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族黨被政府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擬基於國家安全而禁止該黨運作,這事件也和其他所有的政治事件一樣,引起朝野雙方激烈爭辯。本文並不打算對這事件有任何立場性評論,只是從邏輯角度,和基於一些客觀事實,去陳列理據。
大致上,反對政府行為的說法,是民族黨只是鼓吹,並沒有實際暴力行動,因此不應禁止。支持政府的人認為,鼓吹本身,已是犯罪,有一位仁兄舉出了黑社會斬雞頭儀式作例子,皆因這些儀式本身並無任何暴力侵犯行為,甚至也無煽動,單單經歷這過程,已足已構成犯罪。
把民族黨和黑社會比擬,的確十分有趣,然而,我也可以告訴大家,在某些國家,如日本,組織社團是合法行為,像山口組,便是大搖大擺的正式活動,甚至有專門雜誌,去報道黑社會的人事狀況,在新宿的便利店公開發售。這其中的邏輯很簡單:人民有結社自由,社員如有犯罪,便可因應該罪行而控告他們,但社團本身卻是無罪。
所以,在自由社會,的確存在合法的黑社會,人們以此來附比民族黨,至少,這並非普世通行的大原則。
第二個問題是:民族黨鼓吹香港獨立,是否犯法?鼓吹犯法行為,簡單至像民族黨常做的事,只派傳單,那又是否犯法呢?
據警察送上門的通知書,指民族黨煽動顛覆,這是刑事罪行,查當年暴動時的曾德成,也是只派傳單,便被監禁兩年了。法律的邏輯是:如果一項行為是犯法,煽動該行為也是犯法,換言之,當年的暴動是犯法,因此,曾德成的煽動暴動也是犯法。
然而,如果鼓吹獨立就是煽動顛覆,把它寫進民族黨政綱,以至於派傳單,理應馬上拘捕陳浩天,順便也一併拘捕其發言人周浩輝,為甚麼只禁止民族黨,而不去拘捕其主事人?這中間顯然有自相矛盾的地方。
最後說的是,民族黨既不獲政府批准登記為社團,也不准登記為有限公司,固然,《社團條例》也適用於未註冊社團,因此可用第8條來控告,不過,也正是由於它無法註冊,所以,不管有沒有這次控告,它根本就是非法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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