「披露權益」公開資料中,已不見了「陳國強」,也沒有了Young Lion,只剩下黎瑞剛和「華人文化傳媒」。
我估計,今日的黎瑞剛,已經住滿了7年,拿了香港身份證,是真‧香港人了。
至於黎瑞剛的身份,根據《維基百科》﹕「籍貫上海,生於甘肅省蘭州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媒人,中國共產黨黨員,曾任上海廣播電視台台長、上海文廣新聞傳媒集團總裁、中共上海市委副秘書長和市委辦公廳主任。目前是華人文化產業投資基金董事長,現任香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兼非執行董事,邵氏兄弟控股董事局主席及非執行董事。」
記得幾年前,這名字還未在港人的面前出現時,好些內地的傳媒朋友已經同我講過這名字,說他才是TVB的最終決策人,那時我還不甚了了,後來我當然是以「先知」的姿態,向朋友們炫耀「早知此事」。
明天再續。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tvb%e7%9a%84%e5%a4%a7%e8%80%81%e9%97%86%e6%98%af%e9%99%b3%e5%9c%8b%e5%bc%b7%e5%97%8e%ef%bc%9f-184633
其方法是:成立一間信託基金公司,買入「電視廣播」(511,TVB)股票,達到10%股權,入董事局,動議裁撤袁某。隨後增加投資到30%,取代陳國強。
其計算方法是:「電視廣播」現時有4.38億股,現價約12元,105%就是5.2億元,如果有50萬香港人,每人投資1,050元,就可裁掉袁某。公司每年會派息,利息可繼續收購,或援助有需要人士。最終目標,是令TVB成為香港人民嘅電視台。
這篇文章被廣傳後,當然有很多人讚賞,但也有不少人批評其不切實際。然而,也有許多要點,完全沒有人看出來,也由此可知道,香港人的金融知識的貧乏。
首先的基本資訊是,以陳國強為首的財團Young Lion,在2011年入股「電視廣播」,成為其大股東,在2015年,陳的公司把部分股權賣了給黎瑞剛旗下的華人文化傳媒娛樂投資公司。
這間控股公司的內部股權轉讓也不去深究了,總之,現在交易所網站的「披露權益」公開資料中,已不見了「陳國強」,也沒有了Young Lion,只剩下黎瑞剛和「華人文化傳媒」。
我估計,今日的黎瑞剛,已經住滿了7年,拿了香港身份證,是真‧香港人了。
至於黎瑞剛的身份,根據《維基百科》﹕「籍貫上海,生於甘肅省蘭州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媒人,中國共產黨黨員,曾任上海廣播電視台台長、上海文廣新聞傳媒集團總裁、中共上海市委副秘書長和市委辦公廳主任。目前是華人文化產業投資基金董事長,現任香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兼非執行董事,邵氏兄弟控股董事局主席及非執行董事。」
記得幾年前,這名字還未在港人的面前出現時,好些內地的傳媒朋友已經同我講過這名字,說他才是TVB的最終決策人,那時我還不甚了了,後來我當然是以「先知」的姿態,向朋友們炫耀「早知此事」。
明天再續。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tvb%e7%9a%84%e5%a4%a7%e8%80%81%e9%97%86%e6%98%af%e9%99%b3%e5%9c%8b%e5%bc%b7%e5%97%8e%ef%bc%9f-184633
示威1年 前線警可買樓
【明報專訊】今日的政局,令到樓價下跌,如果單單講經濟,誰是得益者呢?
首先,做生意的人,全都是損失者。持有資產,甚至是業主,也是人人有損失,我的收租佬朋友們,都面臨租客無錢交租的困境了。
那些有固定收入的受薪階級,表面上沒有損失,但是實質上,大規模的裁員即將出現;而那些靠佣金收入的人,也苦不堪言,至於加薪,則相信是無望了;所以,私企的打工仔,絕大部分都是受害者。
最受益的,相信是打政府工的人,他們享有鐵飯碗,有史以來只減過一次人工,當物價大幅下調,薪水不變的人就是得益者,這優勢在2003年前後,曾經見到過。
示威期間 日日有OT
政府工當中,現在又以警察的受惠最大,皆因這兩個月來,人人OT,出雙糧甚至以上者,不計其數。當然了,出糧最多的,就是防暴隊和速龍小隊之類,據說有人月薪兩萬幾,居然出到了八萬幾薪水。
這些參與前線工作的人,都是比較年輕的,大部分都應該未曾買樓,反之,那些已經買了樓的警司級人馬,就是受害者了。我相信,如果示威搞足一年,很多前線警察都可畀首期買樓了……皆因日日OT,都無時間花錢啦!(如果他們不因工作關係而被搞到精神崩潰的話。)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5721665807&issue=20190814
首先,做生意的人,全都是損失者。持有資產,甚至是業主,也是人人有損失,我的收租佬朋友們,都面臨租客無錢交租的困境了。
那些有固定收入的受薪階級,表面上沒有損失,但是實質上,大規模的裁員即將出現;而那些靠佣金收入的人,也苦不堪言,至於加薪,則相信是無望了;所以,私企的打工仔,絕大部分都是受害者。
最受益的,相信是打政府工的人,他們享有鐵飯碗,有史以來只減過一次人工,當物價大幅下調,薪水不變的人就是得益者,這優勢在2003年前後,曾經見到過。
示威期間 日日有OT
政府工當中,現在又以警察的受惠最大,皆因這兩個月來,人人OT,出雙糧甚至以上者,不計其數。當然了,出糧最多的,就是防暴隊和速龍小隊之類,據說有人月薪兩萬幾,居然出到了八萬幾薪水。
這些參與前線工作的人,都是比較年輕的,大部分都應該未曾買樓,反之,那些已經買了樓的警司級人馬,就是受害者了。我相信,如果示威搞足一年,很多前線警察都可畀首期買樓了……皆因日日OT,都無時間花錢啦!(如果他們不因工作關係而被搞到精神崩潰的話。)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5721665807&issue=20190814
2019年8月13日
深度講下《逃犯條例》和引渡法
本文是我的新書的一部分,然而因為內文太多,把這部分抽起了,唯有在本欄刊登。字數很長,有三萬多字,但不想拆成幾期,唯有大特賣,一次刊完。雖然,現在還去討論《逃犯條例》本身,未免不合時宜,但本文應該是有關此修訂的最詳細分析,耗費了我兩個周末的時間去撰寫,在本人而言,也有一定的刊登價值。
前身﹕《華人引渡條例》
1858年,第一次英法聯軍,清國戰敗後,和英國簽定了《中英天津條約》,條文包括了英國人享有領事裁判權,即是英國人在華犯罪,得移交英國法庭審理。同樣地,清國人在中國犯罪後,逃到香港這殖民地,也犯了罪,亦要把他送回清國。
《中英天津條約》規定了,清人在香港犯罪,得引渡回清國受審。然而,港英政府需要就這條約,作出本地立法。根據這原則,港英政府通過了《華人移提回籍條例》,也即是《華人引渡條例》,皆因這法律條文只有英文,沒有中文,這是不同的譯法。
然而,《華人引渡條例》只是本地立法,但和港英政府和清國互相引渡的具體安排,還需要另外訂立一個雙邊協議,這就是《香港提犯章程》。
這條例規定過往12個月中,未在香港殖民地住滿6個月的中國籍犯人,經裁判法院審訊後,得引渡回清國。中華民國成立後,承繼了清國的政治權利,也承繼了其司法安排。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則承繼了中華民國的所有政治權利和司法安排。
英國最後一次根據《華人引渡條例》作出的引渡,是在1930年。蔣介石政府一直以來的政治立場,是拒絕承認不平等條約,在1928年執政後,致力廢除不平等條約,因此也沒有繼續使用這基於不平等條約而訂立的司法關係。
在1930年後,《華人引渡條例》沒有再被用過,但是條例並沒有被廢除,直至199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與《基本法》抵觸,才被廢除。
至於香港和其他國家的逃犯安排,則跟從英國法律,根據1877年3月20日的樞密院頒令,聯合王國《1870年引渡法令》 (Extradition Act 1870),適用於把罪犯引渡至外國,即英聯邦國家、聯合王國屬土或愛爾蘭共和國以外國家的事宜,獲延伸適用於香港。至於將香港將罪犯交還聯合王國、英聯邦國家、聯合王國屬土及愛爾蘭共和國,也藉著通過了《1967年逃犯(香港)令》(Fugitive Offenders (Hong Kong) Order 1967)(S.I. 1967 No. 1911)也獲延伸適用於香港。不過,聯合王國藉著《1989年引渡法令》(Extradition Act 1989),廢除了《1870年引渡法令》,但香港仍然保留著1967年的前法令……這些法令史無關本文要旨,只是作為背景資料,表過就算。
現行的《逃犯條例》的訂立
《逃犯條例》中的「逃犯」並不止是中文日常語言用的「逃犯」,其法律定義﹕是有機會被移交的人,除了被定罪後逃離、逃避或避免逮捕、起訴或監禁的刑事嫌疑犯,還包括了面對刑事指控而被檢控的人,換言之,它也包括了疑犯。
今日香港的《逃犯條例》,是在1997年,由即將卸任的殖民地政府準備,並於4月25日生效,也即是說,這是專門為香港回歸中國以後而設的法律。它是《香港法例》第503章,其立法原因是﹕「本條例旨在就移交因涉及違反香港以外某些地方的法律的某些罪行而被追緝的人到該等地方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的事宜,以及對從該等地方移交的因涉及違反香港法律的某些罪行而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的人的處理方式,作出規定;並就附帶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把別國逃犯引渡到他國,是重大行為,每個國家都會採取慎重的態度。
以英國為例子,它在2003年通過的《Extradition Act》把引渡逃犯的國家分成兩種﹕category 1 territory也即是歐盟國家,只要司法機構(judicial authority)發出拘捕令(arrest warrant)就可以了,但是就把逃犯引渡到其他國家,即category 2 territory,則要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發出證書(issue a certificate)才可以做到。由此可以見得,其重視的程度,遠遠超出於一般的司法程序。
在美國,引渡也分為兩種,一種是州與州之間,另一種是國與國之間。
在州與州之間的引渡,首先是由一州的行政部門(An executive authority)對逃犯的所在州發出請求(demand) ,還要附上裁判法院的令狀(a copy of an indictment found or an affidavit made before a magistrate),然而,究竟決定與否,則由州長全權決定。注意,引渡逃犯是州與州之間的安排,聯邦政府不能干預。然而,《美國憲法》規定了,如果犯了「叛國罪和重罪」(treason, felony or other crime),州必須交出該逃犯。而且,「雙重犯罪」、「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這3大原則,在美國的州與州之間均不適用。
至於美國和他國的引渡關係,得和該國各自簽定協議,根據具體協議內容而去決定。他國要求美國把逃犯交出,首先要經外交渠道,把拘捕要求(arrest request)由駐華盛頓大使館送往美國國務院,國務院會先察看國家究竟有沒有引渡協議安排,如果有,就會送到國務院的法律顧問(State Department's Office of the Legal Adviser),由後者發出證明,送回司法部的外務辦公室(Justice Department's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辦公室會把這要求送到逃犯所在地的區域檢察官(Attorney's Office)的手上,然後就可以拘捕拉人,上法庭,由法庭去作出最後決定。
至於中國的引渡程序,首先是外國向中國外交部正式提出請求,當然前題是兩國已經締結了引渡條約,然後就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後者會看看引渡人(逃犯)有沒有其他犯罪,以及其被指控的犯罪,究竟是不是也犯了中國的法律。
我之所以寫了這麼多,是企圖說明,在任何國家,引渡逃犯都是大事,非但程序複雜,而且要動用到多個重要部門、和行政首長,才可以做到。
至於在香港,則規定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應用本條例。」換言之,連行政長官單獨也不可以做到,而要會同行政會議,而且還要經過司法機構和立法會,可知其慎重程度。正因其慎重,它也不會頻密發生。
究竟移交逃犯的頻率有多高,可以參加2018年6月保安局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梁繼昌的質詢﹕過去十年,香港按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共提出24項移交逃犯要求,當中4項被拒絕,只成功接收了11人。至於外國向香港的移交請求,則共接獲了66項,港府拒絕了5項,共移交了23人。其餘的未能執行的請求,原因包括仍處理中、未尋獲逃犯、逃犯在第三地被逮捕、或其他原因,而被要求方撤回。
《逃犯條例》不包括中國
《逃犯條例》中「移交安排」(arrangements for the surrender of fugitive offenders)的適用地點是﹕「適用於—— (ⅰ)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任何部分除外)的政府;或(ⅱ)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任何部分除外);並且(b)是為移交因涉及違反香港或該地方的法律的某些罪行而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的人而作出的。」
澳門、台灣及中國內地都被認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因而和中國內地一起被排除在外,無法移交逃犯。
這規定最有趣的是,引渡其實是國與國之間的安排,因此,《逃犯條例》中的「移交要求及授權進行書」部分,說明了﹕
「由——(i)中央人民政府承認為屬提出該項要求的訂明地方的外交或領事代表的人;或(ii)中央人民政府認可為屬可就該地方提出該項要求的任何其他人,作出;並且(b)透過以下途徑傳達——(i)外交途徑;或(ii)中央人民政府認可為屬傳達該項要求的途徑的任何其他途徑。(2)除非行政長官覺得關乎該有關的人的移交令並不能根據本條例的條文合法地作出或事實上不會作出,否則行政長官可在接獲移交要求時發出授權進行書。」
至於《逃犯條例》第24條則列出就某些事項,行政長官須就香港接獲和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向中央人民政府發出通報。
換言之,中央政府可以向香港特區政府傳達他國的移交請求,行政長官也要在每宗移交逃犯要求向中央政府報告,但中央政府卻無權向香港特區政府提出請求把逃犯引渡到內地。中港是互相必須通報的關係,但卻並沒有強制的移交約束力。
根據英國外交部解密檔案,英國在1992年為香港製訂引渡協議及現行《逃犯條例》時,強調「只與司法制度、刑罰制度、人權狀況達標的政府建立引渡關係」,即使香港主權移交至中國後,此等必要人權標準仍然適用。很明顯,當時的英國認為,中國的法律並不符合以上指標。
至於中國的立場,早在1988年,已向英方坦承引渡等法律未發展完善,建議實施初期,也只限於民事和商貿合作方面。事實上,中國的實施現行的《引渡法》,是在2000年12月28日才開始實施,這即是說,以上對於把逃犯移交到中國內地的限制,是故意的,英方的立法原意,並非把沒有訂立移交協議為「漏洞」,這只是不信任中國的法制,而且,反正中國本身也未有《引渡法》,也很難與香港的法律互相適用。
中方的默許這限制,不排除有政治原因,就是為免對社會有太大的衝擊,因而引起了對回歸過渡的節外生枝。再說,當年中國的國力,和對於普通法知識,也遠遠及不上今天,要想就此課題置喙,只怕也插不進嘴。
無論如何,《逃犯條例》當年立法時,刻意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地方撇除在外,肯定是故意,而非法律漏洞。當然了,同一國的兩地之間,沒有任何的逃犯移交條文,從法律完善的角度看,毫無疑問是一個「漏洞」。至於以今天的客觀形勢,這究竟算不算是法律漏洞,則要根據現時的客觀形勢,再去評估了。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香港法例》的第525章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原意是﹕「本條例旨在就提供和取得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之間在刑事事宜上的協助,作出規管,並為附帶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這條例的精神在於,香港和其他司法管轄區可以互相協助,搜查、檢取、搜集證據,錄取證供等等,這看起來並沒有甚麼,最凶猛部分在於「第VI部」﹕「在犯罪得益的沒收等方面的協助」。
它首先是「由香港提出的強制執行香港沒收令的請求」,這並沒甚麼,但跟著就到「向香港提出的強制執行外地沒收令的請求」,其內容是﹕「(1)凡香港以外某地方向律政司司長提出請求為以下事宜作出安排——(a)強制執行外地沒收令;或(b)如外地沒收令可能在該地方已提起或將會提起的法律程序中作出,限制處理任何可能屬該命令的強制執行對象的財產或限制處理任何可能用作繳付該命令所須付的款項的財產,則律政司司長可就該項請求根據附表2的條文代該地方行事。」
換言之,即是外地向香港提出,沒收犯人從犯罪得來而存在香港的資產。然而,根據它的條文﹕「本條例不適用於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之間在刑事事宜上的協助的提供或取得。」換言之,香港特區政府不可以據此法例而去沒收中國內地犯罪得回來的財物,即是說,這法律也不適用於中國內地與香港。
引渡的基本知識
把在本地犯罪,卻逃往了外地的罪犯,抓回本地,接受刑罸,這是自然的想法,用不著特別的理論。據此基本哲學,付諸實行,成為一套行之有道的、國與國之間的法律,最早的記載是在三千多年前,埃及和赫梯連年交戰之後,終於在西元前十三世紀,法老拉姆西斯二世(約前1303-前1213)和赫梯國王哈圖里三世(Ḫattušili III,約前1267-前1237)訂立了和約,刻在銀板上,其中有條文寫著﹕「如有人逃出埃及而而進入赫梯,赫梯國王不准其在國家逗留,而應送回埃及,逃亡的埃及人的財產、妻子、子女、奴僕,也應送回埃及。」
現代國際慣例的所謂「引渡」,共有3個條件﹕
第一,雙方必須是國家或司法管轄區,個人不能提出引渡,就算對方殺了你全家,或者搶光你的錢,你也不能要求引渡。只可以是,一國以國家的身分,向對方的犯罪地國家或司法管轄區提出控訴,當對方接受引渡後,便把逃犯移交給你的政府。
第二,兩國簽定了引渡條約,訂立了具體安排。不過,有些情況下,縱是沒有引渡條約,也可移交逃犯。201年香港的《逃犯條例》的修訂內容,便是一次性的移交措施。如果兩地並沒有簽訂引渡條約,則是否引渡逃犯,只屬當局的自由決定,並無責任去作出相應安排。
縱使兩國之間並無簽定引渡條約,但是如果共同簽了某些國際條約,還是可以引渡的,例如香港簽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因此對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有域外法權,又例如恐怖活動,某些國家都簽了《歐洲引渡公約》、《東盟反恐公約》、《打擊恐帶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上海共約》等等,都要履行內容,引渡涉嫌有關的罪行的罪犯或疑犯。
一個例子是,在1989年12月6日,一乘從北京飛往上海的中國民航981號客機,被中國乘客張振海以身懷炸彈騎劫,迫令飛往韓國,但由於韓方拒絕客機降落,遂飛往日本福岡機場。當時中國和日本並沒有引渡協議,但由於雙方都是1970年《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的締約國,中國以此為理由,並且保證不判死刑,結果在1990年4月28日已送回中國受審了。
第三,引渡的罪行必須是可以引渡的。
這又牽涉到另一問題﹕究竟甚麼是「可以引渡」的罪行呢?
第一,也是最重要的,這罪行必須是兩國也是罪行,例如說,中國的最低性行為年齡是14歲,法國則是15歲,縱然兩國簽了引渡條約,但有人縱是在法國和一位14歲半的少女發生了性行為,然後到了中國,中國也不能因應法國的要求,而把犯者引渡到法國去。
第二,政治犯不引渡,這包括了叛國、叛亂和煽動叛亂、間諜等。
第三,如果同一罪行,不同國家的刑罸相差太遠,最常見的狀況是沒有死刑的地方,把犯了可能會判處死刑的重罪犯,送到有死刑的國家,這是不能做的。香港的《逃犯條例》的第13條「移交令」﹕「(5)凡——(a)任何人因涉及違反某訂明地方的法律的有關罪行而在該地方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及(b)可就該項罪行判處死刑,則只有在該地方保證不會對該人處以死刑或即使處以死刑亦不會執行而行政長官亦信納該項保證的情況下,方可就該人作出移交令。」
此外,還是有一些條件,是凌駕於「可以引渡」之上的。
第一,引渡條約往往並不包括該國刑法的所有罪行,而是規定了只有某些被協議了的特定罪行,才可以引渡。例如香港,就規定了只有某些罪行,例如性罪行,才可以被移交。
第二,英美普通法國家原則上不拒絕引渡國民,反而大陸法國家則傾向不交出公民,例如丹麥、瑞士、希臘、意大利、西班牙等,例如俄羅斯曾以「憲法禁止將本國國民引渡到海外」為理由,拒絶過英國要求引渡政客、商人、特工Andrei Lugovoi,後者被指在倫敦毒殺叛逃英國的前俄國特工Alexander Litvinenko。(按﹕這是《俄羅斯聯邦憲法》第61條1﹕「俄羅斯聯邦公民不得被驅逐出俄羅斯境外或引渡給其他國家。」
一些國家則視乎情況,去決定引不引渡國民,例如阿根廷、秘魯、智利、古巴、捷克、比利時等。香港的《逃犯條例》第13條也符合了這原則,不過是有彈性﹕「在某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可決定不就該國民作出移交令。」
第三,有時,某些情況可以用人權為理由,拒絕引渡,例如綽號「The Unicorn Killer」的美國人「Ira Einhorn」在1977年殺掉了前女友,被美國法庭作出缺席定罪,終身監禁。他逃往了法國,1997年被捕,用缺席審訊違反人權為理由,拒絕被引渡回美國。不過他最後打輸了官司,2001年給引渡了。順帶一提,他之所以有這綽號,皆因「Einhorn」是「unicorn」的德文。
第四,引渡是兩地之間的安排,不能把逃犯引渡至第三國。換言之,甲國把罪犯交到乙國,乙國不能以它和兩國有引渡協議,把同時在丙國也犯了罪的該罪犯再引渡到丙國去。
第五,「一罪不兩審」原則,即是指逃犯已就有關罪行受審,並且被裁定無罪,就不能引渡了。
第六,「一事不再理」原則,或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已服刑,也不能引渡。
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A.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罸B.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罸C.應當免除或減輕處罸D.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罸和移交的分別。」這其中理由很簡單,皆因中國的刑罸比很多西方國家要重,因此不可能一事不再理,必須要把其相差的刑罸補足為止。
第七,人道原則,假如逃犯被送到引渡請求國後,有機會受到不公平審訊,或有可能受到折磨、殘酷和不人道的對待或懲罰,則不論他是否符合引渡要求,都不應被引渡。
引渡和移交的分別
「引渡」的英文是「extradition」,但香港則用了「移交」,英文是「surrender」,按照文字直譯,應是「交出」。
在英國普通法的用法,「引渡」(extradition)是正規的,用以表達一個國家向另一個國家移交被指控或裁定有刑事罪的人,是國與國之間的安排,由於香港是沒有主權的司法管轄區,因此只能用「surrender」這個字,也即是只能「交出」逃犯,皆因香港並沒有法律權力去「引渡」。這個傳統,可以追溯到1881年的《Fugitive Offenders Act》。換言之,英國殖民地不適用英國的《Extradition Act》,也不能用「extradition」這個字。
以上只是英國普通法所用的字眼,在美國,州與州之間也照用「extradition」,例如說,它在48個州同時通用的《Uniform Extradition Act》 ,而《美國憲法》述及州與州之間的引渡關係也稱為「Extradition Clause」。不過,美國的州在最初立國的時候權力很大,也很有獨立國家的意味。
Extradition Clause又稱為「Interstate Rendition Clause」,其實,「rendition」是更為中性的字眼,字面上它只表示了甲交給乙,在國際通用的法律上,rendition遠比surrender更為常見,也更貼切「移交」的中文譯法。
在加拿大,國內不同省份和英聯邦國家的逃犯也叫「rendition」,受制於1882年訂立的Fugitive Offenders Ordinance。
不屬英聯邦的國家的逃犯轉移,則回復叫「引渡」(extradition),受1877年訂立的「引渡法」(Extradition Act)規管。
如果就沒有簽定過引渡協議國家的引渡方法,其具體過程是由加拿大總督通過「文告」(proclamation),方能將法案第二部分適用於相關國家,法律明確規定,這項申請僅限於通過文告後犯下的罪行,因此,這引渡方案沒有追溯力,所以是「非追溯性行動」(non-retroactive operation)。
加拿大的總督是一省之長,是地方首長,並非國家元首。
根據《引渡法》第二部分,上述文告僅使用了3次,即「就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德國)、巴西和印度。加拿大隨後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和印度簽訂了引渡條約,因此的文告已告失效了。
因為香港在回歸後仍然不是獨立國家,所以繼續使用「移交」(surrender),而不用「引渡」。
引渡的替代辦法
如果該罪犯不是本國國民,該國又不想收留他,有一個常用的方法,就是驅逐出境,這已經相等於引渡了。就算是已得到了居留權的永久居民,舉個例子,按照美國的《移民法》,如果是犯了嚴重罪行,還是可以驅逐出境,不過,如果是在美國出生的美國公民,就不適用這法律了。
另一個方法就是遊說,罪犯身處的所在國的官員固然可以遊說,就是要求引渡國,也可以派人去所在國,遊說逃犯,勸他自願回國受審,居然也有成功的個案,這當然是談好了條件,令對方覺得,回國受審也比終身逃亡為佳,另一個原因,則是要求國希望逃犯供出同黨,以及有利的資訊,因而給予優惠條件。
國家抗拒引渡的理由
雖然,引渡罪犯表面上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很多時候,國家未必願意同其他的司法管轄區達成引渡條約或刑事協助協議?
