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9日
美國制裁香港對自己有害無利
港區人大政協缺席兩會有何玄機?
港股愈玩愈縮有因
2020年5月28日
政治非常殘忍,一代青年將被delete
超人舊居又被欠租
錯失天泓文創和華誼騰訊娛樂
全國人大會議上周五開幕落實制訂香港國安法後,恒指當日急挫1349點,本周初已快速反彈。我的說法是:先不管此法的立法是有利還是有害,但香港未來政經局面從此是穩定下來,股市需要的是確定性,這無論如何,是利好因素。
大跌市沽華誼騰訊娛樂
在大跌當天,我企圖趁低吸納天泓文創(8500),但很可惜,當日只買到4000股,之後股價便升上去,三天下來,累積升了五成。那天不飛撲買進,真是吃虧了。
幾個月前,我向大家講過一隻心水股票華誼騰訊娛樂(419),但我在大跌市時,卻信心動搖,把它沽出了,輸了十多萬元。如果當日不沽,現在累積升幅已有一倍。
最後談談我的心水股票創世紀(1849),走勢穩定,我會半年後才去重新檢視。
資深投資人、合眾會會長 周顯
https://www.hkcd.com/content/2020-05/28/content_1195133.html
2020年5月27日
你永遠鬥不過地產黨
李君豪的人大建議和歐達禮的留任
藏起資金 東山復出
2020年5月26日
社會生物的爭奪天性
我對未來幾年政局的預測
分贓不勻易出事
富二代要娶官二代
2020年5月25日
假如中美全面封鎖或禁運……
要有三幾億才可光榮走佬
2020年5月22日
說香港的富豪飯堂(下)
至於豫園,以前在北角時,我常去吃火瞳翅,後來關門了,極感失落。誰知日前我打電話去北角新福記訂位,她說,今天新福記沒開,不如去銅鑼灣V Point豫園吧,你喜歡甚麼菜都可以燒給你吃。我心想,吓,乜豫園開返咩?可惜一直未有機會去吃。
新福記是香港最高級的福建菜,晚市長期爆滿,午市卻經常空無一枱,只有我一個長期客人。因此,我談秘密大事時,往往挑來這裏中午飯聚。
反過來,富聲卻是午市長期爆滿,但晚市卻生意不佳,作為相反理論支持者,通常我只會在晚市光顧。
記得當年沙士期間,海都集團大裁員,裁走了好些員工。員工走投無門,找到了鮑魚大王盧德光投資。盧德光很爽快,說支持他們,不過薪金就要將就,但如果賺錢,卻答允多分花紅。
當時正值經濟見底回升,大夥兒絕處逢生,努力工作,這些由棄將組成的富聲居然做到聲聲有色,日日爆滿,沒多久,開了銅鑼灣和上環分店,人人花紅分到笑,據說包總花紅年年幾百萬元,實在令人意想不到。不過現在當然要防守了,日前,連銅鑼灣店也要關掉。不過,富聲屬於價廉物美,應該不愁生意。
最好生意的,當然是阿一鮑魚/富臨酒家,最近摘了米芝蓮三星,午飯也日日爆滿,不訂便沒位,實在沒法子。20年前,我請黃毓民在其舊址吃飯,吃了阿一炒飯,黃說我太孤寒,居然請吃炒飯。我說一碟炒飯500大元,點心餐牌最貴。後來我才發現,阿一炒飯還可以另加鵝肝,貴200元,但好食好多。原來打算寫一篇,誰知寫了兩篇,還寫不完,暫停,有機會再講。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蘇富比「零級」客戶
2020年5月21日
男性與權力
說香港的富豪飯堂(上)
張華峰曾當電影男主角?
創世紀會否是途屹翻版?
途屹控股(1701)於上星期大跌80%,然後急速反彈,彈後又再急跌,總之大勢是向下,應該會快速死亡了。
記得在去年,我在本欄提過這股票好幾次,在這之後,此股升了足足10倍,不過我只贏了30%,已沽出了,有點兒飲恨。即使現在它大跌之後,也有一兩倍的利潤,由此可以見得,股票是多麼「迷人」的賭博工具。
創世紀與途屹幕後手影相近
我在本欄也曾講過,途屹控股的「姐妹股」是創世紀(1849),兩者的幕後手影都差不多,好彩我的手上還有100萬股,至今已經贏了接近1倍。
由於它的「姐妹」有上述的佳績,我當然是死不沽,以免後悔啦。反正數量得不多,不如擺埋一邊,看看幾個月後,究竟會不會奇跡再現了。
資深投資人、合眾會會長 周顯
(逢周五刊出)
https://www.hkcd.com.hk/hkcdweb/content/2020/05/21/content_1193862.html
2020年5月20日
途屹控股與檮杌
美國復工的死亡率計算:反正死人不投票
股神部署退休 巴郡變盈富
2020年5月19日
林詠琛和《少年的你》
重男輕女的演化生物學分析
23條立法和修改《基本法》是避不開的現實
2020年5月18日
網上炒股群組 誘散戶買細價股
需要多少人口,方能養活一個主題公園?
商業樓風險高 住宅至少租得出
2020年5月15日
特斯拉堅決開廠和馬斯克經營理念
「實質董事」舉證門檻高
香港自己养不活海洋公园
2020年5月14日
從《中華英雄﹕勇闖黑龍島》說起
滙控不派息、利豐私有化,我早講過不可信啦
投行為形象暫不炒人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89398454833&issue=20200514
2020年5月13日
評張五常的7點建議
着草梗玩完 早認罪早放監
美元越跌 港股越好
溺於武俠世界之中
2020年5月12日
美國按不下疫情, 經濟受不住只有復工
一夫多妻 難富過三代
日本艷遇與渴求異國基因
2020年5月11日
甚麼是本土金融圈?
在中國而言,同樣地,最重要的,也是「賺街外錢」的產業,因此,它需要香港,作為汲取外匯的基地,就這一點,很多香港人的想法是對的。
可是,那些在香港消耗了的外匯,例如自由行,大買名牌產品,這不但是把外匯從中國反流出到香港,這些外匯的部分最終出路,更加是匯到歐洲的總公司去,這對中國而言,又有甚麼好處呢?
簡單點說,自由行是對香港本土有利,對中國無益的政策,減少內地人士來香港,這在中國而言,是正中下懷,有效舒緩了現在十分寶貴的外匯的流失。
在香港來說,最有效吸收外匯的途徑,尖沙咀的名牌店吸得不多,皆因要把貨錢成本匯回總公司。專門做遊客生意的餐廳,例如貴價的米芝蓮星級餐廳,吸收外匯的能力最高。
那麼,在香港,最有利的「黃色經濟圈」究竟是甚麼呢?
