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5日

「實質董事」舉證門檻高

【明報專訊】近期一宗轟天動地的金融案件,有與訟者提出了一個專門術語,叫「de facto director」(實質董事),不妨在這裏說說。

公司之中有所謂的「de facto shareholder」、「de facto director」和「shadow director」,也即是說,在一些情况下,名義上的股東或董事,不過是人頭,真正的利益/權力,都是在「de facto」的那人手上。至於「shadow」,則只是程度上的區別。


公司背後誰人話事難證實
然而,要舉證誰是「de facto director」,卻不容易,皆因要證明的門檻很高﹕一是公司管治架構容不容許此事的存在,二是公司成員究竟有沒有承認他的身分,三是公司以外的第三者有沒有承認他的身分,要這三個門檻同時成立,方能證實。

英國一宗著名的案例是1961年的證券行Smithton Ltd v Naggar,後者被判無罪,上訴法庭維持原判。

上訴法庭其中的一個理由很有趣,就是說沒有證據顯示出董事局大部分成員都聽Naggar的話。換言之,如果只有小部分成員聽他的話,因為沒有控制到董事局,他都不算是「de facto director」。另一個理由,是Naggar是涉事的母公司的主席,因此他也有履行他在這個職位的責任。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89485523847&issue=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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