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以巴衝突的由來,很多人只是一知半解,根據自己立場,作出偏頗評論。嗯,本文也無法例外,但應可提供另一個視角。
1917年至1948年間,因為種族歧視及納粹大屠殺等原因,大量猶太人湧入曾經是猶大王國所在的巴勒斯坦地區,這裏先是奧斯曼帝國的領土,一戰後,成為了戰勝國英國的託管地。
第一個重點是,就是當年的奧斯曼帝國,也沒有直接統治這些地區,而是「一國兩制」,由酋長和當地人自治。第二個重點,就是以羅富齊家族為首的猶太財團,支持猶太人在此大買土地,其實這時他們已有建國的打算。第三個是法律性的:人民用錢購買的土地,能否用來建國?
二戰之後,猶太人在全世界展開了頻繁的恐怖活動,殺了很多無辜平民,西方人不勝其擾,只有讓他們獨立了。
194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181號決議,提出了兩個臨時國家的建立,一個是猶太國,即今日的以色列,另一個是阿拉伯國,即今日的巴勒斯坦,耶路撒冷則由聯合國治理。
好了,現在問一個問題:成立以色列,可以明白,但為甚麼要成立巴勒斯坦呢?
這其實是政治分化手段:如果只成立一個猶太國,即是從眾酋長的口裏挖出一塊肉,但多成立一個巴勒斯坦國,才有大義名分,皆因這就變成了民族自治。說白了,巴勒斯坦是以色列的偽裝,遮羞布。
中東諸國當然不順氣,但動手攻打以色列的近因和理由,則是1948年的代爾亞辛村大屠殺:由於英國人退出管治,猶太恐怖分子乘機攻入巴勒斯坦人居住的代爾亞辛村,殺了一百多人,這證明了,當時的以色列已無心於「兩國方案」,也不可能善待巴勒斯坦人。
中東諸國以此為理由(之一),發動了第一次中東戰爭,結果慘敗,而以色列則稟承猶太人一貫以來的做生意作風:自己「賺」回來的利益,不可能讓利給別人,巴勒斯坦國也就煙消雲散了。
然而,這陷入了一個邏輯上的矛盾:如果按照181決議,則不管打勝打敗,都要成立巴勒斯坦國。玩森林法則也可以,不過對不起,則雙方互殺、恐怖主義也沒不對,用不著講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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