原因是,有些國家的人權記錄不好,擔心引渡後逃犯會得不到公平審訊或人道對待,有點送羊入虎口的意味,執行引渡的國家可能因此而有法律責任或道德責任。
反過來說,如果兩國達成了引渡協議,意即雙方相信對方會正當地處理逃犯,並會遵守協議內的條文。反面的例子是在2017年,澳洲政府因為對「司法素質」的疑慮,拒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引渡條約。
然而,雖然中國的司法人權狀況並未及得上西方的水平,但只要在條文方面,作出了相應的限制,也還未始不可能達成協議。因此,中國和法國、奧地利等民主國家,也照樣簽定了引渡條約。
司法管轄權
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又稱為「審判權」,意即司法機構的聆訊或審判權力,這權力可以體現在六方面﹕
一,它可以聆訊或審判甚麼人,例如說,軍事法庭只能審判軍人。
二,它可以聆訊或審判在甚麼地方發生的案件,例如說,區域法院只能審判在該區發生的案件。
三,它可以聆訊或審判甚麼類型的案件,例如小額錢債審裁處。
四,它的權力會受到甚麼限制,例如說,下級法院受到上級法院的制約,又例如說,香港的區域法院只能判決低於7年的刑期,行政首長往往對法院判決有特赦權。
五,司法人員的任命、銓敘與罷免,皆因控制了人事權往往等如控制了該機構,例如說,通常是由行政首長任命大法官,立法機關罷免重大失職的法官,而司法機構內部的銓敘,則由它獨立處理。
在香港,根據《基本法》第八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即是擁有獨立的司法審判權,涵蓋了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八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高等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 」第八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第八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以上是說明了香港司法機構的行政架構,擁有極大的自主權。
至於其權力和限制,則寫在第一百五十八條。其權力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至於其制約,則在於人大常委會﹕「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至於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決定,也有制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在這個世界上,沒有完全絕對獨立的司法管轄權,以程度比例而言,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已經算是相當獨立了。
在一個國家之內,不同的區域享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是常見的事,尤其是在古代,例如村長可以判決某些案件,甚至可以處死村民,例如有名的「浸豬籠」,即把通姦的婦女困在籠內,放進海中,活活淹死。在以前的歐洲國家之內,猶太人住在猶太區,有專門審判猶太人的法庭,西方列強的人民在中國也有治外法權。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獨立司法管轄權,並非罕見。
司法管轄權的衝突
上文所講的6點,有部分是司法機構內部的行政權力分配,就案件本身,權力主要分為三大原則﹕
第一,屬地原則Territorial Principle,即是凡是在該國國境之內犯的法,該國對他有司法管轄權。大家要記著,所有法律,基本上都是屬地原則,例如說,在1992年至2003年,在新加坡嚼口香糖並不合法,會受到鞭刑,儘管你的所在國這是合法的,但犯了也照樣會判罸。幾十年前,香港男女到內地旅行,同住一酒店房間,也有可能被檢查婚姻證明……這是很多人嘗過的事實,但我找不到當時相應的中國法律了。
屬地原則的真義是指,一個人在國外犯了國內所禁止的法律,回到國內時,究竟會不會受到應有的懲罸呢?以香港的潘曉穎案為例子,由於凶手陳同佳犯案的地點是在台灣,並非在香港,而香港採用了屬地原則,因此無法可依來拘捕他歸案。
第二,屬人原則Nationality Principle,即是凡是該國公民,其國即對他有司法管轄權,例如說,日本採用這原則,如果一個日本人在他國傷害了另一個日本人,縱使犯法地點不在日本,日本法院仍然可以把他判刑。
第三,受害人原則(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如果有外國人加加害了本國人,本國即有權向他進行審判。
2011年,2艘在泰國湄公河中國商船共有13名船員死亡,1人失踪,故事細節眾說紛紜,涉及了泰國警方和軍方,肯定也涉及了毒品走私,而幕後策劃殺人者則是緬甸佤邦的毒梟糯康。在2012年,糯康和5名手下在老撾落網。儘管他們是緬甸人,犯案地點又在泰國,但中國以「受害人原則」為理由,老撾把6名犯人送往中國受審。2013年,其中4人被判死刑,1人死緩,1人坐牢8年。
第四,保護者原則(Protective Principle),如果外國人在外國想加害本國,本國可以先發制人,對他進行審判。這多數是用來對付恐怖分子,不消說,在聆訊和審判之前,首先是要把對方拘捕。很多時,這原則和受害人原則混在一起,皆因對於恐怖分子之類,己國也是潛在的受害人,而把自己叫作「Passive Personality」,也比叫作「Protective」,語氣上更為無辜。
第五,普遍管轄權(universal jurisdiction),也即是國際社會的共同罪行,而且案情極其嚴重,例如大規模的毒品販賣,又例如違反人道的罪行,縱然你的國藉和犯罪地點都不是該國,該國也可以拘捕和審判,經典的例子1993年,比利時政府通過了《Law of Universal Jurisdiction》。在2001年,比利時法院把4名盧旺達公民判決了12年至20年的徒刑,罪名是他們在1994年參加了盧旺達大屠殺。
英美的普通法本來以法律都以刑事屬地管轄原則,而大陸法系國家則傾向採納了多項域外管轄權的原則,中國是後者,幾乎全部原則都適用。然而,英國的域外管轄權也有伸延到國外的,例如英軍、在海外工作的公務員,科學家等,則也遵從屬人原則,如爆炸品、國家機密、謀殺、誤殺等,也有屬人管轄權。至於美國,現在則連恐怖主義、國際商業、毒品販運及危害人類的犯罪等,也要求域外管轄權了。
由於有不同的管轄權原則,其中往往會出現矛盾,例如說,2016年,亞美尼亞政府抓到了129名跨境電訊詐騙集團的疑犯,其中包括了78名台灣人,全部遣送到受害人國家中國。當時台灣的民進黨提出最嚴厲的譴責和最強烈的抗議以強制手段將台灣人民押送中國,並稱如果台灣人民涉及海外犯罪問題,應押解回台依法審判。
當不同的管轄權出現矛盾時,有一些原則是要考慮,一是如果幾個國家就同一罪行要求引渡時,則判刑最重的國家有優先權,前面講過「一事不兩理」和「一罪不兩審」,以及中國《刑法‧第10條》可以作為參考,皆因不這樣做,可能涉及罪犯在A地服完了刑之後,再在刑罸更重的B地繼續服刑。二是如果不同國家的刑罸相同,則先申請者有優先權。
至於另外一些原則,一是「實際控制」,二是「先理為優」,說穿了,也是現實主義﹕當罪犯已在某國的手上,該國決定怎去處理他,肉隨砧板上,其他國家真的沒有辦法,這是中文所謂的「近廚得食」。
最後也最現實的,就是順從有牙力、手瓜強的那一方,例如上例,不過是因為中國的實力比台灣強,因此亞美尼亞政府便順從了中國了。如果是涉及了美國,那就當然是美國佔優了,我把這叫作「強者佔先」。
香港的域外管轄權
香港雖然是採用了屬地原則,但並非完全沒有域外管轄權的法律。
第一是簽訂了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犯罪如危害種族罪、施行酷刑罪、劫持人質罪等等。
第二是1996年生效的《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對就某些罪行行使的司法管轄權而言屬於無關重要的問題(1)任何人可被判犯了甲類或乙類罪行,不論——他的公民身分或國籍,亦不論他在有關時間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b)他在任何上述時間是否身在香港。」
這些罪行分為甲乙兩類,甲類犯罪包括盜竊,欺詐,偽造及使用假文件,乙類包括串謀,企圖及煽惑他人犯甲組犯罪。然而,這並不包括謀殺或誤殺。
第三是,對部分發生在本港領域外,而對香港有影響的罪行,普通法容許本港法院有司法管轄權。換言之,這有點受害人原則的意味,不過受害的不是人,是香港這地方。然而,反過來說,在香港策劃串謀行為,而在本港地域以外實施的犯罪,由於香港並非受害者,香港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
1991年的「Somchai Liangsiriprasert v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中,這位泰仔運毒去美國,但在香港收錢,被港警抓了,但美國政府要求引渡。結果,這官司打到了樞密院,他還是被引渡到了美國。(按﹕法庭文件的確是用了「引渡」(extradition)這名詞。)
還有的可以移交的,就是性罪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具有域外法律效力的性罪行條文」,包括了﹕強姦、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意圖作出肛交而襲擊、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猥褻侵犯、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拐帶年齡在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賣淫、促致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與人非法性交、禁錮他人為使他與人性交或禁錮他人於賣淫場所、致或鼓勵16歲以下女童或男童賣淫;導致或鼓勵他人與其性交或向其猥褻侵犯、許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或男童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以與人性交、許青年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以作出性交、賣淫、肛交或同性性行為、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作為。」
例子有,在2007年,一鋼琴教師在廣州非禮未成年學生,在香港被判監4年。2011年,社會福利署前社會工作助理李國華,在雲南創辦「仁愛兒童之家」,專收容孤苦無依的兒童,在高院被裁定非禮及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等五罪,被判入獄8年。
最後要提的是,英國早在1828年,通過了《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英國人(British subjects)如在英國境外殺人,英國法庭也有權審理。所以,如果在1997年前,香港人在境外殺人,可以交由宗主國去處理。不過,在回歸之後,香港的終審權到了特區政府的終審法院,因而連這項權力也失去了。
屬地原則在回歸前後的爭拗
198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法律專責小組提交報告,建議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法院管轄應以「屬地原則」處理,指出:「如犯罪者,不論是香港居民還是內地公民,在香港作出犯罪行為,便應在香港受香港刑法檢控和審判;如犯罪行為在內地發生,犯罪者,不論是香港居民還是內地公民,須在內地受內地刑法檢控和審判。」
小組成員之一李柱銘,在1998年立法會會議中,重申香港特區政府應堅持屬地原則,「違法行為必須在犯事地區的法院審訊,及逃犯須移交到犯事地區處理」,並指中國大陸和香港的移交疑犯問題是「必須盡快解決的重要課題」。
在20年後的2019年6月27日,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在立法會大會上翻出了以上事件,指出李柱銘是第一個提出與內地商討移交逃犯協議的人,現在卻「變臉」,在5月16日在美國向國務卿蓬佩奧表示反對修訂《逃犯條例》。
李柱銘則馬上召開記者招待會,表示在1998年,訂定協議時,民主黨提出的是移交疑犯長期協議,並非單次移交協議。而且他和民主黨要求港人港審,內地政府若要求港府移交疑犯至內地受審,則要訂立依據國際社會公認原則,必須符合聯合國人權公約的標準,否則寧願沒有協議。
他要求葉劉淑儀就事件辯論,然而,他在20年前究竟說過甚麼,這似乎是歷史記錄,並不存在辯論誰贏誰輸誰的口才好的爭辯。20年前,互聯網只是初出現,翻查當年的歷史記錄並不容易,只有到圖書館翻查舊報紙。不過,有一個有著齊全歷史記錄的朋友,他當然是政治工作人員,他告訴我,李柱銘在當時並沒有就此說清楚,皆因當時主要針對的,是兩宗港人犯案後逃往內地的案件,大家遂沒關心過把港人移交回內地受審的問題。
所以,這不能說葉劉淑儀不對,但也不能說李柱銘是錯了,正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我當然相信,李柱銘當時或以後,就算口中沒講過,以他的政治立場,也絕對不會同意把港人運往內地受審的。
李育輝案和張子強案的法律理據
上述的兩宗社會廣泛關注的刑事案件,分別是﹕
第一宗﹕1998年,風水師李育輝以飲符水作法祈福為理由,在九龍灣德福花園欺騙從17歲至49歲的徐順琴、李迎曦、李迎輝、林春麗、蔡秀珍飲下氰化納,即山埃,殺死5人,以得到他們帶來130萬元的貢品。李在同年9月,在湖北省被捕,翌年4月被槍決。
第二宗﹕張子強分別在1996年和1998年,綁架了李嘉誠的兒子李澤鉅,和新鴻基地產的長男郭炳湘,得到了10.38億元和6億元,1998年因購買爆炸物在江門被中國警方逮捕,後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同年12月6日執行槍決。
以上兩宗案件,都是在香港犯罪,內地判刑,究竟人民法院所依據的甚麼法律呢?
《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寫明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然而,這只限制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所的法律執行,並不代表中國內地並不能在轄內地區執行自己的法律。
好了,現在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權了。
《刑法‧第六條‧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行為如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刑法‧第七條‧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最高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換言之,中國法律,是同時適用屬地和屬人兩大原則。
張子強案中,由於他是在內地買軍火和爆炸物,也是在內地商量1991年在香港機場的1.7億元搶劫案,以及1996年和1998年的綁架案,因此適用屬地原則。傳聞張曾經用「身為香港居民,而且犯案地點在香港」為理由,向香港政府求助,要求引渡返回港受審,但港府拒絕了。當時港府向外公佈的理由是:「因為中國公安以他曾在大陸犯案為理由,所以享有司法管轄權」,而且,在案件審理期間,港府亦有向中國法院提供證供。不過,其實犯人在內地政府的手上,當然是它擁有優先權,這就是我
這就是上文李柱銘講移交移犯的事件背景。
至於中國審決張子強,按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理由,有些犯罪行為雖然在香港實施,但是組織、策劃等實施犯罪的準備工作,均發生在內地,實施犯罪所使用的槍支、爆炸物及主要的作案工具,均是從內地非法購買後,走私運到香港。根據當時的《刑法‧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負責。」
(按﹕這條即今日的第二十五條。至於第二十六條則是﹕「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宙審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很明顯,這並非「必要的時候」,而且,香港究竟是否「主要犯罪地」,也還很難說,皆因張子強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判死刑的控罪,是在內地「非法買賣爆炸物品」,而他在內地策劃,在香港犯的綁架案,只是被判無期徒刑而已,罪名顯然較輕。
真正的理由,還是前文講過的「實際控制」和「先理為優」,張子強已在內地政府的手裏,不消說,如何處置他,自然是「擁有者」的權利。
至於李育輝案,中國則採用了「屬人原則」,正如1998年11月3日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記者會的說法﹕「在德福花園一案,謀殺行為在香港進行,但是疑犯是中國公民,大陸居民,因此按刑法第七條,內地法院有管轄權。」
香港的逃犯移交協議
《逃犯條例》分為兩種形式,一是「長期移交安排」,二是「個案形式移交安排」。前者列明香港可與任何國家/地區簽訂移交協議,港府在2019年的爭議性修訂則只限於後者。
2019年中,作者執筆寫此文時,與香港簽訂了移交逃犯協定的國家一共有20個,包括了澳洲、加拿大、捷克、芬蘭、德國、印度、印尼亞、愛爾蘭、韓國、馬來西亞、荷蘭、新西蘭、菲律賓、葡萄牙、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英國、美國,至於法國,則是已簽署,但未生效。除此之外,香港亦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相互法律協助的條約,內容主要是搜集證據及提供法律協助事宜,例如前文講過,和《逃犯條例》一起修訂,可以沒收犯罪資產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便是其中的一例。
港人熱門旅遊地點的泰國、日本、澳門及韓國,當中只有韓國與香港簽署協議,美國則早在1998年1月22日已生效。
至於法《逃犯(法國)令》是2017年5月簽訂,但至執筆時,還未生效,皆因第13條第1款,內容是雙方遇有對方及第三個司法管轄區的同時移交要求(Concurrent Requests),要考慮「一籃子因素」,例如要求引渡國的協議條文、案件嚴重性及犯罪地點、移交要求,疑犯國籍,及其後被移交其他地方的可能性等等,這也是前文講過的條款,本來沒甚麼,但同條的第3款卻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方面,本條規定不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地方之間關於移交被控告或被定罪人士的安排。」換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向香港特區提出的移交要求,會凌駕法國提出的要求。
政府向《法國令》小組委員會說,本條款已得到法國的同意。然而,根據小組委員會成員、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的說法,這條款卻成曾經引起委員會「冗長的討論和辯論」,皆因過往香港特區與其他國家訂立的另外十九部逃犯協議,全部都沒有類似的條文。
在與法國政府商討協定時,距離《逃犯條例》的修訂,還有一年多,香港政府為何會想到要在當時明文地把中國撇除在《逃犯條例》之外,還有不動聲色的加進這條文呢?在當時,是在陳同佳認識潘曉穎的9個月之前。或許還有一個問題﹕如果當日法國知道了香港將會修訂《逃犯條例》,還會答應這條款嗎?
在這裏要講講,《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然而,這並自主權並不包括司法協定。《基本法‧第九十六條》是﹕「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
換言之,香港在有關與外國移交逃犯的司法協定,沒有完全的自由權,必須經過中央政府的同意和協助。因此,我們可以得出,香港與法國的條款必然經過中央政府的首肯,此外,回歸20年之久,香港只與20個國家達成移交逃犯的協議,也許就是這個原因。
至於注重人權的法國,之所以和中國訂立引渡條約,皆因它在條文中,已制定了多項預防措施﹕
第一,《中法引渡條約》第3條規定,若被請求方認為(毋須充分理由),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是政治犯罪,或被請求方(要有充分理由)認為,引渡目的是基於該人的種族、性別、宗教、國籍、族裔或政治見解,又或者該人被引渡後的處境,會因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損害,應當拒絕引渡。
第二, 《中法引渡條約》第4條訂明:「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具有被請求方國籍,應當拒絕引渡。該人的國籍依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發生時確定。」換言之,法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犯法,回到法國後,中國不可以要求法國交人,只把犯罪證據移交法國,由法國按自身法律決定。
第三,《中法引渡條約》第5條訂明:即使證據確鑿,法國仍可基於人道理由拒絕引渡。
現時《逃犯條例》的一次性安排
兩地不一定達成相互引渡協定,才能安排引渡程序,也可以有一次性安排,而香港相關安排的法律也寫在現行的《逃犯條例》之內。
撇開已達成協議的19國/20國,香港和大約170個與其未簽訂相互協議的國家或地區可作出「一次性」移交安排,縱然沒有引渡協定,也可以移交,中國內地和台灣、澳門除外。
前面講過,所有國家對於引渡逃犯都採取十分謹慎的態度,如果「一次性」的引渡協議,由於沒有既定軌跡,更加是格外小心,要非常特殊或重大的案件,才會啟動,皆因「一次性安排」並非常態,反而是例外。
以美國為例子,國會於1996年修例,外國公民若在美國以外的地方干犯暴力罪行而受害者為美國公民,即使雙方沒有簽訂引渡條約,移交逃犯的安排亦能適用。反過來說,如果受害者不是美國人,引渡成功的機會率就很低了。不過,有時候,美國也會玩玩把非國民驅逐出境的變相引渡。
現時《逃犯條例》的涵蓋罪行
現時的《逃犯條例》涵蓋了以下的46種罪行,換言之,只有以下的46種罪行,才可以申請移交。然而,這是最廣義的限制,換言之,真實引渡的罪行只會更少,不會更多。
1.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2.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
4.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刑事恐嚇。
8.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10.破產法或破產淸盤法所訂的罪行。
11.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12.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3.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4.與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5.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7.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8.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9.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0.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衛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2.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23.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24.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5.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6.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7.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8.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歷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9.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30.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31.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32.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33.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34.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36.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37.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38.重婚。
39.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40.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41.與管有或淸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42.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43.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44.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45.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46.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這46種可引渡罪行,當和其他國家簽訂具體協議時,很多國家都沒有照單全收,像芬蘭接受了21項,加拿大只接受了27項,荷蘭是30項,澳洲是31項,接收了全部46項的,有德國。
不經《逃犯條例》而移交的中港罪犯
雖然中國內地和香港並不能引用《逃犯條例》,但一直有不成文的合作,在1987年至1997年,廣東省和香港交換了471份「刑事互助記錄」。除此之外,在回歸以來,究竟有沒有移交過犯人呢,如果有,又用甚麼方式呢?
答案是﹕前文講過的,把驅逐出境當作是變相的移交,由於沒有「交」,因此可以說是「轉移」。即是,在找到疑犯或罪犯之後,公安會通知香港警方,罪犯將會在「何時」和「何地」被驅逐出境,然後警方會根據公安指示,在香港把逃犯逮捕。
1990年至1995年,中國廣東省公安局逮捕了70名香港罪犯,包括來自香港的2名逃犯,並以驅逐出境方式:將他們轉移到香港。單單在1995年,就有18名罪犯從內地轉移到香港。到1997年10月,則有111個。自從1997年至2019年中,內地警方應港府請求,於境內通緝抓捕疑犯,向香港警方轉移了約170名犯人或疑犯,香港則絕少向內地轉移疑犯,最有名的例子,應是1989年的民運分子周勇軍,他在2002年前往美國,申請了綠卡,2008年用馬來西亞假護照先到澳門,再來香港,後用驅逐出境的方式移交給深圳警方,初被被控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後來改控詐騙,判刑9年,罸款8萬元人民幣。
中國的《引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在2000年12月28日起開始施行,據稱,在此法生效之前夕,香港已試圖和內地達成引渡協定,而英國外交大臣向國會報告,已向中國和香港特區政府表明觀點,任何安排必須使得所有有關人士都能接受,並且完全符合《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司法程序,此外,外交部應鼓勵中港確保任何協議都有適當的保障措施,防止人權受到侵犯。
2019年,和中國簽署了「引渡條約」的國家,一共55個,還有64國簽了「刑事司法協助條約」。
然而,「簽署」(accession)只是一個「行政決定」,要想它「生效」(ratification),還要立法機關的通過。以下是這些國家的列表﹕
「生效」國家
西歐:法國、意大利、西班牙、俄羅斯、羅馬利亞、葡萄牙東歐:烏克蘭、白俄羅斯、保加利亞、立陶宛、波黑亞洲:泰國、韓國、柬埔寨、老撾、印尼、菲律賓、蒙古中亞:吉爾吉斯、塔吉克斯坦、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阿塞拜疆中東:阿聯猶、巴基斯坦、伊朗、阿爾及利亞、阿富汗非洲:突尼斯、萊索托、納米比亞、安哥拉、埃塞俄比亞、南非美洲:秘魯、巴西、墨西哥
「簽署」但並未「生效」國家西歐:比利時中歐:奧地利亞洲:斯里蘭卡、越南中東:土耳其、塞浦路斯非洲:摩洛哥、剛果、肯尼亞、塞內加爾、毛里求斯、津巴布韋美洲:智利、阿根廷、格林納達、厄瓜多爾、巴巴多斯澳洲:澳大利亚
為何香港政府要修改《逃犯條例》?
前文說過,早在1998年,香港特區政府,甚至是反對派如民主黨,已討論過移交逃犯的問題。在2000年,中國通過了《引渡法》,設定一套中港通行的機制,早已是主觀願望欲行的政策,只是政治時機一直不對,沒法執行而已。
事實上,在回歸前後,從來中港非正式的「移交」逃犯,也即是利用「驅逐出境」的轉移,只有內地移到香港,香港轉移到內地的個案,我在前文只數出了一個。換言之,逃犯只要來到了香港,內地政府就無法可施,同樣地,內地的黑錢只要轉移到了來香港,內地政府也是無法可施。這就是香港政府所說的「法律漏洞」。先不去管這法律漏洞的存在究竟是否正確,無可否認,這的確讓香港成為了「逃犯天堂」。
然而,香港作為內地的逃犯天堂,早在回歸前,已經是這樣了。我記得某位前輩作家,在五十年代逃到香港,卻原來是逃兵,也回不得內地。
然而,為甚麼回歸二十年都不搞,偏偏會在這個時候,忽然要提出修訂呢?
