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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9日

梁愛詩不懂中國憲法

我雖然宣誓入了加拿大國籍,可是身在加營心在漢,心裏仍然抱著一股愛國心,堅持「愛國愛港」,支持「一國兩制」,自然也會依從中國法律和《基本法》。也因此,我對於曲解中國法律、破壞法治的人,是深痛惡絕的,例如說,「反中亂港」、「佔領中環」的人,又例如說,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前律政司長梁愛詩。
日前,梁愛詩在出席無綫電視台節目《講清講楚》,接受訪問時,當說到行政長官的提名門檻時,指出:「有些人還未接受回歸這個事實,他們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是不理解,所以審慎點處理香港政改的事,是國家認為有需要的。但如果大家對一國兩制掌握得更好,對基本法掌握得更好,接受這個事實,我們香港是中華人民和共國下面一個直轄,是中央政府直轄市的話,門檻便不用這麼高。」
這句話引來了一個重大的爭論:香港究竟是不是中國的直轄市呢?
很多人分析這個問題,只看《基本法》,這是不完全的分析。因為《基本法》只說明了甚麼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但卻並沒有說明甚麼是「直轄市」,如果我們只知前者,不知後者,當然也不可能知道「特別行政區」是否就是等於直轄市。
如果我們看中國《憲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至於中國的《憲法》第三十一條,則是:「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決定。」
換言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訂立的,理論上,中國可以有很多很多的特別行政區,香港只是其中的一個,而香港的《基本法》則是就香港這一個特別行政區而訂立的小憲法。
但是,直轄市卻是根據《憲法》第三十條設立,這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依據的第三十一條,所本的是不同的法律,因此,如果根據中國《憲法》,特別行政區不可能是直轄市,而梁愛詩身為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竟然對中國憲法如此無知,像我這種身為「愛國愛港」者,難免感到痛心疾首!

