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9日

釋法爭論是利益決定立場

要討論第五次人大釋法,論點無數,寫一百天也寫不完,所以只挑有趣的和別人沒說過的來講。
其中的一點是,人大釋法有沒有必要?這當然是首先假定了梁游的宣誓姿態和用辭是大有問題,但香港的司法制度對於《宣誓及聲明條例》定義精確,有能力可以處理這案件,用不著動用人大釋法。
這種說法又牽涉到兩個問題,第一是後果,第二是制度。
如果特區政府的官司贏梗,當然也用不著釋法,人大之所以釋法,正是害怕有可能輸。只是,如果官司輸了,有甚麼後果呢?
後果很明確,就是梁游只要好好的再宣誓一次,便可以當立法會議員,在議事堂上坐足4年,至於他們將會講些甚麼,做些甚麼,大家當然猜得到,但自然也有猜不到的地方,畢竟,這兩人的思想和行為,實在太飄了。
中央政府自然不可能「任你玩4年」,決意主動釋法。在民主派的心目中,讓梁游坐4年,有百利而無一害,便可以風涼地說香港司法制度有能力解決這問題。說穿了,這是屁股決定腦袋,這是利益決定立場,這是政治鬥爭的延續。
現在說到法律,《宣誓及聲明條例》當然是寫得很清楚的,雖然沒有立法會宣誓的相同案例,但普通宣誓的案例還是有的。香港的司法制度理論上當然可以解決這事件,不過,公民黨的議員郭榮鏗居然說,法庭未必需要跟從釋法結果。
這句話是對的,皆因司法獨立的一部分,是法官可以獨立判決,不受他人影響,法官不會因裁決結果受到懲罰;否則司法受到干預,沒有獨立審判可言了。
人大釋法之所以發生,正是為避免政府有機會敗訴,才搶先釋法,先發制人。這爭拗的奇怪之處在於:公民黨說香港司法制度足以解決這案件,豈不正是強調法官不會亂判嗎?如今郭榮鏗又說法官可以不依釋法判決,豈不是正正說中了人大釋法的真正理由:不相信香港的法院嗎?
所以說,這一代的公民黨邏輯推理很差,簡直是混脹。如果是我,就只能死說人大釋法不符合《基本法158條》,破壞一國兩制,理據已經夠強了,何必自相矛盾呢?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http://www.am730.com.hk/column-336614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