我的看法是﹕
第一,香港出了個非常「打得」的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她比其他人更加敢於闖關。
第二,自從3年前的立法會宣誓事件,反對派聲勢大挫,建制派接連在兩個單議席一對一選舉中,獲得勝利,令到政府的信心大增。
第三,中央政府在習近平的強力主政下,嚴打貪官腐商,沒收其犯罪所得的黑錢,因而令到逃犯的數目大增。2019年3月,全國政協委員、公安部前副部長陳智敏在北京兩會期間,接受香港電台訪問時指出,逃到香港的内地重犯多達三百多人,全部「有名有姓」,他說在任時曾與時任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以及時任副局長的李家超,商討移交逃犯事宜,但無法達成共識。因此,香港應積極修訂《逃犯條例》,協助移交逃犯引回到内地。毫無疑問,在中央政府的立場,香港有此需要,有理由相信,中央還對香港政府給了壓力。
修訂後的《逃犯條例》
2019年2月12日,香港政府保安局在未經公開諮詢下,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原來的法例的適用範圍是「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任何部分除外)的政府」,由於台灣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的法律是如此,其他主要國家則也承認了「一個中國」),因此,香港犯人和台灣犯人無法互相簽訂移交協議。至於這次修訂的內容,則是廢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任何部分除外」,換言之,假如修例通過、把這些條文廢除後,涵蓋範圍非但包括了台灣,也包括了中國內地和澳門。
社會對修例有極大的反對聲音,在3月26日,香港政府選擇性地從提議中取消了9項可移交的罪行,包括破產、公司、證券、知識產權、環境污染、貨物進出口、非法使用電腦、關稅、虛假商品說明等,而申請引渡的門檻,亦由最初建議判入獄1年或以上罪行,提高至可判監3年或以上的公訴罪行,以及只限處理可循香港公訴程序審訊的個案,所謂的「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s),也即是英文或美國法律所說的「felony」,即重罪。
有人批評,剔除這9項白領罪行,是偏幫商界,但特區政府說,其中的一些罪行,如環境污染、非法使用電腦、知識產權等,不是商界也有可能觸犯。
至於餘下的37項可引渡罪行,則包括了﹕
1.謀殺或誤殺;意圖謀殺而襲擊。2.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3.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4.性罪行(包括強姦)和性侵犯。5.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6.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7.刑事恐嚇。8.與危險藥物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9.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賬目。10.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11.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12.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13.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14.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15.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16.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17.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18.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19.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20.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21.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22.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歴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23.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24.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25.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26.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27.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28.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29.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30.重婚。31.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32.與管有或清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33.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34.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35.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36.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37.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然而,政府也特別作出講明,把46項減成37項,只是就中國的修訂而度身訂造,至於它以後對同其他國家商討的移交條款,則仍會繼續盡量努力達致所有46項。
在5月3 0日上午,立法會建制派39名議員聯署去信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就草案提出兩項建議。
提高移交門檻,將可判處最高刑罰由3年增至7年或以上。注意,劉鑾雄在澳門初級法院的判刑,是5年3個月,即在7年以下。
第二,向香港政府提出移交要求的國家或地區,必須要由當地的中央機構提出。
香港特區政府政府在建制派議員聯署的同日傍晚,非但接納以上建議,而且自動把2項修訂要求,另外多加了4項,即總共是6項。這4項是﹕
在協定中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的要求。同時,即使法庭提出移交命令,行政長官可用人道或其他理由為最終決定,不作移交。但注意,理論上,根據中國法律,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等,也是存在的,有文可依,只是香港市民相不相信中國有執行,或在所有的案件中全面執行,又是另一回事了。
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加入更多限制:甲,針對社會關注逃犯被移交後在審訊中的權利,但不會寫入法律,故不可用人權保障來作司法覆核。乙,請求移交逃犯的一方須保證,該人士所犯的罪行是在有效追訴期內。同時,該方需保證被引渡人士,不是處於可免於起訴和懲罰的狀態,例如被特赦,至於甚麼是追訴期,後文會講。
被移交的香港人在當地定罪後,可申請回港服刑,但因中港雙方暫時沒有移交囚犯回港服刑的安排,這會在在草案通過後再與中方商討細節。至於「回港服刑」,後文也會有解說。
政府以個案方式商討移交後的探望問題,例如安排駐當地領事及官員探望。
至於建制派議員聯署的中央機構要求,香港政府甚至加碼修訂為﹕面對中國內地提出移交要求時,只會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至於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上,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而不用處理其他下級機關所提出的要求。
然而,在翌日,當林鄭月娥及李家超被問到此次修法能否處理臺灣命案時,拒絕回答台灣的「中央機構」究竟是那個,皆因在中央政府的官方定義,台灣只是地方政府,沒有「中央機構」。很明顯,林鄭和李並沒有想清楚這問題的答案,是思慮不周。
移交被判刑人
所謂的「回港服刑」,司法名詞叫作「移交被判刑人」刊載於《香港法例》第513章《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盡量讓任何在海外國家服刑的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服刑的外國人士,均可申請移交到原居地服刑。這是基於人道立場的安排,把被判刑人移交到其原居地,可讓被判刑人在熟悉的環境下服刑,免除語言障礙,亦方便親友定期探望他們,有助改過自新。
這其中還有一些令人不容易想到的原因,就是罪犯在外國服刑後,往往被驅逐出境,本國政府既不知其犯過受刑的背景,不利於其後續更生支援(這種說法真好聽),亦妨礙了本國的防止罪案結構。
執筆時的2019年中,香港與17個地區簽訂有關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包括了澳洲、比利時、捷克、法國、印度、意大利、韓國、蒙古、菲賓、葡萄牙、西班牙、斯里蘭卡、泰國、聯合王國,美國,和澳門。至於尼日利亞,則兩地政府是簽了,但還未生效。
史上第一宗移交被判刑人士到原居地服刑的個案,始於美國於1976年與墨西哥間簽訂之執行刑事判決條約(Treaty on the Execution of Penal Sentences),皆因當時大量美國人在鄰國墨西哥判刑而監禁,而墨西哥的監獄環境遠糟於美國,促成了此條約。
這移移交被判刑人,通常有以下條件﹕
第一,移交的目的地,必須要是其母國。
第二,也不消說,他所犯的罪行必須也是兩地通有的罪行。
必須符合本人意願。
在兩國的家庭和社會網絡的密切程度,一般來說,在判刑國的關係越是疏離,越有機會成功申請回到母國。
申請時的剩餘刑期要在半年以上,但其實,國際移交的手續漫長,平均需時12個月至18個月,最長甚至長達2年半,所以,剩餘刑期最少要在1年以上,才有真正意義。
罪行的嚴重程度和受到判刑國的公眾厭惡程度,會不會因移交而侵犯了公眾感情。
移交後會否被母國續審,這也牽涉到兩國的量刑會不會有重大差異。
特殊考慮,例如被判刑人有絕症,又或者是其家人有絕症。
然而,這也和引渡逃犯一樣,縱使是雙方簽了協定,被判刑人也不一定被移交,畢竟,很少的案件完全符合以上8項條件。
一宗個案是,2016年,4名香港人在菲律賓涉嫌於漁船上藏毒及製毒被捕,事發當日,菲律賓執法人員安排傳媒上船全程拍攝,在第一次搜查時沒有搜出毒品,第二次搜查則發現一背囊有半公斤冰毒,結果在2018年裁定4人藏毒罪成,被判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比索,但製毒罪名不成立。他們申請回港服刑。
香港與菲律賓於2002年6月已簽訂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現時不包括他們,一共7宗在菲律賓被判刑港人欲移返本港繼續服刑的申請,年齡介乎45至70歲,分別被判囚25年至終身監禁。注意的是,協定生效至今,從未有任何在菲律賓囚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被移返香港繼續服刑。
追訴力和追溯力
法律的追溯力和追訴力,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所謂的「追溯力」,是在立法之後,有沒有權力追溯在立法之前所犯的法,這好比於,今天通過了《國歌法》,在一年前的侮辱國歌,有沒有罪呢?很多人說,普通法沒有追溯力,這句話只對了一半,皆因所有的法律,從幾千年前的巴比倫到今天,從來所有法律都沒有追溯力,而不單止普通法。另一方面,無論普通法或大陸法,在4種情況下,都有追溯力,我寫過一篇長文去作解說,這裏不贅。
李家超所說的,對逃犯的追訴力,是另一回事,皆因大陸法才有追訴力,普通法是沒有的,習慣普通法的香港人當然不曉得。
追訴力的意思,是你犯了法,如果政府沒起訴,或者根本不知你犯了法,過了某時間,便可以無罪了。如果用法學名詞去解說,有一個名詞叫「追訴權」,即是國家公權力對犯罪者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起訴、以及起訴後的審理、執行等,警察逮捕犯罪者、檢察官起訴犯罪者、法院審理案件並做出判決,都以存在追訴權為前提。
追訴力又叫做「最高刑事追訴期限」,指的指追訴權的有效期間。換言之,如果發現犯罪行為的時間距離犯罪發生已經超過追訴權時效,就不能再對這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了。
為甚麼會有追訴期限的存在呢?這是基於一些法哲學的概念﹕
第一,時間過得太久,犯罪證據必定越來越不完整,例如證人死了,或是記不清事實了,證物也可能損毀了,因此,如果要追訴時間太久的案件,不但成本高,誤判冤案的機會率也較高。
第二,法律的作用不單是懲罸,也有其他的作用,如被害人及加害人回歸正常的生活,法律秩序回復安定。如果一切已回復正常,沒必要再次打破秩序。舉個例子,某人在少年時曾經打劫,但二十年後他已是一個奉公守法的成年人,有一個美滿的家庭,如果把他關進監獄,則是對他的家人的懲罸,因他身邊的所有人都已認為他是好人。
不同的大陸法國家,有不同的刑事追訴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剛剛在2019年,修改了有關法例﹕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期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然而,這些最高刑事追訴期,不同的地方也會不同,例如說,在日本,2004年修改了《刑事訴訟法》的第250條,延長了追訴期效﹕死刑的犯罪本來是15年,增加到25年,無期徒刑的犯罪本來是10年,改為15年,15年監禁以上的犯罪,本來是10年,追訴時效增加到15年。在2010年,再次修正了﹕1.廢除死刑的最高追訴期限,2.無期徒刑等延長至30年,3. 20年有期徒刑的延長至20年,4.就是駕車過失意外致死等,也從5年延至10年。
換言之,原來日本的追訴時效本來是把最高刑期打了個折扣,這原意也許是因為刑期可因行為良好而減少,香港人稱為「扣去假期」。然而,2004年後的日本卻把這「假期」扣減了。後來,則把最高追訴期加長至長於刑期。
台灣的狀況,更加嚴厲得多,追訴期往往是乘以刑期,換言之,是追訴期比刑期更長,而且,乘得比日本更多得多。
台灣地區的《刑法‧第20條》列出了「追訴權時效的期限」﹕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例如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追訴權時效為30年。
「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例如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
「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例如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追訴權時效為10年。
「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例如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追訴權時效為5年。」
那麼,究竟從那一天開始計算追訴期的開始呢?依照台灣的《刑法‧第80條》的第2項規定﹕「追訴權時效原則上自犯罪成立時起算,但如果是繼續犯型態的犯罪,則自行為終了時起算。」
中國的計算方法差不多,總之假如犯罪的個程用了一個月,就用那一個月的最後一日來作計算。在《刑法‧第八十九條》是「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止﹕「追訴期限從犯罪日開始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然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追訴期只限於未被發現,或未被立案的人,也包括了被偵訴了,但還未被起訴的人,一旦被立了案起訴,又或是逃犯,即是通緝犯,便失去了最高追訴期效,而是終身被偵捕。《刑法‧第八十八條》是「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之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過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逃犯條例》也涉及到千億富豪劉鑾雄在澳門的洗黑錢案,2014年,他以生重病為理由,缺席審訊,被澳門初級法院裁定行賄及洗黑錢罪成,判監5年3個月。因此,這裏也談一談《澳門刑法典》,其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下列情况下,刑罰及保安處分的執行時效中斷:
「a)執行刑罰及保安處分。在這種情况下,因刑罰及保安處分已開始執行,執行時效自然被視爲中斷。
「b)被科處刑罰或保安處分的人身處某地,而不能從該地將之移交;或身處不能被捉拿之地,致使不可能執行刑罰及保安處分,而有權限當局作出目的使該刑罰及保安處分能被執行之行爲。」
比如,甲作案後雖逃往外地,無法捉拿或將之移交,但經缺席審判程序被判處三年徒刑。在這種情况下,刑罰的執行時效即告中斷,哪怕十年之後將甲捉拿,也可對其執行所判刑罰。又比如,甲作案後逃入當地的外國領事館,致使無法捉拿,但當地法院對其缺席判處三年徒刑,並通過政府同該國領事館進行了交涉。在這種情况下,刑罰的執行時效也告中斷。
以上的狀況,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並無多大分別。真正精彩的是第三款,就是連刑罰及保安處分的執行時效,也和追訴時效一樣,就算是中斷了,也有最長期限的限制。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執行時效的中斷」第三款規定,在不計算中止時間的情况下,自刑罰及保安處分的執行時效開始進行起,經過正常時效期間另加該期間之二分之一時,時效必須完成。比如,若刑罰的執行時效爲二十年的話,最長執行時效就是三十年。
換言之,以劉鑾雄為例子,他的判刑是5年3個月,假如另加該期的二分之一,即是說,他的刑罸執行最長時效是7年8個月又20日,由於他是2014年3月14日判刑,因此在2021年12月4日,他便可渡過了執行時效的最高追訴期,就算回到了澳門,也不會被追訴了。
現在講到主題,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例有追訴權,因此,過了追訴期的逃犯縱然在中國境內,也已無罪,當然不可能要求申請移交。
然而,《逃犯條例》只是針對逃犯的移交安排,對犯罪事實的發生和時間並沒有任何改變。因此,在立法後,它仍有追溯權,換言之,在新法生效前的犯了所有有關罪行的人,依然可被定義為逃犯。再說,根據中國法律,已經立案調查了的案件,其逃犯是永遠被通緝,追訴權的期限已不生效。也正因如此,香港政府方可以聲稱在立法之後,可以將陳同佳移交到台灣的手上。
立法會審議權被剝奪
在原有的《逃犯條例》,移交一名逃犯,過程非常煩複,需要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關的先後通過。它本來的第3條規定了政府收到移交請求後,要交由立法會審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應用本條例(……(2)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須在憲報刊登,並須在刊登後的立法會的首次會議日提交該會省覽。(3)在自提交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的日期當日起計的28日期限內,立法會可藉決議廢除該命令。)
然而,《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卻在第3條加入了A款,即「移交逃犯的特別安排」,可以「由行政長官發出或根據行政長官的權限發出的證明書(證明書)述明以下事項,則證明書是該等事項的確證……」
換言之,即是行政長官在條款和在這情況下,可以跳過了以上立法會審議權。在政府就《2019年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協助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發給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中,其引言的7(a)段中,政府把這解釋為﹕
「現行個案方式移交的運作並不切實可行」,理由是﹕「立法會審議個案方式的移交時,案情無可避免會公開。即使逃犯的個人資料被隱去,由於有些案情會有其獨特性,進行公開審訊也會驚動逃犯,他繼而會潛逃。此外,就算能夠拘捕逃犯,他也可能基於其個案細節已被洩露和公開討論,損害其接受公平聆訊的機會。」
然而,大律師公會就此發表了公開意見:
(一)政府可以修訂條例,賦予警方權力,臨時扣留疑犯;(二)立法會可援引議事規則第88條,在審議個案時要求新聞界及公眾人士離場;(三)即使有傳媒報道個案,根據高等法院上訴庭在2014年的HKSAR v Kissel案例,若非偏見嚴重,其實並不會構成聆訊不公。(周按﹕其實傳媒報導早已成為慣例,可是每宗大型案件均被討論,偏見常有發生,如果以此為據,那就是企圖要推翻整個現行制度和慣例了。)
行政長官的權力
當立法會的審議權被變相剝奪了之後,換言之,行政長官處理逃犯方面的權力,就大增了。在程序方面,根據官方說法,所有的移交請求必須經過三重主要的法定程序﹕
第一重,行政長官在發出授權進行書前,會檢視個案的一切相關情況、香港與請求方所作的相關安排和相關法例。
第二重,就交付拘押進行公開法庭聆訊時會參考相關法例,審視每宗個案的證據和情況,決定是否作出移交令。
第三重,行政長官會參考法庭就拘押令的裁決和個案的情況,決定是否作出移交令。
我們可以看出,以上的所謂「三重」,都是行政長官本人的任意權力。除此之外,行政長官還享有拒絕移交的主要酌情權。
根據《逃犯條例》第13條「移交令」﹕
「 (1)凡已經依據拘押令被交付拘押的人並未拫據第14條被釋放,則行政長官可命令將該人移交到提出有關移交要求的訂明地方,並須在該命令中指明就其下令移交該人的罪行或(視屬何情況而定)各項罪行,但在以下情況下則除外——(a)
本條例禁止將該人移交,或本條例禁止在當其時將該人移交;或(b)行政長官根據本條決定不就該人作出上述命令。(2)如某人在香港被控犯某項罪行,則在該項控罪已獲處理完畢或撤銷前或除非有命令作出將該項控罪存案,不得就該人作出移交令。(2A)如酷刑聲請人的酷刑聲請是就某訂明地方提出的,則不得作出將該聲請人移交往該訂明地方的移交令。(2B)如在作出將某人移交往某訂明地方的移交令後,該人就該訂明地方提出酷刑聲請,則在該酷刑聲請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VIIC部獲最終裁定或被撤回前,該移交令須暫停執行,而——
(a)如根據該部該酷刑聲請在最終裁定時獲接納為已確立聲請,則該移交令須視為在最終裁定作出時撤銷;或(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該移交令須自該最終裁定作出或被撤回之時起,恢復其效力。(3)如某人因一項移交要求而被交付拘押,則在以下情況下行政長官可決定不就該人作出移交令——(a)已有另一移交要求就該人提出;而(b)行政長官在顧及該案件的所有情況,尤其是提出該等移交要求所各自依據的訂明安排後,覺得須對該另一移交要求給予優先權。(4)在某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可決定不就該國民作出移交令。(5)
凡——(a)任何人因涉及違反某訂明地方的法律的有關罪行而在該地方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及(b)可就該項罪行判處死刑,則只有在該地方保證不會對該人處以死刑或即使處以死刑亦不會執行而行政長官亦信納該項保證的情況下,方可就該人作出移交令。」
不過,這也和世界各地所有的引渡協議差不多,當地行政首長對於其批准,有著相當大的任意權力。然而,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國家,引渡都是行政首長的權力,不用經過議會。而在香港,假如《逃犯條例》修訂後,整個逃犯移交的機制,主要是行政長官的個人權力。
行政長官相對於中央政府的自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向來是個中央集權的國家,中央政府是地方政府首長的直屬上司,這不同於其他民主國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首長的相互關係,只是分權,法律上有著明確的責任分工,而並非上司與下屬的關係。雖然,在「一國兩制」的名義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權力關係,被《基本法》定義,但是,這並不代表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便沒有控制力和影響力。,
表面上,根據《逃犯條例》,香港政府沒有全權並需要對中央政府負責,如24條規定﹕「行政長官須就某些事項向中央人民政府發出通報等」,但其中的第3款則遘明了﹕「凡中央人民政府——(a)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須就或不得就第(1)款(a)、(b)、(c)、(d)或(e)段所提述的任何事項而採取行動;及(b)基於如不遵從該項指令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防事宜或外交事務上的利益會受到重大影響的理由向行政長官發出該項指令,則行政長官須遵從該項指令,但上述任何指令的實施均不得影響行政長官須按照法律以處理本款所適用的任何個案的責任。」
簡單點說,就是如果該逃犯涉及了國防及外交事宜,則行政長官必須服從中央政府的意志。
問題是,除了國防及外交事宜,行政長官在其他方面的逃犯事宜,會不會也受到中央政府的影響呢?他/她究竟有沒有獨立意志呢?
《基本法》的第四十三條有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第四十五條則表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很明顯,行政長官是中央政府所任命的直接下屬,可以說,行政長官不會拒絕有關內地提出的移交要求。從此推論出,行政部門在移交逃犯過程中,難以有自主權。
法庭的權力
裁判官的在處理移交申請的職責,是確保申請引渡的國家提出的要求符合程序要求,並核實該案沒有充分理由拒絕移交。換言之,香港法庭就《逃犯條例》的權力,只在於它符不符合程序,有沒有表面證供,卻對逃犯本人是否有罪、是否冤枉,表面證供究竟是不是堅實,卻並無置喙權力。
相關的法例刊於《逃犯條例》第23條﹕「證據的可接納性等」﹕
「(3)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不得損及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的以下事項——(a)可接納為證據的任何文件根據香港任何其他法律獲接納為證據;或(b)根據香港任何其他法律對任何事項的證明。(4)
在不損害第10(2)(b)或12(4)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凡根據本條例為某項有關罪行而被尋求移交到訂明地方的人,被指稱曾作出構成該項有關罪行的行為,則任何否定該項指稱的證據,均不得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據此——(a)該人無權提出上述證據;及(b)任何法院均無權收取上述證據。(5)
在不損害第(4)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可提出證據以證明被帶到負責交付拘押的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的人並非該等法律程序所關乎的移交要求中所指出的人。」
除此之外,逃犯究竟能否在移交後獲得公平審訊的機會,以及能否得到人道對待,法庭是無從干涉的。
當然了,正如前文講過,即使裁判官認為沒有法律依據拒絕引渡,但行政長官擁有最終決定權。他可以就例如逃犯的精神、身體健康或政治原因,拒絕引渡,理由不必與《逃犯條例》中的法律依據有關。
除此之外,逃犯亦有權循司法途徑,原審法院申請針對法院命令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者是在等待行政長官的決定的過程中,向上級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狀。此外,即使行政長官作出移交命令的決定,也會受到司法覆核制衡,逃犯也可以沿著一般法律途徑,上訴至終審法院。
以人權為理由
香港政府簽署了多條人權有關的國際條約,也訂立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因此,香港和任何國家或地區所簽署的逃犯移交協定,都得符合這些法例。由於國際協議的履行是基於互信基礎,因此,一般來說,一國不會主動去調查該國是不是符合協定當中的人權執行狀況。不過同時,也沒有法律原則阻止香港法院調查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人權狀況。
符合人權是西方國家引渡的基本原則,例如說,英國在其2003年訂立的《引渡法》中有明確規定,要求法院在決定引渡前,必須考慮提出引渡請求國家的人權狀況是否符合1998年所訂的《人權法》中所載的《歐洲人權公約》規定。
話說1994年,5位在盧旺達管理「人口管理局」的管理人,人名太長了,不錄。他們涉嫌在1994年參與種族滅絕圖西族人,2007年在倫敦法庭被要求引渡審判,Brown v Governor of HMP Belmarsh。結果在2009年,英國法院允許國民上訴推翻「臨時」引渡安排,避免因種族滅絕罪將他們引渡回盧旺達,理由是如果他們被引渡回國將無法獲得公平審判。(周按﹕注意,這案件是令人髮指的人道罪行,但英國卻否決了其引渡申請,這就是我一再說的,在西方國家,人權和法律程序比「犯罪受到懲罸」的公義更加重要。)
不過,直至2018年,盧旺達仍然繼續努力,沒有放棄過追訴引渡這5人。
注意﹕這案件也是基於一次性安排,再一次體現出政府對一次性安排的取態是多麼的保守。
香港特區政府對於條例修訂的辯解
香港政府的立場,當然是認為新修條例的把關已然充份,它的理據是﹕
第一,雖然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可用行為論來認定雙重犯罪,即是說,只看逃犯所做過的事,即使兩方的法律條文作不同的描述,並冠以不同的罪名,也不成問題。
第二,雙重審查制,每一個請求都要通過司法審查和行政審查,即是由司法部門和行政機關就有關法例和所有程序的檢視。
第三,人權方面,《逃犯條例》第5條規定了法院如裁定有下列的情況,不得簽發拘押令:政治性質的罪行;移交請求的目的是針對逃犯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或政治見解,或者逃犯在訴訟程序中將會因上述任何一項原因而不獲公平審訊;如有關罪行在香港發生,逃犯可以就香港法例有關「一事不再理」或「一罪不兩審」的規定反對移交請求;規定逃犯被移交後,請求方可以起訴他的範圍只限於移交文件中所開列的罪類,即“特定罪類”,不得就特定罪類以外的罪行提出起訴;如逃犯是在缺席的情況下被定罪,除非請求方保證案件會在逃犯出席的情況下重審(周按﹕有的地方可法制容許缺席審判,如澳門,但香港就不可以了。);請求方並沒有保證除非逃犯本人同意,逃犯不會再被移交到第三個法域。
建制派的支持理據
簡單點說,建制派支持修例的基本理由,就是中國已和64國簽了「刑事司法協助條約」,還有和55個國家簽了「引渡條約」,其中37個已經生效,包括了法國、奧地利、意大利等民主國家,它們都是《歐洲人權公約》的成員國,既然這些國家可以相信中國,香港應該沒有問題吧?
反對者的理由
至於反對者的說法,則是﹕
第一,不少大陸法國家有國民不被引渡的條款,但是在法例之下,香港永久居民與內地來港人士或外國公民一樣,不獲豁免引渡,照樣會成為被移交對象。
第二,正如前文講過,負責處理內地引渡請求的香港官員,就是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司長,他/她們是中央直接任命的官員,不可能拒絕中央的請求。
第三,立法會本來擔任把關,但其權力角色在修例中廢除了。
第四,移交請求雖然要得到法院批准,但法例容許法院考慮的範圍有限,一不可質疑內地司法水平,二不可覆核引渡罪證是否可信,三不可單純基於人道理由拒絕申請。
第五,參加前述加拿大的「公告」形式,對逃犯沒有追溯權的,即是在總督發出公告前所犯的罪行,並不會被引渡。但是根據《逃犯條例》的修訂,卻有追溯權。
替代方案
在2019年的3月和4月,不少人提出過解決問題的替代方案﹕
大律師公會建議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及《侵害人身罪條例》,擴展香港刑事法庭的管轄範圍,至香港永久居民在境外殺人,容許在香港調查及審訊外地殺人案的疑犯,也即是擴大域外法權。(周按﹕前文都講過,英國也有差不多的法例,這也是最方便和最可行的。)
公民黨的楊岳橋的意見,與大律師公會相同,也是同意修改《侵害人身罪條例》,如兒童性侵犯等刑事案,香港目前已有域外管轄權,過往已有3宗案件曾交回香港審理及定罪判刑,取證困難不過是技術問題。
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白孝華以書面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香港在過去數十年,同不同地方的執法部門,都有過合作調查和搜集證據,讓有關案件可在另一個地方進行審訊,按此經驗,香港高等法院亦可以發信,向另一個地方提出請求索取證據,「經常都有做,跟內地、澳門都試過,只要符合香港對證據的規定,這些證據就可以呈堂」。
(周笑按﹕越是取證困難,代表了律師的工作時間更長,收費更高。)
民主派派立法會議員建議當局以「日落條款」方式修例,與台灣當局進行單次移交,認為這是唯一能應對台灣殺人案疑犯於月底或之後短期內獲釋的方法。(周按﹕這是我常說的「為了拉一個人來立一條法,是最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
民間人士陳雲提倡「港捕港審」,在香港成立中港合議庭審理所有在港被捕人士案件。(周按﹕史無前例的中港合議庭,這將牽涉到更大的法律爭拗。)
法政匯思的田北辰建議「港人港審」,是最受到坊間接受的方案。因此,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5月7日的記者會反駁了五個方案,但主要就是針對「港人港審」。
政府說「港人港審」會改變行之已久的屬地原則,然而,前文都講過,《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早已有了域外管轄權,國際的其他普通法國家也一直有對國民在境外犯罪採用屬人原則的法例,尤其是謀殺案,英國也是如此。正如白孝華說﹕「「對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會帶來根本改變」。
至於港府認為,要求引渡方的審訊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這些國際公約,並不符合一貫原則,而新加坡、馬來西亞都未簽,香港都跟它們簽長期協議。白孝華則駁斥,該兩國家奉行普通法制度,有公平審訊的保障,而且,白又強調,單次移交安排,應該要比長期協議有更高水平的保障,而非更低。(周按﹕白的說法是合理的,特別安排的要求門檻,當然要比「批發性」的協定為更高。)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9/08/13/010123738.shtml
前身﹕《華人引渡條例》
1858年,第一次英法聯軍,清國戰敗後,和英國簽定了《中英天津條約》,條文包括了英國人享有領事裁判權,即是英國人在華犯罪,得移交英國法庭審理。同樣地,清國人在中國犯罪後,逃到香港這殖民地,也犯了罪,亦要把他送回清國。
《中英天津條約》規定了,清人在香港犯罪,得引渡回清國受審。然而,港英政府需要就這條約,作出本地立法。根據這原則,港英政府通過了《華人移提回籍條例》,也即是《華人引渡條例》,皆因這法律條文只有英文,沒有中文,這是不同的譯法。
然而,《華人引渡條例》只是本地立法,但和港英政府和清國互相引渡的具體安排,還需要另外訂立一個雙邊協議,這就是《香港提犯章程》。
這條例規定過往12個月中,未在香港殖民地住滿6個月的中國籍犯人,經裁判法院審訊後,得引渡回清國。中華民國成立後,承繼了清國的政治權利,也承繼了其司法安排。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則承繼了中華民國的所有政治權利和司法安排。
英國最後一次根據《華人引渡條例》作出的引渡,是在1930年。蔣介石政府一直以來的政治立場,是拒絕承認不平等條約,在1928年執政後,致力廢除不平等條約,因此也沒有繼續使用這基於不平等條約而訂立的司法關係。
在1930年後,《華人引渡條例》沒有再被用過,但是條例並沒有被廢除,直至199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與《基本法》抵觸,才被廢除。
至於香港和其他國家的逃犯安排,則跟從英國法律,根據1877年3月20日的樞密院頒令,聯合王國《1870年引渡法令》 (Extradition Act 1870),適用於把罪犯引渡至外國,即英聯邦國家、聯合王國屬土或愛爾蘭共和國以外國家的事宜,獲延伸適用於香港。至於將香港將罪犯交還聯合王國、英聯邦國家、聯合王國屬土及愛爾蘭共和國,也藉著通過了《1967年逃犯(香港)令》(Fugitive Offenders (Hong Kong) Order 1967)(S.I. 1967 No. 1911)也獲延伸適用於香港。不過,聯合王國藉著《1989年引渡法令》(Extradition Act 1989),廢除了《1870年引渡法令》,但香港仍然保留著1967年的前法令……這些法令史無關本文要旨,只是作為背景資料,表過就算。
現行的《逃犯條例》的訂立
《逃犯條例》中的「逃犯」並不止是中文日常語言用的「逃犯」,其法律定義﹕是有機會被移交的人,除了被定罪後逃離、逃避或避免逮捕、起訴或監禁的刑事嫌疑犯,還包括了面對刑事指控而被檢控的人,換言之,它也包括了疑犯。
今日香港的《逃犯條例》,是在1997年,由即將卸任的殖民地政府準備,並於4月25日生效,也即是說,這是專門為香港回歸中國以後而設的法律。它是《香港法例》第503章,其立法原因是﹕「本條例旨在就移交因涉及違反香港以外某些地方的法律的某些罪行而被追緝的人到該等地方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的事宜,以及對從該等地方移交的因涉及違反香港法律的某些罪行而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的人的處理方式,作出規定;並就附帶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把別國逃犯引渡到他國,是重大行為,每個國家都會採取慎重的態度。
以英國為例子,它在2003年通過的《Extradition Act》把引渡逃犯的國家分成兩種﹕category 1 territory也即是歐盟國家,只要司法機構(judicial authority)發出拘捕令(arrest warrant)就可以了,但是就把逃犯引渡到其他國家,即category 2 territory,則要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發出證書(issue a certificate)才可以做到。由此可以見得,其重視的程度,遠遠超出於一般的司法程序。
在美國,引渡也分為兩種,一種是州與州之間,另一種是國與國之間。
在州與州之間的引渡,首先是由一州的行政部門(An executive authority)對逃犯的所在州發出請求(demand) ,還要附上裁判法院的令狀(a copy of an indictment found or an affidavit made before a magistrate),然而,究竟決定與否,則由州長全權決定。注意,引渡逃犯是州與州之間的安排,聯邦政府不能干預。然而,《美國憲法》規定了,如果犯了「叛國罪和重罪」(treason, felony or other crime),州必須交出該逃犯。而且,「雙重犯罪」、「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這3大原則,在美國的州與州之間均不適用。
至於美國和他國的引渡關係,得和該國各自簽定協議,根據具體協議內容而去決定。他國要求美國把逃犯交出,首先要經外交渠道,把拘捕要求(arrest request)由駐華盛頓大使館送往美國國務院,國務院會先察看國家究竟有沒有引渡協議安排,如果有,就會送到國務院的法律顧問(State Department's Office of the Legal Adviser),由後者發出證明,送回司法部的外務辦公室(Justice Department's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辦公室會把這要求送到逃犯所在地的區域檢察官(Attorney's Office)的手上,然後就可以拘捕拉人,上法庭,由法庭去作出最後決定。
至於中國的引渡程序,首先是外國向中國外交部正式提出請求,當然前題是兩國已經締結了引渡條約,然後就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後者會看看引渡人(逃犯)有沒有其他犯罪,以及其被指控的犯罪,究竟是不是也犯了中國的法律。
我之所以寫了這麼多,是企圖說明,在任何國家,引渡逃犯都是大事,非但程序複雜,而且要動用到多個重要部門、和行政首長,才可以做到。
至於在香港,則規定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應用本條例。」換言之,連行政長官單獨也不可以做到,而要會同行政會議,而且還要經過司法機構和立法會,可知其慎重程度。正因其慎重,它也不會頻密發生。
究竟移交逃犯的頻率有多高,可以參加2018年6月保安局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梁繼昌的質詢﹕過去十年,香港按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共提出24項移交逃犯要求,當中4項被拒絕,只成功接收了11人。至於外國向香港的移交請求,則共接獲了66項,港府拒絕了5項,共移交了23人。其餘的未能執行的請求,原因包括仍處理中、未尋獲逃犯、逃犯在第三地被逮捕、或其他原因,而被要求方撤回。
《逃犯條例》不包括中國
《逃犯條例》中「移交安排」(arrangements for the surrender of fugitive offenders)的適用地點是﹕「適用於—— (ⅰ)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任何部分除外)的政府;或(ⅱ)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任何部分除外);並且(b)是為移交因涉及違反香港或該地方的法律的某些罪行而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的人而作出的。」
澳門、台灣及中國內地都被認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因而和中國內地一起被排除在外,無法移交逃犯。
這規定最有趣的是,引渡其實是國與國之間的安排,因此,《逃犯條例》中的「移交要求及授權進行書」部分,說明了﹕
「由——(i)中央人民政府承認為屬提出該項要求的訂明地方的外交或領事代表的人;或(ii)中央人民政府認可為屬可就該地方提出該項要求的任何其他人,作出;並且(b)透過以下途徑傳達——(i)外交途徑;或(ii)中央人民政府認可為屬傳達該項要求的途徑的任何其他途徑。(2)除非行政長官覺得關乎該有關的人的移交令並不能根據本條例的條文合法地作出或事實上不會作出,否則行政長官可在接獲移交要求時發出授權進行書。」
至於《逃犯條例》第24條則列出就某些事項,行政長官須就香港接獲和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向中央人民政府發出通報。
換言之,中央政府可以向香港特區政府傳達他國的移交請求,行政長官也要在每宗移交逃犯要求向中央政府報告,但中央政府卻無權向香港特區政府提出請求把逃犯引渡到內地。中港是互相必須通報的關係,但卻並沒有強制的移交約束力。
根據英國外交部解密檔案,英國在1992年為香港製訂引渡協議及現行《逃犯條例》時,強調「只與司法制度、刑罰制度、人權狀況達標的政府建立引渡關係」,即使香港主權移交至中國後,此等必要人權標準仍然適用。很明顯,當時的英國認為,中國的法律並不符合以上指標。
至於中國的立場,早在1988年,已向英方坦承引渡等法律未發展完善,建議實施初期,也只限於民事和商貿合作方面。事實上,中國的實施現行的《引渡法》,是在2000年12月28日才開始實施,這即是說,以上對於把逃犯移交到中國內地的限制,是故意的,英方的立法原意,並非把沒有訂立移交協議為「漏洞」,這只是不信任中國的法制,而且,反正中國本身也未有《引渡法》,也很難與香港的法律互相適用。
中方的默許這限制,不排除有政治原因,就是為免對社會有太大的衝擊,因而引起了對回歸過渡的節外生枝。再說,當年中國的國力,和對於普通法知識,也遠遠及不上今天,要想就此課題置喙,只怕也插不進嘴。
無論如何,《逃犯條例》當年立法時,刻意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地方撇除在外,肯定是故意,而非法律漏洞。當然了,同一國的兩地之間,沒有任何的逃犯移交條文,從法律完善的角度看,毫無疑問是一個「漏洞」。至於以今天的客觀形勢,這究竟算不算是法律漏洞,則要根據現時的客觀形勢,再去評估了。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香港法例》的第525章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原意是﹕「本條例旨在就提供和取得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之間在刑事事宜上的協助,作出規管,並為附帶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這條例的精神在於,香港和其他司法管轄區可以互相協助,搜查、檢取、搜集證據,錄取證供等等,這看起來並沒有甚麼,最凶猛部分在於「第VI部」﹕「在犯罪得益的沒收等方面的協助」。
它首先是「由香港提出的強制執行香港沒收令的請求」,這並沒甚麼,但跟著就到「向香港提出的強制執行外地沒收令的請求」,其內容是﹕「(1)凡香港以外某地方向律政司司長提出請求為以下事宜作出安排——(a)強制執行外地沒收令;或(b)如外地沒收令可能在該地方已提起或將會提起的法律程序中作出,限制處理任何可能屬該命令的強制執行對象的財產或限制處理任何可能用作繳付該命令所須付的款項的財產,則律政司司長可就該項請求根據附表2的條文代該地方行事。」
換言之,即是外地向香港提出,沒收犯人從犯罪得來而存在香港的資產。然而,根據它的條文﹕「本條例不適用於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之間在刑事事宜上的協助的提供或取得。」換言之,香港特區政府不可以據此法例而去沒收中國內地犯罪得回來的財物,即是說,這法律也不適用於中國內地與香港。
引渡的基本知識
把在本地犯罪,卻逃往了外地的罪犯,抓回本地,接受刑罸,這是自然的想法,用不著特別的理論。據此基本哲學,付諸實行,成為一套行之有道的、國與國之間的法律,最早的記載是在三千多年前,埃及和赫梯連年交戰之後,終於在西元前十三世紀,法老拉姆西斯二世(約前1303-前1213)和赫梯國王哈圖里三世(Ḫattušili III,約前1267-前1237)訂立了和約,刻在銀板上,其中有條文寫著﹕「如有人逃出埃及而而進入赫梯,赫梯國王不准其在國家逗留,而應送回埃及,逃亡的埃及人的財產、妻子、子女、奴僕,也應送回埃及。」
現代國際慣例的所謂「引渡」,共有3個條件﹕
第一,雙方必須是國家或司法管轄區,個人不能提出引渡,就算對方殺了你全家,或者搶光你的錢,你也不能要求引渡。只可以是,一國以國家的身分,向對方的犯罪地國家或司法管轄區提出控訴,當對方接受引渡後,便把逃犯移交給你的政府。
第二,兩國簽定了引渡條約,訂立了具體安排。不過,有些情況下,縱是沒有引渡條約,也可移交逃犯。201年香港的《逃犯條例》的修訂內容,便是一次性的移交措施。如果兩地並沒有簽訂引渡條約,則是否引渡逃犯,只屬當局的自由決定,並無責任去作出相應安排。
縱使兩國之間並無簽定引渡條約,但是如果共同簽了某些國際條約,還是可以引渡的,例如香港簽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因此對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有域外法權,又例如恐怖活動,某些國家都簽了《歐洲引渡公約》、《東盟反恐公約》、《打擊恐帶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上海共約》等等,都要履行內容,引渡涉嫌有關的罪行的罪犯或疑犯。
一個例子是,在1989年12月6日,一乘從北京飛往上海的中國民航981號客機,被中國乘客張振海以身懷炸彈騎劫,迫令飛往韓國,但由於韓方拒絕客機降落,遂飛往日本福岡機場。當時中國和日本並沒有引渡協議,但由於雙方都是1970年《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的締約國,中國以此為理由,並且保證不判死刑,結果在1990年4月28日已送回中國受審了。
第三,引渡的罪行必須是可以引渡的。
這又牽涉到另一問題﹕究竟甚麼是「可以引渡」的罪行呢?