http://www.am730.com.hk/column-227701

2014年8月27日

究竟甚麼是國際標準

現時正值大大常委會在討論「政改方案」的時刻,也是「政改」五部曲當中,最為關鍵的一部之一,在這個當兒,無論是建派抑或是民主派,俱都發足了全力,企圖影響民意,盡力把民意拉到自己的一方,因此,大家亦可以看到,雙方天天在公開場合之中,唇槍舌劍的在爭辯論證,反駁對方。在本篇社論之中,我們討論的主題是,在昨天,行政長官梁振英提出的「國際標準」。暫且不表明立場,而是是就客觀的事實和科學,去解釋一些爭拗中的名詞和議題,我們認為,這種解釋和澄清,對於公眾對整件事情的理解和分析,是有著一定的幫助的。
不能不承認的事實是,在《基本法》當中,有很多條款是並不符合國際標準的,例如說,行政長官需要中央任命,便是不符合國際標準的。不過,如果就這一點而言,相信民主派的意見是,中央任命行政長官只是一個橡皮圖章,這有如沒有實權的英女皇或日本天皇,縱使是他們必須要批准立法機關的法案通過,但也只是一重手續而己,這兩位國家的最高領導人,是並沒有對法案的否決權的。換言之,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是有「任命權」,但究竟有沒有「拒絕任命的權力」,相信也是爭拗的一個重點,只是現時還未打到這一個「戰場」,所以並不成為議題而己。
至於香港特區的財政獨立問題,其實,很多地方政府都是財政獨立的,例如美國的州政府,便是財政獨立於聯邦政府。不過,在絕大部份的國家,人民仍然是需要繳納中央政府的稅項,也是一個事實。所以在這方面,梁振英說的地方政府不需負擔中央及聯邦財政,亦不符合國際標準,這也是另一個事實。不過,當然了,也會有一些支持港獨的人,認為香港是個應該獨立於中國的地方,所以香港人不去繳納中央政府的稅,也是「天經地義」的事。不過,如果單單是照看《基本法》,香港的不用負擔中央財政,的確是不合國際標準的。
至於梁振英昨天所說的最有力一點,就是如果按照國際標準,永久居民中的外國人,並不應該擁有投票資格。但就這一點,卻必須加以澄清,就是很多國家的公民,可以擁有雙重國藉,這即是說,他們可以就自己擁有國藉的不同國家,去作出投票。如果照這個國際標準去看,擁有居英權的「反佔中」召集人周融,擁有香港的投票權,但是只有澳洲國藉而放棄了中國國藉的「真普聯」召集人鄭宇碩,就不可以投票了,而在香港的很多外國人,並沒有申請入藉 中國,當然也是不可以投票的。
然而,我們承認《基本法》有很多的內容並不符合國際標準,但在邏輯上,這並不影響到另外的兩個客觀事實﹕第一,在這個世界上,民主這事兒,究竟有沒有國際標準這回事,第二,現時提出的普選方案,究竟哪一個符合國際標準,哪一個不符合國際標準呢?
有關第一點,我們首先承認建制派的觀點,在這個世界上,並沒有民主普選的國際標準這回事,至少,並沒有國際法,或是白紙黑字的文件證明了,甚至沒有一個公開的共識,去標明這個國際標準,畢竟,在全世界的所有民主國家,都有著不同的提名制度和不同的選舉制度,這自然是難有一個劃一的標準可言。至於「佔中」發起人之一戴耀廷則提到的,基本法第39條列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並沒有明言出究竟甚麼樣的提名方法,才是符合公民權利的民主選舉式。然而,從邏輯上來說,沒有白紙黑字標明的國際標準,並非代表沒有大致上公認的標準,例如說,高與矮、美與醜、富與貧這些形容詞,也並沒有一個客觀的指標,但是人們仍然有一個大約的尺度,去作出概括性的評估。
所以,如果說,現時建制提出的某些普選方案,可以說並沒有不符合國際標準,因為根本沒有國際標準,但是,我們卻可以說,這一些普選方案的民主程度,遠遠比不上其他的民主國家,這一點,卻是事實。換言之,民主派把「國際標準」作為標語,自然是用錯了詞語,但是建制派的捉著這個四字詞語的定義,抓緊不放,也是有點兒「捉字虱」的強辯。
如果要回答第二點,我們的確可以說,相比起國際間的民主國家的提名方式和選舉方式而言,建制提出的提名方案,的確是民主程度比不上別人。但同樣地,我們也必須堅持一直以來的看法,任何企圖剝奪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權,或是把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權變成橡皮圖章的做法,都是違反《基本法》的。這當然又會涉及到一個一直以來爭拗中的問題﹕究竟是符合「國際標準」(正確點說是「更高程度的民主」)重要呢,還是符合《基本法》更重要?然而,這個問題的討論,已經脫離了本文的主題範圍,只有擱下不談了。