很簡單,香港最能吸取外匯,也對中國最有利的,是金融圈,例如銀行、股票市場等等的集資渠道,這些才是中國在香港的利益根源。
事實上,當年英國在香港的管治和利益,都只是集中於中環,其他的地方和生意,只是中環的附屬,成不了氣候。上環就是中國人本身的買辦基地,靠著對中環和對中國內地的溝通中心,作為賺錢模式。
所以,如果是真正的「黃色經濟圈」,最有效的,是搞「黃色金融圈」。去港資銀行開戶口,應該是「大新銀行」(2356)吧?在香港的證券行炒股票,本來最好是「耀才證券」(1428),不過它很可能會賣殼給中資。至於買保險,以前有先施保險、永安人壽,現在就想不到了。
至於汲取外匯方面,啤殼上市,例如經營毛記電視的「毛記葵涌」(1716),最好當然是賣給西方或日本人啦,說到向外國pitch買香港股票,可以買「新鴻基地產」(016),又或者是港燈電力投資(2638),都是不折不扣的本土金融。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7%94%9a%e9%ba%bc%e6%98%af%e6%9c%ac%e5%9c%9f%e9%87%91%e8%9e%8d%e5%9c%88%ef%bc%9f-218199
怡和愛中愛港不甘後人
怡和集團本來是鴉片戰爭的罪魁禍首,中國政府多年來的聲討對象,在1997年回歸之前,是跑得最快,遷冊得最快的英資企業。
可是,在政治和經濟利益之下,沒有永遠的敵人,尤其是,這句話的原創者,正是英國人。不過,一個願打,一個願捱,這也要中國政府為了利益,不計前嫌,方才可以做到。
政治經濟利益下 沒永遠的敵人
所以,在近年來,怡和集團幾乎是投資中國的大好友,幾乎是全面進軍中國,而在愛(中)國和愛港方面,更加是不甘後人,這從香港再出發的名單,就可得知。
所以我在這之前已經說過,黃絲們抵制美心集團,很難奏效,皆因它的大股東怡和集團,其大餅在中國,美心香港的生意在他們看來,不過是餅碎,不放在心裏。不管怎樣抵制,也會照樣挺住,根本不受影響。
美心集團有大股東怡和挺住
至於伍氏家族,是小股東,而且股權分散,大部分人都不會太過介意。在太子女伍淑清而言,也是在中國得到的榮耀,遠比在香港得到的遠多得多。所以我認為,抵制美心集團的最大受害者,第一當然是其員工,第二卻是揸fit人伍偉國,因為他作為管理人,當然有很大的「近廚得食」利益。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89139383708&issue=20200511
2020年5月8日
塘水滾塘魚的荒謬和搵街外錢的原理
然而,也有人指出,中國大部分的外匯收入,都是來自香港,因此,香港的地位是中國不可或缺的,皆因沒有了外匯的輸血,中國就很慘很慘了。
如果要問我,究竟上述哪一種說法才是正確,我會說,後一種說法才是對的:香港對中國很重要很重要,比起上海、深圳這些GDP總量比香港更大的城市,也比不上我們重要。
這原因是,經濟收入的其中一種分類,是分為兩種,一我稱之為「搵街外錢」,也即是賺取外匯收入的經濟活動,二是「塘水滾塘魚」,也即是內需,在香港,可稱為「本土經濟」。
有趣的是,認為香港對中國很重要的,中國沒有了香港就活不成的,多半是黃絲,然而,這些人同時也提倡「黃色經濟圈」,認為香港可以靠著本土經濟而生存得很好。
反之,那些指出香港只佔中國GDP份額很少很少,中國不用靠香港也成的人,多半是藍絲,但這些人卻深知道外匯的重要性,不斷強調,香港不能沒有自由行,諸如此類。
照我看,香港的人口和土地均太小,難以自給自足,因此,我們向來是輸入貨品的城市,就算是不靠中國,也要輸入巴西豬扒、可口可樂、日本大米、西方衣服,外國汽車等等……香港就算完全不用中國產品,發展農業和海水化淡,總不能不開車,不用微軟電腦、蘋果手機吧?
那麼,我們憑甚麼來輸入貨品呢?答案就是憑著服務業,去賺取外匯,這包括了金融業、旅遊業,當然也包括了自由行。
至於那些「黃色經濟圈」,不管有多蓬勃,用途絕對比不上自由行和金融業般重要,因為這不過是塘水滾塘魚的本土生意,對於經濟體系,只是次要的角色。沒有外匯,就沒有食物、衣服、汽車、手機。
搞「黃色經濟圈」,用甚麼方法來賺街外錢?用甚麼方法來得到外匯?靠小店,沒有米芝蓮餐廳,有遊客會來吃?金融中心,西方資金,會有興趣買香港本土股票,例如王維基的「香港電視」(1137),還是買中資股?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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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港資金融機構逐個數
恒生銀行(0011)當然是以香港人為主的銀行,但它的大股東是英國的匯豐控股(0005),而且,也有不少中資公司買了重貨。再說,匯豐的大股東之一是平安保險(2318)。
東亞銀行(0023)的股權分散,而且很多業務都在中國內地。上海商業銀行的大股東是台灣幫,我數來數去,只有3家港資,一家是大有,由高可寧家族持有,不知有沒有業務,因為只有總行,沒有分行。
真正港資銀行 數來數去得3家
一家是大生,由馬清偉持有,也是只有總行,沒有分行,應該完全不開新戶口了。我和他打過兩次牌,他很有風度,氣質很好,是那種完全不用工作的貴族,據我對八卦新聞的觀察,我心目中的第一美女,關之琳的(曾經)最愛的就是他。
第三家是大新銀行(2356),應該是人們唯一possible可以開戶口的港資銀行了。它的大股東是王守業,2008年《福布斯》說他有10億美元身家,我的估算是,多個零還差不多。
至於港資股票行,最有規模的一家,是不是金利豐(1031)呢?如果是mass market,就應該是耀才(1428)了。說到保險公司,那就不能不說到李澤楷的富衛保險。如果要買股票,投資上市公司,那有很多選擇,最大規模的,是新鴻基地產(0016),皆因它在內地的投資算是比較少,至少沒有分拆出另一間「新鴻基中國」。雖然,近年它的投資國內,已經算是比以往進取得多了。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88879852884&issue=20200508
香港暴徒成群潜逃台湾?走好不送!