第一,也是最重要的,這罪行必須是兩國也是罪行,例如說,中國的最低性行為年齡是14歲,法國則是15歲,縱然兩國簽了引渡條約,但有人縱是在法國和一位14歲半的少女發生了性行為,然後到了中國,中國也不能因應法國的要求,而把犯者引渡到法國去。
第二,政治犯不引渡,這包括了叛國、叛亂和煽動叛亂、間諜等。
第三,如果同一罪行,不同國家的刑罸相差太遠,最常見的狀況是沒有死刑的地方,把犯了可能會判處死刑的重罪犯,送到有死刑的國家,這是不能做的。香港的《逃犯條例》的第13條「移交令」﹕「(5)凡——(a)任何人因涉及違反某訂明地方的法律的有關罪行而在該地方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及(b)可就該項罪行判處死刑,則只有在該地方保證不會對該人處以死刑或即使處以死刑亦不會執行而行政長官亦信納該項保證的情況下,方可就該人作出移交令。」
此外,還是有一些條件,是凌駕於「可以引渡」之上的。
第一,引渡條約往往並不包括該國刑法的所有罪行,而是規定了只有某些被協議了的特定罪行,才可以引渡。例如香港,就規定了只有某些罪行,例如性罪行,才可以被移交。
第二,英美普通法國家原則上不拒絕引渡國民,反而大陸法國家則傾向不交出公民,例如丹麥、瑞士、希臘、意大利、西班牙等,例如俄羅斯曾以「憲法禁止將本國國民引渡到海外」為理由,拒絶過英國要求引渡政客、商人、特工Andrei Lugovoi,後者被指在倫敦毒殺叛逃英國的前俄國特工Alexander Litvinenko。(按﹕這是《俄羅斯聯邦憲法》第61條1﹕「俄羅斯聯邦公民不得被驅逐出俄羅斯境外或引渡給其他國家。」
一些國家則視乎情況,去決定引不引渡國民,例如阿根廷、秘魯、智利、古巴、捷克、比利時等。香港的《逃犯條例》第13條也符合了這原則,不過是有彈性﹕「在某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可決定不就該國民作出移交令。」
第三,有時,某些情況可以用人權為理由,拒絕引渡,例如綽號「The Unicorn Killer」的美國人「Ira Einhorn」在1977年殺掉了前女友,被美國法庭作出缺席定罪,終身監禁。他逃往了法國,1997年被捕,用缺席審訊違反人權為理由,拒絕被引渡回美國。不過他最後打輸了官司,2001年給引渡了。順帶一提,他之所以有這綽號,皆因「Einhorn」是「unicorn」的德文。
第四,引渡是兩地之間的安排,不能把逃犯引渡至第三國。換言之,甲國把罪犯交到乙國,乙國不能以它和兩國有引渡協議,把同時在丙國也犯了罪的該罪犯再引渡到丙國去。
第五,「一罪不兩審」原則,即是指逃犯已就有關罪行受審,並且被裁定無罪,就不能引渡了。
第六,「一事不再理」原則,或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已服刑,也不能引渡。
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A.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罸B.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罸C.應當免除或減輕處罸D.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罸和移交的分別。」這其中理由很簡單,皆因中國的刑罸比很多西方國家要重,因此不可能一事不再理,必須要把其相差的刑罸補足為止。
第七,人道原則,假如逃犯被送到引渡請求國後,有機會受到不公平審訊,或有可能受到折磨、殘酷和不人道的對待或懲罰,則不論他是否符合引渡要求,都不應被引渡。
引渡和移交的分別
「引渡」的英文是「extradition」,但香港則用了「移交」,英文是「surrender」,按照文字直譯,應是「交出」。
在英國普通法的用法,「引渡」(extradition)是正規的,用以表達一個國家向另一個國家移交被指控或裁定有刑事罪的人,是國與國之間的安排,由於香港是沒有主權的司法管轄區,因此只能用「surrender」這個字,也即是只能「交出」逃犯,皆因香港並沒有法律權力去「引渡」。這個傳統,可以追溯到1881年的《Fugitive Offenders Act》。換言之,英國殖民地不適用英國的《Extradition Act》,也不能用「extradition」這個字。
以上只是英國普通法所用的字眼,在美國,州與州之間也照用「extradition」,例如說,它在48個州同時通用的《Uniform Extradition Act》 ,而《美國憲法》述及州與州之間的引渡關係也稱為「Extradition Clause」。不過,美國的州在最初立國的時候權力很大,也很有獨立國家的意味。
Extradition Clause又稱為「Interstate Rendition Clause」,其實,「rendition」是更為中性的字眼,字面上它只表示了甲交給乙,在國際通用的法律上,rendition遠比surrender更為常見,也更貼切「移交」的中文譯法。
在加拿大,國內不同省份和英聯邦國家的逃犯也叫「rendition」,受制於1882年訂立的Fugitive Offenders Ordinance。
不屬英聯邦的國家的逃犯轉移,則回復叫「引渡」(extradition),受1877年訂立的「引渡法」(Extradition Act)規管。
如果就沒有簽定過引渡協議國家的引渡方法,其具體過程是由加拿大總督通過「文告」(proclamation),方能將法案第二部分適用於相關國家,法律明確規定,這項申請僅限於通過文告後犯下的罪行,因此,這引渡方案沒有追溯力,所以是「非追溯性行動」(non-retroactive operation)。
加拿大的總督是一省之長,是地方首長,並非國家元首。
根據《引渡法》第二部分,上述文告僅使用了3次,即「就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德國)、巴西和印度。加拿大隨後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和印度簽訂了引渡條約,因此的文告已告失效了。
因為香港在回歸後仍然不是獨立國家,所以繼續使用「移交」(surrender),而不用「引渡」。
引渡的替代辦法
如果該罪犯不是本國國民,該國又不想收留他,有一個常用的方法,就是驅逐出境,這已經相等於引渡了。就算是已得到了居留權的永久居民,舉個例子,按照美國的《移民法》,如果是犯了嚴重罪行,還是可以驅逐出境,不過,如果是在美國出生的美國公民,就不適用這法律了。
另一個方法就是遊說,罪犯身處的所在國的官員固然可以遊說,就是要求引渡國,也可以派人去所在國,遊說逃犯,勸他自願回國受審,居然也有成功的個案,這當然是談好了條件,令對方覺得,回國受審也比終身逃亡為佳,另一個原因,則是要求國希望逃犯供出同黨,以及有利的資訊,因而給予優惠條件。
國家抗拒引渡的理由
雖然,引渡罪犯表面上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很多時候,國家未必願意同其他的司法管轄區達成引渡條約或刑事協助協議?
原因是,有些國家的人權記錄不好,擔心引渡後逃犯會得不到公平審訊或人道對待,有點送羊入虎口的意味,執行引渡的國家可能因此而有法律責任或道德責任。
反過來說,如果兩國達成了引渡協議,意即雙方相信對方會正當地處理逃犯,並會遵守協議內的條文。反面的例子是在2017年,澳洲政府因為對「司法素質」的疑慮,拒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引渡條約。
然而,雖然中國的司法人權狀況並未及得上西方的水平,但只要在條文方面,作出了相應的限制,也還未始不可能達成協議。因此,中國和法國、奧地利等民主國家,也照樣簽定了引渡條約。
司法管轄權
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又稱為「審判權」,意即司法機構的聆訊或審判權力,這權力可以體現在六方面﹕
一,它可以聆訊或審判甚麼人,例如說,軍事法庭只能審判軍人。
二,它可以聆訊或審判在甚麼地方發生的案件,例如說,區域法院只能審判在該區發生的案件。
三,它可以聆訊或審判甚麼類型的案件,例如小額錢債審裁處。
四,它的權力會受到甚麼限制,例如說,下級法院受到上級法院的制約,又例如說,香港的區域法院只能判決低於7年的刑期,行政首長往往對法院判決有特赦權。
五,司法人員的任命、銓敘與罷免,皆因控制了人事權往往等如控制了該機構,例如說,通常是由行政首長任命大法官,立法機關罷免重大失職的法官,而司法機構內部的銓敘,則由它獨立處理。
在香港,根據《基本法》第八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即是擁有獨立的司法審判權,涵蓋了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八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高等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 」第八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第八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以上是說明了香港司法機構的行政架構,擁有極大的自主權。
至於其權力和限制,則寫在第一百五十八條。其權力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至於其制約,則在於人大常委會﹕「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至於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決定,也有制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在這個世界上,沒有完全絕對獨立的司法管轄權,以程度比例而言,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已經算是相當獨立了。
在一個國家之內,不同的區域享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是常見的事,尤其是在古代,例如村長可以判決某些案件,甚至可以處死村民,例如有名的「浸豬籠」,即把通姦的婦女困在籠內,放進海中,活活淹死。在以前的歐洲國家之內,猶太人住在猶太區,有專門審判猶太人的法庭,西方列強的人民在中國也有治外法權。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獨立司法管轄權,並非罕見。
司法管轄權的衝突
上文所講的6點,有部分是司法機構內部的行政權力分配,就案件本身,權力主要分為三大原則﹕
第一,屬地原則Territorial Principle,即是凡是在該國國境之內犯的法,該國對他有司法管轄權。大家要記著,所有法律,基本上都是屬地原則,例如說,在1992年至2003年,在新加坡嚼口香糖並不合法,會受到鞭刑,儘管你的所在國這是合法的,但犯了也照樣會判罸。幾十年前,香港男女到內地旅行,同住一酒店房間,也有可能被檢查婚姻證明……這是很多人嘗過的事實,但我找不到當時相應的中國法律了。
屬地原則的真義是指,一個人在國外犯了國內所禁止的法律,回到國內時,究竟會不會受到應有的懲罸呢?以香港的潘曉穎案為例子,由於凶手陳同佳犯案的地點是在台灣,並非在香港,而香港採用了屬地原則,因此無法可依來拘捕他歸案。
第二,屬人原則Nationality Principle,即是凡是該國公民,其國即對他有司法管轄權,例如說,日本採用這原則,如果一個日本人在他國傷害了另一個日本人,縱使犯法地點不在日本,日本法院仍然可以把他判刑。
第三,受害人原則(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如果有外國人加加害了本國人,本國即有權向他進行審判。
2011年,2艘在泰國湄公河中國商船共有13名船員死亡,1人失踪,故事細節眾說紛紜,涉及了泰國警方和軍方,肯定也涉及了毒品走私,而幕後策劃殺人者則是緬甸佤邦的毒梟糯康。在2012年,糯康和5名手下在老撾落網。儘管他們是緬甸人,犯案地點又在泰國,但中國以「受害人原則」為理由,老撾把6名犯人送往中國受審。2013年,其中4人被判死刑,1人死緩,1人坐牢8年。
第四,保護者原則(Protective Principle),如果外國人在外國想加害本國,本國可以先發制人,對他進行審判。這多數是用來對付恐怖分子,不消說,在聆訊和審判之前,首先是要把對方拘捕。很多時,這原則和受害人原則混在一起,皆因對於恐怖分子之類,己國也是潛在的受害人,而把自己叫作「Passive Personality」,也比叫作「Protective」,語氣上更為無辜。
第五,普遍管轄權(universal jurisdiction),也即是國際社會的共同罪行,而且案情極其嚴重,例如大規模的毒品販賣,又例如違反人道的罪行,縱然你的國藉和犯罪地點都不是該國,該國也可以拘捕和審判,經典的例子1993年,比利時政府通過了《Law of Universal Jurisdiction》。在2001年,比利時法院把4名盧旺達公民判決了12年至20年的徒刑,罪名是他們在1994年參加了盧旺達大屠殺。
英美的普通法本來以法律都以刑事屬地管轄原則,而大陸法系國家則傾向採納了多項域外管轄權的原則,中國是後者,幾乎全部原則都適用。然而,英國的域外管轄權也有伸延到國外的,例如英軍、在海外工作的公務員,科學家等,則也遵從屬人原則,如爆炸品、國家機密、謀殺、誤殺等,也有屬人管轄權。至於美國,現在則連恐怖主義、國際商業、毒品販運及危害人類的犯罪等,也要求域外管轄權了。
由於有不同的管轄權原則,其中往往會出現矛盾,例如說,2016年,亞美尼亞政府抓到了129名跨境電訊詐騙集團的疑犯,其中包括了78名台灣人,全部遣送到受害人國家中國。當時台灣的民進黨提出最嚴厲的譴責和最強烈的抗議以強制手段將台灣人民押送中國,並稱如果台灣人民涉及海外犯罪問題,應押解回台依法審判。
當不同的管轄權出現矛盾時,有一些原則是要考慮,一是如果幾個國家就同一罪行要求引渡時,則判刑最重的國家有優先權,前面講過「一事不兩理」和「一罪不兩審」,以及中國《刑法‧第10條》可以作為參考,皆因不這樣做,可能涉及罪犯在A地服完了刑之後,再在刑罸更重的B地繼續服刑。二是如果不同國家的刑罸相同,則先申請者有優先權。
至於另外一些原則,一是「實際控制」,二是「先理為優」,說穿了,也是現實主義﹕當罪犯已在某國的手上,該國決定怎去處理他,肉隨砧板上,其他國家真的沒有辦法,這是中文所謂的「近廚得食」。
最後也最現實的,就是順從有牙力、手瓜強的那一方,例如上例,不過是因為中國的實力比台灣強,因此亞美尼亞政府便順從了中國了。如果是涉及了美國,那就當然是美國佔優了,我把這叫作「強者佔先」。
香港的域外管轄權
香港雖然是採用了屬地原則,但並非完全沒有域外管轄權的法律。
第一是簽訂了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犯罪如危害種族罪、施行酷刑罪、劫持人質罪等等。
第二是1996年生效的《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對就某些罪行行使的司法管轄權而言屬於無關重要的問題(1)任何人可被判犯了甲類或乙類罪行,不論——他的公民身分或國籍,亦不論他在有關時間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b)他在任何上述時間是否身在香港。」
這些罪行分為甲乙兩類,甲類犯罪包括盜竊,欺詐,偽造及使用假文件,乙類包括串謀,企圖及煽惑他人犯甲組犯罪。然而,這並不包括謀殺或誤殺。
第三是,對部分發生在本港領域外,而對香港有影響的罪行,普通法容許本港法院有司法管轄權。換言之,這有點受害人原則的意味,不過受害的不是人,是香港這地方。然而,反過來說,在香港策劃串謀行為,而在本港地域以外實施的犯罪,由於香港並非受害者,香港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
1991年的「Somchai Liangsiriprasert v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中,這位泰仔運毒去美國,但在香港收錢,被港警抓了,但美國政府要求引渡。結果,這官司打到了樞密院,他還是被引渡到了美國。(按﹕法庭文件的確是用了「引渡」(extradition)這名詞。)
還有的可以移交的,就是性罪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具有域外法律效力的性罪行條文」,包括了﹕強姦、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意圖作出肛交而襲擊、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猥褻侵犯、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拐帶年齡在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賣淫、促致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與人非法性交、禁錮他人為使他與人性交或禁錮他人於賣淫場所、致或鼓勵16歲以下女童或男童賣淫;導致或鼓勵他人與其性交或向其猥褻侵犯、許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或男童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以與人性交、許青年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以作出性交、賣淫、肛交或同性性行為、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作為。」
例子有,在2007年,一鋼琴教師在廣州非禮未成年學生,在香港被判監4年。2011年,社會福利署前社會工作助理李國華,在雲南創辦「仁愛兒童之家」,專收容孤苦無依的兒童,在高院被裁定非禮及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等五罪,被判入獄8年。
最後要提的是,英國早在1828年,通過了《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英國人(British subjects)如在英國境外殺人,英國法庭也有權審理。所以,如果在1997年前,香港人在境外殺人,可以交由宗主國去處理。不過,在回歸之後,香港的終審權到了特區政府的終審法院,因而連這項權力也失去了。
屬地原則在回歸前後的爭拗
198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法律專責小組提交報告,建議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法院管轄應以「屬地原則」處理,指出:「如犯罪者,不論是香港居民還是內地公民,在香港作出犯罪行為,便應在香港受香港刑法檢控和審判;如犯罪行為在內地發生,犯罪者,不論是香港居民還是內地公民,須在內地受內地刑法檢控和審判。」
小組成員之一李柱銘,在1998年立法會會議中,重申香港特區政府應堅持屬地原則,「違法行為必須在犯事地區的法院審訊,及逃犯須移交到犯事地區處理」,並指中國大陸和香港的移交疑犯問題是「必須盡快解決的重要課題」。
在20年後的2019年6月27日,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在立法會大會上翻出了以上事件,指出李柱銘是第一個提出與內地商討移交逃犯協議的人,現在卻「變臉」,在5月16日在美國向國務卿蓬佩奧表示反對修訂《逃犯條例》。
李柱銘則馬上召開記者招待會,表示在1998年,訂定協議時,民主黨提出的是移交疑犯長期協議,並非單次移交協議。而且他和民主黨要求港人港審,內地政府若要求港府移交疑犯至內地受審,則要訂立依據國際社會公認原則,必須符合聯合國人權公約的標準,否則寧願沒有協議。
他要求葉劉淑儀就事件辯論,然而,他在20年前究竟說過甚麼,這似乎是歷史記錄,並不存在辯論誰贏誰輸誰的口才好的爭辯。20年前,互聯網只是初出現,翻查當年的歷史記錄並不容易,只有到圖書館翻查舊報紙。不過,有一個有著齊全歷史記錄的朋友,他當然是政治工作人員,他告訴我,李柱銘在當時並沒有就此說清楚,皆因當時主要針對的,是兩宗港人犯案後逃往內地的案件,大家遂沒關心過把港人移交回內地受審的問題。
所以,這不能說葉劉淑儀不對,但也不能說李柱銘是錯了,正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我當然相信,李柱銘當時或以後,就算口中沒講過,以他的政治立場,也絕對不會同意把港人運往內地受審的。
李育輝案和張子強案的法律理據
上述的兩宗社會廣泛關注的刑事案件,分別是﹕
第一宗﹕1998年,風水師李育輝以飲符水作法祈福為理由,在九龍灣德福花園欺騙從17歲至49歲的徐順琴、李迎曦、李迎輝、林春麗、蔡秀珍飲下氰化納,即山埃,殺死5人,以得到他們帶來130萬元的貢品。李在同年9月,在湖北省被捕,翌年4月被槍決。
第二宗﹕張子強分別在1996年和1998年,綁架了李嘉誠的兒子李澤鉅,和新鴻基地產的長男郭炳湘,得到了10.38億元和6億元,1998年因購買爆炸物在江門被中國警方逮捕,後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同年12月6日執行槍決。
以上兩宗案件,都是在香港犯罪,內地判刑,究竟人民法院所依據的甚麼法律呢?
《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寫明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然而,這只限制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所的法律執行,並不代表中國內地並不能在轄內地區執行自己的法律。
好了,現在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權了。
《刑法‧第六條‧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行為如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刑法‧第七條‧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最高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換言之,中國法律,是同時適用屬地和屬人兩大原則。
張子強案中,由於他是在內地買軍火和爆炸物,也是在內地商量1991年在香港機場的1.7億元搶劫案,以及1996年和1998年的綁架案,因此適用屬地原則。傳聞張曾經用「身為香港居民,而且犯案地點在香港」為理由,向香港政府求助,要求引渡返回港受審,但港府拒絕了。當時港府向外公佈的理由是:「因為中國公安以他曾在大陸犯案為理由,所以享有司法管轄權」,而且,在案件審理期間,港府亦有向中國法院提供證供。不過,其實犯人在內地政府的手上,當然是它擁有優先權,這就是我
這就是上文李柱銘講移交移犯的事件背景。
至於中國審決張子強,按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理由,有些犯罪行為雖然在香港實施,但是組織、策劃等實施犯罪的準備工作,均發生在內地,實施犯罪所使用的槍支、爆炸物及主要的作案工具,均是從內地非法購買後,走私運到香港。根據當時的《刑法‧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負責。」
(按﹕這條即今日的第二十五條。至於第二十六條則是﹕「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宙審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很明顯,這並非「必要的時候」,而且,香港究竟是否「主要犯罪地」,也還很難說,皆因張子強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判死刑的控罪,是在內地「非法買賣爆炸物品」,而他在內地策劃,在香港犯的綁架案,只是被判無期徒刑而已,罪名顯然較輕。
真正的理由,還是前文講過的「實際控制」和「先理為優」,張子強已在內地政府的手裏,不消說,如何處置他,自然是「擁有者」的權利。
至於李育輝案,中國則採用了「屬人原則」,正如1998年11月3日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記者會的說法﹕「在德福花園一案,謀殺行為在香港進行,但是疑犯是中國公民,大陸居民,因此按刑法第七條,內地法院有管轄權。」
香港的逃犯移交協議
《逃犯條例》分為兩種形式,一是「長期移交安排」,二是「個案形式移交安排」。前者列明香港可與任何國家/地區簽訂移交協議,港府在2019年的爭議性修訂則只限於後者。
2019年中,作者執筆寫此文時,與香港簽訂了移交逃犯協定的國家一共有20個,包括了澳洲、加拿大、捷克、芬蘭、德國、印度、印尼亞、愛爾蘭、韓國、馬來西亞、荷蘭、新西蘭、菲律賓、葡萄牙、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英國、美國,至於法國,則是已簽署,但未生效。除此之外,香港亦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相互法律協助的條約,內容主要是搜集證據及提供法律協助事宜,例如前文講過,和《逃犯條例》一起修訂,可以沒收犯罪資產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便是其中的一例。
港人熱門旅遊地點的泰國、日本、澳門及韓國,當中只有韓國與香港簽署協議,美國則早在1998年1月22日已生效。
至於法《逃犯(法國)令》是2017年5月簽訂,但至執筆時,還未生效,皆因第13條第1款,內容是雙方遇有對方及第三個司法管轄區的同時移交要求(Concurrent Requests),要考慮「一籃子因素」,例如要求引渡國的協議條文、案件嚴重性及犯罪地點、移交要求,疑犯國籍,及其後被移交其他地方的可能性等等,這也是前文講過的條款,本來沒甚麼,但同條的第3款卻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方面,本條規定不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地方之間關於移交被控告或被定罪人士的安排。」換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向香港特區提出的移交要求,會凌駕法國提出的要求。
政府向《法國令》小組委員會說,本條款已得到法國的同意。然而,根據小組委員會成員、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的說法,這條款卻成曾經引起委員會「冗長的討論和辯論」,皆因過往香港特區與其他國家訂立的另外十九部逃犯協議,全部都沒有類似的條文。
在與法國政府商討協定時,距離《逃犯條例》的修訂,還有一年多,香港政府為何會想到要在當時明文地把中國撇除在《逃犯條例》之外,還有不動聲色的加進這條文呢?在當時,是在陳同佳認識潘曉穎的9個月之前。或許還有一個問題﹕如果當日法國知道了香港將會修訂《逃犯條例》,還會答應這條款嗎?
