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7日

「#Me Too」之餘,是否還要保護男權?

有一些性侵犯案件,牽涉到「上侵下」的權力,例如說,Harvey Weinstein多年來在電影界的大量性侵,因而引起了「#Me Too」行動,又例如說,這一期的《東周刊》報導,蕭若元爆出電視台高層淫行,包括了陳姓高層在深圳公幹時的晚上,大拍選美佳麗的酒店房門,他還有相約另一位女藝人,驅車到山邊,自己手淫等等。

真正令人髮指的情況,是對方並未成年,例如說,美國體操選手McKayla Rose Maroney和香港欄后呂麗瑤聲稱被性侵時,均是13歲,台灣自殺女作家林奕含據說被性侵時,也未成年。

至於白韻琴指出的電視台高層惡行,指他提出「不道德交易」,只要女方願意「陪瞓」,便可以獲得選美冠軍,這應該算是潛規則,或是權色交易不遂,究竟算不算是一種刑事犯罪,就要看他提出「暗示」的方式,夠不夠道行了。

然而,在「#Me Too」行動大強旗鼓之時,卻令我想起,有「維園阿哥」之稱的任亮寵/馬草泥,常說有意組織一個維護男權的組織,因為他也曾經是受害者。畢竟,如果有女人用胸部撞向一個男人,同時大叫「非禮」,也是值得商榷的案例。

幾個月前,一個30歲的美容師,於街頭遇到陌生男子主動兜搭,交往不久後,兩人到酒店開房,其後男子「趙完鬆」,不知所踪。不久後,美容師從網絡流傳的「賤男名單」找到男子電話,遂報假案,訛稱遭強姦。然而酒店的閉路電視拍到兩人入房前後,有拖手及接吻,再發現二人之前已有性接觸,遂揭發她報假案。美容師認罪,被判罰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從道德上來看,這位「周」姓男子,的確是賤男,但是純從法律觀點來看,他卻是無辜。然而,假如誣告強姦得逞,後果是大約十年的監禁,但誣告失敗,則只判社會服務令,這兩者的刑罸落差,未免太大。

在去年,一名19歲青年被作為前女友的同校師妹拍拖3 個月後分手,控方指事主因為三度被被告拉回家強暴,極度害怕被告,並不願出庭作供,因此控方不控強姦,改控非禮和普通襲擊罪。被告承認襲擊,但因其手機在5 月被事主毀壞,一度無法提出證據反駁,被關押41日。後來被告在iCloud帳號內尋回有關短片,證明事主的指控與事實不符,那時兩人關係仍然親密。法官撤銷控罪。由此可以見得,情侶關係因愛成恨,轉告性侵犯,並非偶發,而是不時發生。

當日任亮憲本人也曾被誣告強姦,查實是那女生是他的粉絲,深夜十二時主動約他到其香閨「整電腦」,春風之後,女生要求他送一部手機,結果是沒送。女生遂約他再上其家,事後,便告他強姦了。

這宗案件有趣的是,根據某位同任亮憲關係惡劣的人透露,警方從查案開始,已知是宗冤獄,皆因警方辦案以來,從來沒有見過一宗案件,證據如此齊全,安全套、厠紙、女方並沒洗澡,現場證據一絲不動,而且女方不用思索,馬上報警。所以,這宗誣告事件也最終也只有no case,撒銷控罪。

簡單點說,「#Me Too」固然是公義所在,但男權是否也應該保障呢?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7/12/07/010078776.shtml

1 則留言:

  1. 齊實很多純文字的情色小說內容都很metoo都快搞不清楚哪個真,哪個假了。
    共通點是都是說故事,沒證據,不乖乖掏錢就metoo你,仙人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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