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5日

梁伯韜和張華峰的矛盾

港交所(388)行政總裁李小加在創新板諮詢時表示,要打造香港成為成功的第二上市地,除了中概企業(即中國概念,大中華地區公司)可以第二上市之外,已在美國上市的公司也可以來香港作第二上市。

上市公司商會主席梁伯韜贊成主板和創業板之外另設新板,以容納同股不同權公司,卻反對第二上市的構思,因為這會令到外界以為,香港滿足於當「二奶」,此外,美國的包銷佣金較高,上市審批程序也較快,投行會鼓勵公司先在美國上市,才來香港作第二上市,損害了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同時,這也變相把監管「外判」給其他司法管轄區。

張華峰議員的立場,則是反對設立新板,認為只要在現有主板另設法規,已足以處理同股不同權,但卻支持新經濟公司來港上市。

我的第一個問題,是第二上市:原則上,我贊同兼收並蓄,第一上市和第二上市並不矛盾,生意沒人嫌多,但是,香港並非沒做過第二上市,如以前的納指七雄,慘敗收場。今次又有甚麼特別因素,令到它會變得成功呢?

第二個問題,如果創新主板變成了第二上市的集中地,會不會變成了另一個二奶板?如果它變成了二奶板,又怎有資格去吸引像「阿里巴巴」這種大公司來上市?這豈不又是回到了死胡同,倒不如把現有的創業板改革算了。

第三個問題,是邏輯問題。當日不准「阿里巴巴」來港上市,是同股不同權,恐怕損害了股民利益。美國為甚麼可以呢?噢,原來它有集體訴訟法,因此便可以同股不同權。

好了,現在搞創新主板,因為是新板,講明了,便可以接受同股不同權。但別忘記,如果這做法是損害小股民利益,就算設一百萬個新板,也都是損害股民利益,有甚麼分別?如果是講明了風險就可以,當初為何不講明風險,便讓「阿里巴巴」上市?

第四個問題,我不明白「監管外判」為何是由梁伯韜提出,而愛國愛港的張華峰反而不介意,因為這牽涉到習近平主席提出的「金融安全」。不過,邏輯上,如果創新主板就監管外判的二奶市場,反而沒有自相矛盾,但這又回到了「納指七雄」的前科,第二上市有市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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