等待审讯其间,这其中绝大部分人都在保释候审。
司法机构的理据是,法律规定,只有在裁判官觉得有实质理由相信被告人会弃保潜逃,或在保释期间犯罪;或干扰证人或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时,方可拒绝保释。
部分疑犯利用保释得到的自由,潜逃到台湾。
根据台湾的官方资料,它接收了300多人,然而,这其中存在未被拘捕已潜逃了的,潜逃了,却没有向台湾当局报到的,以及并非到了台湾,而是潜逃到其他地方的。
此外,可以相信,在未来,也会有更多的疑犯陆续潜逃。
从法治、从公义的角度看,这也是不少爱国爱港分子所坚持的,我们绝不允许任何罪犯逃离法网,逃避应有的惩罚。部分人也认为,法庭应该坚决拒绝重罪犯(如暴动犯人)的保释,以免他们乘机潜逃。
可是,我却从另一方面,即实用性,去看此问题。
把这些反中乱港的罪犯明正刑罚,结果将是﹕在接下来的好几年,他们将在牢狱中,受到应有的惩罚。可是,香港政府也要为其牢狱生涯付出成本。
虽然港府并没有公布相关数字,但是对比其他地方,例如美国,每名囚犯的成本通常高于大学生的教育成本。估计在香港,每位囚犯的年监禁成本必然达到六位数。
囚禁生涯对于这些人来说,“惩”是可以,但要把他们“教”回正常思维,恐怕并不容易。
换言之,政府在花了六位甚至七位数的人均成本,暴徒出狱后,多半也是继续反政府,继续成为社会的危害。
也就是说,反政府暴徒的绝大部分,将终身成为香港的负资产。
台湾民进党政府显然只把港人当作是蔡英文的助选机器。
当去年选举完毕、蔡英文成功当选后,他们就立即把港人当作弃子,过河拆桥,表明不会接收香港暴徒,不会为他们提供“难民”身份。
因此,部分反中乱港暴徒畏罪潜逃到台湾,不一定成功申请到居留权。就算申请到了,在当地长期居留,找到工作,也必然是受到歧视的低下阶层。
台湾的人均收入只有香港一半,再说,这些人的心理长期被政治和仇恨所蒙蔽,就是找到工作,也不会有生产力,对经济只会是帮倒忙。
政府当然不会发放补助,民间团体发放的施舍,每月只有两万台币(不到5000人民币),也可想而知,长贫难顾,这施舍不可能永远发放下去。
不久前,香港有媒体访问了部分潜逃到台湾的暴徒,他们由于失眠焦虑,有的甚至需要定期看医生,可知其心理压力之大。
也许可以说,把暴徒绳之于法,是有期徒刑,政府还要付钱,付钱后,还有待他们出狱后对政府作出的反作用力。让他们潜逃到台湾,对他们而言,好比终身监禁,受的苦只多不少,而且,买单的是台湾,成了台湾的负资产。
换句话说,前者是面子,后者是里子。问题在于,我们要面子,还是要里子?对此,我只是把事情客观的分析出来,至于如何判断,则各人自有心证,我不去置喙了。
作者是香港时事评论员
https://kuaibao.qq.com/s/20200507A0PJQ600?refer=spider
2020年5月7日
從文入史 從史入哲
這就是中文所講的「文」,屬於文學類。長大了點,有部分領悟力高的,會進入高級的範疇,例如文學,又或者是詩詞之類。那是一生一世也讀不完的。
然而,有的人在「文」方面的學習多了,想進一步去讀下去,把「文」裏所講的事實,再深入研究下去,這就是「史」。例如說,我唸中學時,看《史記》,和其他人一樣,都是挑「傳」的部分來看,除了《高祖本紀》和《項羽本紀》外,怎看得明白其他的「本紀」,以至於「書」、「表」的部分呢?
然而,當多讀了故事性的「傳」,一部分人難免想研究故事的細節,那就免不了去研究例如鴻門宴的坐次之類的細節,以至於當時的社會經濟背景,甚至細節至那時代的人穿甚麼衣服,吃甚麼食物,日常生活是怎過的,諸如此類。
這就是「由文入史」。甚麼是「史」呢?除了歷史之外,還有一些客觀知識,例如數理化、生物學、經濟學之類。當然,有的人是對文學沒興趣,直接進入「史」的領域,例如大學付薪水給他們的「學術技術者」(academic technician)。雖然,他們的東西往往也有看,那也不過是為了實質需要,又或者是故作高深。
沒有經過「文」階段的「史」者,都是沒趣的人,你看他們寫的東西,悶蛋的一大堆一大堆圖表,寫的文字有如外星文,誰也看不懂。反之,沒有經過「史」的支持的「文」人,寫的東西有如空中樓閣,錯漏百出,但也不要緊,由於他們「文質彬彬」,也是有大把讀者。
我說的以上,並不分高低。例如說,金庸和陶傑,所引用的史實,往往並不精確,如要挑出錯處,挑來挑去也挑不完,更遑論經濟學知識的不足了。反之,林行止卻是第一個把社會科學/經濟學知識加進文章裏的作者,當時提出的經濟學的自私思維,令人耳目一新。但這並不代表了,林行止的水平比金庸和陶傑更高,反之,包括我本人在內,很多人反而更喜歡金庸和陶傑,水平也絕對不在林之下。這好比一個文學家的最高成就,絕對不會在一個史學家之下,甚至也不會遜於一個文筆優美的史學家。他們只是專業的不同。
有很少部分的人,文或/和史唸得太多,企圖進入另一境界,在云云知識中,得出一些法則,這就是「哲」。
有些人是由「文」直接入「哲」的,例如哲學家維根斯坦,有的人是從「史」直接入「哲」的,例如經濟學家海耶克,有的人是從文入史,從史入哲的,例如「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成一家之言」的司馬遷,又或者是西方的伏爾泰。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20/05/07/010148348.shtml
新一年學生又畢業 整整一年已deleted
這出自某位新畢業生的夫子自道。事實上,由於先是社會動盪,再是疫情封城,甚至連港大生和中大生也找不到工,連環球商業這些神科畢業生,也「看不到將來」。有人甚至認為,2003年的沙士,人們還有希望,但在今天,卻連這信心也沒有了。
如果你說他們很慘,我只能說,還未算。
我的拍擋Allen1998年在香港大學經濟系畢業,當然正值金融風暴,人浮於事,他找不到工作,唯有創業。由於他是理科出身,懂得電腦語言,和朋友合搞了一間網上公司,2007年賣掉,賺到了第一桶金。
他的經驗之談是,真正恐怖的,不止是找不到工作,而是當經濟衰退的時間太長時,你會面對的最大競爭是,新一年的畢業生。
是的,不經不覺,現在又是5月了,新一代畢業生快要畢業了,如果你是僱主,你會請新一代,還是舊的一代?
根據我當過僱主,也當過打工仔的經驗,僱主對於有長期工作空白的員工,是有一定的戒心,一個人最好不要失業超過一個月,否則必然會遭到僱主的問長問短。
當然了,這一年來的事故是人人皆知,僱主應該不會問原因。但是,我記得,1999年蕭若元成立「天網」,我負責聘請員工,請了大約一百名,全都是應屆畢業生,沒有一個是去年的。
這就是日前我同某位朋友在午飯時所說的,整整一代的青年人已被deleted了。
在不少僱主的心目中,這一代的年輕人,已被標籤了。一位僱主同我說,論到政治光譜,他屬於淺黃,論到心理,他非常同情大學生和抗爭者,可是,論到現實,作為一位僱主,他卻擔心一來太過熱心政治,把工作於在第二位,二來思想太過偏激,如果他認為公司對他不好,反咬公司一口,豈不糟糕?
他坦白說:「這非關政治立場問題,而是公司利益。我作為老闆,還是希望請沒有思想的工作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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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難藏兩隻母老虎
要知道,她在女人中是數一數二的架勢堂人物,另一位「女強人」雖然也很強,但級數不過是數一百數二百的水平,和她差天共地。但我想起一山不能藏二雌虎這句話,心裏忍不住笑了。
賭城最頂級紅酒 全屬濫竽充數
食飯時說起紅酒,她說,在拉斯維加斯,最頂級的紅酒全部是假酒,當然不是甲醇酒,而是Lafite 2005扮82之類,總之是幾千蚊支扮十萬八萬一支那種啦。
「拉斯維加斯最貴的酒,都是請大客飲的,既然是請,客人不用花錢,那就沒資格投訴了。」她說:「客人贏錢,飲什麼都開心啦,客人輸錢,就算投訴喝了假酒,驚動了老闆,也可以說是他輸了撒賴,總之一定有辦法解決。」
所以,拉斯維加斯負責入酒的品酒師,個個發到盤滿缽滿,身家億億聲,不在話下。至於澳門的賭場究竟有沒有承繼這「優良」作風,應該沒有吧。
我笑說:「其實就算是我的朋友飲過的Lafite 82,已經超過了它的總產量,邊得咁多酒吖。所以,飲Lafite 82,不過是自欺欺人。」
因此,照我認為,幾千元一支的酒最抵飲,再貴的,除非是非常可靠的收藏家,唐英年之類,又或者是不用付錢,否則還是不飲為妙。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88791776019&issue=20200507
2020年5月6日
論戰略性物資的自給自足
第一個問題是:究竟甚麼是「戰略性物資」?其實,在過去的年代,從來全世界的所有國家,在可能的情況下,盡量都會把戰略性物資自給自足,就算做不到,也會有戰略性儲存,如石油、食物,甚至是有些藥物,都會作出這種安排。
然而,誰會想到,這一次,居然是從來沒被人注意過的口罩,忽然會變成了戰略性物資呢?
