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我寫過一篇「假如我是真的」的故事,這是譚詠麟在1981年拍的台灣電影,講的是主角李小璋假裝是高幹子弟,騙到了大量官員,問題是﹕假如他是真的高幹子弟呢?我用此來比喻一宗現實發生的案件,某位假扮警察,騙財騙色的男子,但假如他真的是警察呢?那女生又會不會甘願貼錢貼色呢?
其實,在這個世界上,「假如我是真的」的故事,常常發生。
日前,有一宗案件,也引起了我的注意。
這一次,男主角不是冒充警員,反而是一位警校畢業時獲頒銀笛獎、曾被同學誇讚是模範警察的警員,隱藏警員身份,在朋友聚會結識了一名女子,一周之後,乘對方喝醉,把她帶到時鐘酒店強姦。兩周後,女方發現懷孕,並且訛稱已報警,被告聲稱會付3萬元墮胎費及補身費,結果並沒有付,女方便報警。5女2男陪審團經7小時商議後,被裁定強姦罪成。
被告對痛哭的母親說:「唔好畀啲衰人得逞呀,知唔知,頂住呀,應承我。」母親則傷心大叫:「仔呀,有冇天理㗎,毀佢前程呀陰功。」被告說:「我冇做過一定唔會認,阿媽你放心啦。」
網民提出了一個技術問題﹕性行為的2周後能否發現懷孕?相信這也是男方最後拒付3萬元的原因之一。不過,法律上的真正問題並非嬰兒是否他的親生,因為縱使經手另有其人,強姦依然可以罪成。身為警員,連這專業知識也沒有,可謂是咎由自取。
另一宗案件,是在2010年,一位16歲的中五女生,放學時遇上僅穿白色內褲的36歲被告黃嘉奇,被告以1,000元利誘她上貨車,叫她擘開大腿,頂住司機位,以便維修,又要她脫內褲塞住車內氣孔,以防熱氣洩漏,後來加價至3,000元,成功哄騙女生脫至一絲不掛,終於強姦了本來是處女的女事主。
很少人關心到案件的關鍵﹕被告結果沒有付3,000元給女事主。
我們當然永遠不可能知道,假如那警員付了3萬元,那貨車司機付了3千元,女方究竟會不會報案。不過,高登討論區很喜歡用的術語是﹕勞資糾紛。而我則會說﹕「假如我有付錢」。
近日細價股不成,上周叫大家炒新股,我本人在上周上市的2隻細價股新股中,都僥倖贏了錢,不過純粹是贏trading技術,賺取波幅,股價並無太大驚喜。本周我仍然吼實半新股,看看有沒有投資機會。
http://nextplus.nextmedia.com/columns/%E8%82%89%E9%A3%9F%E4%B8%AD%E7%92%B0/20171211/56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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