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對「選擇性執法」的定義是﹕「當警察、檢察官等政府官員行使執法自由裁量權時,就會出現選擇性執法,即選擇是否行使或如何懲罰違法者的權力。執法者會有偏見地行使執法自由裁量權,例如基於種族偏見或是腐敗因素。通常選擇性執法被認為是一種法律濫用行為和對法治的威脅。」
以上的說法並非是事實的全部。第一是在前線的執法人員,能力有限,不可能把法律100%的執行。以違例泊車為例子,很可能只是因為巡邏警員有的看到,有的看不到,因此有的有罸單,有的沒有罸單,但人們可能誤以為這便是警員的「選擇性執法」了。
至於政治檢控,即是因政治原因而對該人作出與此無關的檢控,例如當年馬來西亞政府對其首相馬哈蒂爾對其政敵安華控以該國違法的「雞姦」罪名,就是「更高標準」,只這不能宣之於口。
另一例子是當年香港某位富豪被政府控以偷盜上市公司的公款,這當然是事實,但真正的內在原因,其實是該富豪在不久前,指派刀手用刀斬其不聽話的下屬,由於主僕二人均是名人,因而鬧成大案,政府查不出誰是刀手,唯有退而求其次,大肆翻查富豪過往的劣跡,據富豪的秘書對我說,用上了商業犯罪調查科的八成人手去查此案,雞蛋裏終於找出了骨頭,查到了富豪在另一宗事件的犯罪記錄,於是便把他抓了去坐牢。
這手法其實是中文成語的「旁敲側擊」,即這方面攻擊不到你,換攻另一面。最有名的個案是美國禁酒時期的黑幫頭子「卡彭」(Alphonse Gabriel Capone),因沒證據控告他販賣私酒,於是成功以「逃稅」的罪名送他入獄,判了11年徒刑。
前述的《維基百科》的定義,正名應是「選擇性不執法」,因是把不應放的犯人放了,例如該人是犯了「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這在香港,由於條文一共是11個字,因此謔稱為「衰十一」。但由於他向相關官員作出了賄賂,或是因有政治利益交換,因而不予起訴,這在中文,應稱為「枉法」,如果是收了錢去「枉法」,則叫「貪贓枉法」。
但是,現時大部分被指為「選擇性執法」的案件,例如政治檢控,則主要是該人的確是犯了罪,但這罪本來並未被發現,只是因為他是當權者的政敵,因而被執法人員認真查案,終於被抓到了紕漏,因而被檢控。
換言之,這人的確是犯了罪,但這罪本來藏得好好的,本不應被揭發,但卻因其他原因,例如政治原因,因而被當局投以大量執法資源,終於把他繩之於法。但歸根結蒂,如果沒有背後的理由,他本來不應被檢控,本來不應坐牢。這好比一個人本來有心臟病,因被兒子的胡作妄為被激得病發而死,那麼,他是死於心臟病,還是被兒子激死?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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