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5日

今日國際法中的海洋法的根源

 講到法學,沒聽過「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這名字,可列作沒有讀過這門學科,他寫的《戰爭與和平》(De jure belli ac pacis》,是經典中的經典,只可惜我的書放了在加拿大的家,內容也忘光了。雖然,在普通法的英美世界,沒讀過這人的作品,也大有人在。

根據《維基百科》的說法,他「是荷蘭家喻戶曉的神童:14歲入大學,16歲隨荷蘭大使出訪法國,並獲得奧爾良大學法學博士學位,20歲任官修《荷西戰史》總編輯,22歲完成《捕獲法》,25歲擔任荷蘭等省檢察長。」

他在25歲時,寫出了《海洋自由論》(Mare Liberum),英文版的《維基百科》說他憑以上2本書奠定了「國際法的基礎」﹕「laid the foundations for international law, based on natural law in its Protestant side.」

《維基百科》對《海洋自由論》的說法是﹕「當時海上群雄並起,紛爭不斷。首先是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引發了葡萄牙與西班牙的海洋權利之爭。1494年羅馬教廷武斷分割大西洋,於是有了《托爾德西裡亞斯條約》,和1529年分割太平洋的《薩拉戈薩條約》。整個海洋上的未知領土,就這樣被分給了西葡兩國……

「1581年西歐窪地北部7省成立荷蘭共和國。1602年荷蘭緊追大航海風潮,正式成立了東印度公司,並以國家名義開拓海洋。此時,地球上一半無人佔領的海上領土歸了西班牙,另一半歸了葡萄牙。1603年,當荷蘭船隊來到太平洋香料群島海域時,這裡早已是葡萄牙人佔領的地盤。壟斷香料貿易的葡萄牙人阻止當地人把香料賣給荷蘭人。氣急敗壞的荷蘭人最後打劫了葡萄牙商船“聖卡特琳娜號”,搶走一船香料,跑回了荷蘭。

「葡萄牙人跑到阿姆斯特丹法庭,控告荷蘭人的海盜行為。有意思地是,1604年9月法庭判決荷蘭勝訴,理由是兩國打仗,荷蘭人勝了,帶走的是合法戰利品,不用歸還。勝訴後的荷蘭東印度公司找到了格勞秀斯,請他寫一份有法理依據的法律報告,以便在今後的訴訟中有法可依。時年20歲的格勞秀斯,寫了一篇『論戰利品法與捕獲法』的法學論稿。這份論稿第十二章主要論述:『每個國家均可自由地穿行到另外一個國家,並可自由地與之進行貿易活動』。1608年,因荷蘭與英國海上競爭日趨激烈,他將這一章單獨整理成書,並於1609年出版,書名就叫《海洋自由論》。」

簡單點說,新興的海洋國家荷蘭,在馬六甲海峽打刼了老牌海洋大國葡萄牙從澳門返來的商船,後者向荷蘭的法庭提出控訴,與虎謀皮,當然是敗訴了。荷蘭為了把自己的海盜行為鐵板釘釘的合理化起來,於是找到了海盜船長的表弟,格老秀斯,他是一個初生之犢、尚未成名卻很有上進心的小伙子,寫了一篇先有結論,再作舖陳的論述,以在海洋中自由航行的合理性,證明荷蘭海盜行為的合法。

不消說,在這之後,荷蘭政府把這套理論發揚光大,從此,這成為了現代國際法中的海洋法的楷模,而格老秀斯也成為了一代法學巨匠。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圖: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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