所以,從推理上看,根本不可能定義甚麼是戰略性物資,今次是口罩、防護服,下次可能是洗手液,又或者是甚麼令你意想不到的東西。不知怎的,總之在災難來臨時,永遠是攻擊你最意想不到的地方。
第二個問題是:當然,如果你把所有的產品都盡量自給自足,但這當然是沒可能的事,例如說,你要自給自足口罩,但熔噴布是石油副產品,你不能自己生產,總要入口吧?如果你控制不了原材料,說甚麼自給自足,只是自欺欺人而已。
在一百年前,一間「department store」稱為「百貨公司」,有100種貨品出售,種類很多,幾乎涵蓋了所有的必需品。可是,今天商品的種類何止過萬種?
在幾百年前,一個百多萬人口的國家,足以生產絕大部分商品,鎖國也沒問題。可是,在今時今日,別說是新加坡這些小國,就算是英國、法國、德國這些中型國家,恐怕也不可能生產所有的主要產品,更遑論有足夠的原材料了。
第三個問題是:西方國家為了政治原因,在經濟上圍堵中國,絕對可以。但目的是為了戰略性物資的自給自足,那就必須要搞清楚:你同不同其他西方國家合作?
如果你同其他西方國家合作,在資源不足時,對方照樣會搶你的物資,或扣起不發,在過去的幾個月,西方國家已發生過很多次同類事件了。所以,單從自給的觀點來看,鎖住中國根本於事無補。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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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版的Casablanca
現在的柬埔寨,有說已成為了洗黑錢的中心,好像二戰時摩洛哥的卡薩布蘭加(Casablanca),有着畸形的繁榮。這正如一個人的凍僵,是由距離心臟最遠的手指腳趾開始凍起,一個國家的邊疆,往往是國力最不能控制的地區,很多時也是最繁榮的地方。
柬埔寨公司連購4隻殼 均和賭業有關
雲南邊境就是中國最三不管的地方,當年國民黨的異域軍就是在這裏離開邊境,駭人聽聞的孫XX案,很多香港人看不明白這其中的玄機所在,其實真正的原因,可不正是這些大案都是發生在雲南。
很多人說,雲南賊伙的軍火力量,在當地政府之上,不知是不是事實。不過,在當地,不少人說兵賊不分,所以這幾年來,中國政府努力整頓,因此才有孫XX案,但不知成效如何。
至於柬埔寨,則人所共知,早已是中國的「附屬國」。海峽兩岸三地的黑幫團伙,哪一個沒在柬埔寨插旗呢?如果我沒記錯,仰智慧便是被人騙說會發給他一個柬埔寨賭牌,他在濟州的大派對完結後,興冲冲的坐私人飛機飛了過去談,一去,便給中國政府在那裏的伏兵抓了。中國人在柬埔寨就如入無人之境,為所欲為,就像美國人在日本一樣,差不多等於是享有治外法權。
說回柬埔寨在香港買下了的上市公司,究竟在搞乜鬼,表現如何,待查。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88707476542&issue=20200506
2020年5月5日
朝鮮維持政權存在的三大法寶
然而,大家肯定知道的是:朝鮮位於中、美、俄、日、韓5個大國之間,還擁有核武器和過百萬軍隊,一旦政治出了不穩定,肯定會造成了地區的極大不安,最壞的,還會引致世界大戰。
其實,朝鮮在政治被圍堵,在經濟上被孤立,是世界上最貧窮的國家之一,之所以能夠維持政權不倒,靠的是三大法寶:
第一法寶當然是其核武器。有一個流行的政治笑話,薩達姆被美國殺掉,是因為他擁有大殺傷力武器。之所以朝鮮沒倒,金氏家族不被搞掉,是因為他們「真的」擁有大殺傷力武器。
查實,就算是朝鮮擁有核武器,如果沒有中國的保護,早就完蛋了。首先它根本不可能有命發展出大殺傷力武器,其次,就算是發明了,美國也不會同它客氣,其一你不敢用,因為你不怕死,軍人也怕死。其二也未必用得了,不排除美國可先行「斬首」,先發制人,把它的核基地先毀掉了,反正朝鮮沒有核潛艇,核基地也不多,被毀掉也非不可能的事。其三是發射了也不怕,打不到美國本地,還有飛彈防禦系統,倒大霉的頂多是其同胞韓國罷了。
所以,美國真正不敢動朝鮮的原因,是因為中國。現在也忌憚俄羅斯,可是,在九十年代至二千年的頭幾年,俄羅斯武功盡廢,那時對朝鮮是毫無影響力可言。
現時表面上朝鮮的金氏家族盡力抗拒中國的介入本國政治,可是,朝鮮人民軍和中國解放軍的地下黑市貿易,才是它的真正輸血管,沒有這條管道,朝鮮根本活不了。兩國軍方的親密關係,在海底下的遠比浮在水面的多。
第三是金氏家族的持續執政,皆因在這不穩定的國家,只有金氏家族才是所有權力單位的最大公因數,如果沒有這塊凝結劑,這個國家肯定會崩潰。所以我常常說,在歷史上,最有效、維持成本最低的政治制度,是帝制。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6%9c%9d%e9%ae%ae%e7%b6%ad%e6%8c%81%e6%94%bf%e6%ac%8a%e5%ad%98%e5%9c%a8%e7%9a%84%e4%b8%89%e5%a4%a7%e6%b3%95%e5%af%b6-217389
文學碩士幫「財仔」寫追債文
本文出街之時,法庭應已回復正常,所以財仔file追數的case,應可開始進行,估計又有大量的追數案件公諸於世,很多以往常在娛樂版出現的名人,轉而成為了「老賴名人」。
不少娛樂版名人或變「老賴名人」
有朋友發了他追債的對話給我看,笑到我碌地。你知啦,追債是不能講恐嚇說話,否則對方會報警,因此需要非常專業的技巧:
「十幾人等開飯。」
「唔係人人好似你咁,周身債都住豪宅食鮑魚。」
「你屋企環境好靚喎,真係想入你間屋企,睇下有幾靚。」
「好多債主都有興趣知。」
「放上網畀大家睇下先。」
「可能間屋靚過晒所有債主。」
這名追債的仁兄,是Hong Kong U比較文學碩士,所以寫追債文都寫得專業過人,好有威力。不過話時話,的確好多債仔住的屋都十分靚,例如那位姓L女星的老公,都住幾億銀一間的山頂獨立屋啦!
至於另一名已失蹤的名人債仔,成日有幾個保鑣跟身。有一次,他和一名萬億富豪食飯(你沒看錯這數字,是「萬億」),萬億富豪事後疑問說:「他是不是很多仇家?點解保鑣仲多過我?」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88619347485&issue=20200505
全球經濟不樂觀
影壇大哥到底點溝女?
