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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日

全面檢討《基本法》此其時也!

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不贊成修改《基本法》來解決「雙非孕婦」的問題,因為《基本法》的原意已暗喻出雙非孕婦沒有居港權,我們雖不同意她的說法,認為《基本法》二十四條已明確地指出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可以享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權利,但是我們也同意,這不過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社會上對《基本法》有著不同的詮釋,也是很正常的事。反而是工聯會的會長鄭耀棠,認為當所有的行政措施都證實無效時,才應進行人大釋法,或修改《基本法》,實在是令人大惑不解﹕雙非孕婦的數目是以幾何級數上升,2010年的數目是2009年的50倍,而論到衝急症室的數目,則2011年已是2010年的一倍,可見得這是一件刻不容緩的急事,而人大釋法或修改《基本法》需時甚久,緩不濟急,根本不可能等待行政措施失敗了,才去想辦法用法律去堵塞,而是必須雙管齊下,一邊推行政措施,一邊釋法或修法。
對於雙管齊下這一重點,我們早在昨天的社論當中,已下了結論,今天亦沒必要再重覆。今天我們想討論的,反而是修改《基本法》的問題。
大家都知道,香港的「一國兩制」關係,是基於在回歸前制定的《基本法》所定義。但是,「一國兩制」是史無前例的制度,因為當年的《基本法》起草委員都是在腦中幻想未來可能發生的種種情況,因而制定出來的。毫無疑問,當實際運作這條大法時,與想像一定有所出入,所以《基本法》也預留了彈性,就是在第一百五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九條當中,訂立了人大的釋法和改法的權利。然而,現在香港的某一部份人認為,《基本法》是小憲法,不容隨便修改,否則便影響了其權威性。我們在下文就是分析《基本法》的修改的各項理據。
首先,正如前述,當年的起草委員不是神,憑空想像出來的《基本法》不可能完美地完全實踐,所以《基本法》是有缺陷的,在回歸以來,已經有過很多個案,令人質疑這個問題,「莊豐源案」造成的雙非孕婦,只是其中一端。事實上,回歸以來,人大已經有了四次釋法,這還不算一些給遭人質疑過違憲,但卻沒有人提出過控訴的事件,例如說,第一百零七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但在十多年前的金融危機之後,特區政府多次違反了第一百零七條,其自我解釋是「長期收支平衝,短期不算」。這些「疑似違反《基本法》」的例子,不勝枚舉。這還不算有關第二十三條的爭拗,大家為免發生政治危機,索性不去踫它,也不去管如果不就二十三條立法,也算是違法了《基本法》。
《基本法》當然不應隨便去修改,但只是不應「隨便」去修改而已,當需要時,還是要修改的。修改《基本法》固然損害了它的權威性,可是壞的法(如造成「雙非」的第二十四條)、或是因為它壞而索性不去管它(如赤字預算和第一百零七條),兩者之間,兩害取其輕,只能選擇修法。有關於修改憲法和其權威性,我們可以舉出最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美國憲法》。它在1789年正式生效,前十條修正案是「人權法案」,和《美國憲法》同時通過,但是它的第十一條修正案是何時通過的呢?答案是1795年,距離憲法生效只是過了區區的6年而已。而香港特區政府已過了15年,所以現時開始檢討,正是時機,因為一個政府過了15年之後,當初憑空想像出來的憲法的錯漏大致上都湧現出來了,正好是一個全面檢討的機會。
事實上,《基本法》本來就賦予了修改的彈性,有這彈性而為了保持權威(面子?),硬去不使用這彈性,也可算是違反了立法的原意。最值得注意的是,《基本法》的有效期只是50年,現在特區政府已經過了15年,如果要修改它,得經過港區人大、立法會、行政長官三重關卡,還要交給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人大常委會提案,人大通過……隨時得花上兩三年的時間,才可以完全通過程序。假如再過十年八載,特區政府進入了倒數階段,倒不如不去修改,等待時間過去算了。
前已言及,關於「雙非孕婦」應該交由人大釋法還是修改《基本法》,可以是見仁見智。但是未來的行政長官,相信要成立一個有廣泛代表性和專業性的委員會,認真的討論全面去檢討《基本法》,究竟有那一些是不合時宜的,必須去加以修改,以維持「一
國兩制」的下半段時間的政治經濟穩定。

