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絕對相信,如果根據保單上列明的條款,美亞保險公司是不用賠償給易小玲小姐的,因為保險公司的條文是由法律專家所撰寫,不可能會出現錯失。一如既往,我們也不對這個別事件作出個別的評論,而是企圖挖掘出其深層次的原因,以找出內藏的通則。
一張旅遊保險的保單,賬面價錢是一百數十元,卻蘊含了一百數十萬元的保險額。當一個人購買一百數十元的物品時,會不會花費三五個小時,去研究內裏的每一個細 字和每一項條文的定義?更何況,以一般人的學術程度,就算肯花心思去研究,也不一定有這個能力去理清其中的文意。但在保險公司的一方,則因為利益攸關,無 法不投下巨額的研究費用,去細撰條文的每一個字。
用學術的方法去說,雙方是處於「信息不平衡」的地位。我們也可以從法律經濟學的一個經典說明去作比較﹕市民買了一台新車,車子有一些零件的設計並不妥當,但 買賣合約寫明了「貨物出門,恕不退換」。問題是,汽車商對車子的性能,應該遠比買家更為清楚。在信息度強弱懸殊的情況底下,有些免責條款是無效的,這是為 了保障消費者。但是從另一方面看,如果市民買的是二手車,「貨物出門,恕不退換」便有效了。雖然原手車主一定比新車主更為瞭解這台二手車的性能,也是一種 信息不平衡,但是由於這是二手車,新車主也有責任去瞭解車的性能,才去購買。但是當車主購買新車時,他「有理由相信」新車是無瑕疵的,因此汽車商必須作出 這個保證,而免責條款無效。
說回易小玲小姐的個案。規定保單的保障範圍,其本質是保障的定義,還是免責條款?答案是兩者皆有。一個人買了旅遊保險,沒有去看清楚保障的條文,然後開開心 心的去渡假,然後在旅遊的過程中受了重傷,變成了殘癈,當她申請賠償時,保險公司根據條文來拒絕。很明顯,這是利用信息不平衡而寫定的免責條款發生了作 用。保險界立法會議員陳健波先生在一個電台節目中說得很清楚了﹕「這種保險的保障是很小的。」
易小玲小姐是全港注目的「菲律賓人質事件」的受害者,因此她的索償(不遂)事件才鬧大了,美亞保險公司在眾怒之下,也不得不稍作讓步,提出了某程度的賠償。 問題是,同類事件其實不知還有多少,只是事件沒被報導,不為人知而已。因此,易小玲事件如何解決,並非問題的癥結所在,我們要抓出的,是整個問題的重心﹕ 究竟事件出錯在那裏?
旅遊保險和雷曼債券有著相同的中心點,就是利用複雜的條文,意圖欺騙無知的大眾。在政府的眼中看來,這些都是你情我願的商業活動,但是這些買賣均都牽涉到大 量的法律知識,常人根本不可能有這能力去理解,更離譜的是,這些買賣的對象並非專業人士,而是對法律條文一無所知的公眾人士。強如金融界的領導者高盛證 券,日前也在「日經指數窩輪」上出現嚴重的條文錯誤,而這些條文居然也無人注意得到,在市場買賣了多時,才被發覺。國際大投行在面對煩瑣的法律條文時,也 難以注意到條文的錯誤,更何況是一般小市民,怎能有這耐性和能力,去細讀保單或投資產品上的條文呢?
保險和窩輪、債券等都是金融產品,雖然是你情我願的交易,但是由於買賣雙方的信息並不平衡,有如重量級拳手和嬰兒對陣,因此政府有必要監管其交易的條文,以 確保它是否公平,有沒有「魔鬼的細節」隱藏其中。不韙言地說一句,以現時政府的眼界和能力,對整個金融及保險界的監管均都不足,因此所有的香港投資者都是 裸露在「金融輻射」之下,雷曼苦主和易小玲只是其中一部份的受害者。
如果汽車的零件出了問題,政府也容許汽車製造商利用免責條款,不作更換。那麼,所有人都會買車生了戒心,因而影響了整個汽車事業。因為易小玲事件,不少香港人都會對旅遊保險生了戒心,試問今後還有誰人會購買旅遊保險?
我們的意見是,政府為了市民得到保障,也為了整個金融保險界的商業利益,應該考慮招納人才,加強監管。而這些人才,不管其巧立名目,叫作甚麼名稱,他們的具 體工作就是細文察看每一份金融產品的條文,以確保它們是公平的,而不會巧立名目,意圖欺騙小市民,例如不是債券的債券,或保險不足的保險。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