《基本法》廿三條和各國相關法律的比較
首先要從蓬佩奧的言論說起。根據傳媒報道,在4月29日,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在記者會中,指美國政府持續關注北京干預香港管治,侵蝕香港的自由不符合中共的承諾。蓬佩奧又表明反對廿三條立法,指任何在香港實施嚴厲國家安全立法的努力,都不符合中共對「一國兩制」承諾,並影響美國在香港的利益(would impact American interests there)。
這番發言引起了廣泛的討論,但這其實牽涉到很多項不同的概念,暫時我還未見到有人把這些概念分門別類地逐一詮釋出來。大家只是籠統地一桿子去評論。
第一點當然是,中國領土香港的立法,幾時需要照顧美國的利益?這正如美國政府的國內立法,內容只涉及其國內的政治制度,中國政府能不能公開抗議,說它損害了中國的利益?
第二、三、四點都是就「不符合中共對『一國兩制』的承諾」(inconsistent with the promises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itself made under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先說第二點,「一國兩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安排,中國共產黨是中國政府的執政黨,這兩者在概念上截然有別,蓬佩奧身為國務卿,不應連這基本的國際常識也混淆了。
第三點就是「承諾」(promises),首先當然是對「一國兩制」發出「承諾」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政府,而不是他所說的「中共」,第二就是「承諾」的內容,是「一國兩制」。那究竟「一國兩制」是甚麼呢?他沒有說清楚,不過「一國兩制」是概念,《基本法》則是這概念的落實,估計他指的應是《基本法》吧。
第四點是,究竟是不是「不符合」(inconsistent with the promises)呢?這就要說到,中國的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在哪方面的行為,不符合《基本法》呢?迄今為止,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除了依照《中國憲法》第67條第(四)項和《香港基本法》第158條,行使過五次「人大釋法」之外,完全沒有直接行使過任何司法和執法的權力,特區政府就反對者所行使的法律,也完全符合《香港法例》,而反對者的所作所為,例如虛假宣誓、破壞公物和嚴重傷人,甚至是殺人放火,公營機構職員違反約章,公然宣言為了阻止立法而拉布,等等的所作所為,就是放在美國本土,其行為也是違反美國法律。
第五點則講到「香港實施嚴厲國家安全立法的努力」(Any effort to impose draconian national security legislation on Hong Kong would be inconsistent with Beijing's promises),這當然指的是「廿三條」,但在這一點,蓬佩奧卻很小心,明知道「廿三條」立法是香港的憲法責任,道理上不可抗拒,因此,他很小心地避重就輕,只說是反對香港就國家安全實施「嚴刑峻法」(draconian)。很多人把蓬佩奧的說法直接引用為他反對「廿三條」立法,忽略了他的「外交細心」﹕正是「項莊舞劍,志在沛公」,但他表面上,仍然只是舞劍,而非殺人。
這就是下文的主題所在﹕究竟「廿三條」是否「嚴刑峻法」?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我們首先檢視的是1966年12月16日經聯合國大會通過,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九條是﹕「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然而,以上權利並非絕對:「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因此,大原則是:當在「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時,以上權利可被限制。
第二十條:「一、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因此,鼓吹仇恨、歧視、敵視中國內地人民的言論,也不在言論自由保護之內。
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因此,當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的情況下,和平集會不在法律保障之內。
第二十二條:「一、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二、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護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本條並不禁止對軍警人員行使此種權利,加以合法限制。」因此,當「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之時,結社和工會也受到限制。
由以上可以見得,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是凌駕於言論自由、和平集會、結社自由之上。請注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人權及自由的最高標準,1991年6月8日,香港通過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已把這公約納入了。
反而是美國,雖然在1992年以五項保留、五項諒解、四項聲明後,還聲明「公約1-26條文規定不可自動生效」,方才批准了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批准後,美國也沒有履行過《公約》規定的任何一項國際義務,更加從來沒有過因要符合《公約》,而改變其國內法,其公民也不被允許按《公約》享有的基本人權而提出起訴。
香港《基本法》廿三條立法的憲制責任
香港《基本法》第廿三條,條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因此,香港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為「廿三條」進行本地立法,即把此條文演化成為在本地實施的成文法律。在2002年至2003年期間,港府為此條文而著手立法過程,引起社會的極大爭議。在2003年的7月1日,有50萬人參加了大遊行,在法案表決前夕,代表工商界及自由黨的行政會議成員田北俊辭職,其不少自由黨工商界功能組別議員跟隨他改變立場,特區政府由於無望在立法會取得足夠票數支持通過,最後終止了立法程序。
下文是比較各國有關「廿三條」涉及內容的各國相關法律。
《美國憲法》第3條說﹕「Treason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consist only in levying war against them, or in adhering to their enemies, giving them aid and comfort. No person shall be convicted of treason unless on the testimony of two witnesses to the same overt act, or on confession in open Court.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declare the punishment of treason.」
《美國憲法》中,講的都是是概念,只有這一條有關刑法,由此可知美國對於「叛國」的重視。注意一點,就是它講明了「叛國」包括了向其敵人提供「幫忙」(giving them aid and comfort)。
它在《刑法》第2381條說:「Whoever, owing allegiance to the United States, levies war against them or adheres to their enemies, giving them aid and comfort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or elsewhere, is guilty of treason and shall suffer death, or shall be imprisoned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and fined under this title but not less than $10,000; and shall be incapable of holding any office under the United States.」
無論怎看,這是一條重罪,刑罸是「不少於」5年監禁,最高是死刑,可知其嚴重性。
好了,現在還要定義:究竟甚麼是「enemy」呢?