2012年1月31日

香港太小,中國太大,雙非太多,資源太少

兩位行政長官參選人有關「雙非孕婦」來港產子的辯論,何俊仁說要修改《基本法》,但梁振英則為修法太慢,遠水不能救近火,應該用行政措施加以堵截。以上爭論是無聊之辯,因為修法和行政措施並非互相矛盾,而是可以同時並存執行,先行用行政措施暫時阻截,再用修法長期解決問題,單單倚賴其中一種,而放棄其他的做法,都是不合格的做法,如果一個行政長官參選人的施政這樣的水平,當然也是不合格的行政長官。
「雙非」的根源,來自香港終審法院在2001年7月20日一宗裁決,令到了中國內地居民在香港所生子女能夠獲得香港永久性的居民身份。在而下文,我們會將整件事件從莊豐源到雙非子女的處理,抽絲剝繭,逐一去加以分析。
莊豐源是一個無辜的小孩,現在則是一個無辜的少年了,終生得背負著「莊豐源案」這個不好的名字。他的祖父是香港人,但是其父親申請香港居留權申請了11年,仍未獲得批准,所以生出來的兒子莊豐源也不能在出生時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分。換言之,莊豐源本來應該絕對有資格獲得永久性居民的資格,只是因為行政失當,才導致他打這場官司,背上了這個惡名。他的特殊背景,令他有別於現時流行的其他「雙非子女」,他是貨真價實、有「純正血統」的港人後代,如果把他比作其他「雙非」子女,是不公平的。而他在港定居、唸書,操守良好,學業中上,是一個好學生。因此,請大家放過他,不要再歧視「莊豐源」下去了。
當日終審法院的判詞指出,根據入境事務處提供的數字,因此案被判敗訴,而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權的,相等於是每年約555人,可見即使入境事務處處長敗訴,也不會對香港產生顯著的風險。而在去年,這數字是4.4萬人。單憑這一點來看,終審法院的判斷顯然是錯的,當然這錯是基於入境處的數字而錯,所以這應該是罪在入境處才對。
然而,當日終審法院的判詞中有關預估人數的這一點是錯誤,並不代表整個判決皆是錯誤。由於《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寫得清清楚楚,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居民的子女擁有永久性居民的資格,終審法院不可能因為現實理由而強行歪曲《基本法》,作出違反法律條文的判決。此外,由於條文寫得清清楚楚,就算是交由人大釋法,也是無用,在法律上的唯一解決辦法,就是修改《基本法》,至於其過程冗長,而且修改也會影響到《基本法》的權威性,這又是另一回事了。
我們必須承認一個現實﹕香港是一個「民族城市」。我們在國家層次是中國人,大部份的香港人在三代以前都有著中國大陸的背景,這是不能抹煞的事實。我們對中國的血緣相關程度,遠遠超過其他的任何地方。因此,「雙非子女」和外傭問題,有著徹底的分別。大批內地人獲得香港的居留權,是行政的問題,也有中國不同地區的文化融合的問題,但是如果大批外傭獲得香港的居留權,就是種族問題了。我們可以接受每年有555名內地孕婦來港生子,但不能接受555名外傭獲得永久居民的身份,因為前者是人數問題,後者是原則問題。所以外傭和雙非這兩者在本質上是不同的。
很多香港人害怕雙非子女會搶薄了港人的資源,但是民主派卻有不少人認為,由於香港人的生育率太少,多一些永久性居民的嬰兒,可以幫助未來的勞動力。就這方面,我們反過來支持民主派的意見。我們必須相信,一個人從出生到成長,整個過程是一個正數,對社會是有著貢獻的,所以人越多,生產力也就越高(對自然資源的破壞就不算了)。反過來說,如果人類都是負資產,整個世界早就破產多時了。所以長期而言,多一點雙非嬰兒在港出生,對香港的未來經濟是正面的,但這正面影響實在是太長期了,短期而言,我們的體制根本不可能負擔這麼多的內地孕婦來港,如果短期已死了,何來侈談長期呢?
民主派的「局部失憶」地帶過了當年的「莊豐源案」對今日醫療體制的破壞力,自然不是一件光采事,可是我們也得奇怪,為何當年香港政府能夠估計到「吳嘉玲案」可能導致167萬人來港,卻無法預測到「莊豐源案」的後果呢?其實內地孕婦湧港,2010年的數字比起2009年,一下子多出了50倍,這顯然是事出有因,而政府未能杜漸防微,其預見力之不足,也是向來短視的港府的慣性毛病。值得一提的是,香港的醫療資源不足,卻在枉談「醫療經濟」,政府也從來沒有想到過解決問題,內地孕婦對醫療系統只是百上加斤的打擊,就算沒有內地孕婦,醫療也大有問題。
其實,縱觀近日的眾多中港紛爭,都只有一個問題﹕香港太小,內地太大,只要有一點點的缺點漏洞,經過內地人的一放大,就變成了香港所不能抵受的分量。當初《基本法》和終審法院把「雙非子女」定為可擁有永久居民身份,當時的思維並非是錯,因為當年並沒有自由行,中港之間還有緩衝距離,可是現在這一重的緩衝距離越來越小,別說是4.4萬名孕婦來港,在短期的未來再多一倍,也是易如反掌的事。而在以後,相類的困局應會陸續發生,而解決問題的思維,也許必得理論與實效並重,例如說,修法與行政措施並行,必須「兩勞」,才可以得到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