在這裏要講講,《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然而,這並自主權並不包括司法協定。《基本法‧第九十六條》是﹕「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
換言之,香港在有關與外國移交逃犯的司法協定,沒有完全的自由權,必須經過中央政府的同意和協助。因此,我們可以得出,香港與法國的條款必然經過中央政府的首肯,此外,回歸20年之久,香港只與20個國家達成移交逃犯的協議,也許就是這個原因。
至於注重人權的法國,之所以和中國訂立引渡條約,皆因它在條文中,已制定了多項預防措施﹕
第一,《中法引渡條約》第3條規定,若被請求方認為(毋須充分理由),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是政治犯罪,或被請求方(要有充分理由)認為,引渡目的是基於該人的種族、性別、宗教、國籍、族裔或政治見解,又或者該人被引渡後的處境,會因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損害,應當拒絕引渡。
第二, 《中法引渡條約》第4條訂明:「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具有被請求方國籍,應當拒絕引渡。該人的國籍依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發生時確定。」換言之,法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犯法,回到法國後,中國不可以要求法國交人,只把犯罪證據移交法國,由法國按自身法律決定。
第三,《中法引渡條約》第5條訂明:即使證據確鑿,法國仍可基於人道理由拒絕引渡。
現時《逃犯條例》的一次性安排
兩地不一定達成相互引渡協定,才能安排引渡程序,也可以有一次性安排,而香港相關安排的法律也寫在現行的《逃犯條例》之內。
撇開已達成協議的19國/20國,香港和大約170個與其未簽訂相互協議的國家或地區可作出「一次性」移交安排,縱然沒有引渡協定,也可以移交,中國內地和台灣、澳門除外。
前面講過,所有國家對於引渡逃犯都採取十分謹慎的態度,如果「一次性」的引渡協議,由於沒有既定軌跡,更加是格外小心,要非常特殊或重大的案件,才會啟動,皆因「一次性安排」並非常態,反而是例外。
以美國為例子,國會於1996年修例,外國公民若在美國以外的地方干犯暴力罪行而受害者為美國公民,即使雙方沒有簽訂引渡條約,移交逃犯的安排亦能適用。反過來說,如果受害者不是美國人,引渡成功的機會率就很低了。不過,有時候,美國也會玩玩把非國民驅逐出境的變相引渡。
現時《逃犯條例》的涵蓋罪行
現時的《逃犯條例》涵蓋了以下的46種罪行,換言之,只有以下的46種罪行,才可以申請移交。然而,這是最廣義的限制,換言之,真實引渡的罪行只會更少,不會更多。
1.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2.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
4.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刑事恐嚇。
8.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10.破產法或破產淸盤法所訂的罪行。
11.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12.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3.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4.與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5.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7.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8.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9.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0.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衛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2.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23.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24.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5.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6.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7.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8.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歷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9.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30.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31.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32.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33.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34.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36.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37.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38.重婚。
39.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40.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41.與管有或淸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42.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43.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44.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45.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46.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這46種可引渡罪行,當和其他國家簽訂具體協議時,很多國家都沒有照單全收,像芬蘭接受了21項,加拿大只接受了27項,荷蘭是30項,澳洲是31項,接收了全部46項的,有德國。
不經《逃犯條例》而移交的中港罪犯
雖然中國內地和香港並不能引用《逃犯條例》,但一直有不成文的合作,在1987年至1997年,廣東省和香港交換了471份「刑事互助記錄」。除此之外,在回歸以來,究竟有沒有移交過犯人呢,如果有,又用甚麼方式呢?
答案是﹕前文講過的,把驅逐出境當作是變相的移交,由於沒有「交」,因此可以說是「轉移」。即是,在找到疑犯或罪犯之後,公安會通知香港警方,罪犯將會在「何時」和「何地」被驅逐出境,然後警方會根據公安指示,在香港把逃犯逮捕。
1990年至1995年,中國廣東省公安局逮捕了70名香港罪犯,包括來自香港的2名逃犯,並以驅逐出境方式:將他們轉移到香港。單單在1995年,就有18名罪犯從內地轉移到香港。到1997年10月,則有111個。自從1997年至2019年中,內地警方應港府請求,於境內通緝抓捕疑犯,向香港警方轉移了約170名犯人或疑犯,香港則絕少向內地轉移疑犯,最有名的例子,應是1989年的民運分子周勇軍,他在2002年前往美國,申請了綠卡,2008年用馬來西亞假護照先到澳門,再來香港,後用驅逐出境的方式移交給深圳警方,初被被控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後來改控詐騙,判刑9年,罸款8萬元人民幣。
中國的《引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在2000年12月28日起開始施行,據稱,在此法生效之前夕,香港已試圖和內地達成引渡協定,而英國外交大臣向國會報告,已向中國和香港特區政府表明觀點,任何安排必須使得所有有關人士都能接受,並且完全符合《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司法程序,此外,外交部應鼓勵中港確保任何協議都有適當的保障措施,防止人權受到侵犯。
2019年,和中國簽署了「引渡條約」的國家,一共55個,還有64國簽了「刑事司法協助條約」。
然而,「簽署」(accession)只是一個「行政決定」,要想它「生效」(ratification),還要立法機關的通過。以下是這些國家的列表﹕
「生效」國家
西歐:法國、意大利、西班牙、俄羅斯、羅馬利亞、葡萄牙東歐:烏克蘭、白俄羅斯、保加利亞、立陶宛、波黑亞洲:泰國、韓國、柬埔寨、老撾、印尼、菲律賓、蒙古中亞:吉爾吉斯、塔吉克斯坦、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阿塞拜疆中東:阿聯猶、巴基斯坦、伊朗、阿爾及利亞、阿富汗非洲:突尼斯、萊索托、納米比亞、安哥拉、埃塞俄比亞、南非美洲:秘魯、巴西、墨西哥
「簽署」但並未「生效」國家西歐:比利時中歐:奧地利亞洲:斯里蘭卡、越南中東:土耳其、塞浦路斯非洲:摩洛哥、剛果、肯尼亞、塞內加爾、毛里求斯、津巴布韋美洲:智利、阿根廷、格林納達、厄瓜多爾、巴巴多斯澳洲:澳大利亚
為何香港政府要修改《逃犯條例》?
前文說過,早在1998年,香港特區政府,甚至是反對派如民主黨,已討論過移交逃犯的問題。在2000年,中國通過了《引渡法》,設定一套中港通行的機制,早已是主觀願望欲行的政策,只是政治時機一直不對,沒法執行而已。
事實上,在回歸前後,從來中港非正式的「移交」逃犯,也即是利用「驅逐出境」的轉移,只有內地移到香港,香港轉移到內地的個案,我在前文只數出了一個。換言之,逃犯只要來到了香港,內地政府就無法可施,同樣地,內地的黑錢只要轉移到了來香港,內地政府也是無法可施。這就是香港政府所說的「法律漏洞」。先不去管這法律漏洞的存在究竟是否正確,無可否認,這的確讓香港成為了「逃犯天堂」。
然而,香港作為內地的逃犯天堂,早在回歸前,已經是這樣了。我記得某位前輩作家,在五十年代逃到香港,卻原來是逃兵,也回不得內地。
然而,為甚麼回歸二十年都不搞,偏偏會在這個時候,忽然要提出修訂呢?
我的看法是﹕
第一,香港出了個非常「打得」的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她比其他人更加敢於闖關。
第二,自從3年前的立法會宣誓事件,反對派聲勢大挫,建制派接連在兩個單議席一對一選舉中,獲得勝利,令到政府的信心大增。
第三,中央政府在習近平的強力主政下,嚴打貪官腐商,沒收其犯罪所得的黑錢,因而令到逃犯的數目大增。2019年3月,全國政協委員、公安部前副部長陳智敏在北京兩會期間,接受香港電台訪問時指出,逃到香港的内地重犯多達三百多人,全部「有名有姓」,他說在任時曾與時任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以及時任副局長的李家超,商討移交逃犯事宜,但無法達成共識。因此,香港應積極修訂《逃犯條例》,協助移交逃犯引回到内地。毫無疑問,在中央政府的立場,香港有此需要,有理由相信,中央還對香港政府給了壓力。
修訂後的《逃犯條例》
2019年2月12日,香港政府保安局在未經公開諮詢下,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原來的法例的適用範圍是「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任何部分除外)的政府」,由於台灣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的法律是如此,其他主要國家則也承認了「一個中國」),因此,香港犯人和台灣犯人無法互相簽訂移交協議。至於這次修訂的內容,則是廢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任何部分除外」,換言之,假如修例通過、把這些條文廢除後,涵蓋範圍非但包括了台灣,也包括了中國內地和澳門。
社會對修例有極大的反對聲音,在3月26日,香港政府選擇性地從提議中取消了9項可移交的罪行,包括破產、公司、證券、知識產權、環境污染、貨物進出口、非法使用電腦、關稅、虛假商品說明等,而申請引渡的門檻,亦由最初建議判入獄1年或以上罪行,提高至可判監3年或以上的公訴罪行,以及只限處理可循香港公訴程序審訊的個案,所謂的「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s),也即是英文或美國法律所說的「felony」,即重罪。
有人批評,剔除這9項白領罪行,是偏幫商界,但特區政府說,其中的一些罪行,如環境污染、非法使用電腦、知識產權等,不是商界也有可能觸犯。
至於餘下的37項可引渡罪行,則包括了﹕
1.謀殺或誤殺;意圖謀殺而襲擊。2.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3.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4.性罪行(包括強姦)和性侵犯。5.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6.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7.刑事恐嚇。8.與危險藥物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9.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賬目。10.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11.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12.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13.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14.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15.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16.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17.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18.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19.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20.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21.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22.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歴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23.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24.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25.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26.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27.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28.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29.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30.重婚。31.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32.與管有或清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33.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34.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35.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36.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37.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然而,政府也特別作出講明,把46項減成37項,只是就中國的修訂而度身訂造,至於它以後對同其他國家商討的移交條款,則仍會繼續盡量努力達致所有46項。
在5月3 0日上午,立法會建制派39名議員聯署去信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就草案提出兩項建議。
提高移交門檻,將可判處最高刑罰由3年增至7年或以上。注意,劉鑾雄在澳門初級法院的判刑,是5年3個月,即在7年以下。
第二,向香港政府提出移交要求的國家或地區,必須要由當地的中央機構提出。
香港特區政府政府在建制派議員聯署的同日傍晚,非但接納以上建議,而且自動把2項修訂要求,另外多加了4項,即總共是6項。這4項是﹕
在協定中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的要求。同時,即使法庭提出移交命令,行政長官可用人道或其他理由為最終決定,不作移交。但注意,理論上,根據中國法律,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等,也是存在的,有文可依,只是香港市民相不相信中國有執行,或在所有的案件中全面執行,又是另一回事了。
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加入更多限制:甲,針對社會關注逃犯被移交後在審訊中的權利,但不會寫入法律,故不可用人權保障來作司法覆核。乙,請求移交逃犯的一方須保證,該人士所犯的罪行是在有效追訴期內。同時,該方需保證被引渡人士,不是處於可免於起訴和懲罰的狀態,例如被特赦,至於甚麼是追訴期,後文會講。
被移交的香港人在當地定罪後,可申請回港服刑,但因中港雙方暫時沒有移交囚犯回港服刑的安排,這會在在草案通過後再與中方商討細節。至於「回港服刑」,後文也會有解說。
政府以個案方式商討移交後的探望問題,例如安排駐當地領事及官員探望。
至於建制派議員聯署的中央機構要求,香港政府甚至加碼修訂為﹕面對中國內地提出移交要求時,只會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至於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上,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而不用處理其他下級機關所提出的要求。
然而,在翌日,當林鄭月娥及李家超被問到此次修法能否處理臺灣命案時,拒絕回答台灣的「中央機構」究竟是那個,皆因在中央政府的官方定義,台灣只是地方政府,沒有「中央機構」。很明顯,林鄭和李並沒有想清楚這問題的答案,是思慮不周。
移交被判刑人
所謂的「回港服刑」,司法名詞叫作「移交被判刑人」刊載於《香港法例》第513章《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盡量讓任何在海外國家服刑的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服刑的外國人士,均可申請移交到原居地服刑。這是基於人道立場的安排,把被判刑人移交到其原居地,可讓被判刑人在熟悉的環境下服刑,免除語言障礙,亦方便親友定期探望他們,有助改過自新。
這其中還有一些令人不容易想到的原因,就是罪犯在外國服刑後,往往被驅逐出境,本國政府既不知其犯過受刑的背景,不利於其後續更生支援(這種說法真好聽),亦妨礙了本國的防止罪案結構。
執筆時的2019年中,香港與17個地區簽訂有關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包括了澳洲、比利時、捷克、法國、印度、意大利、韓國、蒙古、菲賓、葡萄牙、西班牙、斯里蘭卡、泰國、聯合王國,美國,和澳門。至於尼日利亞,則兩地政府是簽了,但還未生效。
史上第一宗移交被判刑人士到原居地服刑的個案,始於美國於1976年與墨西哥間簽訂之執行刑事判決條約(Treaty on the Execution of Penal Sentences),皆因當時大量美國人在鄰國墨西哥判刑而監禁,而墨西哥的監獄環境遠糟於美國,促成了此條約。
這移移交被判刑人,通常有以下條件﹕
第一,移交的目的地,必須要是其母國。
第二,也不消說,他所犯的罪行必須也是兩地通有的罪行。
必須符合本人意願。
在兩國的家庭和社會網絡的密切程度,一般來說,在判刑國的關係越是疏離,越有機會成功申請回到母國。
申請時的剩餘刑期要在半年以上,但其實,國際移交的手續漫長,平均需時12個月至18個月,最長甚至長達2年半,所以,剩餘刑期最少要在1年以上,才有真正意義。
罪行的嚴重程度和受到判刑國的公眾厭惡程度,會不會因移交而侵犯了公眾感情。
移交後會否被母國續審,這也牽涉到兩國的量刑會不會有重大差異。
特殊考慮,例如被判刑人有絕症,又或者是其家人有絕症。
然而,這也和引渡逃犯一樣,縱使是雙方簽了協定,被判刑人也不一定被移交,畢竟,很少的案件完全符合以上8項條件。
一宗個案是,2016年,4名香港人在菲律賓涉嫌於漁船上藏毒及製毒被捕,事發當日,菲律賓執法人員安排傳媒上船全程拍攝,在第一次搜查時沒有搜出毒品,第二次搜查則發現一背囊有半公斤冰毒,結果在2018年裁定4人藏毒罪成,被判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比索,但製毒罪名不成立。他們申請回港服刑。
香港與菲律賓於2002年6月已簽訂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現時不包括他們,一共7宗在菲律賓被判刑港人欲移返本港繼續服刑的申請,年齡介乎45至70歲,分別被判囚25年至終身監禁。注意的是,協定生效至今,從未有任何在菲律賓囚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被移返香港繼續服刑。
追訴力和追溯力
法律的追溯力和追訴力,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所謂的「追溯力」,是在立法之後,有沒有權力追溯在立法之前所犯的法,這好比於,今天通過了《國歌法》,在一年前的侮辱國歌,有沒有罪呢?很多人說,普通法沒有追溯力,這句話只對了一半,皆因所有的法律,從幾千年前的巴比倫到今天,從來所有法律都沒有追溯力,而不單止普通法。另一方面,無論普通法或大陸法,在4種情況下,都有追溯力,我寫過一篇長文去作解說,這裏不贅。
李家超所說的,對逃犯的追訴力,是另一回事,皆因大陸法才有追訴力,普通法是沒有的,習慣普通法的香港人當然不曉得。
追訴力的意思,是你犯了法,如果政府沒起訴,或者根本不知你犯了法,過了某時間,便可以無罪了。如果用法學名詞去解說,有一個名詞叫「追訴權」,即是國家公權力對犯罪者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起訴、以及起訴後的審理、執行等,警察逮捕犯罪者、檢察官起訴犯罪者、法院審理案件並做出判決,都以存在追訴權為前提。
追訴力又叫做「最高刑事追訴期限」,指的指追訴權的有效期間。換言之,如果發現犯罪行為的時間距離犯罪發生已經超過追訴權時效,就不能再對這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了。
為甚麼會有追訴期限的存在呢?這是基於一些法哲學的概念﹕
第一,時間過得太久,犯罪證據必定越來越不完整,例如證人死了,或是記不清事實了,證物也可能損毀了,因此,如果要追訴時間太久的案件,不但成本高,誤判冤案的機會率也較高。
第二,法律的作用不單是懲罸,也有其他的作用,如被害人及加害人回歸正常的生活,法律秩序回復安定。如果一切已回復正常,沒必要再次打破秩序。舉個例子,某人在少年時曾經打劫,但二十年後他已是一個奉公守法的成年人,有一個美滿的家庭,如果把他關進監獄,則是對他的家人的懲罸,因他身邊的所有人都已認為他是好人。
不同的大陸法國家,有不同的刑事追訴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剛剛在2019年,修改了有關法例﹕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期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然而,這些最高刑事追訴期,不同的地方也會不同,例如說,在日本,2004年修改了《刑事訴訟法》的第250條,延長了追訴期效﹕死刑的犯罪本來是15年,增加到25年,無期徒刑的犯罪本來是10年,改為15年,15年監禁以上的犯罪,本來是10年,追訴時效增加到15年。在2010年,再次修正了﹕1.廢除死刑的最高追訴期限,2.無期徒刑等延長至30年,3. 20年有期徒刑的延長至20年,4.就是駕車過失意外致死等,也從5年延至10年。
換言之,原來日本的追訴時效本來是把最高刑期打了個折扣,這原意也許是因為刑期可因行為良好而減少,香港人稱為「扣去假期」。然而,2004年後的日本卻把這「假期」扣減了。後來,則把最高追訴期加長至長於刑期。
台灣的狀況,更加嚴厲得多,追訴期往往是乘以刑期,換言之,是追訴期比刑期更長,而且,乘得比日本更多得多。
台灣地區的《刑法‧第20條》列出了「追訴權時效的期限」﹕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例如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追訴權時效為30年。
「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例如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
「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例如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追訴權時效為10年。
「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例如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追訴權時效為5年。」
那麼,究竟從那一天開始計算追訴期的開始呢?依照台灣的《刑法‧第80條》的第2項規定﹕「追訴權時效原則上自犯罪成立時起算,但如果是繼續犯型態的犯罪,則自行為終了時起算。」
中國的計算方法差不多,總之假如犯罪的個程用了一個月,就用那一個月的最後一日來作計算。在《刑法‧第八十九條》是「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止﹕「追訴期限從犯罪日開始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然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追訴期只限於未被發現,或未被立案的人,也包括了被偵訴了,但還未被起訴的人,一旦被立了案起訴,又或是逃犯,即是通緝犯,便失去了最高追訴期效,而是終身被偵捕。《刑法‧第八十八條》是「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之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過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逃犯條例》也涉及到千億富豪劉鑾雄在澳門的洗黑錢案,2014年,他以生重病為理由,缺席審訊,被澳門初級法院裁定行賄及洗黑錢罪成,判監5年3個月。因此,這裏也談一談《澳門刑法典》,其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下列情况下,刑罰及保安處分的執行時效中斷:
「a)執行刑罰及保安處分。在這種情况下,因刑罰及保安處分已開始執行,執行時效自然被視爲中斷。
「b)被科處刑罰或保安處分的人身處某地,而不能從該地將之移交;或身處不能被捉拿之地,致使不可能執行刑罰及保安處分,而有權限當局作出目的使該刑罰及保安處分能被執行之行爲。」
比如,甲作案後雖逃往外地,無法捉拿或將之移交,但經缺席審判程序被判處三年徒刑。在這種情况下,刑罰的執行時效即告中斷,哪怕十年之後將甲捉拿,也可對其執行所判刑罰。又比如,甲作案後逃入當地的外國領事館,致使無法捉拿,但當地法院對其缺席判處三年徒刑,並通過政府同該國領事館進行了交涉。在這種情况下,刑罰的執行時效也告中斷。
以上的狀況,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並無多大分別。真正精彩的是第三款,就是連刑罰及保安處分的執行時效,也和追訴時效一樣,就算是中斷了,也有最長期限的限制。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執行時效的中斷」第三款規定,在不計算中止時間的情况下,自刑罰及保安處分的執行時效開始進行起,經過正常時效期間另加該期間之二分之一時,時效必須完成。比如,若刑罰的執行時效爲二十年的話,最長執行時效就是三十年。
換言之,以劉鑾雄為例子,他的判刑是5年3個月,假如另加該期的二分之一,即是說,他的刑罸執行最長時效是7年8個月又20日,由於他是2014年3月14日判刑,因此在2021年12月4日,他便可渡過了執行時效的最高追訴期,就算回到了澳門,也不會被追訴了。
現在講到主題,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例有追訴權,因此,過了追訴期的逃犯縱然在中國境內,也已無罪,當然不可能要求申請移交。
然而,《逃犯條例》只是針對逃犯的移交安排,對犯罪事實的發生和時間並沒有任何改變。因此,在立法後,它仍有追溯權,換言之,在新法生效前的犯了所有有關罪行的人,依然可被定義為逃犯。再說,根據中國法律,已經立案調查了的案件,其逃犯是永遠被通緝,追訴權的期限已不生效。也正因如此,香港政府方可以聲稱在立法之後,可以將陳同佳移交到台灣的手上。
立法會審議權被剝奪
在原有的《逃犯條例》,移交一名逃犯,過程非常煩複,需要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關的先後通過。它本來的第3條規定了政府收到移交請求後,要交由立法會審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應用本條例(……(2)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須在憲報刊登,並須在刊登後的立法會的首次會議日提交該會省覽。(3)在自提交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的日期當日起計的28日期限內,立法會可藉決議廢除該命令。)
然而,《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卻在第3條加入了A款,即「移交逃犯的特別安排」,可以「由行政長官發出或根據行政長官的權限發出的證明書(證明書)述明以下事項,則證明書是該等事項的確證……」
換言之,即是行政長官在條款和在這情況下,可以跳過了以上立法會審議權。在政府就《2019年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協助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發給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中,其引言的7(a)段中,政府把這解釋為﹕
「現行個案方式移交的運作並不切實可行」,理由是﹕「立法會審議個案方式的移交時,案情無可避免會公開。即使逃犯的個人資料被隱去,由於有些案情會有其獨特性,進行公開審訊也會驚動逃犯,他繼而會潛逃。此外,就算能夠拘捕逃犯,他也可能基於其個案細節已被洩露和公開討論,損害其接受公平聆訊的機會。」
然而,大律師公會就此發表了公開意見:
(一)政府可以修訂條例,賦予警方權力,臨時扣留疑犯;(二)立法會可援引議事規則第88條,在審議個案時要求新聞界及公眾人士離場;(三)即使有傳媒報道個案,根據高等法院上訴庭在2014年的HKSAR v Kissel案例,若非偏見嚴重,其實並不會構成聆訊不公。(周按﹕其實傳媒報導早已成為慣例,可是每宗大型案件均被討論,偏見常有發生,如果以此為據,那就是企圖要推翻整個現行制度和慣例了。)
行政長官的權力
當立法會的審議權被變相剝奪了之後,換言之,行政長官處理逃犯方面的權力,就大增了。在程序方面,根據官方說法,所有的移交請求必須經過三重主要的法定程序﹕
第一重,行政長官在發出授權進行書前,會檢視個案的一切相關情況、香港與請求方所作的相關安排和相關法例。
第二重,就交付拘押進行公開法庭聆訊時會參考相關法例,審視每宗個案的證據和情況,決定是否作出移交令。
第三重,行政長官會參考法庭就拘押令的裁決和個案的情況,決定是否作出移交令。
我們可以看出,以上的所謂「三重」,都是行政長官本人的任意權力。除此之外,行政長官還享有拒絕移交的主要酌情權。
根據《逃犯條例》第13條「移交令」﹕
「 (1)凡已經依據拘押令被交付拘押的人並未拫據第14條被釋放,則行政長官可命令將該人移交到提出有關移交要求的訂明地方,並須在該命令中指明就其下令移交該人的罪行或(視屬何情況而定)各項罪行,但在以下情況下則除外——(a)
本條例禁止將該人移交,或本條例禁止在當其時將該人移交;或(b)行政長官根據本條決定不就該人作出上述命令。(2)如某人在香港被控犯某項罪行,則在該項控罪已獲處理完畢或撤銷前或除非有命令作出將該項控罪存案,不得就該人作出移交令。(2A)如酷刑聲請人的酷刑聲請是就某訂明地方提出的,則不得作出將該聲請人移交往該訂明地方的移交令。(2B)如在作出將某人移交往某訂明地方的移交令後,該人就該訂明地方提出酷刑聲請,則在該酷刑聲請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VIIC部獲最終裁定或被撤回前,該移交令須暫停執行,而——
(a)如根據該部該酷刑聲請在最終裁定時獲接納為已確立聲請,則該移交令須視為在最終裁定作出時撤銷;或(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該移交令須自該最終裁定作出或被撤回之時起,恢復其效力。(3)如某人因一項移交要求而被交付拘押,則在以下情況下行政長官可決定不就該人作出移交令——(a)已有另一移交要求就該人提出;而(b)行政長官在顧及該案件的所有情況,尤其是提出該等移交要求所各自依據的訂明安排後,覺得須對該另一移交要求給予優先權。(4)在某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可決定不就該國民作出移交令。(5)
凡——(a)任何人因涉及違反某訂明地方的法律的有關罪行而在該地方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及(b)可就該項罪行判處死刑,則只有在該地方保證不會對該人處以死刑或即使處以死刑亦不會執行而行政長官亦信納該項保證的情況下,方可就該人作出移交令。」
不過,這也和世界各地所有的引渡協議差不多,當地行政首長對於其批准,有著相當大的任意權力。然而,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國家,引渡都是行政首長的權力,不用經過議會。而在香港,假如《逃犯條例》修訂後,整個逃犯移交的機制,主要是行政長官的個人權力。
行政長官相對於中央政府的自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向來是個中央集權的國家,中央政府是地方政府首長的直屬上司,這不同於其他民主國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首長的相互關係,只是分權,法律上有著明確的責任分工,而並非上司與下屬的關係。雖然,在「一國兩制」的名義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權力關係,被《基本法》定義,但是,這並不代表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便沒有控制力和影響力。,
表面上,根據《逃犯條例》,香港政府沒有全權並需要對中央政府負責,如24條規定﹕「行政長官須就某些事項向中央人民政府發出通報等」,但其中的第3款則遘明了﹕「凡中央人民政府——(a)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須就或不得就第(1)款(a)、(b)、(c)、(d)或(e)段所提述的任何事項而採取行動;及(b)基於如不遵從該項指令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防事宜或外交事務上的利益會受到重大影響的理由向行政長官發出該項指令,則行政長官須遵從該項指令,但上述任何指令的實施均不得影響行政長官須按照法律以處理本款所適用的任何個案的責任。」
簡單點說,就是如果該逃犯涉及了國防及外交事宜,則行政長官必須服從中央政府的意志。
問題是,除了國防及外交事宜,行政長官在其他方面的逃犯事宜,會不會也受到中央政府的影響呢?他/她究竟有沒有獨立意志呢?
