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小姐在出生的時候,是一個男兒之身,出世紙的性別記錄是男性。但是,他在在長大了之後,發現了自己的女性傾向,於是進行了變性手術。手術之後,他變成了「她」,去洗手間時,去的是女廁,身份證上的性別一欄,也改成了女性,唯一沒有改的,只是出世紙的記錄而已,因為出世紙的記錄是原始記錄,是終生不變的。然而,從法律的觀點去看,W小姐是不折不扣的一個女人。
然而,當W小姐意圖和一個男性結婚的時候,卻遭到了政府的拒絕。這是因為根據香港的《婚姻條例》,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而婚姻註冊處的登記,根據的是出世紙,而不是身份證。換言之,從結婚的法律角度去看,W小姐的性別仍然是男性。由於現時的法律,仍然是禁止男人和男人結婚,所以,政府拒絕了這一對男女的結婚申請。於是,W小姐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婚姻登記處的決定,理由是這做法違反了《基本法》及和《人權法》。
然而,當W小姐意圖和一個男性結婚的時候,卻遭到了政府的拒絕。這是因為根據香港的《婚姻條例》,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而婚姻註冊處的登記,根據的是出世紙,而不是身份證。換言之,從結婚的法律角度去看,W小姐的性別仍然是男性。由於現時的法律,仍然是禁止男人和男人結婚,所以,政府拒絕了這一對男女的結婚申請。於是,W小姐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婚姻登記處的決定,理由是這做法違反了《基本法》及和《人權法》。
在高等法院的判決中,W小姐敗訴了。根據原審法官的說法,「男」、「女」指的是出生時的性別,所以不包括變性人,故《婚姻條例》現時仍未違憲,而且,有很多技術上的問題,例如說,難以界定「完成」變性的準則,以及性別「變完再變」,還有教育、照顧孩子、業權、涉及性別的刑事法、監獄規則等等,此外,法官也指出,結婚並不是一種絕對權利。
我們對於法院對變性人婚姻的判決,表示中立,理由在下面會說。然而,原審法官的判詞,卻顯然是胡說八道。換言之, 我們可以不反對原審法官的結論和判決,但是其理由和判詞,卻明顯是強辭奪理,完全是一派胡言。首先,《婚姻條例》當然是沒有違憲,不過這案件的問題在於,一男一女申請結婚時的性別,究竟是根據出世紙呢,還是根據身份證?「男」和「女」的定義,究竟是出生時的性別呢,還是根據現時的性別?或許我們可以另外問一個問題﹕如果原審法官認為W小姐在法律上是一個男人,因為必須依照出身紙,而不是身份證的記錄,那麼,「她」是不是可以根據出世紙的記錄,而改和一個女人結婚呢?
至於說,難以界定「完成」變性的準則,這是根據醫學上的判斷,有醫生的專業證明,是完全客觀的,而變性人要「變完再變」,在技術上並不容易,而且,身份證的記錄,也是大可以「變完再變」,只要我們相信醫生的專業證明,也不成問題。至於說到教育、照顧孩子、業權、涉及性別的刑事法、監獄規則等等,都有嚴格的法律可以規定,否則,政府應該連身份證上的性別,也不應該任其改變才對。
換言之,高等法院的判詞,簡直是一場災難。W小姐申請終審上訴,也是理所當然的事。
終審法院的判決,推翻的原訴法官的判決,除了《基本法》和《人權法》之外,也是因為這是世界大勢所趨,香港不可能落後於整個世界的後面。事實上,香港的鄰近國家,均都接受了變性婚姻,韓國有名的變性美女河利秀,已於2007年,和男友在首爾結婚了。傳統的天主教國家如墨西哥,也是准許變性婚姻。
一如前文所述,我們對於終審法院的判決,態度是中立。但我們卻想在這裏,說說一些歷史故事。
美國的憲法規定了對人民給予平等保護,不得因種族、膚色、信仰或原國籍之不同,而予以差別待遇。在189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普萊西訴弗格森案」判決,確立對黑人採行「隔離但平等」措施,是合法的。但是,在58年後的1954年,聯邦最高法院在「布朗訴教育委員會」,判定種族隔離的學校並沒有提供黑人學生公平教育,因此公立學校應該要種族混合。由此,美國的黑人運動風起雲湧,直至今日,黑人和白人的人權,大致上是平等了。
我們要說的是,為甚麼同是一部美國憲法,裏面的文字是完全相同,在58年前,和在58年後,居然會有完全不同的詮釋呢?答案是﹕因為時代改變了,社會思潮也變了,所以法院也得順應潮流,對於同一部憲法,作出不同的詮釋。這並不是歪曲法律,更不是損害法治,而是給予憲法新的活力。反過來說,如果憲法的詮釋是一成不變的,那麼,它只會越來越是僵化,更加是有損法律精神。
當然了,詮釋法律的大任,並非所有的法院都可以做,而是只有最高的法院,才有這個特權,如果連地方法院也有這個權力,那就天下大亂了。而在香港,身負這個重任的,就是終審法院了。
我們在以前社論中,強調過好幾次,就是終審法院的判決,除了根據法律之外,還有權作出三個方向的考慮﹕政治現實、公眾利益、社會思潮。在以前的殖民地時代,這個重任落在英國的樞密院之上,所以香港人並不懂得,也無須懂得使用這個特權,而香港的法律界和一般市民,對此也不甚了了。所以,當香港回歸以後,最高的司法機關使用這個特權時,市民便哇哇大叫,認為這是違反了法治精神,但其實,全世界所有法治國家,均是如此,只是當年的香港的最高司法機關給宗主國閹割了這個特權,大家才不曉得有這回事罷了。
故此,在原則上,我們歡迎終審法院因應時代潮流,去對法律作出新的詮釋,因為,這表現出了它的合法權力。但是,究竟這判決是不是正確,究竟我們同意不同意變性婚姻,由於這並非本社論的宏旨所在,所以我們並不表態,暫且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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