2014年8月2日

美國是付賬的大賊 英國是強搶的小賊

有一天,我和胡大狀打牌之後,吃飯聊天,他從中國憲法說到《基本法》,有關其法理依據問題,洋洋洒洒,辯才無礙,法理和推理均是嚴謹得毫無破綻,令人佩服之至。
簡而言之,就是中國並不承認當年對英國的不平等條約,所以它之於香港,只是「恢復行使主權」,而不是「收回香港」。這牽涉到《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解釋,但和本文無關,不多贅了。
為了投桃報李,我則說出了一些歷史故事。
在1842年,中國打輸了第一次鴉片戰爭,簽了《南京條約》,其中條款包括了割讓香港島,以及賠償2,100萬元給英國,其中600萬是賠償鴉片,300萬是償還英國商人的欠債,1,200萬是支付英軍的軍費。
在1860年,中國打輸了第二次鴉片戰爭,簽了《北京條約》,對英國的賠款是800萬兩白銀,並且要割讓九龍半島給英國。
英國政府便是根據這兩條條約,去管治香港和九龍,但中國的立場,是從軍閥政府以至國民黨政府,共產黨政權,均不承認這些以武力迫簽的不平等條約,所以才會出現了1997年,除了收回在1898年租借了出去的新界之外,也一併的收回了永久割讓給英國的香港和九龍半島之事。
然後,我說了美國的西班牙在1898年打的「美西戰爭」的故事。
美西戰爭的表面起因,是因為美國派往古巴保護僑民的軍艦緬因號在夏灣拿島爆炸了,美國人認為西班人幹的,一場外交爭拗之後,西班牙首先向美國宣戰,美國在翌日也向西班牙宣戰。實際上,美國打這一場仗的主因,卻是為了覬覦西班牙的海外殖民地,據說,緬因號是美國人自己炸沉的。
結果在這一場大戰,美國大勝,雙方簽定了《巴黎和約》。根據這條和約,西班牙要讓古巴獨立,還要把波多黎各、馬里加納群島和菲律賓賣給美國,美國則要付給西班牙二千萬美元,作為買下這些土地的代價。
按照歷史,美國人的獲得土地,全都是用付錢購買的形式。路易斯安納是在1803年,用1,500萬美元,向法國購買的,1848年,美國在「美墨戰爭」中,打勝了墨西哥,也是用1,500萬美元買下了今日的加州和德州,在1867年,用720萬美元,在俄國的手上,買了阿拉斯加。
我對這些事件的評價是﹕「美國這些土地,全都是真金白銀買回來的,銀貨兩訖,有consideration,將來對方就算反悔,也反悔不了。如果當年英國人不是強搶了香港和九龍,還要中國巨額賠償,而是付錢給中國,買下了香港,那就別說是1997,2097年,中國也沒有藉口收回香港。」
所以說,論到手段,其實還是美國人比較高明,因為美國人是披著商人外衣的賊,強姦了之後還要付錢給苦主,苦主一旦收錢兼且花光了錢,強姦犯便可脫了強姦罪,而英國人,則是戴著賊仔帽的強盜,強姦完還要搶錢,苦主自然不可能認賬。
有一派的國際法學者,認為就算是不平等條約,簽了也得認賬,相信這些學者沒有研究過美國的做法﹕如果不平等條約是沒有問題的,美國在美墨戰爭和美西戰爭均獲得大勝,它又何必去付錢買地呢?這當然是因為它也認為,搶地不付錢,現在雖然省了錢,但將來必有麻煩。這才叫「高瞻遠矚」呢!

2014年6月25日

香港的主權、治權和授權

究竟中央政府在香港是不是擁有管治權?這個問題,可以分為兩方面:

第一方面是在香港人的心目中,這應不應該的問題,換言之,這是公義、道德方面的問題。第二方面,是法律的問題:《基本法》究竟是怎麼寫的呢?

但由於正反雙方對於《基本法》的條文,各有不同的解讀和詮釋。據反方的意見,這是中央政府撕毀了「一國兩制」,如果這個立場是成立的,這即是說,「一國兩制」的原意並非這樣,並非中央政府擁有香港的管治權,所以才有這個說法。

反過來說,如《基本法》一開始便立意由中央擁有香港管治權,這就不存在撕毀「一國兩制」問題,即是不存在法律問題,因「一國兩制」本來就是這樣的嘛。所以,如要分析這事,也還得回到民主派最不喜歡提到的:《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但要討論《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又要回溯到更早的《中英聯合聲明》,看看當時中國的立場究竟是怎樣的,因這才是最基本文件。

《中英聯合聲明》開宗明義的第一段,是兩國政府的聲明:「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至於中國政府的聲明,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以下稱香港)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整份《中英聯合聲明》之中,只有這兩段,是雙方自說自話,內容並不一致的。為甚麼會有這個情況呢?

因為英國政府的立場,是它本來擁有香港的主權和管治權,但將會在1997年交回給中國。但中國政府的立場,則是它從來就擁有香港的主權和管治權,因為它根本不承認所有的不平等條約。在1997年,它只是恢復行使主權罷了。

因此,在中國的立場,也根本不存在英國把香港「交回」給香港之事。就這一點,恐怕和很多香港人心中的想法是不一致的。

所以,在中國的心目中,是香港的主權和管治權同時是在中央政府的手裏,因為它從來沒有把這兩者給予過英國。只是,在回歸後,它「授權」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讓它去管治香港,這就是「一國兩制」和「港人治港」。

但是,在英國人和在許多香港人的心中,是當香港「交回」給中國時,主權是回歸了,但是治權卻是由英國政府直接轉移到了香港特區政府手上。這當然和中央政府心中的想法,是大相逕庭的。

2012年2月1日

全面檢討《基本法》此其時也!