《基本法》的第四十三條有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第四十五條則表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很明顯,行政長官是中央政府所任命的直接下屬,可以說,行政長官不會拒絕有關內地提出的移交要求。從此推論出,行政部門在移交逃犯過程中,難以有自主權。
法庭的權力
裁判官的在處理移交申請的職責,是確保申請引渡的國家提出的要求符合程序要求,並核實該案沒有充分理由拒絕移交。換言之,香港法庭就《逃犯條例》的權力,只在於它符不符合程序,有沒有表面證供,卻對逃犯本人是否有罪、是否冤枉,表面證供究竟是不是堅實,卻並無置喙權力。
相關的法例刊於《逃犯條例》第23條﹕「證據的可接納性等」﹕
「(3)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不得損及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的以下事項——(a)可接納為證據的任何文件根據香港任何其他法律獲接納為證據;或(b)根據香港任何其他法律對任何事項的證明。(4)
在不損害第10(2)(b)或12(4)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凡根據本條例為某項有關罪行而被尋求移交到訂明地方的人,被指稱曾作出構成該項有關罪行的行為,則任何否定該項指稱的證據,均不得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據此——(a)該人無權提出上述證據;及(b)任何法院均無權收取上述證據。(5)
在不損害第(4)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可提出證據以證明被帶到負責交付拘押的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的人並非該等法律程序所關乎的移交要求中所指出的人。」
除此之外,逃犯究竟能否在移交後獲得公平審訊的機會,以及能否得到人道對待,法庭是無從干涉的。
當然了,正如前文講過,即使裁判官認為沒有法律依據拒絕引渡,但行政長官擁有最終決定權。他可以就例如逃犯的精神、身體健康或政治原因,拒絕引渡,理由不必與《逃犯條例》中的法律依據有關。
除此之外,逃犯亦有權循司法途徑,原審法院申請針對法院命令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者是在等待行政長官的決定的過程中,向上級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狀。此外,即使行政長官作出移交命令的決定,也會受到司法覆核制衡,逃犯也可以沿著一般法律途徑,上訴至終審法院。
以人權為理由
香港政府簽署了多條人權有關的國際條約,也訂立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因此,香港和任何國家或地區所簽署的逃犯移交協定,都得符合這些法例。由於國際協議的履行是基於互信基礎,因此,一般來說,一國不會主動去調查該國是不是符合協定當中的人權執行狀況。不過同時,也沒有法律原則阻止香港法院調查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人權狀況。
符合人權是西方國家引渡的基本原則,例如說,英國在其2003年訂立的《引渡法》中有明確規定,要求法院在決定引渡前,必須考慮提出引渡請求國家的人權狀況是否符合1998年所訂的《人權法》中所載的《歐洲人權公約》規定。
話說1994年,5位在盧旺達管理「人口管理局」的管理人,人名太長了,不錄。他們涉嫌在1994年參與種族滅絕圖西族人,2007年在倫敦法庭被要求引渡審判,Brown v Governor of HMP Belmarsh。結果在2009年,英國法院允許國民上訴推翻「臨時」引渡安排,避免因種族滅絕罪將他們引渡回盧旺達,理由是如果他們被引渡回國將無法獲得公平審判。(周按﹕注意,這案件是令人髮指的人道罪行,但英國卻否決了其引渡申請,這就是我一再說的,在西方國家,人權和法律程序比「犯罪受到懲罸」的公義更加重要。)
不過,直至2018年,盧旺達仍然繼續努力,沒有放棄過追訴引渡這5人。
注意﹕這案件也是基於一次性安排,再一次體現出政府對一次性安排的取態是多麼的保守。
香港特區政府對於條例修訂的辯解
香港政府的立場,當然是認為新修條例的把關已然充份,它的理據是﹕
第一,雖然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可用行為論來認定雙重犯罪,即是說,只看逃犯所做過的事,即使兩方的法律條文作不同的描述,並冠以不同的罪名,也不成問題。
第二,雙重審查制,每一個請求都要通過司法審查和行政審查,即是由司法部門和行政機關就有關法例和所有程序的檢視。
第三,人權方面,《逃犯條例》第5條規定了法院如裁定有下列的情況,不得簽發拘押令:政治性質的罪行;移交請求的目的是針對逃犯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或政治見解,或者逃犯在訴訟程序中將會因上述任何一項原因而不獲公平審訊;如有關罪行在香港發生,逃犯可以就香港法例有關「一事不再理」或「一罪不兩審」的規定反對移交請求;規定逃犯被移交後,請求方可以起訴他的範圍只限於移交文件中所開列的罪類,即“特定罪類”,不得就特定罪類以外的罪行提出起訴;如逃犯是在缺席的情況下被定罪,除非請求方保證案件會在逃犯出席的情況下重審(周按﹕有的地方可法制容許缺席審判,如澳門,但香港就不可以了。);請求方並沒有保證除非逃犯本人同意,逃犯不會再被移交到第三個法域。
建制派的支持理據
簡單點說,建制派支持修例的基本理由,就是中國已和64國簽了「刑事司法協助條約」,還有和55個國家簽了「引渡條約」,其中37個已經生效,包括了法國、奧地利、意大利等民主國家,它們都是《歐洲人權公約》的成員國,既然這些國家可以相信中國,香港應該沒有問題吧?
反對者的理由
至於反對者的說法,則是﹕
第一,不少大陸法國家有國民不被引渡的條款,但是在法例之下,香港永久居民與內地來港人士或外國公民一樣,不獲豁免引渡,照樣會成為被移交對象。
第二,正如前文講過,負責處理內地引渡請求的香港官員,就是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司長,他/她們是中央直接任命的官員,不可能拒絕中央的請求。
第三,立法會本來擔任把關,但其權力角色在修例中廢除了。
第四,移交請求雖然要得到法院批准,但法例容許法院考慮的範圍有限,一不可質疑內地司法水平,二不可覆核引渡罪證是否可信,三不可單純基於人道理由拒絕申請。
第五,參加前述加拿大的「公告」形式,對逃犯沒有追溯權的,即是在總督發出公告前所犯的罪行,並不會被引渡。但是根據《逃犯條例》的修訂,卻有追溯權。
替代方案
在2019年的3月和4月,不少人提出過解決問題的替代方案﹕
大律師公會建議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及《侵害人身罪條例》,擴展香港刑事法庭的管轄範圍,至香港永久居民在境外殺人,容許在香港調查及審訊外地殺人案的疑犯,也即是擴大域外法權。(周按﹕前文都講過,英國也有差不多的法例,這也是最方便和最可行的。)
公民黨的楊岳橋的意見,與大律師公會相同,也是同意修改《侵害人身罪條例》,如兒童性侵犯等刑事案,香港目前已有域外管轄權,過往已有3宗案件曾交回香港審理及定罪判刑,取證困難不過是技術問題。
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白孝華以書面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香港在過去數十年,同不同地方的執法部門,都有過合作調查和搜集證據,讓有關案件可在另一個地方進行審訊,按此經驗,香港高等法院亦可以發信,向另一個地方提出請求索取證據,「經常都有做,跟內地、澳門都試過,只要符合香港對證據的規定,這些證據就可以呈堂」。
(周笑按﹕越是取證困難,代表了律師的工作時間更長,收費更高。)
民主派派立法會議員建議當局以「日落條款」方式修例,與台灣當局進行單次移交,認為這是唯一能應對台灣殺人案疑犯於月底或之後短期內獲釋的方法。(周按﹕這是我常說的「為了拉一個人來立一條法,是最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
民間人士陳雲提倡「港捕港審」,在香港成立中港合議庭審理所有在港被捕人士案件。(周按﹕史無前例的中港合議庭,這將牽涉到更大的法律爭拗。)
法政匯思的田北辰建議「港人港審」,是最受到坊間接受的方案。因此,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5月7日的記者會反駁了五個方案,但主要就是針對「港人港審」。
政府說「港人港審」會改變行之已久的屬地原則,然而,前文都講過,《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早已有了域外管轄權,國際的其他普通法國家也一直有對國民在境外犯罪採用屬人原則的法例,尤其是謀殺案,英國也是如此。正如白孝華說﹕「「對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會帶來根本改變」。
至於港府認為,要求引渡方的審訊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這些國際公約,並不符合一貫原則,而新加坡、馬來西亞都未簽,香港都跟它們簽長期協議。白孝華則駁斥,該兩國家奉行普通法制度,有公平審訊的保障,而且,白又強調,單次移交安排,應該要比長期協議有更高水平的保障,而非更低。(周按﹕白的說法是合理的,特別安排的要求門檻,當然要比「批發性」的協定為更高。)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9/08/13/010123738.shtml
麻省理工和耶魯大學畢業生三次非禮案件
今年3月20日下午2時40分,中文大學女學生X獨自一人去上課,47歲的在麻省理工和耶魯大學畢業的英籍財經分析員Ronald William Hevey向她問路,和要求她帶路。
兩人行到一張石櫈時,坐著閒談,交換了手機號碼,下午3時05分,X打算離開上課。Hevey突然緊抱她,用右手摸她的左胸,和與她濕吻了5至6秒。X想掙脫,但不成功,告訴他自己已有男友,他隨即道歉,聲稱不知道她已有男友,之後逃走。X致電男友求助,男友報警。
在警方安排下,X透過手機短訊,約Hevey 見面,他4月1日中午在港鐵香港大學站出口現身,被警方拘捕。他在7月30日在沙田法院承認一項非禮罪,判監22個星期。
原來Hevey在香港犯過了兩次非禮罪。
第一宗是於2015年3月曾因非禮一名科技大學女學生,也是為他帶路,相識15分鐘後,雙手擁抱、強吻及舔耳,審判時,他先說女事主「不曾制止他」,後來又改口說不記得,辯稱事件是文化差異產生誤解。法官認為他供詞不可靠。他其後判監14日。
第二宗是,他於2015年9月擔任補習老師期間,再非禮12歲女童,其後被判監3個月。
作為一位性犯罪研究專家,我對這位Ronald William Hevey的個案,有一些疑問﹕
第一,事件發生在光大化日之下,如果是晚上作案,成功率會不會大點?
第二,其實他已成功搭訕,也拿了手機號碼,如果不魯莽地馬上出擊,而是堂堂正正的在事後約會她,以外籍人士溝港女的成功率來說,應該是不低的,至少,也不致於坐牢。為甚麼他會這麼心急呢?
第三,這又牽涉到另一個更基本的問題﹕除了這兩宗失敗個案之外,他究竟有沒有成功個案呢?皆因必須是成功過,食髓知味,才會如此大膽,試過了失敗,還要再試。
第四,如果不是外籍人士,是港人犯了同類案件,初犯會不會只判14日這麼輕呢?
第五,有過兩次案底的人,可以繼續在外資行工作嗎?在香港犯了刑事案的外籍人士,可以繼續在香港逗留嗎?(如果我在日本犯過非禮罪,能否再入日本境內?)
第六,Hevey的辯解有點可笑,就是X說自己有男友後,他隨即道歉。莫非如果女方沒有男友,他的行為便是正當的?
本周心水貼士是﹕「華人策略」(8089),應該最少可以短炒一轉。
https://hk.lifestyle.appledaily.com/nextplus/magazine/article/20190813/2_687365_0/-%E8%82%89%E9%A3%9F%E4%B8%AD%E7%92%B0-%E9%BA%BB%E7%9C%81%E7%90%86%E5%B7%A5%E5%92%8C%E8%80%B6%E9%AD%AF%E5%A4%A7%E5%AD%B8%E7%95%A2%E6%A5%AD%E7%94%9F%E4%B8%89%E6%AC%A1%E9%9D%9E%E7%A6%AE%E6%A1%88%E4%BB%B6-%E5%91%A8%E9%A1%AF-
兩人行到一張石櫈時,坐著閒談,交換了手機號碼,下午3時05分,X打算離開上課。Hevey突然緊抱她,用右手摸她的左胸,和與她濕吻了5至6秒。X想掙脫,但不成功,告訴他自己已有男友,他隨即道歉,聲稱不知道她已有男友,之後逃走。X致電男友求助,男友報警。
在警方安排下,X透過手機短訊,約Hevey 見面,他4月1日中午在港鐵香港大學站出口現身,被警方拘捕。他在7月30日在沙田法院承認一項非禮罪,判監22個星期。
原來Hevey在香港犯過了兩次非禮罪。
第一宗是於2015年3月曾因非禮一名科技大學女學生,也是為他帶路,相識15分鐘後,雙手擁抱、強吻及舔耳,審判時,他先說女事主「不曾制止他」,後來又改口說不記得,辯稱事件是文化差異產生誤解。法官認為他供詞不可靠。他其後判監14日。
第二宗是,他於2015年9月擔任補習老師期間,再非禮12歲女童,其後被判監3個月。
作為一位性犯罪研究專家,我對這位Ronald William Hevey的個案,有一些疑問﹕
第一,事件發生在光大化日之下,如果是晚上作案,成功率會不會大點?
第二,其實他已成功搭訕,也拿了手機號碼,如果不魯莽地馬上出擊,而是堂堂正正的在事後約會她,以外籍人士溝港女的成功率來說,應該是不低的,至少,也不致於坐牢。為甚麼他會這麼心急呢?
第三,這又牽涉到另一個更基本的問題﹕除了這兩宗失敗個案之外,他究竟有沒有成功個案呢?皆因必須是成功過,食髓知味,才會如此大膽,試過了失敗,還要再試。
第四,如果不是外籍人士,是港人犯了同類案件,初犯會不會只判14日這麼輕呢?
第五,有過兩次案底的人,可以繼續在外資行工作嗎?在香港犯了刑事案的外籍人士,可以繼續在香港逗留嗎?(如果我在日本犯過非禮罪,能否再入日本境內?)
第六,Hevey的辯解有點可笑,就是X說自己有男友後,他隨即道歉。莫非如果女方沒有男友,他的行為便是正當的?
本周心水貼士是﹕「華人策略」(8089),應該最少可以短炒一轉。
https://hk.lifestyle.appledaily.com/nextplus/magazine/article/20190813/2_687365_0/-%E8%82%89%E9%A3%9F%E4%B8%AD%E7%92%B0-%E9%BA%BB%E7%9C%81%E7%90%86%E5%B7%A5%E5%92%8C%E8%80%B6%E9%AD%AF%E5%A4%A7%E5%AD%B8%E7%95%A2%E6%A5%AD%E7%94%9F%E4%B8%89%E6%AC%A1%E9%9D%9E%E7%A6%AE%E6%A1%88%E4%BB%B6-%E5%91%A8%E9%A1%AF-
16年前,梁振英說終有一天出動防暴隊及催淚彈
2012年3月16日,當時參選行政長官的唐英年在選舉辯論直播節目上說,在2003年,梁振英在「政府的一個高層會議」中指「香港終有一天需要出動防暴隊及催淚彈對付示威者」……
這句話,在當時聽來是誑言,用作誅殺競選對手,但到了7年後的今日,竟然成為了事實。不管你喜不喜歡梁振英這個人,也不管你同不同意他的政治立場,單看這句話,他的確是有點先見之明。
說句老實話,我也不大相信梁振英有此預見力,或許是有國內的高人智囊,向他面授機宜,也說不定。
如果把梁和現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相比,也許林鄭的先天智力遠高於梁,不過梁在政治打滾幾十年,林鄭則從來只是行政級別的官僚,出任特首之前,從來沒有涉及過政治,單憑經驗歷練看,梁在這方面遠勝於林鄭。
記得當年梁上台後,我指出他「賣假藥」,無論是對反對派,抑或對地產商,均是太過軟弱,未免對不起他的支持者。今日看來,方知他實在點政治智慧,明知這是動不得的燙山芋,因此終其5年任期,甚麼也沒做出來。
反而林鄭是初生之犢,比梁更勇猛十倍。我向來不看好她,在她當選前後,說了不下十次;「You will miss CY。」竟然一語成讖。
然而,現在我反了過來,並不認為她無藥可救。一個聰明人必須經歷過挫敗,方能變得成熟,林鄭歷練過這次洗禮,智力應可大幅提升。在出事後,她一臉霉氣,樣貌和殭屍沒有分別,兩個月過後,則似乎回復了常態。
至於對現今局勢的看法,其實,很多評論員早已講出過基本理論;面對社會上的重大分歧,民主從來不是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有趣的是,這些人明明懂得理論,但到了分析現實時,卻又忘記了自己講過的理論,被意識形態和主觀意願凌駕了客觀的分析。
簡單點說,香港人和中央政府有著根本性的矛盾,而這矛盾並不能用任何和理非非的方法去解決,大打一場,從政治現實來看,是遲早的事,拖至今年才打,是遲了。所以我才說,當年認為遲早出動防暴隊和催淚彈的說法,是智庫得出來的分析結果。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16%e5%b9%b4%e5%89%8d%ef%bc%8c%e6%a2%81%e6%8c%af%e8%8b%b1%e8%aa%aa%e7%b5%82%e6%9c%89%e4%b8%80%e5%a4%a9%e5%87%ba%e5%8b%95%e9%98%b2%e6%9a%b4%e9%9a%8a%e5%8f%8a%e5%82%ac%e6%b7%9a%e5%bd%88-184428
這句話,在當時聽來是誑言,用作誅殺競選對手,但到了7年後的今日,竟然成為了事實。不管你喜不喜歡梁振英這個人,也不管你同不同意他的政治立場,單看這句話,他的確是有點先見之明。
說句老實話,我也不大相信梁振英有此預見力,或許是有國內的高人智囊,向他面授機宜,也說不定。
如果把梁和現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相比,也許林鄭的先天智力遠高於梁,不過梁在政治打滾幾十年,林鄭則從來只是行政級別的官僚,出任特首之前,從來沒有涉及過政治,單憑經驗歷練看,梁在這方面遠勝於林鄭。
記得當年梁上台後,我指出他「賣假藥」,無論是對反對派,抑或對地產商,均是太過軟弱,未免對不起他的支持者。今日看來,方知他實在點政治智慧,明知這是動不得的燙山芋,因此終其5年任期,甚麼也沒做出來。
反而林鄭是初生之犢,比梁更勇猛十倍。我向來不看好她,在她當選前後,說了不下十次;「You will miss CY。」竟然一語成讖。
然而,現在我反了過來,並不認為她無藥可救。一個聰明人必須經歷過挫敗,方能變得成熟,林鄭歷練過這次洗禮,智力應可大幅提升。在出事後,她一臉霉氣,樣貌和殭屍沒有分別,兩個月過後,則似乎回復了常態。
至於對現今局勢的看法,其實,很多評論員早已講出過基本理論;面對社會上的重大分歧,民主從來不是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有趣的是,這些人明明懂得理論,但到了分析現實時,卻又忘記了自己講過的理論,被意識形態和主觀意願凌駕了客觀的分析。
簡單點說,香港人和中央政府有著根本性的矛盾,而這矛盾並不能用任何和理非非的方法去解決,大打一場,從政治現實來看,是遲早的事,拖至今年才打,是遲了。所以我才說,當年認為遲早出動防暴隊和催淚彈的說法,是智庫得出來的分析結果。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16%e5%b9%b4%e5%89%8d%ef%bc%8c%e6%a2%81%e6%8c%af%e8%8b%b1%e8%aa%aa%e7%b5%82%e6%9c%89%e4%b8%80%e5%a4%a9%e5%87%ba%e5%8b%95%e9%98%b2%e6%9a%b4%e9%9a%8a%e5%8f%8a%e5%82%ac%e6%b7%9a%e5%bd%88-184428
明年底才是買樓好時機
【明報專訊】在可見的未來,房屋的興建量和供應量都會減少,這是利好消息,但是,經濟不景,這卻是利淡消息……在投資世界,永遠是利好消息和利淡消息同時存在,如果要精確計算出那一頭的數字大些,就要把這些大量數據統統加減起來,這顯然是人力做不到的事。
分析樓市的人,往往只看到一方面的數據,就妄下斷語,卻不知由於影響的因素有很多方面,如果只計一面,往往就錯了。
當然,我也常常有計錯數的時候,但我是很明白錯在何方,皆因我的理論基礎雖然好,但是採集數據的能力有限,而在預測未來樓價走勢,精算才是最重要的。
短期看資金流 長期看基礎因素
以姚松炎的理論為例子,他所講的,資金流向是影響樓價的最重要因素,這是錯不了的事實。可是,這個人實在太笨,理論基礎實在太差,只懂用死數據建立架構,實際上樓價和所有的資產價格一樣,短期升跌是由資金流向決定,但是長期的升跌,就要看基本因素,即是長期的供求關係。
這好比炒股票,短期的升跌,是資金流向,但長期而言,就要看市盈率、資產值等等基本因素了。
說回樓價,如果短期經濟不好,長期供應短缺,那就很明顯,短期樓價會下跌,但當市場已經「習慣」了衰退之後,樓價便會回升。所以我認為,明年底左右,才是入市買樓的時機。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5637128418&issue=20190813
分析樓市的人,往往只看到一方面的數據,就妄下斷語,卻不知由於影響的因素有很多方面,如果只計一面,往往就錯了。
當然,我也常常有計錯數的時候,但我是很明白錯在何方,皆因我的理論基礎雖然好,但是採集數據的能力有限,而在預測未來樓價走勢,精算才是最重要的。
短期看資金流 長期看基礎因素
以姚松炎的理論為例子,他所講的,資金流向是影響樓價的最重要因素,這是錯不了的事實。可是,這個人實在太笨,理論基礎實在太差,只懂用死數據建立架構,實際上樓價和所有的資產價格一樣,短期升跌是由資金流向決定,但是長期的升跌,就要看基本因素,即是長期的供求關係。
這好比炒股票,短期的升跌,是資金流向,但長期而言,就要看市盈率、資產值等等基本因素了。
說回樓價,如果短期經濟不好,長期供應短缺,那就很明顯,短期樓價會下跌,但當市場已經「習慣」了衰退之後,樓價便會回升。所以我認為,明年底左右,才是入市買樓的時機。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5637128418&issue=20190813
2019年8月12日
假如外資再次狙擊港元 港府必然棄守
上周五,我在本欄講了,中國這次讓人民幣貶值,純粹是防禦性的,只是為了回應美國的3,000億美元新收關稅,而不是大打貨幣戰爭。不過,話說回來,如果真的是到了危急關頭,我相信中國的基本國策將會是寧抱儲備,不守匯率,任由人民幣下跌算了。
至於香港呢?日前,有消息傳出來,說中央政府借用香港外匯儲備4,000億美元,至今未還,我斷言這不可能,皆因匯價是騙不了人的,如果這真的發生了,相信聯繫匯率不可能守得住,港元早已斷崖式下跌了。
許多人都分析過,金管局的外匯儲備資產為4,456億美元,足夠守住港元匯價有餘,如果只使用了一小部分,例如一成兩成,用來購買中央政府控制的資產,卻是完全不會影響到港元的穩定性。
雖然,外匯基金的運用及投資管理需向財政司長負責,不過,只要利息依期發放,這表面上也是完全明智的投資。在這方面,陳茂波應比他的前任曾俊華更易話為。
假如港元再被大鱷衝擊,結果將會如何呢?
前文說過,外匯儲備足以守住港元有餘,然而,我認為,假如再次發生1998年的狀況,大鱷同時在股市和匯市「撳機」,港府在略為花了部分外匯儲備,去捍衛港元,便將棄守港元,任由自由浮動,不會像上次般,死守擊退大鱷。
在這同時,港府將會大罵「邪惡的美資」,破壞了港元聯繫匯率,令到港人蒙受重大的損失云云。實質上,外國資本正好讓香港放棄行之已久的制度,最大的好處,就是外匯儲備可以「更自由地購買資產」,例如由中央政府控制的、以及人民幣資產。
遇上這情況,應該如何保本呢?總之,把銀行的港元換成美元,絕不安全,政府可以要求把這些在港美元照樣用港元結算。有朋友提出簡單的方法,就是買入美股。
這當然也不用立即去做,皆因香港要棄守聯匯,必然要經過輿論做勢,短期死守,臭罵外資,在這時候,才去考慮買入美股,也還不遲。記著,加速聯匯的崩潰,也不失為愛國行逕,皆因以後香港的外匯就可以大買人民幣資產了!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5%81%87%e5%a6%82%e5%a4%96%e8%b3%87%e5%86%8d%e6%ac%a1%e7%8b%99%e6%93%8a%e6%b8%af%e5%85%83-%e6%b8%af%e5%ba%9c%e5%bf%85%e7%84%b6%e6%a3%84%e5%ae%88-184281
至於香港呢?日前,有消息傳出來,說中央政府借用香港外匯儲備4,000億美元,至今未還,我斷言這不可能,皆因匯價是騙不了人的,如果這真的發生了,相信聯繫匯率不可能守得住,港元早已斷崖式下跌了。
許多人都分析過,金管局的外匯儲備資產為4,456億美元,足夠守住港元匯價有餘,如果只使用了一小部分,例如一成兩成,用來購買中央政府控制的資產,卻是完全不會影響到港元的穩定性。
雖然,外匯基金的運用及投資管理需向財政司長負責,不過,只要利息依期發放,這表面上也是完全明智的投資。在這方面,陳茂波應比他的前任曾俊華更易話為。
假如港元再被大鱷衝擊,結果將會如何呢?