根據《刑法》第2204條﹕「enemy of the United States means any country, government, group, or person that has been engaged in hostilities, whether or not lawfully authorized, with the United States.」換言之,不管是否對美國有宣戰之類的法律行為,只要它對美國有「惡意」,便是「enemy」了。
用具體一點的例子,香港的反對派人士黃之鋒在2019年9月17日上午在華盛頓國會山的聽證會,就香港動盪的局勢及美國政策回應等發言,其內容很明顯是「giving them aid and comfort」。美國對中國,觀其一直以來的行為,甚至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肯定是有惡意(engaged in hostilities),因此,根據美國法律,可對黃之鋒提出控告,一旦罪成,刑罸將不少於5年監禁,最高可判死刑。
其他的國家也有類似的規定,例如意大利的《刑法》第242條,「叛國」行為包括了以武力反對國家,公民持武器反對意大利國家或者在與意大利國家交戰的外國武裝部隊中服役;與外國人勾結,以使外國對意大利發動戰爭或者採取敵對行為;未經政府批准,針對外國進行徵兵或者實施其它敵對行為,以使意大利面臨戰爭危險;助敵或資敵、與敵人通商、不履行戰時供應契約、在戰時供應欺詐等,均構成叛國罪。
舉具體的例子,2019年6月,二十國集團峰會在日本大阪舉行,被香港政府取締的香港民族黨,發言人陳浩天及多間本港大專院校的代表亦去到大阪,聯同其他團體召開記者會及舉行集會,促請參與峰會的領袖向北京施壓,呼籲所有國家對中國及香港實施制裁。在本年3月,香港眾志及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等50多個組織向美國國務卿蓬佩奧發聯署信,建議美國將全面民主化列入未來的年度認證條件,並要求美方啟動制裁程序,以防人權狀況進一步惡化。這些就是明顯的「與外國人勾結,以使外國採取敵對行為」。
顛覆中央人民政府
「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在國內叫「顛覆國家政權罪」。中國《刑法》第105條第一款: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美國也有相同的法律,其《刑法》2385條叫「 Advocating overthrow of Government」,除了「推翻政府」是犯法之外,還包括了以言入罪:「Whoever, with intent to cause the overthrow or destruction of any such government, prints, publishes, edits, issues, circulates, sells, distributes, or publicly displays any written or printed matter advocating, advising, or teaching the duty, necessity, desirability, or propriety of overthrowing or destroying any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by force or violence, or attempts to do so……」
以推翻政府為主目的的「非法結社」也在禁止之列:「Whoever organizes or helps or attempts to organize any society, group, or assembly of persons who teach, advocate, or encourage the overthrow or destruction of any such government by force or violence; or becomes or is a member of, or affiliates with, any such society, group, or assembly of persons, knowing the purposes thereof……」
這罪行的最高刑罸是監禁20年:「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twenty years, or both, and shall be ineligible for employment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department or agency thereof, for the five years next following his conviction.」
分裂國家
中國在2005年通過了《反國家分裂法》,針對的是台獨製造的國家分裂。至於國土其他部分,包括香港在內的反分裂有關法例,則是《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美國憲法》沒有明確說明反對國家分裂,但它在1861年至1865年打了一場「南北戰爭」,估計約有10%的20至45歲北方男性和30%的18至40歲南方白人男性在戰爭中死亡,理由就是拒絕讓南方七州脫離聯邦政府。因此,它反對國家分裂的立場是很明確的。
前述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一條說:「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然而,國際法的「自決原則」(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並不包括分裂國家,否則大部分國家都有多個少數民族,根本不可能做到「一民族一國家」的民族自決。至於用武力來分裂國家,更加是國際社會所共同反對。
西班牙政府在1977年批准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然而,它的加泰隆尼亞自治區在2017年10月1日舉行獨立公投, 530萬選民中,有90.9%的選民支持獨立建國,10月27日正式成立加泰隆尼亞共和國。
《西班牙憲法》第155條說:「假如西班牙某自治區未能承當憲法或法令賦予它的責任,或其行為對國家整體利益形成嚴重損害,中央政府能夠採納全部必要手法,強制其遵守責任,維護國家整體利益。」西班牙政府以此為依據,拘捕並檢控了18名獨派領袖,罪名是「叛亂」(Rebellion)和「不服從」(disobedience),其中9人分別判處了9年至12年監禁。
由此可以見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一條「民族自決」和「反對國家分裂」的大原則並不違背。西方各國普遍支持西班牙政府的法律行為,反對加泰隆尼亞的獨立行為。
煽動叛亂與言論自由
基本上,在任何地方的法律,只要煽惑他人犯上刑事罪行,不管是犯甚麼罪,殺人、放火、行劫、偷盜,也算是犯罪。香港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而《刑事罪行條例》第10 條也說明了﹕「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煽動刊物,即屬違法。」
這概念引申到政治罪行時,有另一個專門名稱,叫「煽動叛亂」(Sedition)。《維基百科》對「煽動叛亂」的定義是:指意圖煽動叛亂或反對政府的輕微暴亂的共謀或預備行為,以及意圖或有可能煽動非法行為,使之即將發生的鼓吹、唆使行為。煽動叛亂通常包括顛覆憲法和煽動對建制權威的不滿及抵制。一般情況下,煽動叛亂不被視為顛覆行為。
幾乎全部國家均有對此相關的法律,美國《刑法》2382條說明:「Whoever incites, sets on foot, assists, or engages in any rebellion or insurrection against the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the laws thereof, or gives aid or comfort thereto,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or both; and shall be incapable of holding any office under the United States.」以上法例是針對任何人,即是單幹戶也會涉及。
美國《刑法》2383條規限了涉及兩人或以上的Seditious conspiracy﹕「 If two or more persons in any State or Territory, or in any place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pire to overthrow, put down, or to destroy by force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to levy war against them, or to oppose by force the authority thereof, or by force to prevent, hinder, or delay the execution of any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by force to seize, take, or possess any property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trary to the authority thereof, they shall each be fined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20 years, or both.」
因為這法例涉及兩人或以上,對社會的破壞力比較大,因此規限也更嚴格,所以也包括「to prevent, hinder, or delay the execution of any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因此,在去年下半年的「反修例事件」,放在美國,已違反了此法,最高可被判監禁20年。
此外,《刑法》2384條更說:「If two or more persons in any State or Territory, or in any place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pire to overthrow, put down, or to destroy by force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to levy war against them, or to oppose by force the authority thereof, or by force to prevent, hinder, or delay the execution of any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by force to seize, take, or possess any property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trary to the authority thereof, they shall each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twenty years, or both.」
至於在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煽動意圖」分為兩項:(1)說﹕「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b)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d)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e)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f)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g)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說﹕「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不會僅因其有下列意圖而具有煽動性 ——