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不贊成修改《基本法》來解決「雙非孕婦」的問題,因為《基本法》的原意已暗喻出雙非孕婦沒有居港權,我們雖不同意她的說法,認為《基本法》二十四條已明確地指出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可以享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權利,但是我們也同意,這不過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社會上對《基本法》有著不同的詮釋,也是很正常的事。反而是工聯會的會長鄭耀棠,認為當所有的行政措施都證實無效時,才應進行人大釋法,或修改《基本法》,實在是令人大惑不解﹕雙非孕婦的數目是以幾何級數上升,2010年的數目是2009年的50倍,而論到衝急症室的數目,則2011年已是2010年的一倍,可見得這是一件刻不容緩的急事,而人大釋法或修改《基本法》需時甚久,緩不濟急,根本不可能等待行政措施失敗了,才去想辦法用法律去堵塞,而是必須雙管齊下,一邊推行政措施,一邊釋法或修法。
對於雙管齊下這一重點,我們早在昨天的社論當中,已下了結論,今天亦沒必要再重覆。今天我們想討論的,反而是修改《基本法》的問題。
大家都知道,香港的「一國兩制」關係,是基於在回歸前制定的《基本法》所定義。但是,「一國兩制」是史無前例的制度,因為當年的《基本法》起草委員都是在腦中幻想未來可能發生的種種情況,因而制定出來的。毫無疑問,當實際運作這條大法時,與想像一定有所出入,所以《基本法》也預留了彈性,就是在第一百五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九條當中,訂立了人大的釋法和改法的權利。然而,現在香港的某一部份人認為,《基本法》是小憲法,不容隨便修改,否則便影響了其權威性。我們在下文就是分析《基本法》的修改的各項理據。
首先,正如前述,當年的起草委員不是神,憑空想像出來的《基本法》不可能完美地完全實踐,所以《基本法》是有缺陷的,在回歸以來,已經有過很多個案,令人質疑這個問題,「莊豐源案」造成的雙非孕婦,只是其中一端。事實上,回歸以來,人大已經有了四次釋法,這還不算一些給遭人質疑過違憲,但卻沒有人提出過控訴的事件,例如說,第一百零七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但在十多年前的金融危機之後,特區政府多次違反了第一百零七條,其自我解釋是「長期收支平衝,短期不算」。這些「疑似違反《基本法》」的例子,不勝枚舉。這還不算有關第二十三條的爭拗,大家為免發生政治危機,索性不去踫它,也不去管如果不就二十三條立法,也算是違法了《基本法》。
《基本法》當然不應隨便去修改,但只是不應「隨便」去修改而已,當需要時,還是要修改的。修改《基本法》固然損害了它的權威性,可是壞的法(如造成「雙非」的第二十四條)、或是因為它壞而索性不去管它(如赤字預算和第一百零七條),兩者之間,兩害取其輕,只能選擇修法。有關於修改憲法和其權威性,我們可以舉出最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美國憲法》。它在1789年正式生效,前十條修正案是「人權法案」,和《美國憲法》同時通過,但是它的第十一條修正案是何時通過的呢?答案是1795年,距離憲法生效只是過了區區的6年而已。而香港特區政府已過了15年,所以現時開始檢討,正是時機,因為一個政府過了15年之後,當初憑空想像出來的憲法的錯漏大致上都湧現出來了,正好是一個全面檢討的機會。
事實上,《基本法》本來就賦予了修改的彈性,有這彈性而為了保持權威(面子?),硬去不使用這彈性,也可算是違反了立法的原意。最值得注意的是,《基本法》的有效期只是50年,現在特區政府已經過了15年,如果要修改它,得經過港區人大、立法會、行政長官三重關卡,還要交給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人大常委會提案,人大通過……隨時得花上兩三年的時間,才可以完全通過程序。假如再過十年八載,特區政府進入了倒數階段,倒不如不去修改,等待時間過去算了。
前已言及,關於「雙非孕婦」應該交由人大釋法還是修改《基本法》,可以是見仁見智。但是未來的行政長官,相信要成立一個有廣泛代表性和專業性的委員會,認真的討論全面去檢討《基本法》,究竟有那一些是不合時宜的,必須去加以修改,以維持「一
國兩制」的下半段時間的政治經濟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