前文說過,外匯儲備足以守住港元有餘,然而,我認為,假如再次發生1998年的狀況,大鱷同時在股市和匯市「撳機」,港府在略為花了部分外匯儲備,去捍衛港元,便將棄守港元,任由自由浮動,不會像上次般,死守擊退大鱷。
在這同時,港府將會大罵「邪惡的美資」,破壞了港元聯繫匯率,令到港人蒙受重大的損失云云。實質上,外國資本正好讓香港放棄行之已久的制度,最大的好處,就是外匯儲備可以「更自由地購買資產」,例如由中央政府控制的、以及人民幣資產。
遇上這情況,應該如何保本呢?總之,把銀行的港元換成美元,絕不安全,政府可以要求把這些在港美元照樣用港元結算。有朋友提出簡單的方法,就是買入美股。
這當然也不用立即去做,皆因香港要棄守聯匯,必然要經過輿論做勢,短期死守,臭罵外資,在這時候,才去考慮買入美股,也還不遲。記著,加速聯匯的崩潰,也不失為愛國行逕,皆因以後香港的外匯就可以大買人民幣資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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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免疫點與隱形的翅膀
【明報專訊】那天同朋友吹水,說起為什麼人們不去山頂、深水灣等富豪權貴集中地示威,反而去埋元朗、深水埗、黃大仙、北角這些平民居住的地方。朋友說,他作為網絡觀察家,很奇怪地發現了,有些重要地方好像有一雙隱形的翅膀在保護。
他舉了一個例子,就是有一天,連登討論區有人發起要到交易所大堂示威,癱瘓股票市場,馬上有post出來取笑這人是傻瓜,說股票交易是自動對盤,就算佔領了交易所,市場也可以自動運作。馬上,即有數以百個的post出來,群起取笑樓主,事情自然不了了之。
佔領交易所 不會癱瘓股票買賣
一個自動對盤的系統,如果總部被佔領了,沒有人上班,究竟能不能自動運作下去,這道理是很明顯的。再說,交易所除了股票買賣系統之外,還有很多其他的工作,這也是不證自明的。
很多人都認為,我是一個建制派,我先不去同意或否認這個說法。不過,我和大部分人不同的是,在政治立場上,我還是一個(在評論政經方面)實話實說的人,所以雖然佔領交易所大堂明顯違反了我的階級利益,我也完全不想這種事情發生,但我仍然要把討論區這雙「隱形的翅膀」的故事揭露出來……不過,也先此聲明,這個說法是由某名仁兄講的,我只是hearsay,並非親身經歷。
[周顯 投資二三事]
2019年8月9日
中國作為「匯率操縱國」
上周,美國總統特朗普突然宣布向3,000億美元中國進口貨品加徵10%關稅。周一,人民幣跌破7算的心理關口,急跌至7.11,非但A股和港股大跌,美股也暴跌了767點,美國財長姆欽(Steven Mnuchin)宣布將中國列為「匯率操縱國」,這是1994年7月以來的首次。
有人認為,這是中國對美國打貨幣戰,然而,我卻並不這麼想。
我曾經寫過很多次,中國的貨幣政策的首要目的,是保住外匯儲備,這個決心之大,是就算不惜人民幣崩潰,惡性通貨膨脹,人民生活在水深水熱之間,也要死守住外匯儲備。
這理由很簡單,叫做「留得青山在,哪怕沒柴燒」﹕外匯儲備只要仍在,還有重建貨幣,重拾經濟的可能性,但一旦用光了,就永遠完蛋了。此所以當年蔣介石用金元券騙光了中國人民的錢,寧願失掉民心,也要把黃金帶到台灣去,皆因,在政權而言,硬貨幣比民心更重要。
理論上,匯價愈低,貨幣的競爭力愈大,愈能保住外匯,但由於理性預期的存在,投資者預估匯價下跌,就會快速沽出貨幣,因此在短期而言,反而是匯價愈低,外匯流失更快。正因如此,政府如何「騙過」理性預期,快速貶值,是高深的技巧,這技巧好比高明的股市莊家沽貨,可以做到愈沽,股價愈高。
在中國,方法就是先造成「保七」(保住7算)的市場幻覺,一方面強硬地用盡各種手段,不准企業與私人走資,封殺地下錢莊等等,當市場放心,匯價暫時穩定,出其不意地突然貶值,打市場一個措手不及。我仍然認為,中國目的也只是保住老本,而非打貨幣戰,如果真打,相信人民幣匯價要再跌上一成或更多,才能造成足夠的殺傷力和保護網。
這對比在二十多年前,朱鎔基搞的宏觀調控,一口氣把人民幣匯率下調了七成,快速貶到底部,美國也是把中國列為「匯率操縱國」,可是,這對當時的中國幾乎沒有多大的殺傷力。如果再作對比,美國在1988年也把台灣和韓國列為「匯率操縱國」,可是,在這打後,台灣和韓國的經濟飛速增長,這也不用說了。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4%b8%ad%e5%9c%8b%e4%bd%9c%e7%82%ba%e3%80%8c%e5%8c%af%e7%8e%87%e6%93%8d%e7%b8%b1%e5%9c%8b%e3%80%8d-184000
有人認為,這是中國對美國打貨幣戰,然而,我卻並不這麼想。
我曾經寫過很多次,中國的貨幣政策的首要目的,是保住外匯儲備,這個決心之大,是就算不惜人民幣崩潰,惡性通貨膨脹,人民生活在水深水熱之間,也要死守住外匯儲備。
這理由很簡單,叫做「留得青山在,哪怕沒柴燒」﹕外匯儲備只要仍在,還有重建貨幣,重拾經濟的可能性,但一旦用光了,就永遠完蛋了。此所以當年蔣介石用金元券騙光了中國人民的錢,寧願失掉民心,也要把黃金帶到台灣去,皆因,在政權而言,硬貨幣比民心更重要。
理論上,匯價愈低,貨幣的競爭力愈大,愈能保住外匯,但由於理性預期的存在,投資者預估匯價下跌,就會快速沽出貨幣,因此在短期而言,反而是匯價愈低,外匯流失更快。正因如此,政府如何「騙過」理性預期,快速貶值,是高深的技巧,這技巧好比高明的股市莊家沽貨,可以做到愈沽,股價愈高。
在中國,方法就是先造成「保七」(保住7算)的市場幻覺,一方面強硬地用盡各種手段,不准企業與私人走資,封殺地下錢莊等等,當市場放心,匯價暫時穩定,出其不意地突然貶值,打市場一個措手不及。我仍然認為,中國目的也只是保住老本,而非打貨幣戰,如果真打,相信人民幣匯價要再跌上一成或更多,才能造成足夠的殺傷力和保護網。
這對比在二十多年前,朱鎔基搞的宏觀調控,一口氣把人民幣匯率下調了七成,快速貶到底部,美國也是把中國列為「匯率操縱國」,可是,這對當時的中國幾乎沒有多大的殺傷力。如果再作對比,美國在1988年也把台灣和韓國列為「匯率操縱國」,可是,在這打後,台灣和韓國的經濟飛速增長,這也不用說了。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4%b8%ad%e5%9c%8b%e4%bd%9c%e7%82%ba%e3%80%8c%e5%8c%af%e7%8e%87%e6%93%8d%e7%b8%b1%e5%9c%8b%e3%80%8d-184000
4000億美元儲備 不可能被「偷」
【明報專訊】匯控(0005)行政總裁范寧突然宣布離任,同時網上瘋傳「大陸借用香港外匯儲備4000億美元至今未還,匯豐高層需即時離職」。
有人分析,以上事件可能指的是金管局與人民銀行於2009年1月20日訂立貨幣互換協議,4000億元人民幣貨幣互換協議,最近一次2017年續簽的協議為例,規模是4000億元人民幣,為期3年。然而,人民銀行其實亦與約30間央行或貨幣當局簽訂協議,包括英國、澳洲、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及歐洲央行等。
倘丟失九成外儲 港元早已崩潰
事實上,這當然是不可能的事,皆因現時金管局的外匯儲備資產為4456億美元,假如其中4000億美元丟失了,港元早已崩潰,市場價格是永遠不會錯的。
另一個事實是,網上的確有不少真知灼見的分析,可是,一旦涉及經濟事務,往往荒腔走板,畢竟,懂得經濟的人並不多,就算是所謂的專家,十居其九水平都低得可笑。
不過話說回來,偷掉4000億美元儲備,雖不可能,但如只是用掉4000億港元,卻並非不可能的事。畢竟,香港的外匯儲備這麼多,就算是少掉了一兩成,就是足夠捍衛港元有餘。
前兩天,正是有人問起我這件事,我輕描淡寫地說:「外匯基金的運用及投資管理需向財政司長負責,只要買一些由中國政府實際控制的資產,利息依期發放,帳目上完全是明智的投資,沒有任何壞帳的可能性,這卻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5290502428&issue=20190809
有人分析,以上事件可能指的是金管局與人民銀行於2009年1月20日訂立貨幣互換協議,4000億元人民幣貨幣互換協議,最近一次2017年續簽的協議為例,規模是4000億元人民幣,為期3年。然而,人民銀行其實亦與約30間央行或貨幣當局簽訂協議,包括英國、澳洲、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及歐洲央行等。
倘丟失九成外儲 港元早已崩潰
事實上,這當然是不可能的事,皆因現時金管局的外匯儲備資產為4456億美元,假如其中4000億美元丟失了,港元早已崩潰,市場價格是永遠不會錯的。
另一個事實是,網上的確有不少真知灼見的分析,可是,一旦涉及經濟事務,往往荒腔走板,畢竟,懂得經濟的人並不多,就算是所謂的專家,十居其九水平都低得可笑。
不過話說回來,偷掉4000億美元儲備,雖不可能,但如只是用掉4000億港元,卻並非不可能的事。畢竟,香港的外匯儲備這麼多,就算是少掉了一兩成,就是足夠捍衛港元有餘。
前兩天,正是有人問起我這件事,我輕描淡寫地說:「外匯基金的運用及投資管理需向財政司長負責,只要買一些由中國政府實際控制的資產,利息依期發放,帳目上完全是明智的投資,沒有任何壞帳的可能性,這卻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5290502428&issue=20190809
罷工所能造成的經濟與社會影響
既然有很多人說,我是香港人,不是中國人,那麼,照此邏輯,我說我是加拿大人,不是香港人,應該也沒有甚麼政治立場上的問題吧。
我既然不是香港人,因此,在此「大是大非」的關頭,我也用不著靠邊,只是就自己的個人利益,又或者是以事不關己的立場去作出客觀分析,那就是了。至於《大紀元時報》本身的政治立場,我可是不管的,而也正好測試本報的底線,看看它究竟能夠容忍多大的「言論自由」。
今天講的題目,是罷工,以及其效力。
如果罷工一天,由於罷工還有部份人是照常上班,其對經濟的影響力大不過打一天的八號風球,而打八號風球的影響力是已知的。所以又有人說,罷工不是限於8月5日,而是要在這之後,一直罷下去,直至政府屈服為止。
可是,這又有人會說,有人罷工,有人不罷,這豈非不罷的人最終佔了便宜?
所以,罷工的必要條件是,成立糾察線,強迫所有人參與,以及用武力來懲罰不參與的人士,這些不合作人士,有個專有名詞,叫「工賊」。換言之,罷工並非請客吃飯,也不是繡花,而是激烈的武力行為;反之,如果不涉武力,罷工不可能成功。
不過,大部份成功的罷工,其實是有薪水發的,否則不可能長期維持下去。像有工會支持的罷工,往往會發出半糧左右,讓工人維持生計。如果是由老闆響應的罷工,就要看老闆的經濟能力了。
更進一步的,是要癱瘓當地的經濟,甚至整個社會運作。1925年因五卅慘案而起的省港大罷工,有十多萬香港人「行路上廣州」或中國其它地方,當然有中共在背後付錢策動。很明顯,港人回到大陸,還有可以從事其它工作賺錢,但如果是在今天的香港罷工,就沒有這優勢了。
至於還有香港的KOL提議,要全面癱瘓香港,甚至不惜停掉交易所、停掉電力,這應該要很大的犧牲和很大的付出,尤其是對於那些住在幾十樓的公屋住戶,至於住在禮賓府的林鄭月娥,則恐怕影響不算太大。◇
https://hk.epochtimes.com/news/2019-08-09/8708713
我既然不是香港人,因此,在此「大是大非」的關頭,我也用不著靠邊,只是就自己的個人利益,又或者是以事不關己的立場去作出客觀分析,那就是了。至於《大紀元時報》本身的政治立場,我可是不管的,而也正好測試本報的底線,看看它究竟能夠容忍多大的「言論自由」。
今天講的題目,是罷工,以及其效力。
如果罷工一天,由於罷工還有部份人是照常上班,其對經濟的影響力大不過打一天的八號風球,而打八號風球的影響力是已知的。所以又有人說,罷工不是限於8月5日,而是要在這之後,一直罷下去,直至政府屈服為止。
可是,這又有人會說,有人罷工,有人不罷,這豈非不罷的人最終佔了便宜?
所以,罷工的必要條件是,成立糾察線,強迫所有人參與,以及用武力來懲罰不參與的人士,這些不合作人士,有個專有名詞,叫「工賊」。換言之,罷工並非請客吃飯,也不是繡花,而是激烈的武力行為;反之,如果不涉武力,罷工不可能成功。
不過,大部份成功的罷工,其實是有薪水發的,否則不可能長期維持下去。像有工會支持的罷工,往往會發出半糧左右,讓工人維持生計。如果是由老闆響應的罷工,就要看老闆的經濟能力了。
更進一步的,是要癱瘓當地的經濟,甚至整個社會運作。1925年因五卅慘案而起的省港大罷工,有十多萬香港人「行路上廣州」或中國其它地方,當然有中共在背後付錢策動。很明顯,港人回到大陸,還有可以從事其它工作賺錢,但如果是在今天的香港罷工,就沒有這優勢了。
至於還有香港的KOL提議,要全面癱瘓香港,甚至不惜停掉交易所、停掉電力,這應該要很大的犧牲和很大的付出,尤其是對於那些住在幾十樓的公屋住戶,至於住在禮賓府的林鄭月娥,則恐怕影響不算太大。◇
https://hk.epochtimes.com/news/2019-08-09/8708713
2019年8月8日
致劉鳴煒和邵家輝:零售界為何不能提升待遇?
青年智庫MWYO總監劉鳴煒在8月6日的《信報》刊登了一篇題為《零售業不提升待遇,何以吸引青年投身》,顧題思義,其文中內容約略是:
「職訓局與香港零售管理協會自2014年起推出先導計劃,讓中六或以上程度學員邊學邊做……推行先導計劃的原意是希望招攬青年加盟零售業以紓緩人手緊張情況,然而行內的職業空缺數目由去年3月的8,110增加2.9%至今年3月的8,349……
「香港零售管理協會主席指出,行業並不符合年輕人理想的工作性質,一般工時長、工作沉悶、要長時間站立,加上薪酬缺乏吸引力……參考政府統計處數據,在2018年5月至6月,零售業僱員的每月工資中位數為13,500元,較所有行業的17,500元少近三成。
「工時方面,56.4%的僱員每周工作44小時或以上,當中18.9%更需要工作52小時或以上……針對僱員薪酬低的情況,僱主應考慮每年按通脹增幅及僱員表現調整工資……若零售業人才短缺及流失率高的問題持續甚至惡化,其生產力和服務質素將會下降……長遠而言,企業要利用科技改善僱員的工作環境和待遇……」
該文章最後的註是:「MWYO感謝香港百貨商業僱員總會就這篇文章提供寶貴意見。」
我可不知道香港百貨商業僱員總會在這篇文章中,提供了甚麼寶貴意見,不過,就我的所知是,近年來,零售業的經營狀況並不佳,倒閉結業者比比皆是,這也是有目共睹的,用不著我多提。
在這個零售業不景的大前題下,說要提供從業員的薪酬待遇,這豈不是開玩笑嗎?這是一個智庫應該提出來的建議嗎?代表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的邵家輝議員也許應該就此智庫的說法作出回應。
再進一步去分析,零售界的經營狀況為甚麼這麼糟榚?相比起世界上的其他所有地方,香港的四個factors of production的相對比例,租金冠絕世界,這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實了。客觀的數據是,在這十多年間,無論是價格還是租金,升得最快的不是住宅,而是商舖。
簡單點說,正是因為商舖租金升得太高,鯨吞了零售業的大部分收入,才令到其員工薪酬不能提高,更加令到其經營困難,倒閉結業者不計其數。
諷刺的是,該文的作者劉鳴煒本人正是華人置業(00127)的主席,而華人置業是香港的大地主,擁有多個甲級商場,這也是人所共知的事了。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9/08/08/010123354.shtml
「職訓局與香港零售管理協會自2014年起推出先導計劃,讓中六或以上程度學員邊學邊做……推行先導計劃的原意是希望招攬青年加盟零售業以紓緩人手緊張情況,然而行內的職業空缺數目由去年3月的8,110增加2.9%至今年3月的8,349……
「香港零售管理協會主席指出,行業並不符合年輕人理想的工作性質,一般工時長、工作沉悶、要長時間站立,加上薪酬缺乏吸引力……參考政府統計處數據,在2018年5月至6月,零售業僱員的每月工資中位數為13,500元,較所有行業的17,500元少近三成。
「工時方面,56.4%的僱員每周工作44小時或以上,當中18.9%更需要工作52小時或以上……針對僱員薪酬低的情況,僱主應考慮每年按通脹增幅及僱員表現調整工資……若零售業人才短缺及流失率高的問題持續甚至惡化,其生產力和服務質素將會下降……長遠而言,企業要利用科技改善僱員的工作環境和待遇……」
該文章最後的註是:「MWYO感謝香港百貨商業僱員總會就這篇文章提供寶貴意見。」
我可不知道香港百貨商業僱員總會在這篇文章中,提供了甚麼寶貴意見,不過,就我的所知是,近年來,零售業的經營狀況並不佳,倒閉結業者比比皆是,這也是有目共睹的,用不著我多提。
在這個零售業不景的大前題下,說要提供從業員的薪酬待遇,這豈不是開玩笑嗎?這是一個智庫應該提出來的建議嗎?代表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的邵家輝議員也許應該就此智庫的說法作出回應。
再進一步去分析,零售界的經營狀況為甚麼這麼糟榚?相比起世界上的其他所有地方,香港的四個factors of production的相對比例,租金冠絕世界,這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實了。客觀的數據是,在這十多年間,無論是價格還是租金,升得最快的不是住宅,而是商舖。
簡單點說,正是因為商舖租金升得太高,鯨吞了零售業的大部分收入,才令到其員工薪酬不能提高,更加令到其經營困難,倒閉結業者不計其數。
諷刺的是,該文的作者劉鳴煒本人正是華人置業(00127)的主席,而華人置業是香港的大地主,擁有多個甲級商場,這也是人所共知的事了。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9/08/08/010123354.shtml
焦土派與焦土的模式
不到3個月前,焦土派尚是政治光譜上的少數,然而,3個月後的今天,香港卻似乎是正循著焦土的方向邁進。
話時話,究竟焦土是甚麼定義,也有點人言人殊,有人說,焦土是焦香港的土,又有人說,焦土是焦泛民的土,也有人說,焦的是中共政府的土。但話說回來,一個名詞,各自表述,也是政治上的常態,畢竟,名詞或口號,只是一件工具,互相矛盾和自相矛盾均是正常,反而強要尋求其內在邏輯,認真你就輸了。
有人會問,如此焦土下去,究竟伊於胡底呢?
這個問題,相信無論是示威者,中央政府,或者是美國的智庫,沒有人可以得出確切的答案,大家都是打到那裏算那裏。這正如一位連登仔在一篇廣傳的文章,題為《我希望大家仔細諗清楚,呢次運動失敗既後果有幾慘》中說:「大家睇睇維吾爾族建國失敗的下場……香港人已經取代維吾爾族,成為中共既頭號眼中釘……共產黨必然會以最快速的度清洗香港人……今次運動只許成功,絕對不許失敗,否則香港人會一個一個被送入集中營。」
這篇文章的結論是:「繼續奮鬥,直至建國。絕不和共產黨談判。」由於它的分享數目高達幾百個,因此,是頗有代表性的。
且不去論文章的對錯是非,在邏輯上,它並沒有自相矛盾,因此是有可能成立。然而,這也代表了,至少有一部分人,而且人數不少,是企圖藉著此次鬥爭而去建國。不消說,在他們的心目中,打的是一場和中央政府的total war,逐步升級,也是必然的後果。
從邏輯上來看,建國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但不論成功或失敗,必然有其過程,我把可能發生的過程歸納為幾個模式:
一,車臣模式,動用坦克大炮所作出的血腥戰爭。二,科索沃模式,藉著外國勢力而強行建國。三,新彊模式,全體人口在監控下生活,但仍然抗爭不絕。四,收回香港,一國一制,但香港人仍然抗爭不絕。五,解放軍入城,平定狀況,但平定後仍然抗爭不絕。六,維持現在情況,沒完沒了下去。
最後一提,終極焦土,就是焦中央政府的土,也即是所謂的「支爆」。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7%84%a6%e5%9c%9f%e6%b4%be%e8%88%87%e7%84%a6%e5%9c%9f%e7%9a%84%e6%a8%a1%e5%bc%8f-183823
話時話,究竟焦土是甚麼定義,也有點人言人殊,有人說,焦土是焦香港的土,又有人說,焦土是焦泛民的土,也有人說,焦的是中共政府的土。但話說回來,一個名詞,各自表述,也是政治上的常態,畢竟,名詞或口號,只是一件工具,互相矛盾和自相矛盾均是正常,反而強要尋求其內在邏輯,認真你就輸了。
有人會問,如此焦土下去,究竟伊於胡底呢?
這個問題,相信無論是示威者,中央政府,或者是美國的智庫,沒有人可以得出確切的答案,大家都是打到那裏算那裏。這正如一位連登仔在一篇廣傳的文章,題為《我希望大家仔細諗清楚,呢次運動失敗既後果有幾慘》中說:「大家睇睇維吾爾族建國失敗的下場……香港人已經取代維吾爾族,成為中共既頭號眼中釘……共產黨必然會以最快速的度清洗香港人……今次運動只許成功,絕對不許失敗,否則香港人會一個一個被送入集中營。」
這篇文章的結論是:「繼續奮鬥,直至建國。絕不和共產黨談判。」由於它的分享數目高達幾百個,因此,是頗有代表性的。
且不去論文章的對錯是非,在邏輯上,它並沒有自相矛盾,因此是有可能成立。然而,這也代表了,至少有一部分人,而且人數不少,是企圖藉著此次鬥爭而去建國。不消說,在他們的心目中,打的是一場和中央政府的total war,逐步升級,也是必然的後果。
從邏輯上來看,建國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但不論成功或失敗,必然有其過程,我把可能發生的過程歸納為幾個模式:
一,車臣模式,動用坦克大炮所作出的血腥戰爭。二,科索沃模式,藉著外國勢力而強行建國。三,新彊模式,全體人口在監控下生活,但仍然抗爭不絕。四,收回香港,一國一制,但香港人仍然抗爭不絕。五,解放軍入城,平定狀況,但平定後仍然抗爭不絕。六,維持現在情況,沒完沒了下去。
最後一提,終極焦土,就是焦中央政府的土,也即是所謂的「支爆」。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7%84%a6%e5%9c%9f%e6%b4%be%e8%88%87%e7%84%a6%e5%9c%9f%e7%9a%84%e6%a8%a1%e5%bc%8f-183823
人幣升跌最影響港股
【明報專訊】周一那天,港股大跌了767點,社會上很多人說,這與「三罷」有關。收市後,我和梅偉琛通電話說,人民幣大跌,破了7算的心理關口,單單這個原因,已經足以跌上六七百點。因此,如果三罷對股市也有影響,應該至少跌上一千多點才對。
事實上,我早已在本欄說過很多很多次,對於港股升跌的單一最大因素,是人民幣的升跌,人仔升則港股升,人仔跌則港股跌。
這原理很簡單,人民幣下跌,非但香港資產馬上減低了競爭力,而且港股的構成大多數都是中國公司,它們的利潤和資產均以人民幣定價,當人仔急跌,意即用港元去計算它們的資產和利潤也下跌了,這必然也導致了股價的下跌。
跟着,在當晚,美股暴跌了741點,報道說,中美之間的貨幣戰開打了,究竟伊於胡底,也沒有甚麼人可以說得上來。於是,我又不禁懷疑,單單就這原因,已經足夠令到港股在美股交易時段之前,跌到阿媽都唔認得了。
升跌原因屬事後分析 無法證實
以上故事是企圖說明,股市的升跌,是一目了然,誰也可以看得清楚。但是,其原因卻是後設的,也是任意的,基本上,是生安白造,點講都得,因為沒有辦法可以證實。唯一的科學方法,只是用統計學,指出凡是發生這種情况,有幾多機會率股市會上升,又或者是下跌;不過,如果統計數字的結果並不顯著,沒有很大的前後對比,則就算連統計學,也不準確了。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5203862641&issue=20190808
事實上,我早已在本欄說過很多很多次,對於港股升跌的單一最大因素,是人民幣的升跌,人仔升則港股升,人仔跌則港股跌。
這原理很簡單,人民幣下跌,非但香港資產馬上減低了競爭力,而且港股的構成大多數都是中國公司,它們的利潤和資產均以人民幣定價,當人仔急跌,意即用港元去計算它們的資產和利潤也下跌了,這必然也導致了股價的下跌。
跟着,在當晚,美股暴跌了741點,報道說,中美之間的貨幣戰開打了,究竟伊於胡底,也沒有甚麼人可以說得上來。於是,我又不禁懷疑,單單就這原因,已經足夠令到港股在美股交易時段之前,跌到阿媽都唔認得了。
升跌原因屬事後分析 無法證實
以上故事是企圖說明,股市的升跌,是一目了然,誰也可以看得清楚。但是,其原因卻是後設的,也是任意的,基本上,是生安白造,點講都得,因為沒有辦法可以證實。唯一的科學方法,只是用統計學,指出凡是發生這種情况,有幾多機會率股市會上升,又或者是下跌;不過,如果統計數字的結果並不顯著,沒有很大的前後對比,則就算連統計學,也不準確了。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5203862641&issue=20190808
2019年8月7日
女星老公欠債不還
上周,《蘋果日報》報道,在4年前,知名女星老公向盛品儒太太蔡一鳳的家人借了3億7千多萬,拖拖拉拉還了1億5千多萬,剩下2億2千多萬一直沒有歸還。
「老公」用助手的中國信託銀行支票抵押,面額6,000萬元,付款日是2015年7月28日。蔡決定提出控告,入稟狀上被告名叫「Chow Hai Yen」。
報道並沒有揭露女星夫婦名字,不過在股壇,唯一出現過的「Chow Hai Yen」是在2017年1月18日買入了1.55億股中國創意(8368),佔了10.89%,中文名叫「周海源」。
此股在2015年11月18日上市,配售價是0.39元,女星趙薇認購了5,400萬股,20日後,最高炒至8.5元,趙賬面曾贏4.38億元,不過我找不出她的沽貨價格。周海源則在2018年7月6日以0.22元沽清,是虧本的。
一則人所共知的事實,趙薇的老公就是黃有龍,據說他曾做過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的司機,許在2011年被判死刑。暫時無法證實周海源是否蔡一鳳入稟狀的「Chow Hai Yen」。
周顯
投資者、八卦公、知識分子
https://hk.finance.appledaily.com/finance/daily/article/20190807/20744629
「老公」用助手的中國信託銀行支票抵押,面額6,000萬元,付款日是2015年7月28日。蔡決定提出控告,入稟狀上被告名叫「Chow Hai Yen」。
報道並沒有揭露女星夫婦名字,不過在股壇,唯一出現過的「Chow Hai Yen」是在2017年1月18日買入了1.55億股中國創意(8368),佔了10.89%,中文名叫「周海源」。
此股在2015年11月18日上市,配售價是0.39元,女星趙薇認購了5,400萬股,20日後,最高炒至8.5元,趙賬面曾贏4.38億元,不過我找不出她的沽貨價格。周海源則在2018年7月6日以0.22元沽清,是虧本的。
一則人所共知的事實,趙薇的老公就是黃有龍,據說他曾做過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的司機,許在2011年被判死刑。暫時無法證實周海源是否蔡一鳳入稟狀的「Chow Hai Yen」。
周顯
投資者、八卦公、知識分子
https://hk.finance.appledaily.com/finance/daily/article/20190807/20744629
罷工的程度究竟要伊於胡底?
