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7日

究竟甚麼是國際標準

現時正值大大常委會在討論「政改方案」的時刻,也是「政改」五部曲當中,最為關鍵的一部之一,在這個當兒,無論是建派抑或是民主派,俱都發足了全力,企圖影響民意,盡力把民意拉到自己的一方,因此,大家亦可以看到,雙方天天在公開場合之中,唇槍舌劍的在爭辯論證,反駁對方。在本篇社論之中,我們討論的主題是,在昨天,行政長官梁振英提出的「國際標準」。暫且不表明立場,而是是就客觀的事實和科學,去解釋一些爭拗中的名詞和議題,我們認為,這種解釋和澄清,對於公眾對整件事情的理解和分析,是有著一定的幫助的。
不能不承認的事實是,在《基本法》當中,有很多條款是並不符合國際標準的,例如說,行政長官需要中央任命,便是不符合國際標準的。不過,如果就這一點而言,相信民主派的意見是,中央任命行政長官只是一個橡皮圖章,這有如沒有實權的英女皇或日本天皇,縱使是他們必須要批准立法機關的法案通過,但也只是一重手續而己,這兩位國家的最高領導人,是並沒有對法案的否決權的。換言之,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是有「任命權」,但究竟有沒有「拒絕任命的權力」,相信也是爭拗的一個重點,只是現時還未打到這一個「戰場」,所以並不成為議題而己。
至於香港特區的財政獨立問題,其實,很多地方政府都是財政獨立的,例如美國的州政府,便是財政獨立於聯邦政府。不過,在絕大部份的國家,人民仍然是需要繳納中央政府的稅項,也是一個事實。所以在這方面,梁振英說的地方政府不需負擔中央及聯邦財政,亦不符合國際標準,這也是另一個事實。不過,當然了,也會有一些支持港獨的人,認為香港是個應該獨立於中國的地方,所以香港人不去繳納中央政府的稅,也是「天經地義」的事。不過,如果單單是照看《基本法》,香港的不用負擔中央財政,的確是不合國際標準的。
至於梁振英昨天所說的最有力一點,就是如果按照國際標準,永久居民中的外國人,並不應該擁有投票資格。但就這一點,卻必須加以澄清,就是很多國家的公民,可以擁有雙重國藉,這即是說,他們可以就自己擁有國藉的不同國家,去作出投票。如果照這個國際標準去看,擁有居英權的「反佔中」召集人周融,擁有香港的投票權,但是只有澳洲國藉而放棄了中國國藉的「真普聯」召集人鄭宇碩,就不可以投票了,而在香港的很多外國人,並沒有申請入藉 中國,當然也是不可以投票的。
然而,我們承認《基本法》有很多的內容並不符合國際標準,但在邏輯上,這並不影響到另外的兩個客觀事實﹕第一,在這個世界上,民主這事兒,究竟有沒有國際標準這回事,第二,現時提出的普選方案,究竟哪一個符合國際標準,哪一個不符合國際標準呢?
有關第一點,我們首先承認建制派的觀點,在這個世界上,並沒有民主普選的國際標準這回事,至少,並沒有國際法,或是白紙黑字的文件證明了,甚至沒有一個公開的共識,去標明這個國際標準,畢竟,在全世界的所有民主國家,都有著不同的提名制度和不同的選舉制度,這自然是難有一個劃一的標準可言。至於「佔中」發起人之一戴耀廷則提到的,基本法第39條列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並沒有明言出究竟甚麼樣的提名方法,才是符合公民權利的民主選舉式。然而,從邏輯上來說,沒有白紙黑字標明的國際標準,並非代表沒有大致上公認的標準,例如說,高與矮、美與醜、富與貧這些形容詞,也並沒有一個客觀的指標,但是人們仍然有一個大約的尺度,去作出概括性的評估。
所以,如果說,現時建制提出的某些普選方案,可以說並沒有不符合國際標準,因為根本沒有國際標準,但是,我們卻可以說,這一些普選方案的民主程度,遠遠比不上其他的民主國家,這一點,卻是事實。換言之,民主派把「國際標準」作為標語,自然是用錯了詞語,但是建制派的捉著這個四字詞語的定義,抓緊不放,也是有點兒「捉字虱」的強辯。
如果要回答第二點,我們的確可以說,相比起國際間的民主國家的提名方式和選舉方式而言,建制提出的提名方案,的確是民主程度比不上別人。但同樣地,我們也必須堅持一直以來的看法,任何企圖剝奪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權,或是把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權變成橡皮圖章的做法,都是違反《基本法》的。這當然又會涉及到一個一直以來爭拗中的問題﹕究竟是符合「國際標準」(正確點說是「更高程度的民主」)重要呢,還是符合《基本法》更重要?然而,這個問題的討論,已經脫離了本文的主題範圍,只有擱下不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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