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當時港台《鏗鏘集》製作的調查報道專題《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跟其他團隊成員分析2019年7月21日當晚元朗鳳攸北街一帶所取得的閉路電視影片,追蹤到有懷疑運送武器到場的車輛,蔡以「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為理由去查冊車牌,以聯絡車主確認事件。
結果,在2020年11月,她被警方上門拘捕,並檢控她在作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2021年,原審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作出裁定,認為蔡玉玲申報的查冊原因不屬條例下「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故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合共罰款6,000元。
罸款6,000元無疑是輕判,可這是原則問題,皆因這是新聞界的慣例。在2010年,一共有5萬多個查冊申請,近半無訂明用途,當中數千個申請是由傳媒或新聞界。
於是,蔡玉玲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在本年11月7日頒下書面裁決,法官說,認同裁判官的定罪裁決,駁回上訴。法官李運騰解釋裁決理據時指出,運輸署獲相關條例賦予權力,當中包括收集個人資料及向公眾人士提供車輛登記證明書的權力,須受到條例立法原意、《基本法》及其他法例保障的權利和規範,而公眾人士向署方獲取車輛詳情的權利亦非絕對。
李運騰沒有否定蔡玉玲本著良好動機索取資料,但就定罪而言,良好動機並非辯護理由,因為上訴人在查冊申請表格剔選了用途選項後,還需要在申請表剔選聲明,以顯示明白查冊得到的個人資料應該用於交通及運輸事宜上。如故意提供失實資料,可被判罰款及監禁。
李其實同情蔡玉玲,因此指出,政府應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盡力方便公眾,又認為資訊流通及新聞自由對一個開放及民主社會的重要性。然而,如要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擴大新聞工作者或其他人士查閱車輛登記冊上資料的權利,唯有透過公開諮詢及討論,以立法解決。
這正是本文的主題:究竟新聞記者應不應有某些找尋資料的特權,這肯定可以促進資訊流通、新聞自由。
我的個人意見是:絕對應該。可是,另一方面,權利不會是白白得來,如果新聞記者希望享有特權,他必須要為其專業操守作出相應的付出。
我的意思是說,新聞記者有必要專業化,最好是仿傚律師、醫生,有著發牌制度,既然是持牌人,可被「釘牌」,那就自然可以享受某些採訪和查資料的特權了。
或者問,如要有發牌制度,是不是等於剝奪了採訪權呢?
大家只須參考2019年時無法無天的狀況,12歲的小童居然也以「校園記者」的身分,在戰鬥現場作出所謂的「採訪」,而諸如中文大學新聞系的教授們,還無恥到對這些行為予以承認,喂,如果12歲小童也可做記者,你的學生們辛辛苦苦去讀新聞學位,還有甚麼作用?新聞系畢業生的社會地位愈來愈低,就是多得這些坑學生去當社會低下階層的「所謂」教授們。
如以內地的記者制度作出類比:它們有一個幾乎是難如登天的考試,如果要當央視,又或者是大報如《人民日報》的記者,需要考試合格,有著一定的專業性,才可入職。當然了,有了這重關卡,成功考試合格的記者,有有著比較優厚的薪水。另一方面,如果是一些地方小報,就毋須考試合格,也能當上。自然地,薪水和地位,也有所不及。
總括而言,我贊成的是「記者兩級制」,第一級是新聞專科畢業,專業考試合格,可以享有採訪和查資料的特權,不過如果濫用,例如用作私人用途,那就要釘牌懲罰,好像銀行職員如果查探與工作無關的客戶資料,或者警員利用職權去「溝女」,都會受到懲罸,甚至開除。
這樣也有好處,就是令到記者的專業程度提高,也有助於被新聞系老師和新聞同業員的所作所為踩到很低很低的業界薪水,大幅提升。
至於記者的第二級,就是普通記者,阿豬阿狗,12歲小童,也可做得,相信很多收入不多的網媒,也會聘請。不過,他們當然不可能享有採訪特權了。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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