寫了周一的專欄後,看到《輔仁媒體》總編輯容樂其寫的一篇《一場成功的全港大罷工,應該有咩效果》,因而再寫以下這篇回應。
先說容文,其論點我是完全同意的,其部分論點我也曾經寫過出來:
「呢場全港大罷工,唔係8月5日,係8月5日起……只要林鄭乃至警察及律政司未放棄控告612以來嘅示威者,全港大罷工係會持續,持續至天荒地老。」
「香港作為一個現代化城市,要運作最基本仲要有交通、電力、供水……全港大罷工引發全港大停電,我會被罷工。」
「被罷工喺一場大罷工來講,係非常緊要……係要阻住其他同事返工,喺一場罷工來講,執意要返工嘅人,有名堂嘅,叫『工賊』,即係工人階級嘅敵人……喺一場成功嘅大罷工,呢班人,要千方百計(同樣,唔好問我點做,我唔做冷氣軍師)令其他香港人返唔到工作崗位。」
以上有兩點,是我講過的,罷工一天,不過等於打風,效力不大。罷工必須要有糾察線,而這牽涉到武力。沒有強制性的罷工,則堅持上班、開店者,反而從罷工者的身上得益。
第三點我也講過,就是罷工是先傷己、再傷敵,沒有付出、沒有犧牲的鬥爭,收穫不會大,不過話說回來,凡是投資,都有可能因不成功全軍覆沒。
罷工可以分為兩個級數,一是癱瘓經濟,例如容樂其講過的「交易所完成唔到交易……至少有部分交易受到影響」。二是癱瘓整個社會運作,也即是容文講的全港大停電。
當然了,後者對於香港的打擊更大,試想想,假如當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關掉了冷氣,部分示威者已經受不了,如果全港大停電,非但連上網也上不了,住在幾十樓高的住戶,要行樓梯回家,相信對社會的震撼力將會是史無前例。
不過,如果是要令到整個社會癱瘓,畢竟,有幾十萬外國人在香港居住,除非先讓他們全數撤僑,否則他們不可能受得了繼續住在香港。究竟這些向來同情示威者的外國人寧願跑離香港,還是寧願解放軍出來恢復秩序,也是未知之數。
另一方面,抗爭運動的策略究竟是玩brinkmanship,還是同林鄭/中央政府打total war,這恐怕抗爭者還未能達到共識吧。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7%bd%b7%e5%b7%a5%e7%9a%84%e7%a8%8b%e5%ba%a6%e7%a9%b6%e7%ab%9f%e8%a6%81%e4%bc%8a%e6%96%bc%e8%83%a1%e5%ba%95%ef%bc%9f-183642
先說容文,其論點我是完全同意的,其部分論點我也曾經寫過出來:
「呢場全港大罷工,唔係8月5日,係8月5日起……只要林鄭乃至警察及律政司未放棄控告612以來嘅示威者,全港大罷工係會持續,持續至天荒地老。」
「香港作為一個現代化城市,要運作最基本仲要有交通、電力、供水……全港大罷工引發全港大停電,我會被罷工。」
「被罷工喺一場大罷工來講,係非常緊要……係要阻住其他同事返工,喺一場罷工來講,執意要返工嘅人,有名堂嘅,叫『工賊』,即係工人階級嘅敵人……喺一場成功嘅大罷工,呢班人,要千方百計(同樣,唔好問我點做,我唔做冷氣軍師)令其他香港人返唔到工作崗位。」
以上有兩點,是我講過的,罷工一天,不過等於打風,效力不大。罷工必須要有糾察線,而這牽涉到武力。沒有強制性的罷工,則堅持上班、開店者,反而從罷工者的身上得益。
第三點我也講過,就是罷工是先傷己、再傷敵,沒有付出、沒有犧牲的鬥爭,收穫不會大,不過話說回來,凡是投資,都有可能因不成功全軍覆沒。
罷工可以分為兩個級數,一是癱瘓經濟,例如容樂其講過的「交易所完成唔到交易……至少有部分交易受到影響」。二是癱瘓整個社會運作,也即是容文講的全港大停電。
當然了,後者對於香港的打擊更大,試想想,假如當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關掉了冷氣,部分示威者已經受不了,如果全港大停電,非但連上網也上不了,住在幾十樓高的住戶,要行樓梯回家,相信對社會的震撼力將會是史無前例。
不過,如果是要令到整個社會癱瘓,畢竟,有幾十萬外國人在香港居住,除非先讓他們全數撤僑,否則他們不可能受得了繼續住在香港。究竟這些向來同情示威者的外國人寧願跑離香港,還是寧願解放軍出來恢復秩序,也是未知之數。
另一方面,抗爭運動的策略究竟是玩brinkmanship,還是同林鄭/中央政府打total war,這恐怕抗爭者還未能達到共識吧。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7%bd%b7%e5%b7%a5%e7%9a%84%e7%a8%8b%e5%ba%a6%e7%a9%b6%e7%ab%9f%e8%a6%81%e4%bc%8a%e6%96%bc%e8%83%a1%e5%ba%95%ef%bc%9f-183642
24小時交易很恐怖
【明報專訊】那天講起比特幣交易,有位資深炒家脫口而出:「24小時的交易時間是十分恐怖的!」
炒過外匯的人都知道,深夜被call醒追孖展時,就是有現金也不能入戶口,只能任由斬倉,是多麼恐怖、多麼痛苦的事。但就算是黃金、外匯,也不是24小時運作,由此可以見得,24小時市場是多麼恐怖的事。
有現金也不能補孖展 只能任由斬倉
不過當然了,這種恐怖法,是practitioners永遠不能理解的,只有投資者才會明白。這好比交易所高層十分熱中延長交易時間,只有投資者才會明白其殺傷力之所在。
那天吹水講到,究竟在大是大非之前,人們有沒有沉默,或不靠邊的權利?我笑說,我是加拿大人,只效忠於加拿大政府,當然可以選擇中立,不靠任何立場了。其實我身為加拿大人,也曾經受到過一些讀者的詰難,說我為什麼要來香港工作,又來評論香港的時政呢?我的回答是:「唓,好多外籍人士都來香港工作啦,如果不准加籍人士來港工作,不如趕埋啲鬼佬走吖!」至於評論香港時政,香港人都時常評論外國時政啦,我都寫過國際版的專欄。再講,外國傳媒也有評論香港時政的文章,這也是正常的事呀。
所以說,正是在大是大非之時,我才明白身為加拿大人的幸福之處,就是可以彈出彈入,假裝中立;唉,在這個動盪社會,只能苟全性命於亂世了!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5118861927&issue=20190807
炒過外匯的人都知道,深夜被call醒追孖展時,就是有現金也不能入戶口,只能任由斬倉,是多麼恐怖、多麼痛苦的事。但就算是黃金、外匯,也不是24小時運作,由此可以見得,24小時市場是多麼恐怖的事。
有現金也不能補孖展 只能任由斬倉
不過當然了,這種恐怖法,是practitioners永遠不能理解的,只有投資者才會明白。這好比交易所高層十分熱中延長交易時間,只有投資者才會明白其殺傷力之所在。
那天吹水講到,究竟在大是大非之前,人們有沒有沉默,或不靠邊的權利?我笑說,我是加拿大人,只效忠於加拿大政府,當然可以選擇中立,不靠任何立場了。其實我身為加拿大人,也曾經受到過一些讀者的詰難,說我為什麼要來香港工作,又來評論香港的時政呢?我的回答是:「唓,好多外籍人士都來香港工作啦,如果不准加籍人士來港工作,不如趕埋啲鬼佬走吖!」至於評論香港時政,香港人都時常評論外國時政啦,我都寫過國際版的專欄。再講,外國傳媒也有評論香港時政的文章,這也是正常的事呀。
所以說,正是在大是大非之時,我才明白身為加拿大人的幸福之處,就是可以彈出彈入,假裝中立;唉,在這個動盪社會,只能苟全性命於亂世了!
[周顯 投資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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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6日
假裝愛國愛港的人
建制派由兩幫人所構成,一幫是真心愛國愛港的人,另一幫則是假裝愛國愛港的人。
為甚麼有人會假裝愛國愛港呢?一來,他們從這假裝中,可以得到利益。二來是,有些富豪們,家業豐厚,明知在實力上無法可以同中央政府的強大實力對抗,唯有虛與委蛇,假裝愛國。
我會用一個假設來說明﹕
假如真的有一天,香港獨立了,又或者是,自治的高度同完全獨立差不多,中央政府完全不管港事了,誰人會最得益呢?答案就是﹕香港的土豪,因為他們可以做香港政府的king maker,控制了香港的政經大局。
因此,可以得出結論﹕香港的自治程度越高,甚至越是邁向「獨立」,對他們的好處越大。所以,他們和中央政府的根本利益是對立的,這是結構性的問題,從來,地方土豪和中央政府均有這矛盾,不但在香港存在,在其他地方,如美國,也是存在的。不過,這些香港土豪們當然不敢明講出來。
事實是,無論在2003年,還是在2019年,香港的大規模群眾運動,都是土豪和反對派的聯合的結果。當然了,土豪們不敢直接和中央政府對抗,可是只要放軟手腳,任由手下和反對派結盟,便可以造成巨大的效應。
更有甚者,這些土豪們的主要力量,就是地產霸權,就是造成今日社會矛盾的真正罪魁禍首。他們影響政府政策,令到供應減少,令到樓價高企,令到貧富懸殊,令到民不聊生,扼殺了青少年向上游的機會,而這些人的子女,卻是佔據著民間影響政府的話語權,也控制了對青年政策的話語權。
最離譜的是,他們口說愛國愛港,還是率先用腳走路,大舉投資外國,把資金出逃的人們。
很明顯,這些假裝愛國愛港的人,才是真正的心腹之患。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9/08/06/010123152.shtml
為甚麼有人會假裝愛國愛港呢?一來,他們從這假裝中,可以得到利益。二來是,有些富豪們,家業豐厚,明知在實力上無法可以同中央政府的強大實力對抗,唯有虛與委蛇,假裝愛國。
我會用一個假設來說明﹕
假如真的有一天,香港獨立了,又或者是,自治的高度同完全獨立差不多,中央政府完全不管港事了,誰人會最得益呢?答案就是﹕香港的土豪,因為他們可以做香港政府的king maker,控制了香港的政經大局。
因此,可以得出結論﹕香港的自治程度越高,甚至越是邁向「獨立」,對他們的好處越大。所以,他們和中央政府的根本利益是對立的,這是結構性的問題,從來,地方土豪和中央政府均有這矛盾,不但在香港存在,在其他地方,如美國,也是存在的。不過,這些香港土豪們當然不敢明講出來。
事實是,無論在2003年,還是在2019年,香港的大規模群眾運動,都是土豪和反對派的聯合的結果。當然了,土豪們不敢直接和中央政府對抗,可是只要放軟手腳,任由手下和反對派結盟,便可以造成巨大的效應。
更有甚者,這些土豪們的主要力量,就是地產霸權,就是造成今日社會矛盾的真正罪魁禍首。他們影響政府政策,令到供應減少,令到樓價高企,令到貧富懸殊,令到民不聊生,扼殺了青少年向上游的機會,而這些人的子女,卻是佔據著民間影響政府的話語權,也控制了對青年政策的話語權。
最離譜的是,他們口說愛國愛港,還是率先用腳走路,大舉投資外國,把資金出逃的人們。
很明顯,這些假裝愛國愛港的人,才是真正的心腹之患。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9/08/06/010123152.shtml
黑衣人戰力高過白衣人 香港人打不過新移民
我在《三個中產黨》節目中,講過多次究竟在政治鬥爭中,勇武戰鬥究竟有沒有效。但在本專欄中,卻沒有寫過,原因很簡單,本人在本報的政治專欄,一周只一天,沒空寫到,但今天終於忍不住要寫了。
在政治上,勇武是最有效的鬥爭工具,幾乎所有的政治實力,都是來自戰鬥。正如昨天我在本報寫過,政治是投資愈大,可能的收穫也愈大,但同樣地,假如投資失敗,損失也會最大。使用勇武,可能得到最大的政治效果,也可能全軍覆沒。這是定律。
我在節目說過很多次,我對建制派的最大失望,來自於白衣人是其最後一支部隊,由於人數嚴重少於黑衣人,唯一戰勝機會,是比對方更為勇武。打個比方,如果數百名白衣人衝入示威陣營,人數縱然不及,但戰死不屈,被打仍然狂叫口號,這樣子,縱然打敗,也能激動士氣,令到建制派精神大振。
但很明顯,白衣人的戰力比不上黑衣人,就我所見,就是相同人數的決戰,也打不過對方。有人認為,這是僱傭兵打不過志願兵,但證諸歷史,戰力強的僱傭兵比比皆是,唐朝最能打的軍隊就是僱傭兵,而法國外籍軍團的戰力,也是舉世皆知。
白衣人的戰力低下,原因是訓練不足,作戰經驗也不足,因為今時今日,真正戰鬥的機會實在太少了。今日黑社會的戰鬥部隊,主要是南亞兵團。
事實上,香港人的戰力從來薄弱,我有個好朋友,中一時連合幾個同學,也打不過一個新移民。他的兒子在倫敦入夏令營,也被內地同學欺負得要哭著回香港。記得在30年前,4個內地烏鼠攜著4根手槍,昂然走過幾百個香港黑社會人列,用槍指著某位著名經理人,迫他旗下某藝人廉價拍戲,幾百人無人敢動這4名烏鼠。
古代漢人打不過胡人,中國人打不過西方人,香港人打不過內地人,這歧視鏈是現實。我幾乎可以肯定,今日香港人之所以勇武,皆因混入了大量新移民二代元素,這正是150名單程證的結果。反政府走在最前線的,很多有名有姓的都是新移民,或移民二代,我認為,把其成分抽出來檢驗,其新移民人數會高於平均數。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9%bb%91%e8%a1%a3%e4%ba%ba%e6%88%b0%e5%8a%9b%e9%ab%98%e9%81%8e%e7%99%bd%e8%a1%a3%e4%ba%ba-%e9%a6%99%e6%b8%af%e4%ba%ba%e6%89%93%e4%b8%8d%e9%81%8e%e6%96%b0%e7%a7%bb%e6%b0%91-183501
在政治上,勇武是最有效的鬥爭工具,幾乎所有的政治實力,都是來自戰鬥。正如昨天我在本報寫過,政治是投資愈大,可能的收穫也愈大,但同樣地,假如投資失敗,損失也會最大。使用勇武,可能得到最大的政治效果,也可能全軍覆沒。這是定律。
我在節目說過很多次,我對建制派的最大失望,來自於白衣人是其最後一支部隊,由於人數嚴重少於黑衣人,唯一戰勝機會,是比對方更為勇武。打個比方,如果數百名白衣人衝入示威陣營,人數縱然不及,但戰死不屈,被打仍然狂叫口號,這樣子,縱然打敗,也能激動士氣,令到建制派精神大振。
但很明顯,白衣人的戰力比不上黑衣人,就我所見,就是相同人數的決戰,也打不過對方。有人認為,這是僱傭兵打不過志願兵,但證諸歷史,戰力強的僱傭兵比比皆是,唐朝最能打的軍隊就是僱傭兵,而法國外籍軍團的戰力,也是舉世皆知。
白衣人的戰力低下,原因是訓練不足,作戰經驗也不足,因為今時今日,真正戰鬥的機會實在太少了。今日黑社會的戰鬥部隊,主要是南亞兵團。
事實上,香港人的戰力從來薄弱,我有個好朋友,中一時連合幾個同學,也打不過一個新移民。他的兒子在倫敦入夏令營,也被內地同學欺負得要哭著回香港。記得在30年前,4個內地烏鼠攜著4根手槍,昂然走過幾百個香港黑社會人列,用槍指著某位著名經理人,迫他旗下某藝人廉價拍戲,幾百人無人敢動這4名烏鼠。
古代漢人打不過胡人,中國人打不過西方人,香港人打不過內地人,這歧視鏈是現實。我幾乎可以肯定,今日香港人之所以勇武,皆因混入了大量新移民二代元素,這正是150名單程證的結果。反政府走在最前線的,很多有名有姓的都是新移民,或移民二代,我認為,把其成分抽出來檢驗,其新移民人數會高於平均數。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9%bb%91%e8%a1%a3%e4%ba%ba%e6%88%b0%e5%8a%9b%e9%ab%98%e9%81%8e%e7%99%bd%e8%a1%a3%e4%ba%ba-%e9%a6%99%e6%b8%af%e4%ba%ba%e6%89%93%e4%b8%8d%e9%81%8e%e6%96%b0%e7%a7%bb%e6%b0%91-183501
國藝債務重組 料通過機會大
【明報專訊】日前,國藝娛樂(8228)宣布了其債務重組方案,包括把六成欠債轉為可換股債券,換股價是0.55元;其餘四成換公司股票,禁售期為1年,價格是0.38元,比起當日收市價0.218元,兩者均有極高的溢價。市場估計,這方案被股東會通過的機會很大。
「硬資產」多 僅現金流通問題
國藝娛樂的這次債務重組,第一個奇怪是,其股價並沒有大跌,證明了市場對它的營運和未來,仍然有信心。我說過很多次,國藝的土地、酒店、影城等等,全都是「硬資產」,如果全數出售,相信可以還清所有欠債有凸,因此它只存在現金流通的問題,並非資不抵債。
第二個奇怪是,通常需要債務重組的公司,多數是要轉攻為守,不過,它在兩個月前,才宣布美國荷李活製作公司Proxima Media作為合作伙伴,引入荷李活製片人Ryan Kavanaugh為其戰略股東,雙方合作將國藝娛樂的西樵山國藝影視城打造成世界級電影製作工作室。新資金將用於興建8個攝影棚,最大的一個佔地超過4萬平方米,預計下半年開始動工。
換言之,國藝娛樂正是大展拳腳期間,相信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方才撐住其股價不跌。事實上,冼國林向來是我認為在股壇當中,少數精於做實業的人,凡事親力親為……所以,我也正在打算買進國藝娛樂這股票,作中期投資……買了之後,定當告訴讀者。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5032200003&issue=20190806
「硬資產」多 僅現金流通問題
國藝娛樂的這次債務重組,第一個奇怪是,其股價並沒有大跌,證明了市場對它的營運和未來,仍然有信心。我說過很多次,國藝的土地、酒店、影城等等,全都是「硬資產」,如果全數出售,相信可以還清所有欠債有凸,因此它只存在現金流通的問題,並非資不抵債。
第二個奇怪是,通常需要債務重組的公司,多數是要轉攻為守,不過,它在兩個月前,才宣布美國荷李活製作公司Proxima Media作為合作伙伴,引入荷李活製片人Ryan Kavanaugh為其戰略股東,雙方合作將國藝娛樂的西樵山國藝影視城打造成世界級電影製作工作室。新資金將用於興建8個攝影棚,最大的一個佔地超過4萬平方米,預計下半年開始動工。
換言之,國藝娛樂正是大展拳腳期間,相信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方才撐住其股價不跌。事實上,冼國林向來是我認為在股壇當中,少數精於做實業的人,凡事親力親為……所以,我也正在打算買進國藝娛樂這股票,作中期投資……買了之後,定當告訴讀者。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65032200003&issue=20190806
世上最愚蠢的渣男﹕張致恆
從溝女成就而言,表面上,張致恆算是幾成功,十多年來,食女無數,而且spectrum極濶,包括了年紀比他大的「姐姐」傅珮嘉,處女孫旗,富二代莊端兒,人妻裕美等等等等,在出事前,仍然在「一腳踏五船」,大享風流之福。
但公道點說,在溝女界中,張致恆的成績只算是中上流,距離頂級還差很遠。然而,我把他的個案拿出來討論,皆因他和我的兩個好朋友都犯上了一個令人難以理解的狀況,就是雖然女友眾多,但娶的老婆牌面上居然是女友當中條件最差的那位。
我說過那兩位好朋友,都是聰明絕頂,事業有成,而且非但女友多得數不清,卻冷酷無情,中出即飛的那種,然而他們都娶了不知所謂的女人,而且一娶再娶,都是不知所謂,結婚的那天,幾乎已預知了要離婚。這其中只有一個原因,就是﹕女友大肚。稍為奇怪的是,出來玩這麼多年,應該不是第一次中出,三十多歲才生子,也不排除另有「內情」。
更令人奇怪的是,他為甚麼要在這個關鍵時刻來公開結婚生子呢?難道他沒有預見到這會令到他一腳踏五船的醜聞被揭發嗎?就算是公開,最少也要等到演唱會完結了之後,又或者是把其餘四船逐個分手,解了鎖後,才好去公布呀!
簡單點說,世上有很多的渣男,但一般來說,渣男比較聰明,否則沒有條件去騙到大量女生。然而,在渣男當中,張致恆是我見過最蠢的一位。
本周政治掛帥,沒有心水股票,下周再說。
https://hk.lifestyle.appledaily.com/nextplus/magazine/article/20190806/2_685850_0/-%E8%82%89%E9%A3%9F%E4%B8%AD%E7%92%B0-%E4%B8%96%E4%B8%8A%E6%9C%80%E6%84%9A%E8%A0%A2%E7%9A%84%E6%B8%A3%E7%94%B7-%E5%BC%B5%E8%87%B4%E6%81%86-%E5%91%A8%E9%A1%AF-
但公道點說,在溝女界中,張致恆的成績只算是中上流,距離頂級還差很遠。然而,我把他的個案拿出來討論,皆因他和我的兩個好朋友都犯上了一個令人難以理解的狀況,就是雖然女友眾多,但娶的老婆牌面上居然是女友當中條件最差的那位。
我說過那兩位好朋友,都是聰明絕頂,事業有成,而且非但女友多得數不清,卻冷酷無情,中出即飛的那種,然而他們都娶了不知所謂的女人,而且一娶再娶,都是不知所謂,結婚的那天,幾乎已預知了要離婚。這其中只有一個原因,就是﹕女友大肚。稍為奇怪的是,出來玩這麼多年,應該不是第一次中出,三十多歲才生子,也不排除另有「內情」。
更令人奇怪的是,他為甚麼要在這個關鍵時刻來公開結婚生子呢?難道他沒有預見到這會令到他一腳踏五船的醜聞被揭發嗎?就算是公開,最少也要等到演唱會完結了之後,又或者是把其餘四船逐個分手,解了鎖後,才好去公布呀!
簡單點說,世上有很多的渣男,但一般來說,渣男比較聰明,否則沒有條件去騙到大量女生。然而,在渣男當中,張致恆是我見過最蠢的一位。
本周政治掛帥,沒有心水股票,下周再說。
https://hk.lifestyle.appledaily.com/nextplus/magazine/article/20190806/2_685850_0/-%E8%82%89%E9%A3%9F%E4%B8%AD%E7%92%B0-%E4%B8%96%E4%B8%8A%E6%9C%80%E6%84%9A%E8%A0%A2%E7%9A%84%E6%B8%A3%E7%94%B7-%E5%BC%B5%E8%87%B4%E6%81%86-%E5%91%A8%E9%A1%AF-
2019年8月5日
罷工效用有多大 符合投資回報定律
我是好幾個財經群組的成員,在上周熱烈討論的其中一個題目,是今天的罷工,討論的其中一個方向,是罷工究竟有沒有用。
這答案不難解答:
罷工如果可以癱瘓經濟,那是非常非常有用,但如果不能癱瘓經濟,則其效用隨著其作用力的大小而相應減低。如果罷工一天,其對經濟的影響力大不過打一天的八號風球,打八號風球的影響力是已知的。
當然,罷工也代表了政治宣言,如果很多人參與罷工,代表很多人參與了不合作運動,有著「示威」的作用。然而,201萬人大遊行已經充分表現出反對政府聲音的強大程度,而月來多次的武力戰鬥,也已充分證明了反抗的激烈意志,相比之下,罷工無論在全民參與程度,以及激烈程度,均比不上先前的遊行和戰鬥。
我在群組討論中,清楚地表明了公司參與罷工,由老闆帶領員工一起參與下午1時集會,以及公司只是容許員工自由地參與或不參與罷工,不去追究。這兩者的分別,很明顯,前者的力量大得多,後者則並沒有做到癱瘓經濟的作用。不過,就我所知,大部分的公司只能做到後者。
從古以來,罷工要求成功,其必要條件是,成立糾察線,強迫所有人參與,以及用武力來懲罰不參與的人士。換言之,霸凌不合作者是「必要之惡」。
月來並非沒有試過霸凌那些公開支持政府的店舖,但這僅限於「公開支持」,只佔了公司的極少數,但如果把抱持中立態度的公司也一併霸凌,打擊面可能太大,很難以做得到。
正如前文講過,現時大部分的公司的態度只能做到「不反對」員工罷工,連自己全身投入罷工也做不到,因此也無法去清算不參與罷工的公司,不過,相信公開反對罷工的公司是極少數,把資源集中去霸凌這極少數的公司,卻是可以做到。
總括而言,罷工是非常有效的政治工具,但要想有效,參與者必須要付出,用自己的極大經濟損失,以換取政治上的勝利。這場經濟戰,必須投放「彈藥」,方能有機會取得勝利,「彈藥」愈多,勝利機會愈高,但同樣地,「彈藥」愈多,成本愈高,一旦戰敗,損失就更加慘重了。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7%bd%b7%e5%b7%a5%e6%95%88%e7%94%a8%e6%9c%89%e5%a4%9a%e5%a4%a7-%e7%ac%a6%e5%90%88%e6%8a%95%e8%b3%87%e5%9b%9e%e5%a0%b1%e5%ae%9a%e5%be%8b-183330
這答案不難解答:
罷工如果可以癱瘓經濟,那是非常非常有用,但如果不能癱瘓經濟,則其效用隨著其作用力的大小而相應減低。如果罷工一天,其對經濟的影響力大不過打一天的八號風球,打八號風球的影響力是已知的。
當然,罷工也代表了政治宣言,如果很多人參與罷工,代表很多人參與了不合作運動,有著「示威」的作用。然而,201萬人大遊行已經充分表現出反對政府聲音的強大程度,而月來多次的武力戰鬥,也已充分證明了反抗的激烈意志,相比之下,罷工無論在全民參與程度,以及激烈程度,均比不上先前的遊行和戰鬥。
我在群組討論中,清楚地表明了公司參與罷工,由老闆帶領員工一起參與下午1時集會,以及公司只是容許員工自由地參與或不參與罷工,不去追究。這兩者的分別,很明顯,前者的力量大得多,後者則並沒有做到癱瘓經濟的作用。不過,就我所知,大部分的公司只能做到後者。
從古以來,罷工要求成功,其必要條件是,成立糾察線,強迫所有人參與,以及用武力來懲罰不參與的人士。換言之,霸凌不合作者是「必要之惡」。
月來並非沒有試過霸凌那些公開支持政府的店舖,但這僅限於「公開支持」,只佔了公司的極少數,但如果把抱持中立態度的公司也一併霸凌,打擊面可能太大,很難以做得到。
正如前文講過,現時大部分的公司的態度只能做到「不反對」員工罷工,連自己全身投入罷工也做不到,因此也無法去清算不參與罷工的公司,不過,相信公開反對罷工的公司是極少數,把資源集中去霸凌這極少數的公司,卻是可以做到。
總括而言,罷工是非常有效的政治工具,但要想有效,參與者必須要付出,用自己的極大經濟損失,以換取政治上的勝利。這場經濟戰,必須投放「彈藥」,方能有機會取得勝利,「彈藥」愈多,勝利機會愈高,但同樣地,「彈藥」愈多,成本愈高,一旦戰敗,損失就更加慘重了。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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