(a)顯示女皇陛下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或(b)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或(c)慫恿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d)指出在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惡感及敵意的事項,而目的在於將其消除。」
第10條「煽動罪行」的第(1)項是:「任何人 ——(a)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b)發表煽動文字;或(c)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d)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第(2)項是﹕「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1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2年;該等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1996年,彭定康的末代港英政府提出修正《刑事罪行條例》,包括修改第10(1)條,加入「意圖導致暴力或製造擾亂公安或公眾騷亂」,必須證明方可成立觸犯「煽動」罪的元素。這項修正在 1997年6月23日在立法局通過,並由港督彭定康簽署,距離回歸只有7日。這故事更明顯地說明,任何政府均不會願意在它的管治下實施這法例,以免縛住了有效管治。正因這明顯是「陷阱」,在1997年後,特區政府一直不把此法生效。
1995年10月1日,一群學者在南非約翰尼斯堡召開的一場國際會議,參照國際法、世界各地的法律、人權標準及國內判決,訂下《約翰尼斯堡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獲取資訊自由原則》,簡稱《約翰尼斯堡原則》,這是反對派常常引用的。不過,它不是國際人權公約,對香港沒有約束力,世界也沒有任何司法管轄區採納了這原則。
這原則的第二條是:「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a) 一種以國家安全為理由所實行的限制是不合法的,除非其真正的目的和可以證實的效果是為了保護國家的生存或領土完整免遭武力或武力威脅的侵害,或者保護其對武力或武力威脅反應的能力,無論這些武力或武力威脅來自外部,如軍事威脅,還是來自內部,如煽動以暴力推翻政府。」
換言之,不管武力威脅的源頭是在外部,還是內部,都屬於「國家安全利益」,「領土完整是其中一項」。至於在內部的武力威脅,注意字眼,是「如」(such as)軍事威脅,「如」(such as)煽動以暴力推翻政府,「如」的意思很明顯,就是「包括但不僅限於」,網上《劍橋字典》的說法是﹕「We can use such as to introduce an example or examples of something we mention.」
竊取國家機密
並非每個國家都有「竊取國家機密」的法律,但這並非代表它不犯法,只是它和某些法律,例如間諜、叛國等罪合併了。
例如說,根據德國的《刑法》第94條至99條,規定了洩露、公開、刺探、收集、傳遞國家機密、從事諜報活動等行為均以叛國罪處罰。加拿大《刑法》第48條,未經合法授權,與國外的人員提供軍事或科技資料和有關檔,而明知此類材料可能會被該國用來危害加拿大的安全或防務;與他人共謀為外國提供有關材料,或具有這一意圖並用公開的行為表明該意圖構成叛國罪。
隱匿叛國罪
例如「竊取國家機密」這種涉及叛國的行為,在大部分的國家,如果知情不報,也是犯罪,稱為「隱匿叛國罪」(Misprision of treason)。
以美國為例子,根據其《刑法》2382條:「Whoever, owing allegiance 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having knowledge of the commission of any treason against them, conceals and does not, as soon as may be, disclose and make known the same to the President or to some judge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to the governor or to some judge or justice of a particular State, is guilty of misprision of treason and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seven years, or both.」
加拿大《刑法》(Criminal Code)的50(1)(b)說明一個人「knowing that a person is about to commit high treason or treason [he] does not, with all reasonable dispatch, inform a justice of the peace or other peace officer thereof or make other reasonable efforts to prevent that person from committing high treason or treason.」最高刑罸是入獄20年。
澳洲的法律也差不多,任何人「receives or assists another person who, to his or her knowledge, has committed treason with the intention of allowing him or her to escape punishment or apprehension; or (b) knowing that another person intends to commit treason, does not inform a constable of it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or use other reasonable endeavours to prevent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但刑罸更重,最高是終身監禁。
在英國,「隱匿叛國」的審判過程與謀殺相同,最高刑罸也是終身監禁。
外國在本地的政治活動
至於「外國勢力」在本國的政治活動,在全世界均受到嚴格限制。值得一提的例子是,前文說過,煽動叛亂是舉世皆禁止的罪行,可是,比較輕微的煽動叛亂,學名叫「煽動性誹謗」(seditious libel),例如塗鴉,在一些地方如加拿大,雖然仍屬犯法,但在英國,在2009年已非刑事化了。可是,這罪行對於外來人士(alien)卻依然有效。這間接證明了,外國人比本國人享有比較少的政治自由,這也是國際標準。
在美國,《刑法》2386條訂明了,外國政治團體必須向司法部長申請,把團體的所有資料詳細記錄也一併遞交,司法部長批准後,方可成立。理由是,外國政治團體屬於外交範疇,不應由地方政府去處理。
澳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1993年3月31日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於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中國之日實施。
澳門《基本法》二十三條的內容除了把「香港」變成了「澳門」,每一字都和香港《基本法》完全相同。澳門特區政府本應在2003年為此立法,但因受到香港立法時所產生的糾紛所影響,因而延遲到2009年1月6日才通過,3月3日生效,名為《維護國家安全法》。
《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第一條是「叛國」,罪行僅限於「武裝行動」,而且必須涉及「外國」或「敵國」,直接加入、串通,或有直接或間接的協議,方能入罪,刑罸是處10年至25年徒刑,如果只是預備行為,則處最高3年徒刑。
第二條是「分裂國家」,罪行限制在「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手段包括了「(一)侵犯他人生命、身體完整或人身自由;(二)破壞交通運輸、通訊或其他公共基礎設施,或妨害運輸安全或通訊安全,該等通訊尤其包括電報、電話、電台、電視或其他電子通訊系統;(三)縱火,釋放放射性物質、有毒或令人窒息氣體,污染食物或食水,傳播疾病等;(四)使用核能、火器、燃燒物、生物武器、化學武器、爆炸性裝置或物質、內有危險性裝置或物質的包裹或信件。」
請注意,以上種種,就算不涉及「分裂國家」,也是極其嚴重的重罪,而其刑罸是處10年至25年徒刑,預備行為處最高3年徒刑。對比澳門《刑法典》的264條的「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別危險行為罪」,即俗稱的「縱火罪」,其刑罸也要處三年至十年徒刑。
第三條「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也僅限於「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阻止、限制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職能者,處10年至25年徒刑。」至於「預備行為者,處最高3年徒刑。」
第四條是「煽動叛亂」,指的是直接煽動他人實施前述的第一條、第二條或第三條,直接煽動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的成員放棄職責或叛變者,以及處1年至8年徒刑。
第五條是「竊取國家機密」,「國家機密」的定義是指涉及國防、外交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其他屬於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有關事項且已經被確定為應予以保密的文件、資訊或物件,至於其犯罪行為,包括了:「一、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危及或損害國家的獨立、統一、完整或者內部或對外安全利益者,處二年至八年徒刑。二、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的指示、指令、金錢或有價物進行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的間諜活動,或明知該等實體或其人員從事上述活動但仍為其招募人員、提供協助或任何方式的便利者,處3年至10年徒刑。三、利用職務、勞務身份、或者有權限當局對其所授予的任務的便利:(一)作出第一款所指行為者,處3年至10年徒刑;(二)作出第二款所指行為者,處5年至15年徒刑。四、因職務或勞務的身份、或者有權限當局對其所授予的任務而保有國家機密:(一)公開國家機密或使不獲許可的人接觸國家機密者,處2年至8年徒刑;(二)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的指示、指令、金錢或有價物而向其提供國家機密者,處5年至15年徒刑;(三)因過失作出(一)項所指行為者,處最高3年徒刑。」
第六條是「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即是外國人作出上述五條的犯案,第七條是「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是前五條的延伸,只是包括了澳門人與外國人的聯繫。
對比澳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無論在條文上,和在刑罸上,大體上和其他國家的相關法例互相吻合,大同小異。在立法以後,此法從未使用過,也可證明其寬鬆程度。
