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派支持人大釋法,非建制派卻認為人大釋法是對香港原有普通法制度的僭建,這裏並不打算討論以上議題,而是打算用另一個角度探討香港的普通法系統。
一般來說,普通法系統指的就是英美法律系統,然而,這只是一個統稱。
第一,英國本身的普通法系統,也有系統之外的法系,例如衡平法。嚴格來說,衡平法也曾經是對普通法的「僭建」,但「僭建」的歷史已經太過長遠,很多人也就忘記了。
第二,因此,你可以說,英美法系就是普通法,也可以說,英美法系是以普通法為基礎,再混進別的法律系統,所糅合出來的混合體。兩者均對。
第三,法律作為一種建制,是與時並進,不時因應當時的需要而變更的。沒有一套法系是永遠不變的。
第四,在這個世界上,除了英國和美國之外,還有很多國家,都是實行普通法的,隨便數數,有澳洲、新西蘭,南非、印度、肯尼亞及牙買加,一共有幾十個之多,但每個國家所實行的普通法,既是大同,也有小異。
第五,在殖民地時代的香港,其普通法也與英國本土不同,先不論本地的立法,單單是最高的上訴機構,香港是上訴到樞密院的Judicial Committee,英國本土以前是上議院,現在則是最高法院。
《基本法》第八條說:「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換言之,香港的普通法的法律地位,是在《基本法》之下,如果《基本法》和普通法有矛盾時,就要以《基本法》先行。這即是說,「僭建」是合法的,但「合法僭建」的大前提,則是該法是與《基本法》相矛盾。
這裏並不打算討論人大釋法究竟是合法僭建,還是非法僭建,我的結論只是說,正如前文所言,普通法系有很多不同的版本,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其普通法便糅合了法國殖民地時代的大陸法。香港實行的,你喜歡也好,不喜歡也好,事實就是「有中國特色的普通法」,這是必然的劇情發展,不過,當然很多人會說:「我也一早料到,只是沒想過來得這麼快啫!」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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