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1日

主席有權否決股東投票 毋須推同股不同權

【明報專訊】康宏(1019)股權爭奪戰是一齣財技高手和法律專家過招的好戲,月前只是開始了前哨戰,已經妙着紛呈,可以成為財技教科書的教材。

話說郭曉群在市場買下了29.91%的康宏股票,卻在股東大會中,被董事局主席陳志宏拒絕其投票權,理由是這批股票正涉及兩項法律訴訟,雙方因而訴諸法庭。

原來在開曼群島註冊的康宏,其公司章程講明,主席有權否決股東的投票權,要推翻決定,必須證明主席是「欺詐或惡意」(fraud or bad faith),而證明的責任,在該位被否決的股東身上。有趣的是,法官夏利士裁定董事局主席剝奪郭曉群的投票權並無侵害其產權。換言之,投票權並非產權的一部分。

康宏案判決 投票權非產權一部分

如果從炒股票的角度去看,這是實則上的同股不同權,也可以說是一種DIY的禁制令。後來我問某位律師,他說類同的條款存在於很多上市公司的章程,我笑說,這樣港府又何必推行同股不同權呢!

有位經濟學者就此題目,寫下了洋洋灑灑幾千字的文章,講訴訟和監管、講投資者利益、講同股不同權下的股價折讓,然而我作為股壇中人,關注目標卻是在於財技有關的法律爭拗。

其實,當股權爭奪戰時,主席行使權力,否決股東的投票權,財技史上不止一次。例如說,很多年前的國際融資,以及也是在1個月前的第一信用(8215),也都用過這一招,而且也是成功了。

康宏爭奪戰官司,只是第一仗,估計打到底兼上訴到底,打足好幾年,由於涉及雙方分別是港台最具實力的家族,均出盡最好的資深大律師,以及最好的財技軍師,估計其後,更高明的法律觀點和財技招數,還陸續有來。專寫財技的作家們可不愁沒題材了!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m.mingpao.com/fin/daily2.php?node=1537469512316&issue=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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