香港的《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香港在2003年被擱置了的《國家安全條例》,有關「叛國」的條文是:「任何中國公民—— (a) 懷有——(i)推翻中央人民政府;(ii)恐嚇中央人民政府;或(iii)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改變其政策或措施,的意圖而加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外來武裝部隊或作為其中一分子;(b)鼓動外來武裝部隊以武力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或(c)懷有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戰爭中的形勢的意圖,藉着作出任何作為而協助在該場戰爭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公敵,即屬叛國。(2)任何中國公民叛國,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換言之,「叛國」的定義和全世界一樣,限於涉及外國的武裝力量。然而,此法的(5)和(6)卻取消了普通法和幾乎全世界每個政府皆有的「隱匿叛國罪」和「收受代價而不檢控叛國」,因此,它其實比大部分國家的相關法例更為寬鬆。此項普通法罪行現予取消。」
至於「顛覆」的罪行,該法的定義是﹕「(1)任何人藉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或藉進行戰爭——(a)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b)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c)恐嚇中央人民政府, 即屬顛覆。(2)任何人顛覆,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換言之,「顛覆」也是涵蓋在現行的《刑法》當中,皆因「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等等,在《刑法》上,也是罪行。
說到「煽動叛亂」,該法寫:「任何人——(a)煽惑他人犯第2(叛國)、 2A(顛覆)或2B(分裂國家)條所訂罪行;或(b)煽惑他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會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公眾暴亂,即屬煽動叛亂。(2)任何人——(a)藉作出第(1)(a)款提述的作為而煽動叛亂,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b)藉作出第(1)(b)款提述的作為而煽動叛亂,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 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7年。9B. 煽惑煽動叛亂並非罪行煽惑他人犯第9A條(煽動叛亂)所訂罪行並非罪行。9C.處理煽動性刊物……(a)發表、售賣、要約售賣、分發或展示該煽動性刊物;(b)印製或複製該煽動性刊物;或(c)輸入或輸出該煽動性刊物,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7年。」
所謂的「煽惑煽動叛亂」,即是我叫你去煽動他人犯罪,是第三重的關係。「煽惑他人煽惑」,同只有兩重關係的「煽惑他人犯罪」,兩者的罪行等同,在普通法是普遍存在的概念與條文。在本法中,也寬鬆地不再成為罪行。
9D則訂明了「若干作為並非煽惑」,主要是公眾利益:「在本條中,“訂明作為”指——(a)顯示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b)以矯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i)管治或憲制;(ii)法律;或(iii)司法,中的錯誤或缺失為出發點,指出該等錯誤或缺失;(c) 慫恿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眾人士嘗試以合法手段,促致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視屬何情況而定) 的法律所規定的任何事宜;或(d)以消除任何在或傾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人口中不同組別之間製造怨恨或敵意的任何事宜為出發點,指出該事宜。」
以上罪行,必須獲得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方能檢控,也必須由陪審團審訊。
《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本來加入了警察入屋搜查權,相比起美國在2001年「九一一事件」後,為了防止恐怖主義而頒布的《愛國者法》(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 of 2001,取其首個字母而稱為「PATRIOT Act」),根據此法,警察機關有權搜索電話、電子郵件通訊、醫療、財務和其他種類的記錄,《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顯然是温和得多,況且,由於要平息公眾的疑慮,到了最後,港府還是取消了警察入屋搜查權,縱然如此,此法始終無法通過。
總括而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2003年因應《基本法》廿三條而寫的《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相比起港英時代殖民地政府流傳下來的法例,也相比其他國家的相關法例,是最為寬鬆和輕微的,它之所以被反對,是政治問題,而非條文問題。基本上,不管它的條文內容是甚麼,都會被反對。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20/05/05/010148126.shtml
完成憲制責任 震懾亂港暴徒
自從去年6月9日來,發生了一系列「反中亂港」的暴亂,止暴制亂、回復正常社會秩序的呼聲越來越大,重啟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已是刻不容緩。
23條立法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有着嚴格的法理依據。然而,回歸二十三年,始終未能就此立法,這明顯是違反了基本法。
反對派對此的態度,分為兩方面:無知者盲目反對,論證是堆砌出來的,不值一駁,這佔了大多數。
有點法律知識的,則通常以「雙普選」作為23條立法的先決條件,而且「雙普選」的內容,還必須是由他們逕自定義的所謂「真普選」才算,別的不算。既然沒有「真普選」,那就不可以就此立法。
至於外國勢力,也是明知23條的合法性,不可阻擋,但仍強詞奪理。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在4月29日記者會中的發言頗具代表性:他們反對香港實施嚴厲的(draconian)國家安全立法,因而影響到美國在香港的利益。
港英相關法例更嚴苛
當然,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特區政府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有何需要照顧美國的利益?至於香港的23條立法,又究竟是否「嚴厲」呢?
23條涉及的罪行,包括了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等等,這些在全世界所有政府,皆是犯法所為,只是有的國家並不另行就此立法,而是合併在其他的法律,例如刑法。至外國的政治組織的登記,和進行政治活動,這是國家行為,地方政府不能決定,以美國為例子,寫在《刑法》2386條,外國政治組織必須由司法部長批准,方能正式登記。
一旦特區政府決定重啟23條立法工作,當局可以參考2003年撤回的《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文,以及澳門在2009年3月3日起實施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條文。
港英政府時代的相關法律,分別寫在《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修例》、《社團條例》之內,當日特區政府提出的《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其內容與這三條法例大致相同,而且還取消了在每個普通法國家均有的「隱匿叛國罪」,也即是知情不報。
總而言之,無論是澳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抑或是之前未能通過的《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差不多是全世界最為寬大的國家安全法例,甚至可以這樣說:回歸前,港英政府的相關法例,比基本法23條要求的立法範圍還要嚴苛得多。
香港必須要盡快為23條立法,真正原因並不止於微觀的止暴制亂,更重要的,是要完善憲制責任,更是一則正式的政治宣示,它有着震懾暴民的力量。 時事評論員
https://www.takungpao.com.hk/opinion/233119/2020/0505/444912.html
2020年5月4日
你當穩態經濟國,我來消耗資源
第一個提出類似概念的人,並非Herman Daly。早在阿當史密斯,已經提出過「停滯態」(stationary state)的概念,例子就是中國。後來的馬爾薩斯、李嘉圖、穆爾也分析過這概念,不過他們集中於討論經濟增長的長期不前,那是負面的想法,反而是Herman Daly,才會從環保的、正面的角度去看這件事。
近年來,歐洲、日本這些文明國家,很受到這些思想的影響,我們這些外人看來,這些國家的宜居度很高,生活成本卻不高,簡直是人間天堂。當然了,這些國家也有其內部麻煩,例如失業率高,國家欠債也高,但我們作為外人,卻感受不到這些。
然而,我們也發現,美國這位大阿哥,從來不肯遵守有關環保的國際規則,在它的心目中,「穩態經濟」的概念似乎並不存在:美國人住大房子,開大車子,浪費食物,是全世界最不環保的國家,自然地,它的經濟也比守規矩的歐洲好得多。
至於中國、印度這些新興國家,由於未富起來,更加不理會「穩態」這概念。中國心想,咱正要「彎道超車」,誰跟你講穩態了!
好了,現在講今天的主題理論。甚麼是最有利自己的政策呢?
我常常講:我開車時最憎人亂過馬路,走路時最喜歡亂過馬路,我最憎戴口罩,最憎看到別人不戴口罩,最喜歡不守規矩,最恨別人不守規矩……國際間的規矩也是一樣,所以核子軍事強國才會訂立「核不擴散條約」之類。
因此,作為一個強國,對自己最有利的政策,就是自己不遵守所有的規矩,卻千方百計令到世界其他國家去遵守環保條款,統統變成了停滯態國家,這樣子,自己既可享受到全球性的可持續發展,但又不用付出代價。換言之,這是全世界成為強國的後花園。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4%bd%a0%e7%95%b6%e7%a9%a9%e6%85%8b%e7%b6%93%e6%bf%9f%e5%9c%8b%ef%bc%8c%e6%88%91%e4%be%86%e6%b6%88%e8%80%97%e8%b3%87%e6%ba%90-217168
抗爭者畀面太古
如果看我的往績,會發現對太古總是讚揚居多,有很大的好感。而對新鴻基地產,從來不乏批評,但實情是,在今日的疫情之下,新鴻基是真正為香港人出力最多,真正與港人共同進退,不管我多麼偏愛太古,也不能不承認,今日的新鴻基是勝出了頭馬。
去年太古廣場表現「最friendly」
日前,由於有黑衣抗爭者在太古城中心進行「和你唱」的抗爭行為,因為有人報警,警察因而進入商場,作出驅散行動。這因而引來了抗爭者的不滿,要求太古解釋,有區議員更認為,太古的做法是與全港市民為敵(按:這是原文,並不代表本人立場)。
問題在於,今次抗爭者好不挑誰不挑,為什麼偏偏首先挑上太古城中心,作為「和你唱」的場地呢?我想不出其他原因,皆因「和你唱」,以及其他的抗爭行動,在幾個月前的抗爭高峰期,都曾經在不同的商場「演出」過,但這次的「重新出發」,則是挑了太古。
我估計,這也許是因為在去年的抗爭運動中,對抗爭者最friendly的商場,就是金鐘的太古廣場,因而在這一輪「和你唱」也先挑選太古旗下商場,招到了他們的青睞。
換言之,這本來是一次「畀面」派對,但卻得到了抗爭者意料不及的效果,這就有點情何以堪了。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88534621062&issue=202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