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梁振英競選行政長官時,張震遠是其競選辦公室主席,因此被視為「第一號梁粉」。在梁振英的統治班子之中,位居多項要職,他作為市區重建局主席,亦擔任行政會議成員,一般認為,在梁振英的房屋政策當中,他是最有力的獻策者。
市建局在大角咀有一個重建項目,遇上了一個釘子戶,市建局出價呎價2.5萬元,業主還價5萬元,情況膠著不下。終於,在聖誕前夕,發生了「聖誕奇蹟」,在收購期屆滿之時,那位業主忽然接受了市建局的收購條件。這事件看起來,似乎是完滿解決了,但是卻引起了不少的爭論,因為,張震遠涉嫌洩漏了釘子戶的身份,令到眾業主一起向他施壓,認為他貪得無厭,阻人發財,結果是這業主不堪受壓,只有按照市建局的條件,「廉價」出售了該物業。
這宗事件,因而激發到不少人認為侵犯了私有產權,這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但我們看這宗事件,則會比較深入,認為有多重層次,需要一層一層的去討論,從原則性開始,再說到個別事件。
法治是核心價值之一,私有產權也是核心價值之一,這些都是無庸置疑的。可是,正如英國詩人John Donne的一句名句﹕「沒有人是個孤島。」(No man is an island.)我們生活在這個社會之上,難免會影響到其他人。我們在自己擁有的物業之內,到了凌晨之後,不能大吵大鬧,影響到鄰居,道理就在於此。政府修改法例,把強制拍賣的門檻,從九成降至八成,其原理也是在此。
我們在很多篇的社論中,不厭其詳地解釋過,公共事業要合法賺盡,而大地產商們則使用法律,去欺凌百姓,甚至不把政府放在眼內,因為打起官司來,他們比政府更有優勢。結果就是造成了今日的財權橫行,市民的公眾利益嚴重受損的局面。
所以,我們一直說,法治、私有產權、公眾利益這三者,是需要一個平衡,才能為市民得到最大的利益。而這個負責平衡者,就是政府。當然,政府有好的,也有壞的,一個壞的政府,必須要由法治去管束,如果有著保護私有產權的法律,這政府怎也壞不了出樣,但是,如果因為法律至上,而不惜犧牲了公眾利益,這政府也好不到那裏去。這中間究竟如何去找一個合適的平衡,就是政府管治的藝術了。
前文說完了原則,現在說個別事件。
張震遠涉嫌洩露了釘子戶的身份,在道德上,自然是不適當的。但如果不論道德,只論治術,這也是無可厚非的。很多很大有為的政府,往往使用這些擦邊球,去達到自己的利益,只要這些擦邊球不太過份,所為者又是公眾利益,而不是為著政治上的私利,一般而言,市民都不會計較。當然了,在道德上,這始終是不對的。
張震遠涉嫌洩露了釘子戶的身份,在道德上,自然是不適當的。但如果不論道德,只論治術,這也是無可厚非的。很多很大有為的政府,往往使用這些擦邊球,去達到自己的利益,只要這些擦邊球不太過份,所為者又是公眾利益,而不是為著政治上的私利,一般而言,市民都不會計較。當然了,在道德上,這始終是不對的。
第二個重點是,這種做法,究竟有沒有必要性。又或者是說,這個項目是否有著必要性,令到政府非得「打茅波」不可。從這一點看來,政府就不對了,因為這一宗是「需求主導」的重建項目,政府沒有這個急切性,也不是涉及到重大的公眾利益,政府在這種小事中使用擦邊球的「絕招」,未免是損害了其公信力。從治術來看,錯誤使用擦邊球,是會影響到政府的威信的。
另一個討論的重點,就是那位釘子戶。在這方面,我們討論的方向,並非法律的層次,而是道德的層次。因為在法律方面,道理已很明顯,用不著討論,但是我們卻不妨從道德的方向去分析﹕因為如果這位釘子戶擁有道德上的高地,政府使用茅招,顯然是不公義。但是,如果這位釘子戶是「乞人憎」,甚至是人神共憤的那一類,那麼,政府的擦邊球打法,只會是大快人心。
我們首先要明白,這名釘子戶相比起市建局來,是小,但是他以一對三百,相比起其他的小業主而言,他就是大了,因為他並非一個小業主,而是一個資本家,擁有27%的業權。由於強拍的門檻需要八成,他擁有27%,理論上,只要他喜歡,可以永遠「玩死」那些餘下的小業主。如果27%業權分由多人擁有,這當然是無從置喙,但是,一個人擁有27%,而仗此「玩死」小業主們,這實在難說得上是公平的制度。因為,如果這種情況玩到了極點,又可以發生很多資本家漁肉小業主的「商機」,這自然又是另一種的不公平。
如果這位釘子戶是老業主,在這個地方住了多年,有了感情,多多錢也不願意賣,這自然是至高無上的理由,因為無理收樓迫遷,有如毀人家園,在中國的傳統上,是喪盡天良的。但是,這個以一擋三百的資本家,只是購入不久,而且還是商舖,用意也是用來賺錢,所以他的立場,也不是多多錢也不賣,而是漫天開價,叫價五萬元一呎,比市建局的出價,高了足足一倍。
在這裏,我們必須岔開一筆。剛才我們說到,擁有27%的業權,可以「玩死」小業主。這位釘子戶的要求多收一倍的賠償,就是其中的一個例子。政府也許要考慮立法,去限制超過20%的業權的單一業主的行動。但這當然是另一個課題了。
現在去到了最後一個分析層次﹕不管這位釘子戶是對,還是不對,市建局的出價,必須是合理價,甚至是必須高出合理價,否則,這就真的是嚴重侵犯了私有產權了。
現在去到了最後一個分析層次﹕不管這位釘子戶是對,還是不對,市建局的出價,必須是合理價,甚至是必須高出合理價,否則,這就真的是嚴重侵犯了私有產權了。
建局的出價是1,300萬元,而釘子戶的還價是2,600萬元。但實質上的估價呢?據稱是2,300萬元。如果以上的估價是真實的,釘子戶的要求是2,600萬元,也未始不合理,畢竟,買新房子都要付印花稅、按揭契、律師費、經紀佣金,少許的溢價也是合理的。然而,今日的地舖價錢貴如飛天,而且不斷上升,甚至不能用回報率去計算,2,300萬這個估價究竟是不是真實的,那就真的是難以曉得了。
大家可以看到,在以上的事件的分析,我們並沒有下到結論。這是因為這事件並沒有明顯的是非對錯,所以難下結論。但是,我們在上文中,卻提出了一個分析架構,一套分析的方法,從原則到實際地去探討這個課題。這其中的複雜程度,顯然並非一句「侵犯私有產權」就能斷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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