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0日

執行職責時怯懦和幫辦的來歷

鄧炳強接任警務處長,無論在文治、武功方面,均一洗過去幾個月的頹風,極大地提高了警隊的戰鬥能力和士氣,這證明不同警務處長的管理能力,對警隊的影響力非常之大。

至於上任一哥盧偉聰,在退休時,是歷任華人處長唯一不獲警隊舉辦歡送會的,可知他的相片和名字已登上了警隊的恥辱榜,和徐步高恐怕也相差無幾。《維基百科》說,盧「擁有風險、危機及災難管理碩士學位」,警隊間流傳的閒言是,他成功過渡了自己的退休,是名副其實的危機處理專家。

我有朋友曾經想過用市民身分,提告盧偉聰,理由是《警察(紀律)規例》內列明13項違紀行為,其中的(d)是「執行職責時怯懦」。然而,這13項違紀行為只限制了「任何督察或初級警務人員」,並不適用於警司級或以上警務人員,自然更不能規範警務處長。

警察是政府有效統治的工具,因此香港一直沿用港英政府制度,警司以上是憲委級,源出自英國陸軍軍官,處長級是「將級」:處長是上將,副處長是中將,高級助理處長是少將,助理處長是準將。警司級則是校級:總警司是上校,高級警司是中校,警司是少校。至於督察級,則是尉級軍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的第14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請求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香港駐軍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任務,任務完成後即返回駐地。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安排下,由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或者其授權的軍官實施指揮。香港駐軍人員在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權力。」

當這些駐港解放軍履行香港警隊的職責時,他們的相對職階,根據《公安條例》第50條《若干輔助服務隊隊員及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的權力》的(4):「在不損害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法律的條文的原則下,中國人民解放軍少尉級或以上的任何人員在根據在《1997年全國性法律公布(第2號)》(1997年第386號法律公告)附表2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第十四條行事時,具有第17(2)、(3)及(4)條授予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的權力。」

換言之,督察=少尉在大原則上相同。

有說,警務人員處分制度一向是上寬下嚴,憲委級警官只須按時《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的寬鬆處置,但督察級或以下員佐級警員,則須接受嚴厲的紀律處分。據說,這不公平的機制,源於殖民地時代,本意是保護外籍高級警官,但現在究竟是否仍然合理,就有待商榷,不過現時的法例的確對於高級警務人員比較有利。而有關法例被批評已不合時宜。

我並沒有深究《警察(紀律)規例》的發展史,最多只追溯到1977年9月1日,不過,對於為何只追究到督察級而不及警司級,卻另有我見。

中文的「司」,意即一個部門的首長,例如按察司、財政司、保安司、教育司等等。這源出於古中文,例如司徒、司馬、司空,後來把「司」字從前面調往後面,就有了藩司、土司、提刑按察司、三司條例司等等。這些「司」,是政治任命,直接向政府負責,理論上,其部下人員只是司的私人員工,和中央政府無關。後來官僚化後,所有人員變成了政府員工,反而是司管不了他們,正如今日的司級官員難以裁掉下級員工。

無論如何,「司」本身已是職位的名稱,而非部門名稱,97回歸後把「司」變成「司長」,是有點盲毛了。

有一個奇怪的問題,也許世上只有我這麼無聊的人才會關心:為甚麼「警司」會是「司」呢?

如果你看《維基百科》,可以得到警隊一哥在1941年叫「總裁判司」、1945年叫「警察隊長」、1909年叫「巡警道」、1917年叫「警察司」、1930年叫「警察總監」,1933年叫「公安局長」,1935年才開始叫「警務處處長」。

從這系列中看,你可能得出答案,說:「哦,原來是在1917年時,警務處長叫『警司』。」

然而,這其實只是中文翻譯的改變。查其英文,最初叫「Chief magistrates」,1945年已叫「Captains-superintendent」,1930叫「Inspectors-general」(即是「警察總監」)。換言之,不論警察隊長、巡警道、警察司,都是Captains-superintendent,用今天的譯名,都是警司。

我的看法是,在以前,凡是警隊一哥,大部分是文盲的市民們怎曉得他們的正式名銜?總之民間統統照中國的叫法,稱為「警司」就沒錯了。當然,當時香港的警務人員編制人數遠不如今天的龐大

說到用中國的俗稱來稱呼香港政府的官職,警隊的「inspector」應是譯作「督察」,但民間稱為「幫辦」。所謂的「幫辦」,顧名思義,是「幫助辦公」的意思,意即是最高級官員的副手。在清朝,有所謂的「幫辦大臣」,是派駐新疆地區的大官,輔助駐防將軍管理該地區。

總括而言,在最初時,警隊一哥就是警司,副手則是督察,也即是幫辦。那時,別說是警司,督察的地位也遠比今日為高,所以在1930年,警隊一哥也只是Inspectors-general而已。

我的假設是,《警察(紀律)規例》的13項違紀行為,之所以只限制「任何督察或初級警務人員」,皆因在立法時,適用範圍已足夠大。別說警司就是警務處長,在1934年前,從來未有過專業警官當過警隊一哥,全都是政治任命,又怎能要求他們職行執務時不怯懦呢?

本文只是研究性文章,本意只是解釋「幫辦」這名詞的來歷,居然寫了兩千多字,至於盧偉聰的社會和警隊評價,我也沒有甚麼灼見可說,無話則短了。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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