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那天講起某家上市公司賣殼,開出的條件是公司有10多億元現金,買家只要負責偷出來,交給原殼主,就可以了,殼則免費奉送。換言之,買家白賺了一隻殼。
但在今天監管嚴格的風頭火勢環境,當然沒有人願意冒這個險。終於有一個膽大包天的買家,接手了這個刁。他派了一個手下當公司的主席,負責偷錢,年薪有300幾萬元,都幾和味……如果不被拉的話。
現今監管風頭火勢 沒人願冒險
那天我同朋友講起這件事,我又說了一個差不多20年前的故事,來作注腳。
話說那時,有一個老闆也請了一名人頭主席,月薪是5萬元。我記得,我們在鋤大D時,這名人頭主席只在後面看,連坐下打牌的資格都沒有,可知其在「集團」中的身分。
當時,那家上市公司有大約5000萬元現金,老闆便指使那名人頭主席偷出來。那名人頭主席心想「唓!我袋你五皮嘢,同你偷5000萬元,你一毫子都不分給我,咁你咪好着數?」
結果這名人頭主席的確是把5000萬元偷光出來,不過不是幫老闆偷,而是偷給自己,移民到加拿大,永不回香港了。
這個故事,有點類同某名女性上市公司主席,也是給幾萬元人工手下,然後用手下的名義獨吞了幾百萬元staff option,結果被揭發了,身陷囹圄。如果她分給手下,兩人是共犯,手下便不會戳她出來啦!
我的結論是﹕「如果我是那名主席,我就偷10幾億元給自己,遠走高飛了。反正有監都係坐㗎啫,為10幾億元坐,好過為幾百萬吖!」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14313996948&issue=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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